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小平公安工作思想的形成與發展

作者:    發布時間:2016-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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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小平公安工作思想的形成與發展

——兼談鄧小平的人民民主專政思想

隋從容

改革開放以來,以鄧小平為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在探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建設道路的進程中,從中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將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中國化,繼承和發展了毛澤東公安工作思想,形成了鄧小平公安工作思想,為改革開放以來的公安工作提供了理論依據與指導。目前學界對這一思想的研究,相對於鄧小平其他思想,成果較少,尤其是從思想發展史角度進行研究的成果尚未見到。本文擬從這個角度進行一番梳理,以便更好地探討和研究鄧小平公安工作思想的基本內容,揭示其內在規律。

一、1978 年以前:孕育時期

鄧小平公安工作思想的歷史源頭可以追溯到民主革命時期。早在1941 4 15 日,鄧小平在《黨與抗日民主政權》中就談到:“地方黨、群眾團體和軍隊的責任,是要扶植與幫助提高政權的威信,黨和群眾團體絕對沒有捕人殺人等權力。”“即使他是一個反革命,也必須經過民主斗爭或合法手續,才能加以逮捕與處理,否則有害無益。”(《鄧小平文選》第1 卷,人民出版社1994 年版,第15 頁。)這一論述,明確提出公安工作要在法定范圍內開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公安工作。新中國成立后,鄧小平依然關心公安工作。如,1950 12 21 日,他的《在西南局城市工作會議上的報告提綱》中指出:“城市公安工作,應將重點放在經濟保衛方面,特別是重要廠礦、重要車間、重要倉庫的保衛,看守重要部門的武裝必須是可靠的”(《鄧小平文選》第1 卷,第181182 頁。),要“加強公安工作,加強對帝國主義、國民黨殘余匪特的斗爭,鞏固革命秩序”(《鄧小平文選》第1 卷,第175 頁。)。這就對加強公安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又如,1956 9 16日,他在《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中談到:“我們國家的肅反運動之所以能夠獲得如此巨大的成績,而又能夠少犯錯誤,難道不是我們採取了專門機關和發動群眾相結合的正確方針的結果嗎?難道不是因為我們充分地發動了群眾,在幾萬萬隻眼睛的透視之下,才使得大量的反革命分子沒有藏身之所,而不得不低頭認罪、接受改造和重新做人嗎?”(《鄧小平文選》第 1卷,第 220頁。) 

“專門機關”,主要是指公安機關。這便強調了公安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重要性。

不過,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前,由於歷史條件的限制,在公安工作方面,無論是問題的提出,還是對問題的分析,鄧小平還都只是提出了一些零星觀點,且這些觀點論述都屬於毛澤東公安工作思想的范圍,應當說鄧小平公安工作思想尚處於醞釀階段。

二、19781982年:初步形成時期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是中國共產黨歷史上具有深遠意義的偉大轉折,是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的歷史時期的重要開端,也是鄧小平公安工作思想初步形成期的邏輯起點。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至十二大召開這一時期,黨中央和鄧小平從思想路線、政治路線、組織路線展開了全方位的撥亂反正。其中對公安工作的撥亂反正,拉開了鄧小平公安工作思想初步形成的帷幕。正是在這場全方位的撥亂反正中,鄧小平從一個全新的角度提出了特殊形式的階級斗爭的新概念,並提出了加強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機器、加強公安隊伍建設等公安工作所涉及到的一系列重大問題。

