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意識形態》“費爾巴哈”章的文本性質、文字判讀和德文漢譯 

作者:侯才    發布時間:2023-10-30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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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意識形態》是馬克思和恩格斯的一部重要的哲學著作,被視為馬克思主義哲學創立的標志,特別是其中第一卷的“費爾巴哈”章凝聚了全書的精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歷史考証版第一部第五卷(以下簡稱“MEGA2-1/5”)即《德意志意識形態》卷的問世,為《德意志意識形態》“費爾巴哈”章的研究提供了新的依據。鑒於仍存有某些重要的疑難問題沒有得到解決,本文擬在既有相關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對《德意志意識形態》“費爾巴哈”章的文本性質、文字判讀和德文漢譯作進一步考証和辨析。

關於“費爾巴哈”章的文本性質

包括“費爾巴哈”章在內的《德意志意識形態》到底是一部著作還是一個為某種季刊而准備的文章的匯集?這是MEGA2“費爾巴哈”章先行版和MEGA2-1/5面世后引發的一個頗為重要的問題。初看上去,對文本性質的認定似乎牽涉的只是手稿的出版形式。但實際上,這不僅涉及“費爾巴哈”章文本本身的編輯方針,而且還涉及對“費爾巴哈”章乃至《德意志意識形態》全書的意義和歷史地位的評價。

英格·陶伯特主編的MEGA2《德意志意識形態》先行版的一個所謂重大創新之處,就是一反以往按照各文本之間的內在邏輯來進行文本編序的傳統做法,首次採取了所謂按照寫作時間即完稿時間來進行文稿排序和編輯的原則。而採用這一原則的前提則是基於這樣一個基本的事實判斷:《德意志意識形態》並不是一部未完成的著作,而只是為某種期刊(季刊)而准備的文章的匯集。陶伯特強調,“為了正確地對待手稿流傳下來的狀況,我們將流傳下來的7份手稿……作為獨立的文稿進行編輯”“這隻不過實現了一個尋找並找到了的全新開端”。

MEGA2《德意志意識形態》正式版的編者格拉爾德·胡布曼對陶伯特的這一判定完全肯定,認為其在《德意志意識形態》編輯史上具有開創性。與此同時,他還據此認為《德意志意識形態》的作者並沒有賦予這些文稿以特殊的意義,而將其作為歷史唯物主義基礎理論的著作來編輯不過是以往編輯者們的主觀構建:“可以肯定的是,不存在《德意志意識形態》這樣一部著作,作者也沒有賦予這些材料以特別的意義。只是在他們逝世后,基於后來的情況和需要,這些手稿材料才被編輯在一起,如MEGA1所說,獲得了‘非凡的意義’和‘最高的理論價值、實踐價值和歷史價值’。”

由此首先提出來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包括“費爾巴哈”章在內的《德意志意識形態》到底是一部著作還是一種季刊的文章匯集?它果真如MEGA2《德意志意識形態》先行版和正式版的編輯者們所說只是為某種季刊而准備的一些文章嗎?

如研究者們所熟悉,斷定《德意志意識形態》是為計劃中的期刊(季刊)而准備的一些文章並非為MEGA2《德意志意識形態》先行版和正式版的編輯者們所首創,而是源自俄羅斯學者加裡納·戈洛維娜的說法,為其於1980年所提出。戈洛維娜對刊載於MEGA2 III/1和MEGA2 III/2的馬克思和恩格斯在1845—1846年間的書信進行了分析,根據其中並未提及“兩卷《德意志意識形態》”以及馬克思早在1845年秋就有發行一份季刊的計劃,認定《德意志意識形態》原先並非兩卷本的著作,而是馬克思、恩格斯和赫斯三人為其將要發行的季刊所撰寫的一些文稿,而通信中所謂“兩卷”的說法也並非指兩卷本著作而是指“兩卷季刊”(《1845—1846季刊的草案:論〈德意志意識形態〉手稿的始初出版計劃》)。

其實,這種“季刊文章”說是難以成立的。我們不妨首先看一下馬克思自己的說法。馬克思本人曾在不同場合提及《德意志意識形態》。首先,在《德意志意識形態》“序言”中,馬克思在說明該著作第一卷的寫作目的時稱:“本出版物第一卷(Der erste Baende dieser Publication)的目的在於揭露這些自稱為狼而且也被看作狼的綿羊,指出他們如何以哲學的形式咩咩地重復德國市民的想象,而這些哲學宣講家的大言不慚不過反映了現實德國狀況的貧乏。”

