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7-10    来源:中国共产党历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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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旧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取消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肃清帝国主义在中国的势力和影响,是党的既定方针和新中国外交的重要任务。只有完成这一任务,才能巩固新中国的独立、恢复国家主权的完整,才能为新中国同世界各国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关系开辟道路。

自近代以来,帝国主义国家通过侵略手段,迫使旧中国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在中国攫取了许多特权,主要有:驻军权、自由经营权、内河航行权、海关管理权和司法权等。为取消不平等条约体系,中国人民进行了长期斗争。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意、日法西斯国家在中国的势力和特权陆续被清除;美、英、法等国因同盟关系,与中国政府签订新约,取消了包括领事裁判权在内的若干在华特权。但是,战后有些国家通过新的条约和协定,重新从国民党政府手中获取了某些特权,特别是奉行扶蒋反共政策的美国取得的特权比以前更多更广泛。直到解放战争中的三大战役结束时,美国在上海、青岛仍驻有军队,美、英两国的军舰还在长江下游航行;一些帝国主义国家在北平、天津、上海等地还保留着兵营;外国船舶照旧在中国内河自由航行;中国海关总税务司仍由外国人担任;当中外双方的国民、法人和团体之间发生争执时,实际仍由中外双方为此设立的公断机构裁决。

在不平等条约和特权的保护下,外国侨民、法人、团体在中国境内享受所谓“国民待遇”,拥有一大批工商企业和金融机构,占有大量房地产。解放前夕,虽然外资企业在中国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不大,但多集中于公用事业、航运业、制造业、金融业等重要部门,在某些地区的某些行业中占有明显的优势,甚至处于垄断地位,对这些地区的国民生计具有重要影响。有些外国政府、团体和侨民还在中国设立和开办了不少宣传、文化、教育、卫生、救济机构以及教会等。这些机构中虽然有的做过一些有益于中国人民的事,但有许多在不同程度上起着培植帝国主义在华势力、扩大帝国主义影响的作用。

解放战争后期,人民解放军进入各大城市之后,各地军管会按照中共中央指示宣布,不承认原国民党政府与各国建立的外交关系,一切在华外国人必须遵守解放区人民政府颁布的各项法令。这就否认了帝国主义在中国的合法地位,取消了帝国主义者在中国的司法特权。此后,中央人民政府制订具体政策和措施,在全国范围内分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取消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的工作。

帝国主义在中国拥有的海关管理权、驻军权和内河航行权,对中国主权的损害最大,是中国沦于半殖民地的象征。因此,新中国成立后首先收回了这三项权利。1949年10月25日,中国海关总署成立。1950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随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和新的海关税则,并由国家管制对外贸易,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中国海关由此完全掌握在中国人民自己手中。

1950年1月至9月,北京、天津和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先后宣布收回或征用美国、英国、法国、荷兰在当地的兵营地产,外国在中国大陆军事特权被全部取消。1950年4月,交通部颁布《关于外籍轮船进出口管理暂行办法》、《进出口船舶船员旅客行李检查暂行通则》;同年7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关于统一航务港务管理的指示》。此后,外国轮船未经中国政府批准不许驶入中国内河。丧失了100多年的中国领水主权全部恢复。

处理外国人在华拥有的企业和房地产以及外国政府、私人和团体在中国开办的宣传、文教、卫生、宗教等事业,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七届二中全会提出,对外资企业应按照国籍、系统、行业等各种不同的具体情况采取区别对待的方针,分别先后缓急给予正当解决。按照这一方针,各地对在华外资企业的资本和经营状况进行了调查。对于外国政府、私人和团体在中国设立的宣传机构,在城市接管中即开始清理。首先,停止各地“美国新闻处”的活动;随后,不允许外国人继续在中国兴办报纸和杂志,外国资本和外国人经营的广播电台一律停播,停止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外国通讯社和记者的活动。对于外国人经办的或接受外国津贴的文化、教育、卫生、救济等机构,仍允许它们在遵守中国政府法令的前提下继续存在。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著:《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1949-1978),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1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