一是創造性地提出了特殊形式的階級斗爭理論,為公安機關行使專政職能提供了理論基礎。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果斷地停止使用“以階級斗爭為綱”的口號,作出了把工作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的戰略決策。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時期,階級斗爭是否存在,專政職能能否行使,這是中國共產黨人需要回答的一個重大問題。科學認識我國現階段的階級關系和階級斗爭狀況,是正確處理階級斗爭和堅持人民民主專政的客觀依據,馬克思主義沒有給出現成的答案,我國過去也沒有解決好這個問題。以鄧小平為主要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根據中國的實際,提出了特殊形式的階級斗爭的論斷,這就是:在剝削階級作為一個階級消滅以后,我國社會存在的矛盾大多數不具有階級斗爭的性質,階級斗爭已經不再是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但是,在社會主義社會,仍然有反革命分子,有敵特分子,有各種破壞社會主義社會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壞分子,有貪污盜竊、投機倒把的新剝削分子,階級斗爭還將在我國社會的一定范圍內長期存在,並且在某種條件下還有可能激化。鄧小平認為,“同他們的斗爭不同於過去歷史上的階級對階級的斗爭(他們不可能形成一個公開的完整的階級),但仍然是一種特殊形式的階級斗爭,或者說是歷史上的階級斗爭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的特殊形式的遺留”。(《鄧小平文選》第 2卷,人民出版社 1994年版,第 169頁。)因此,必須作好長期斗爭的精神准備,堅持用馬克思主義的階級觀點處理這種帶有階級斗爭性質的社會矛盾和社會現象。馬克思說過,階級斗爭必然導致無產階級專政。特殊形式的階級斗爭,為公安機關行使專政職能提供了理論基礎。所以,鄧小平指出:“在階級斗爭存在的條件下,在帝國主義、霸權主義存在的條件下,不可能設想國家的專政職能的消亡,不可能設想常備軍、公安機關、法庭、監獄等等的消亡。”(《鄧小平文選》第 2卷,第 169頁。)這些思想,不僅成為黨和國家制定工作路線和戰略方針的重要出發點以及公安工作行使專政職能的理論依據,也豐富了馬克思主義的階級斗爭學說,對於指導全黨和全國人民正確認識和處理階級斗爭問題,加強人民民主專政,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重大的指導意義。

二是強調必須堅持人民民主專政職能,強化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機器。加強人民民主專政必須落實到強化國家機器上。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機器承擔著保障民主和實施專政的雙重職能。當黨和國家工作重心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之后,有人認為國家機器的職能就是經濟建設,

搞社會管理應當削弱國家機器的政治統治職能,取消專政。關於專政的職能,毛澤東曾經專門闡述過其對內對外解決敵我矛盾的兩個作用,明確提出:“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和廣大人民的利益,對於那些盜竊犯、詐騙犯、殺人放火犯、流氓集團和各種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壞分子,也必須實行專政。”(《毛澤東文集》第 7卷,人民出版社 1999年版,第 207頁。)國家機器是同階級斗爭密切相關的,國家是階級斗爭的產物,是維護統治階級利益的機器。階級斗爭的存在,是國家機器存在和強化的前提和條件。當階級斗爭在一定范圍內還長期存在的條件下,在帝國主義、霸權主義存在的條件下,人民民主專政隻能加強,不能削弱。所以,鄧小平提出了不對一切反社會主義的分子實行專政,就不可能有社會主義的民主,就不可能保衛從而也不可能建設社會主義,必須強化國家機器,強化公安機關專政職能的思想。為此,鄧小平指出:“什麼時候我們說過要容忍反革命分子和各種破壞分子的活動?什麼時候我們說過要取消無產階級專政?”“必須加強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機器”,對“一切反社會主義的分子仍然必須實行專政”,“使用國家的鎮壓力量,來打擊和瓦解各種反革命破壞分子、各種反黨反社會主義分子、各種嚴重刑事犯罪分子,以便維護社會安定,是完全符合人民群眾的要求的,是完全符合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要求的”。(《鄧小平文選》第 2卷,第254370169373374頁。)

三是提出了要恢復和擴大公安隊伍、提高公安隊伍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等公安隊伍建設思想。公安隊伍的戰斗力,直接關系到其職責能否有效完成。公安隊伍戰斗力的一個重要表現是人員的數量。“文革”期間,公安隊伍遭到嚴重破壞,人員流失嚴重。鄧小平指出:“搞經濟建設、搞教育、搞科學、搞政法等等,應該說,我們的專業人才太缺乏了”,“現在,警察不夠,警官更不夠”,“能擔任司法工作的干部,包括法官、律師、審判官、檢察官、專業警察,起碼缺一百萬”。“要從基本建設隊伍和轉業軍人中挑選一批好的職工、干部和戰士,經過訓練,擴大和加強政法公安干警隊伍。”(《鄧小平文選》第 2卷,第264286263371372頁。)影響公安隊伍戰斗力的另一個重要因素是人員的素質。鄧小平提出了要“大力加強政法、公安部門的建設和工作,提高這些部門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除了必須通曉各項法律、政策、條例、程序、案例和有關的社會知識以外,特別要求大公無私、作風正派”。(《鄧小平文選》第 2卷,第371286頁。)在鄧小平等人的推動下,1982 1月發布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政法工作的指示》也提出:“政法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工具,公安機關更是要害部門,組織上必須純潔,政治上必須堅強,必須同中央保持一致”,要“擴大、充實、整頓和提高政法隊伍”,“有計劃地實現政法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三中全會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下),人民出版社 1982年版,第11021100頁。)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思想的主要內容,如對公安機關職能的論述以及加強公安隊伍建設、強化國家機器等思想基本上繼承了毛澤東的公安工作思想。但在公安機關行使專政職能的理論依據上有明顯創新,即特殊形式的階級斗爭理論。在繼承毛澤東公安思想的基礎上進行創新,這一時期鄧小平的公安工作思想較好地體現了這一特點。