此外,在1846年8月1日致卡·威·列斯凱的信中,馬克思多次談到《德意志意識形態》,例如,“為了把我編輯的和恩格斯等人合寫的出版物的第一卷手稿安全地帶過邊境……”“只是在那出版物的第二卷手稿絕大部分已經寄往德國以后……”“先發表一部反對德國哲學和那一時期產生的德國社會主義的論戰性著作……”“……在《政治經濟學》出版以前必須完成的那部論戰性著作”(《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譯文有修訂)。

誠然,馬克思在這裡指稱《德意志意識形態》使用的是較為抽象的語詞Publication(意為:出版物)和Schrift(意為:文章、論文﹔著作、書籍),而非更具體的Werk(意為:作品﹔著作、書)或Buch(意為:書、書籍﹔著作)。但是,筆者注意到,在同一封信中,馬克思在談到其正在撰寫和計劃出版的兩卷本著作《政治和國民經濟學批判》時,使用的也是Publication或Schrift。這表明,Publication和Schrift這兩個語詞很可能是馬克思的慣用語,即對其使用完全是出於馬克思個人的偏好和表述習慣,馬克思並沒有將它們與Werk一詞進行有意識的或嚴格的區分。假若如此,也就難以將使用Publication或Schrift而非Werk作為論証《德意志意識形態》是季刊的文章匯集而非著作的証據。

而且,實際上,馬克思在談及《德意志意識形態》時也並非完全沒有用過Werk一詞。例如,在1860年3月3日致法律顧問維貝爾的信中,馬克思在談到《德意志意識形態》時就稱其為“一部兩卷本的著作”(ein zweibaendiges Werk):“在布魯塞爾我除了為各家激進的巴黎報紙和布魯塞爾報紙不取報酬寫稿以外,還同恩格斯合寫了……關於現代哲學和社會主義的一部兩卷本著作《ein zweibaendiges Werk》(沒有出版,見我的《政治經濟學批判》一書的序言,1859年由弗·敦克爾在柏林出版)以及許多傳單。”

此外,需要特別提及和指出的是燕妮·馬克思關於記述馬克思和恩格斯的幾乎大半生學術活動的長篇回憶錄《摩爾和將軍的動蕩生活概述》。在該回憶錄中,燕妮在談到《德意志意識形態》時並沒有談到所謂“季刊”,而是徑直指稱其為“著作”(Werk)。她專門寫道:“在夏期間(指1845年夏——引者注),恩格斯和卡爾撰寫了德國哲學批判。出版物《唯一者及其所有物》(施蒂納)對此給予了外部的推動。它成為一部龐大的著作(ein voluminoeses Werk),並應在威斯特法倫州出版。”

燕妮這一段記述十分重要。在這裡,她不僅明確地說明了《德意志意識形態》一書的主要內容、寫作時間和起因,而且也明確地指明了《德意志意識形態》是“一部龐大的著作”(ein voluminoeses Werk)。然而令人不解的是,燕妮的這一回憶卻沒有受到MEGA2《德意志意識形態》“費爾巴哈”章先行版和正式版的編輯者和某些研究者應有的重視。但是,筆者恰恰認為,燕妮的這一長篇回憶應該是十分可靠的,它不僅有可能源自馬克思的親自授意,而且也極有可能經過馬克思本人的過目和審定,是無論如何都不能被忽視的。

如此看來,無論馬克思用Publication、Schrift還是用Werk來指稱《德意志意識形態》,他所說的實際上都是一部兩卷本的“著作”。筆者懷疑,戈洛維娜是否有可能將馬克思、恩格斯以及赫斯籌辦出版季刊並為季刊征稿同寫作和出版兩卷本《德意志意識形態》著作混同為一件事情了。

或許還需要繼續追問的是,《德意志意識形態》是否原初是為季刊而撰寫的一些文章,只是當1846年季刊出版受挫后馬克思和恩格斯才將其改為著作以便出版的?或者,換一個角度,退一步而言,假若馬克思和恩格斯真的就是為季刊而撰寫並計劃通過季刊來發表《德意志意識形態》,那麼,是否就証明《德意志意識形態》根本不是一部系統的、完整的著作而只是一些彼此分散、可以各自獨立的論文或文章?

