為新解放區土地改革准備條件

作者:    發布時間:2015-11-12    來源:中國共產黨歷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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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土地制度是造成農民貧窮和農業生產落后的總根源。把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改變為農民的土地所有制,是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歷史任務和基本綱領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時,全國還有2/3的地區存在著封建土地制度。在大約有29億農業人口的華東、中南、西南、西北等新解放區和待解放區,封建土地所有制仍然嚴重地束縛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這表明,新民主主義革命雖然取得了基本勝利,但它的經濟綱領尚未徹底實現。

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統計資料,全國土地改革前農村各階級佔有耕地的情況是:佔農戶總數不到7%的地主、富農,佔總耕地的50%以上,而佔全國農戶57%以上的貧農、雇農,僅佔有耕地總數的14%,處於無地少地狀態。地主人均佔有耕地為貧雇農的二三十倍。農村存在著大量無地和少地的農民。從新區農村總的情況來看,貧農、雇農和中農雖然耕種著90%的土地,但僅擁有少部分土地的所有權,所承受的地租剝削是很沉重的。因此,《共同綱領》規定:“凡已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保護農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權。凡尚未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發動農民群眾,建立農民團體,經過清除土匪惡霸、減租減息和分配土地等項步驟,實現耕者有其田。”

按照《共同綱領》的要求,在新解放地區,人民政府首先著力剿滅股匪,安定社會環境,發動農民開展反霸斗爭,推翻地主階級在農村的政治統治,嚴懲那些依靠或組織反動勢力稱霸一方,用暴力和權勢欺壓、掠奪人民的鄉村惡霸。通過反霸斗爭,建立起以農民基本群眾佔優勢的基層民主政權,為在新解放區進行土地改革准備了必要政治條件。

為了在農村反霸斗爭過程中減輕農民的經濟負擔,新區在土地改革開始之前,普遍進行了減租、減息和退押工作,主要是減少農民交給地主的一部分地租額,一般為“二五”減租(即減25%)﹔同時減交農民向地主借貸的一部分高額利息。針對南方土地租佃關系中廣泛存在的押租制,即農民租佃地主的土地時必須先交納押租金,人民政府規定:在原則上地主應將押租金退給農民,但不應翻老賬,不應計算利息。開展減租、減息和退押工作,是從經濟上反對地主階級的地租剝削,包括地租以外的額外剝削的重要步驟。這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農民所受的經濟剝削,有利於提高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促進受到戰爭破壞的農業生產較快恢復和發展。

通過開展減租、減息和退押運動,新解放區的廣大農民獲得了經濟利益,農戶總數中有50%—70%增加了收入,並加大對生產的投入,初步改善了生活。同時,許多農民在這場斗爭中提高了階級覺悟和政治覺悟,各地建立起以農民積極分子為骨干的具有戰斗力的農民協會組織,以及青年團、婦聯、民兵組織,進一步加強了農民的政治優勢,為在新解放區實行土地改革提供了組織基礎和群眾基礎。

根據已經建立全國性人民政權的新形勢,黨總結老解放區土地改革的經驗,制定了在新解放區土地改革中保存富農經濟的政策。中國的富農分為資本主義富農和半封建富農。據新解放區的典型調查,土改時富農戶數佔農村總戶數的3%左右。富農經濟在中國經濟中並不佔重要地位,但是對富農採取什麼政策,對農民中的其他階層特別是中農有著直接影響,對與土地有著千絲萬縷聯系的民族資產階級也會產生影響。為此,毛澤東在1949年11月中央政治局會議討論新解放區農村政策時,提出江南土改要慎重對待富農的問題。1950年3月,毛澤東為征詢對待富農政策的意見致電各中央局,提出在新解放區的土地改革運動中,“不但不動資本主義富農,而且不動半封建富農,待到幾年之后再去解決半封建富農問題。”這樣,更利於孤立地主,保護中農,防止發生過左偏向。另外,為了穩定民族資產階級,減少社會震動,暫時不動半封建富農較為妥當。

同年6月七屆三中全會討論土地改革法草案時,有一種意見認為,新解放區各地情況不同,在土地特別少的地區,如果不征收富農出租土地便無法解決大多數貧雇農最低限度的生活問題,建議在政策執行上應有一些機動性。中央認為上述意見是以不同地區的土地佔有狀況不同為依據的,決定在保存富農經濟這個基本政策統一的前提下,對富農多余土地的處理,允許某些特殊地區因地制宜。

這樣,保存富農經濟的政策從不同地區的實際情況出發,不搞“一刀切”。這項政策有利於從政治上中立富農,更加孤立地主階級,減少土地改革的阻力,並有利於鼓勵中農發展生產的積極性,穩定民族資產階級的情緒,防止土改運動中出現“左”的偏差。

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著:《中國共產黨歷史》(第二卷)(1949-1978),中共黨史出版社2011年1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