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区的民族工作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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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解放区都分布着一些少数民族。做好少数民族工作,是加强解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进入全国解放战争时期后,中共中央明确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1945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就内蒙古工作的基本方针问题向晋察冀中央局和晋绥分局发出指示,指出:“对内蒙的基本方针,在目前是实行区域自治。首先从各旗开始,争取时间,放手发动与组织蒙人的地方自治运动,建立自治政府。”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学说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这个政策,符合中国各民族关系的情况,对于实现各民族一律平等、促进民族团结,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日本投降后,国民党力图恢复内蒙古地区的封建贵族统治。该地区特别是东蒙地区的一些官僚和王公贵族,则力图搞所谓“内蒙古独立”,并在东蒙的苏尼特右旗成立“内蒙古共和国临时政府”。针对这些情况,中共中央决定加强对内蒙古自治运动的领导。1945年8月,中共中央决定由候补中央委员乌兰夫(蒙古族)任绥蒙省政府主席,在晋察冀中央局领导下,负责在内蒙古地区开展工作。10月23日,中共中央指示晋察冀中央局和晋绥分局:“内蒙在战略上具有极重要的地位。适当的解决内蒙民族问题,不仅关系内蒙民族本身的解放,而且能够建立我党我军巩固的后方及和苏、蒙军取得直接连系的有利地位”;“准备建立内蒙自治筹委会的组织,统一各盟旗自治运动的领导”;“在乌蒙、锡盟等纯粹蒙古区域可以自治政府的形式出现,在绥东、察南等蒙汉杂居地带,则以蒙汉联合政权的形式出现”。

绥蒙省政府根据这一基本方针,于1945年11月26日在张家口成立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一致同意自治运动联合会为统一领导机构,选举乌兰夫为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兼军事部部长。为了解决东蒙、西蒙统一问题,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于1946年4月3日召开有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代表和东蒙自治政府代表参加的内蒙古自治运动统一会议。经过充分讨论和统一认识,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运动统一会议的主要决议》。决议确定:内蒙古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现统一的民族自治方针,自治运动是平等自治,而不是“独立自治”;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为自治运动统一领导机构;撤销东蒙自治政府;自治运动联合会统一领导内蒙古武装部队。此次会议关于内蒙古自治运动方针的确立和贯彻,结束了内蒙古地区长期分裂的局面。会后,自治运动在党领导的人民武装的基础上,通过发动翻身农牧民参军和改编、收编其他地方武装等方式,于同年6月组成内蒙古自卫军,乌兰夫任司令员兼政治委员,下辖五个骑兵师和一个纵队,指战员90%以上为蒙古族。这支由少数民族组成的军队一开始就按照人民军队的建军原则进行建设,很快成为人民解放军的组成部分。

为了适应革命形势发展的要求,1947年4月,中共中央决定:内蒙古地区的工作改归中共东北中央局领导,内蒙古自卫军归东北民主联军建制。此后,内蒙古民族自治运动在东北人民解放军不断取得胜利的形势推动下得到更快的发展。4月23日至5月3日,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在王爷庙(乌兰浩特)召开,通过《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内蒙古自治政府暂行组织大纲》等重要文件。施政纲领规定,自治政府的任务是团结自治区内的蒙、汉、回各族人民,坚决粉碎美帝国主义的侵略,推翻国民党封建买办大汉族主义的统治,为实现内蒙古地区各族人民的彻底解放而奋斗。会议选出临时参议会,并经参议会选出内蒙古自治政府,乌兰夫任主席。5月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正式宣告成立。5月26日,中共中央东北局决定成立中共内蒙古工作委员会,乌兰夫任书记。6月14日,中共中央批准东北局的这一决定。从此,内蒙古自治政府和内蒙古自卫军(后改为内蒙古人民解放军)在内蒙古工委统一领导下,更加有力地开展内蒙古民族自治运动。

内蒙古自治政府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第一个少数民族自治政府。自治政府的成立,证明党的民族自治政策是完全正确的。它为各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开创了先例,积累了经验。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著:《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一卷下册,中共党史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