實際上,如果不糾纏和囿於表面形式,從客觀方面判斷一個作品是著作抑或文集,歸根到底要看其作品論題的集中性以及實際內容、結構和內在邏輯的系統性、完整性、統一性等。如果原本就是文章的匯集,即使賦予其著作的形式,本質上也仍是文集﹔反之,如果原本是著作,即使賦予其刊物的形式,即通過在刊物上連載而面世,本質上也依然是著作。說到底,問題的實質並不在於著述的出版形式或方式。據此而論,一個明顯的事實則是,不要說馬克思和恩格斯已經對全部手稿作出編排和編頁,也不要去論証《德意志意識形態》全書如何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僅該書第一卷“聖麥克斯”章本身——該章佔全書總量的近70%——就有理由被視為一部獨立的著作。在現存的“聖麥克斯”章的文稿中,“舊約:人”的部分中的D.1、2、3、4節被馬克思移到“費爾巴哈”章的第30~35頁﹔“新約:我”的部分中的“B.我的交往”中的I.1、2、3、4節被馬克思移到“費爾巴哈”章的第36~72頁﹔“新約:我”的部分中的“C.我的享樂”中的第1小節1、2、3、4、5佚失或被移用到別處。這三部分手稿的分離和佚失,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聖麥克斯”章的完整性和全貌。然而,如果我們將這3部分復歸原位,“聖麥克斯”章作為一部獨立著作的風貌就向我們完整地展現出來。伯恩斯坦正是看清了這一點,於是分別於1903—1904年和1913年通過報刊的形式將其大部分文稿作為獨立的著作予以發表。而他首次發表“聖麥克斯”章手稿所命名的標題就是“聖麥克斯,源自馬克思和恩格斯論施蒂納的一部著作(Aus einem Werk)”。

關於“費爾巴哈”章的文字判讀

對“費爾巴哈”章手稿文字的辨識和判讀是復原和重建該章的最為基礎性的工作,也是研究、闡釋和翻譯等一系列工作賴以開展的基本前提。

就“費爾巴哈”章手稿本身而言,恩格斯的字跡相對較為容易識別一些,這主要是因其出於謄清稿的要求和出版的需要,其書寫特點是如行雲流水、神採飛揚、放任不羈而又不失規范﹔而馬克思所修改、補充和批注的字跡似乎反其道而行之,近乎狂草,風格內斂,盡其簡約,尤其喜用個性化的縮略語,這些無疑都大大增加了識別的難度。

在“費爾巴哈”章手稿的識讀方面,梁贊諾夫主持編輯的“費爾巴哈”章作為首版德文版無疑作出了值得銘記的開創性貢獻,盡管該版遺留了若干處錯判和失誤。阿多拉茨基版雖然在“費爾巴哈”章文本的編排方面並不成功,但是在該章的文字識讀方面卻取得了比較突出的成效。該版糾正了梁贊諾夫版遺留的大多數文字錯判,從而推進了梁贊諾夫版的既有成果,為“費爾巴哈”章的文字判讀和文稿的復原進一步奠定了堅實基礎。利波爾版(Hans-Joachim Lieber和Peter Furth編輯)充分借鑒和吸收了阿多拉茨基版的文字判讀的成果,同時也糾正了阿多拉茨基版的某些判讀失誤。MEGA2《德意志意識形態》正式版無疑是迄今文字判讀較為完善的一個版本。該版進一步糾正了阿多拉茨基版遺留的某些文字錯判,從而將“費爾巴哈”章文字判讀的失誤率降低到該章編輯史上的最低水平。

然而,盡管“費爾巴哈”章手稿的辨識和判讀工作總體上已趨近完善,但實際上並沒有完全結束。這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據筆者不完全統計,迄今在識讀方面有歧異或爭議的文字達百余處。對於徹底的科學研究而言,顯然有必要對其進行重新識讀和審核,以便把正確的判讀進一步確定下來。其二,也還有個別文字迄今被完全錯判或尚未能被識別出來。僅舉較為典型的一例,在馬克思標注為第47頁手稿的右欄文字中有一句話為:“......während früher die Nationen soweit sie in Verbindung waren,einen harmlosen Austausch mit einander vorführt hatten.”(“……而這些民族在過去,隻要它們發生聯系,都顯現出相互間的一種友善的交換。”)這句話中的vorführt(展示、顯示)一詞,梁贊諾夫版、阿多拉茨基版、利波爾版和MEGA2《德意志意識形態》正式版均將其判讀為verführt(引誘、拐騙)。這樣一來,這句話就變成了一個與上下文相矛盾的病句。鑒此,梁贊諾夫版和阿多拉茨基版明確地將verführt一詞視為vollführt(作出、完成)一詞的筆誤,而利波爾版則干脆將其直接修正為vollführt。但是,實際上該詞既不應被判讀為verführt,也不應被判讀為vollführt,而應被判讀為vorführt,並不存在所謂筆誤的問題。

