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泉:“一国两制”与构建两岸和平发展框架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3-17   
分享到 :

“一国两制”与构建两岸和平发展框架

李家泉

自邓小平1982年提出“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到现在,已经27年了。“一国两制”原则本来是为台湾设计的,后来首先试用于港澳地区,实践证明是完全成功的。而主张“台独”的民进党却极力把“一国两制”污名化,认为它不适用于台湾。尤其是在民进党掌权的8年,对“一国两制”极尽诬蔑之能事,在许多台湾民众中,“一国两制”似乎成了中共“统战阴谋”的代名词。目前,台海形势已经发生积极变化,特别是台湾的“海基会”和大陆的“海协会”已经恢复功能,继“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成功访问大陆之后,大陆“海协会”会长陈云林亦成功访问了台湾,两岸的间接“三通”已转为直接“三通”,这是历史性的突破。而民进党由于执政期间的贪污严重,致使台湾经济下滑,问题成堆,其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一落千丈。新执政的国民党和马英九团队在改善两岸关系上的态度是积极的,也提出了关于未来两岸关系的一些和平设想。因而,如何构建海峡两岸和平发展框架问题,已愈益提上议事日程。然而它与“一国两制”是什么关系?“一国两制”是否适用于构建两岸和平发展框架?还存在什么问题以及如何解决?相信这些问题是许多人共同关心的,笔者准备就此进行一些初步探讨。

一、“一国两制”的提出及其在港澳的实践
(一)“一国两制”的提出及其基本内涵
1.“一国两制”提出的背景。它是在中国大陆的“文化大革命”结束,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党和国家工作重心由“阶级斗争为纲”调整为“全力发展经济”和“实现四个现代化”时提出的。这个时候,人们很自然地要问:“海峡对岸的台湾人,包括本省人和新去的外省人,是不是中国人?”当然都是中国人。既然都是中国人,那么海峡两岸、国共两党,中国人斗中国人的局面还要继续下去吗?人们的回答自然是否定的,因为这对发展两岸社会生产力和整个中华民族的振兴没有任何好处。
近代以来,中国人长期内斗,不团结,导致相互消耗,生产上不去,经济愈来愈落后,这是长期受外人欺凌、压迫、在国际上被歧视的最重要原因。既然新民主主义的革命战争已基本结束,整个中国的形势大体定局,中国在国际上已获得包括美国在内的绝大部分国家的承认,并于1971年恢复在联合国的地位,成为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在这种情况下,随着党和国家工作重心的转移,适时地调整对台政策是完全必要的。
2.“一国两制”的发展过程。“一国两制”这个概念的第一次公开提出,是在1982111日邓小平会见外籍客人时,他说:“九条方针是以叶剑英名义提出来的,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简称“一国两制”。这里所说的“九条方针”,是指1981930日叶剑英委员长向新华社记者发表的“九条”谈话。
邓小平这个思想的形成,也是对毛泽东和周恩来关于和平解决台湾问题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在20世纪50年代中到70年代,中国大陆的对台政策就已根据毛、周指示,从过去的“武力解放”调整为“和平解放”,并于1963年提出“一纲四目”的原则方针。邓小平在这个基础上,把“和平解放”调整为“和平统一”,即“一国两制”。往后从江泽民到胡锦涛两代领导人,在这方面所作的贡献主要是把“一国两制”更加具体化和完善化,特别是进一步付诸实践。
3.“一国两制”的基本内涵。依据邓小平的历次阐述,以及中国政府于19938月关于台湾问题所发表的第一个白皮书——《台湾问题与中国的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点可以作如下概括:
一是“一个中国”。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海峡两岸都是中国,这是和平统一的基础和前提,坚决反对“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和“台湾独立”。目前两岸虽然没有统一,但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基本状况,没有任何改变。
二是“两制并存”。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和台湾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共存,共同发展,谁也不吃掉谁,谁也不要以自己的制度去代替对方的制度。
三是“高度自治”。两岸统一后,除带主权性的外交权外,其余党、政、军、经、财等事宜,都由台湾自行管理,其中包括一定的外事管理权,可以同外国签订商务、文化、科技等协定。台湾方面有关人士还可出任全国性政权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全国性事务的领导与管理。
四是“和平谈判”。即由两岸中国人,通过和平谈判与民主协商的方式,来解决两岸统一和统一后的各种有关问题,以避免干戈相向和骨肉相残。统一前“过渡期”中的许多问题,亦可通过和平谈判来协商处理。
4.“一国两制”的主要特征。
一是原则性。核心问题是“一个中国”原则。
二是灵活性。在不违背“一个中国”的原则下,其他问题都应在政策上保有极大的弹性和灵活性。
三是科学性。它符合中国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因而也是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理和认识论的。
四是可行性。通过港澳地区的实践,证明它是完全行得通的。
有人认为,“一国两制”没有顾及台湾的“主体性”地位。这是不对的。高度自治实际上指的就是“一个中国”原则下的“主体性”地位,离开“一个中国”原则的“主体性”地位,那就是“台独”,是不能允许的。
(二)“一国两制”在港澳的成功实践
香港是199771日回归祖国的,从而结束了为英国殖民统治长达156年的历史;澳门是19991220日回归祖国的,从而结束了为葡萄牙殖民统治长达446年之久的历史。19933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两个地区都已根据这个大法,分别制定了《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并据此先后实行了“一国两制”,也都获得了成功。
先就香港来说,《香港基本法》的基本原则是:“恢复主权、制度不变、高度自治、港人治港”。其所包括的内涵,实际就是“一国两制”香港模式的精髓,是“一国两制”在香港问题上的具体实践和运用。
恢复主权——主要是处理与英国人的关系,把“英人治港”变为“港人治港”。
制度不变——主要是指资本主义制度不变。邓小平说,50年不变,50年以至100年也不会变。
高度自治——就是中央不干预属于特别行政区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其权力和地位高于其他省市级政府。
港人治港——就是发扬民主,充分调动港人管理香港的积极性,相信香港人一定能治理好香港。
香港回归到现在已11年多了,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一切运转顺利,比我们预期的还要好。