三、 1982 1987年:形成和成熟時期

黨的十二大之后至十三大之前,是鄧小平公安工作思想的形成和成熟期。之所以把黨的十二大作為鄧小平公安工作思想形成和成熟期的邏輯起點,是基於黨的十二大召開前撥亂反正已基本結束,而十二大的召開則揭開了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歷史新篇章這一客觀現實的考慮。在全面開創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局面的新時期,有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需要去回答、去解決。在解決新情況和新問題的過程中形成新的思想體系,便是順理成章的。之所以把黨的十三大作為鄧小平公安工作思想形成和成熟的標志,是因為黨的十三大把公安工作的理論基礎——鄧小平提出的人民民主專政思想和特殊形式的階級斗爭的新概念作為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路線和行動綱領的一部分確定下來。黨的十三大報告提出:階級斗爭在一定范圍內還會長期存在,但已經不是主要矛盾,人民民主專政不能削弱﹔必須以安定團結為前提,努力建設民主政治﹔社會主義應當有高度的民主,完備的法制和安定的社會環境﹔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不安定因素甚多,維護安定團結尤為重要,必須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至此,鄧小平公安工作思想已基本形成完整的思想體系。這主要表現在:

一是對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機器的重要性有了更為深刻的認識。鄧小平除了認識到國家機器是國家的保障力量以外,還充分認識到強有力的國家機器能夠保証堅持社會主義方向。1985 8 21日,鄧小平在同外賓的談話中指出,在改革中堅持社會主義方向,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從政治上講,我們的國家機器是社會主義性質的,它有能力保障社會主義制度。”“我們社會主義的國家機器是強有力的。一旦發現偏離社會主義方向的情況,國家機器就會出面干預,把它糾正過來。開放政策是有風險的,會帶來一些資本主義的腐朽東西。但是,我們的社會主義政策和國家機器有力量去克服這些東西。所以事情並不可怕。”(《鄧小平文選》第 3卷,人民出版社 1993年版,第135139頁。)改革開放以來的情況表明,國家機器的干預不是沒用了,而是愈益需要了。當社會上出現嚴重的腐敗現象、社會丑惡現象,就需要國家機器運用法律的、政治的手段進行斗爭和治理﹔當西方許多壞的影響,資本主義的腐朽東西襲來之時,就需要國家機器運用宣傳的、教育的手段進行揭露、批判和抵制,淨化社會風氣和環境﹔當在“國際的大氣候和中國自己的小氣候”(《鄧小平文選》第 3卷,第 302頁。)影響之下,出現顛覆我們的國家、顛覆我們黨的政治動亂和反革命暴亂之際,就需要國家機器迅即採取強有力的措施進行平息,捍衛國家安全和社會主義制度。