關於“費爾巴哈”章的德文漢譯

與“費爾巴哈”章手稿文字的判讀密切相聯的是該章德文原文的漢譯。在既有的漢譯本中,較為具有特色的譯本是郭沫若版(1938年),克士(周建人)版(1941年),中央編譯局的《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1960年)、《馬克思恩格斯:費爾巴哈》(單行本,1988年)、《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1995年)和《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2009年),以及孫善豪版(2016年)。郭沫若版到底是以德文本還是以日譯本為底本譯出,學界尚存有爭議。筆者認為,即便該版以德文本為底本譯出,也無法排除該版最大限度地利用了日譯本,這從日譯本所使用的漢語術語譯名對該版的影響即可看出。這裡所說的日譯本,是指森戶辰男和櫛田民藏譯本《馬克思恩格斯遺稿〈德意志意識形態〉的第一篇 費爾巴哈論》(1926,1930年),可能還有由利保一譯本《梁贊諾夫編 馬克思恩格斯遺稿 德意志意識形態第一篇 費爾巴哈論》(1930年)和三木清譯本《德意志意識形態》(1930年)。克士(周建人)版(1941年)系從勞夫(W.Lough)所翻譯的英譯本譯出。中央編譯局編譯的《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1960年)即《德意志意識形態》卷系以俄文版《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蘇聯國家政治書籍出版局,1960年版)為底本譯出,其中的“費爾巴哈”章經楊一之據德文本作了校閱。該章的譯文為后來中央編譯局編輯的《馬克思恩格斯選集》(1972年)第1卷所襲用。《馬克思恩格斯:費爾巴哈》(單行本,1988年)是根據1966年《德國哲學雜志》的新德文版並參照俄文版單行本重新編譯的一個版本。與《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1960年)相比,該譯文在后者基礎上作了較大改進和提升,由此構成了爾后的《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1995年)和《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2009年)譯文的基礎。《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2009年)在既有譯文的基礎上又根據德文版對譯文重新作了審核和修訂,使譯文質量有了進一步提高。孫善豪版(2016年)的編譯者是一位中國台灣地區學者,其編版採取了完全復制原始手稿的形式,譯文較為口語化。

在筆者看來,作為哲學著作,翻譯的難點或許首先在於重要專業語詞的理解和把握,這直接涉及對文本內容乃至基本原理的理解。下面僅枚舉幾個概念為例:

Ideologie:該詞按照德文原意應譯為“觀念體系”。對該詞的翻譯首先涉及《德意志意識形態》一書的書名。如果按照該詞德文原意將其翻譯為“觀念體系”,那麼,該書的書名自然應譯為《德意志觀念體系》。克士版就是這樣翻譯的。但是,由於郭沫若在1938年率先推出該書“費爾巴哈”章漢譯本時,借用了日本學者森戶辰男和櫛田民藏於1926年在日譯該書德文語詞Bewuβtseinsform(意識形式)時所創制和使用的中文概念“意識形態”,用“意識形態”這一概念來翻譯Ideologie(觀念體系)一詞,以及用“德意志意識形態”這一稱謂來作為自己的該書漢譯本的封面標題和扉頁主標題,因此也就在客觀上創生了漢語中的“意識形態”這一術語,以至於這一語詞現今已成為我國哲學和社會科學中使用頻率極高的一個重要概念。然而有一個細節很值得注意,即盡管郭沫若用“德意志意識形態”這一稱謂來作為自己的該書漢譯本的封面標題和扉頁主標題,但是,他在該書的扉頁主標題下面卻加有一個說明性的副標題:“原名:德意志觀念體系論”,以此表明書名已經被有所改動。而且,在書中,郭沫若絕大多數情況下均將Ideologie一詞翻譯成了“觀念體系”,而並沒有翻譯成“意識形態”。上述這一情況為該詞乃至“費爾巴哈”章的翻譯帶來了一個棘手的難題。繼續沿襲郭沫若版書名所開創的傳統譯法用“意識形態”來翻譯Ideologie一詞可能是無奈之下的不二選擇,然而這樣做至少需要向讀者交代事情的原委以及具體說明該詞的德文原意。

