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不容虛無言論須有法度

———歷史學家、法學家解讀“狼牙山五壯士”名譽侵權案

作者:周淵    發布時間:2016-06-30    來源: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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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對葛長生等訴洪振快侵害“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權、榮譽權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侵權成立,責令其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引起歷史學家、法學家的廣泛關注。他們表示,歷史的真實不容一些細小的環節所抹煞和掩蓋﹔這一判決保護了自然人的個人利益,以及家庭的共同利益和社會的公共利益﹔“言論自由”不僅要受到“私益”的限制,也必須受到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公共利益”的制約。

英雄事跡不可褻瀆,民族記憶不容顛覆

中國人民解放軍歷史研究室助理研究員潘澤慶依據大量歷史文獻,還原了當年最本質的史實。他在《“狼牙山五壯士”的英雄事跡史載有據》一文中指出,在“狼牙山五壯士”所在的晉察冀軍區第1軍分區第1團第7連第6班在突圍中掩護的不僅是第7連主力,還包括先於主力部隊突圍轉移的根據地黨政機關和群眾﹔五壯士臨危不懼,以寡敵眾,頑強抗敵,給敵人數倍於己的殺傷。無論五壯士最終打死打傷多少敵人,他們浴血奮戰、不怕犧牲的大無畏的革命英雄氣概都是無法否定的﹔五壯士在執行掩護任務時退路被截斷后,仍繼續戰斗﹔在子彈、手榴彈打光后,寧死不屈,摔毀武器,最后跳崖殉國。其中三人犧牲,二人負傷經營救脫險。他說:“這是‘狼牙山五壯士’英雄事跡的核心內容,是不容置疑的。由於戰爭環境中受偵察、通信、聯絡等客觀條件限制,各材料對狼牙山戰斗及五壯士英雄事跡某些具體細節記載不盡一致,但並不影響我們對‘狼牙山五壯士’基本史實的認定。”

中央黨校教授沈傳亮在 《英雄不能虛無》一文中談到,就“狼牙山五壯士”的英雄事跡來說,黨史研究部門的研究成果、當事人口述以及事發地村民的口述史料等已經完全印証了這件事是真實發生過的,構成了不容否定的歷史事實。目前從棋盤陀頂峰下方發現三烈士尸骨的事實及實地考察調研的情況來看,五壯士跳崖處在棋盤陀頂峰是真實可信的。

他說,近年來,歷史虛無主義沉渣泛起,有人對這一英雄事跡重新解構。他們從小細節入手,對“狼牙山五壯士”的跳崖地點、跳崖方式以及與百姓間關系進行武斷懷疑,並在影響力較大的媒體上發表,試圖從否定細節著手,干擾我們對民族英雄事跡的真實回顧。歷史的真實不容一些細小的環節所抹煞和掩蓋,尤其不允許用一個小的細節來顛覆已深嵌在民族記憶中的真實事件。我們雖不能阻止那些所謂的劍走偏鋒式研究,但有義務有責任提出自己的看法,用行動制止那些自以為有點研究的人隨意發出那些不尊重歷史、不注重客觀事實的言論。“狼牙山五壯士”幸存者的后代用法律捍衛英雄名譽,要求被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這一行為值得敬佩。

被告損害英雄名譽,也損害家庭共同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孫憲忠在澎湃新聞網發表文章,對判決進行解讀。他認為,被告洪振快撰寫並發表了《小學課本“狼牙山五壯士”有多處不實》《“狼牙山五壯士”的細節分歧》兩篇文章,對這段歷史事實發表自己的不同看法,以未經考証的証據為基礎,對“狼牙山五壯士”的英雄事跡的細節進行推測,導致讀者對“狼牙山五壯士”的英雄事跡產生懷疑甚至否認,其行為符合撰寫文章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情況,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確定的侵害名譽權行為。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衛國在法制網解讀此案時認為,名譽權所包含的名譽利益是多重的,即除了自然人的個人利益,還有家庭的共同利益和社會的公共利益。自然人的名譽是社會評價的結果,承載著社會的價值觀念和行為准則,保護死者的名譽權有利於彰顯社會倫理,醇化社會風尚,推動精神文明建設。對榮譽的貶損詆毀,除了造成對個人和家庭名譽利益的損害,還往往伴隨著對授予榮譽的社會組織的名譽利益的損害。例如,在葛長生訴洪振快一案中,被告人以“挖掘細節”的手法,對“狼牙山五壯士”英勇抗敵、舍身跳崖的事跡進行了貶損、丑化,這不僅構成對抗日英雄的人格玷污,也是對表彰和宣傳五壯士英雄事跡的人民軍隊和人民政府的嘲諷、挑舋。

他認為,葛長生訴洪振快案不是一個偶然和孤立的民事訟案。它帶給我們的思考和討論,也許能夠對我國民法的未來發展產生一定的積極影響。目前,我國保護死者名譽權的司法實踐,僅僅承認死者近親屬的他益性訴權和自益性訴權。進一步加強法治在維護個人和社會精神利益中的積極作用,規定侵犯死者榮譽權損及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有關社會組織的公益性訴權,以及在死者名譽權受侵害而無近親屬行使訴權的情況下社會機構代理維權的他益性訴權,是值得研究的課題。

建言論自由法律保護和限制必要機制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莫紀宏在光明網發表文章,認為“人民法院在處理原被告各自主張的發生沖突的法律權利時很明顯遵循了我國現行憲法第51條所規定的憲法原則,也就是說,公民行使憲法所規定的言論自由、學術自由時,必須受到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限制。言論自由必須有一個基本的‘法度’”。被告洪振快主張的“學術自由”“言論自由”不僅要受到原告主張的“私益”的限制,更重要的是必須受到原告主張的權利背后所蘊含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公共利益”的制約。這是現代法治社會保障言論自由的一個基本尺度,也是“依憲治國”的重要要求。

莫紀宏認為,言論自由與其他憲法上所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一樣,在一個健全的民主法治社會中,都有一個基本的“法度”。“當下,在我國發生的一些與言論自由相關的事件表明,一些人缺少最基本的法治思維。當他們想要隨意表達時,他們就會信口開河,儼然不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放在眼裡﹔當他們濫用自由的行為受到社會輿論批評時,又要祭起言論自由要受法律的限制的大旗。”

莫紀宏表示,一審判決主張“狼牙山五壯士”及其事跡所凝聚的民族感情、歷史記憶以及所展現的民族精神,是當代中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來源和組成部分,應明確屬於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層面的“公共利益”。這一判決旗幟鮮明地表達了學術自由、言論自由必須受到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必要限制的司法主張。

莫紀宏建議,一些關於言論自由法律保護和法律限制的必要法律判斷機制應當有效地建立起來。

(作者:文匯報駐京記者 )

(本報北京6月28日專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