二是形成了通過嚴打維護社會秩序的決策,並親自指導實施。1984 10 22日,鄧小平在中央顧問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說過這樣一句話:“去年我隻做了一件事:打擊刑事犯罪分子。”(《鄧小平文選》第 3卷,第 84頁。)這簡短的一句話,意味深長,既可以理解為當時刑事犯罪問題的嚴重,也可以理解為鄧小平對公安工作的重視,還可以理解為鄧小平的嚴打思路已經形成。上世紀 80年代初,我國社會治安形勢一度比較嚴峻,嚴重刑事犯罪十分猖獗,用彭真的話說就是“那個時候,犯罪分子在光天化日之下殺人、強奸,鬧得烏煙瘴氣,人心不安,女同志上下班都要有人接送,社會秩序亂得很啊”。(《彭真文選(19411990)》,人民出版社 1991年版,第 509頁。)鄧小平認真分析了我國進入新的社會歷史發展階段后的實際狀況,根據馬克思主義無產階級專政學說和毛澤東人民民主專政的思想,從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與人民民主專政的關系出發,深入研究了我國刑事犯罪問題,明確提出把嚴重刑事犯罪分子作為專政的對象,果斷提出了通過嚴打維護社會穩定的戰略決策,並提出了一套完整的關於如何搞好嚴打的論斷。其一,嚴打是一項得人心的事情,受到群眾的擁護。鄧小平指出:“刑事案件、惡性案件大幅度增加,這種情況很不得人心。”“最近,在全國范圍內對嚴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實行從重從快的集中打擊,受到廣大群眾的熱烈擁護,非常得人心。”(《鄧小平文選》第 3卷,第3338頁。)其二,嚴打要依靠廣大人民群眾。鄧小平指出:“我們說過不搞運動,但集中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還必須發動群眾。”(《鄧小平文選》第 3卷,第 33頁。)他認為,這樣既可以發揮群眾的優勢,也可以挽救和教育群眾。這兩點,體現了公安工作的群眾路線。其三,嚴打就是加強人民民主專政。鄧小平認為,對待嚴重刑事犯罪分子,光靠說服教育是解決不了問題的,還要運用專政的手段依法予以嚴懲,才有可能迫使他們認罪伏法,才能剎住刑事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維護法律尊嚴,顯示人民民主專政的威力。所以,他指出,在犯罪行為猖獗之非常狀態,“必須依法從重從快集中打擊,嚴才能治住”。“我們說加強人民民主專政,這就是人民民主專政。”(《鄧小平文選》第 3卷,第 34頁。)其四,嚴打的實質是法治建設,要依法進行。處理好嚴打與堅持法律原則的關系問題,是一個帶有普遍意義的根本性問題。鄧小平反復強調要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各種違法犯罪行為,這裡所指的“從重”,“是在法律規定的量刑幅度以內的從重,不是加重﹔加重是在法律規定的量刑幅度以外加重判刑”。(《彭真文選(19411990)》,第 407頁。)同樣,“從快”不是說可以離開必要的法律程序和規定拘留、逮捕、起訴、審判、懲處犯罪分子,它也要求嚴格履行一切必要法律手續,必須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內“從快”,而不是隨意地潦草地結案。這既強調了政法機關的專政職能,又強調了要嚴格依法辦案。事實証明,通過嚴打,社會治安形勢出現了明顯好轉。

三是形成了在新的歷史時期正確處理兩類不同性質矛盾的思想。十一屆三中全會后,黨實現了思想政治路線上的撥亂反正,把工作重心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在這種新的形勢下,怎樣正確區分解決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怎樣有效地打擊敵人、保護人民,怎樣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調動廣大人民建設社會主義的積極性,以實現我們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歷史任務,成為鄧小平重點考慮的問題。他運用馬克思主義階級觀和階級分析方法,結合改革開放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了剝削階級作為一個階級已經消滅,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的矛盾已不再是主要矛盾,但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階級斗爭依然在一定范圍內存在,在某種條件下還可能激化的論斷。他還指出,階級斗爭雖然已經不是我們社會中的主要矛盾,但是它確實存在,不可小看。如果不及時地、有區別地給以堅決處理,而聽任各種不同性質的問題蔓延匯合起來,就會對安定團結的局面造成很大的危害。(參見《鄧小平文選》第 2卷,第 370頁。)在這種特殊形式的階級斗爭理論的指導下,鄧小平提出人民和敵人的范圍也發生了變化,專政的對象由一個階級轉變為一切破壞和敵視社會主義的分子和各種破壞社會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解決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要遵循社會主義法制和“內外有別、內外不要混淆”的原則﹔對待人民內部正確與錯誤、是與非的矛盾,要在人民內部矛盾未激化前先行解決﹔要採用經濟的、政治的、思想教育等綜合方法解決人民內部的物質利益矛盾﹔對敵我矛盾,要運用國家機器的力量,用專政的辦法來解決,決不手軟﹔對於群體性鬧事採取疏導的方法,也“包括運用法律的手段。如果破壞社會秩序,觸犯了刑律,就必須堅決處理”(《鄧小平文選》第 3卷,第 194頁。)等思想。這些思想,繼承和發展了毛澤東關於兩類不同性質矛盾的學說,並有了新的發展。