Individuum:Individuum(復數:Individuen)一詞源自希臘語atomon,原意為不可分之物。在德文中作為哲學概念其基本含義是:1.單個存在物﹔2.特殊的個人,特別是與“共同聯合體”(Gemeinschaft)相對應的單個人。該詞在漢譯中往往被等同於Person(個人)。Person一詞源自拉丁語persona,其基本含義是:1.面具﹔2.角色﹔3.人格性。該詞最初形成於基督教教義。在哲學意義上,洛克將其定義為“一種能夠理解和思考的思維著的理性的存在者”。在法學和倫理學意義上,該詞是指享有權利和義務的人以及作為具有自我意識的道德主體的人,即法人和人格人。鑒於Individuum與Person兩詞詞義的差異,特別是針對黑格爾對兩詞的使用情況,馬克思將Individuum一詞與Person一詞嚴格區分開來,並賦予Individuum以特殊的含義。鑒此,在翻譯這兩者時應將其加以嚴格的區分,即宜將Individuum譯為“個體”,而將Person譯為“個人”。應該說,這不僅涉及語詞的區別,而且涉及對馬克思和恩格斯哲學思想的實質性理解。中國學界混淆兩者的區別而將Individuum亦譯為“個人”的傳統源於日譯文,系從日譯文輸入。

Gemeinschaft:Gemeinschaft與Individuum一詞相對應,它與Gemeinwesen一詞一樣,均具有“共同體”的含義。既有諸漢譯本均將這兩個詞譯為“共同體”。但是,兩者實際上也有著重要的區別。兩者的區別在於:Gemeinschaft具有聯合、聯盟的蘊涵,在社會學和哲學中通常被用來指謂具有共同利益的個人在私法意義上的一種聯合﹔Gemeinwesen被認為源自拉丁語respublica,被用來指謂具有政治色彩的集體、國家或社團。在“費爾巴哈”章中,馬克思和恩格斯頻繁使用的是Gemeinschaft,並用其來指謂作為自由人聯合體的共產主義社會。而對於Gemeinwesen,馬克思和恩格斯則將其嚴格限制在古代共同體或前資本主義共同體之內。鑒此,在譯名上有必要將Gemeinschaft與Gemeinwesen這兩者相區別。對此,日本學者曾進行過較為深入的討論。例如,渡邊憲正主張,應將Gemeinschaft譯為“共同制”或“共同制社會”,而將Gemeinwesen譯為“共同社會”。筆者以為,鑒於Gemeinschaft具有聯合、聯盟的蘊涵以及馬克思和恩格斯賦予該詞的特殊含義,或許可以將Gemeinschaft譯為“共同聯合體”,而將Gemeinwesen譯為“共同體”。

persoenliches Individuum:該詞應譯為“人格的個體”,或簡稱“人格個體”。在既有的各種譯本中,對該詞的譯法各不相同。例如,將其譯為“人性的個人”“人格的個人”“有個性的個人”或 “個性的個人”。這裡,涉及對Persoenlichkeit(“人格”)與Individualitaet(“個性”)兩詞的理解。其實,在德文中,盡管Persoenlichkeit一詞也具有個性的含義,但是與Individualitaet一詞也有實質性的區別:Individualitaet來源於法語,該詞僅被用來指謂一般意義上的獨一無二的單個人所具有的標記或特征﹔而Persoenlichkeit則來源於新拉丁語和中古高地德語,它不是被用來指謂一般意義上的單個人所具有的特性,而是被用來指謂特殊意義上的單個人即法人和人格人所具有的特性,按照康德的界定,是指作為以自我本身為目的的道德的主體所具有的特性。該詞在馬克思那裡往往被用來標志獲得自由全面發展的人,是個體發展應該趨向的理想目標。因此,其重要地位無須待言。

ideologische Superstruktur:該詞應譯為“觀念的上層結構”或“觀念的超級結構”,不宜與ideologischer Ueberbau(“觀念的上層建筑”)一詞相混淆。其中的Superstruktur一詞應譯為“上層結構”或“超級結構”而非“上層建筑”。既有的大多數譯本均將Superstruktur一詞譯成了“上層建筑”。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確實首次提出了“觀念的上層建筑”這一概念,但他們使用的是ideologischer Ueberbau一詞,而且並不是在“費爾巴哈”章中,而是在“聖麥克斯”章中。

如此,等等。就“費爾巴哈”章的漢譯而論,除了上述說到的專業語詞的理解和把握,當然也還存有其他的難點,但因篇幅所限這裡不再贅述。

(作者:侯才,系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哲學教研部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