總之,從撥亂反正期間鄧小平公安工作思想的初步形成至此,這一思想實際上已經對什麼是公安工作、如何做公安工作等有了一個完整的輪廓,並且經受了實踐的檢驗,可以認為鄧小平公安工作思想已經形成和成熟。

四、1987年以后:豐富和發展時期

黨的十三大以后,是鄧小平公安工作思想的進一步豐富和發展時期。隨著改革開放步伐的加快,我國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時,也出現了不少新情況、新問題。這些問題主要是經濟領域的矛盾突出,社會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蔓延,社會不安定因素增多,資產階級自由化思潮泛濫,直至發生了 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風波。與此同時,國際局勢也開始變得動蕩不安,特別是蘇聯解體、東歐劇變,世界社會主義事業遭到嚴重挫折之后,中國向何處去,人民民主專政還要不要堅持,成為國內外關注的焦點。在這種復雜的形勢面前,鄧小平果斷提出了努力排除“左”和右的干擾繼續前進的思想主張,將其公安工作思想推向了新的階段。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提出“中國的問題,壓倒一切的是需要穩定”(《鄧小平文選》第 3卷,第 284頁。),要理直氣壯地堅持人民民主專政。中國要實現自己的發展目標,必不可少的條件是要有安定團結的國內環境與和平的國際環境,沒有一個穩定的環境,什麼事情也干不成,已經取得的成果也會失掉。因此,鄧小平提出:“要放出一個信號:中國不允許亂。”“中國不能亂,這個道理要反復講,放開講。”“凡是妨礙穩定的就要對付,不能讓步,不能遷就。 ”(《鄧小平文選》第 3卷,第 286頁。)他還指出:“如果有人搞得我們總是不安寧,也不能排除使用某種專政手段,使用紀律、法律手段。”“四個堅持本身沒有錯,如果說有錯誤的話,就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還不夠一貫,沒有把它作為基本思想來教育人民,教育學生,教育全體干部和共產黨員。”“在四個堅持中,堅持人民民主專政這一條不低於其他三條。”(《鄧小平文選》第 3卷,第211305365頁。)

二是提出“國家的主權、國家的安全要始終放在第一位”(《鄧小平文選》第 3卷,第 348頁。)。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風波,使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面臨嚴峻考驗。面對這種從來沒有遇到過的復雜情況,以鄧小平為主要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在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下,採取斷然措施,很快平息了這場政治風波。這次斗爭的勝利,捍衛了我國革命、建設和改革所取得的偉大成果,使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制定的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政策得以貫徹執行。同時,它也從反面教育我們:“國家的主權、國家的安全要始終放在第一位”,“西方的一些國家拿什麼人權、什麼社會主義制度不合理不合法等做幌子,實際上是要損害我們的國權”。鄧小平指出:“這次我們採用戒嚴的方式解決了動亂問題,這是非常必要的。今后如有需要,動亂因素一出現,我們就採取嚴厲手段盡快加以消除,以保証我國不受任何外來干涉,維護國家的主權。”(《鄧小平文選》第 3卷,第 348349頁。)

這一時期鄧小平公安工作思想的特點就是進一步強調專政手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求專政的手段不僅要講,而且必要的時候要用,公安機關要理直氣壯地堅持人民民主專政,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鄧小平的公安工作思想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第一,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要理直氣壯地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專政的手段不僅要講,必要的時候還要用,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第二,公安機關要依法行使人民民主專政的職能。民主和專政的各個環節,都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第三,公安隊伍建設要堅持從嚴治警的方針,對公安民警要嚴格教育、嚴格要求、嚴格管理、嚴格紀律。第四,對嚴重刑事犯罪活動要保持嚴打的高壓態勢,對嚴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實行從重從快的集中打擊。第五,要加強和改善黨對公安工作的領導,保証公安機關嚴格按照憲法和法律,依法行使職權。這些思想,對於當前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建設法治公安,建設平安中國、法治中國,仍然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本文系山東省社科規劃項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公安理論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批准號:11CKSZ03

〔作者隋從容,山東大學博士生,山東濟南 250100

(責任編輯:劉志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