11年来,《香港基本法》所体现的“一国两制”方针,在香港得到了认真的贯彻执行,维护了香港的繁荣稳定。香港继续了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全面行使《香港基本法》所授予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居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11年来,在中央政府和祖国内地的大力支持下,先后两任行政长官董建华和曾荫权与广大香港同胞一起,团结奋进,“克服了亚洲金融危机冲击、非典疫情等带来的严重困难和挑战,维护了香港社会大局稳定,实现了经济复苏,香港各项事业取得长足进步”。
11年来,香港对外交往日益扩大,继续同世界各国、各地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继续保持自由港和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的地位。香港的航运业务蓬勃发展,20067月船舶注册即超越3100万吨位,跻身全球十大船舶注册之列,成为第七大航运中心。
11年来,香港同祖国内地的交流合作不断深入,经贸合作更加紧密和活跃,特别是《内地与香港关于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签署,使香港与内地的经贸交流进入新阶段。内地成为香港最大的出口市场。2007年全年及2008年前4月,香港出口到内地的产品比重占整个出口的49%。
总之,香港回归祖国之后,作为美丽的东方之珠,已较回归前更加璀璨夺目,这是有目共睹、举世公认的事实。胡锦涛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10周年大会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届政府就职典礼的大会上说:“今天的香港,社会保持稳定,经济更加繁荣,民主有序发展,民众安居乐业,展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的气象。”他同时强调说:“事实无可争辩地证明,‘一国两制’方针是完全正确的,香港同胞完全有智慧、有能力管理好香港,伟大的祖国始终是香港繁荣稳定的坚强后盾!”[4]这就是事实,这就是结论,香港的明天一定会更好!
再就澳门来说,《澳门基本法》是根据澳门地区的特点而把“一国两制”原则具体化和法律化的。澳门特别行政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所实行的大政方针大同小异,有以下几个特点:
它直辖于中央政府,除外交事务和国防事务外,其余都由特别行政区自行管理,实行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政策。
它享有“四权”,即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它享有“四自”,即自行确定财政金融制度、自行发行货币、自行维持社会治安、自行制定社会和文化政策及制度,包括教育、文体、医疗卫生、科学技术、新闻出版、劳动保险等各方面的政策和制度。
它享有“四个不变”,即50年内,政治制度不变,经济制度不变,原有的生活方式不变,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与香港一样,50年以至100年后也不会有变,即使有变,也会朝更好、人民更满意的方向变。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使用自己的区旗区徽,可以用“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国际文化经贸交流、发展和建立对外经济关系,签订有关对外协议。
澳门回归以前的形势是很不好的,经济不振,治安混乱,人心不安,社会动荡。回归祖国以后的9年以来,实行一国两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绩效显著,成绩斐然,早已使“澳门社会面貌焕然一新”。
9年来,澳门特区实施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不仅改变了原来的混乱局面,使社会人心趋于稳定,而且使经济形势明显好转,旅游兴旺,投资增加,与内地经贸往来更加密切,经济由“负”增长转入“正”增长。澳门经济早已进入良性循环的新阶段。
9年来,澳门整体经济形势日趋好转。2002年至2004年经济增长率连续3年超过10%,2005年虽然稍差但仍达到6.7%的实质增长;失业率由2000年的6.8%下降至20066月的3.8%;澳门人均GDP已达到2.4万美元,特区政府的财政收入早在2005年即已由1998年回归前的107亿澳门元增至230亿澳门元。
9年来,特别是近几年,澳门服务贸易的发展一直快于商品贸易。由博彩旅游业带动的服务出口,无论是从总额还是增速看都远远高于商品出口,其带来的巨额顺差,完全弥补了商品贸易的逆差。服务贸易顺差连年增长,已由1999年的158.5亿澳门元上升到2005年的563.9亿澳元。其对澳门经济的拉动力不断增强。
今后的澳门经济的发展前景仍然看好。它在大力发展博彩旅游业等支柱产业的同时,将加强与内地大型企业合作,以支柱产业带动其他行业发展;与此同时,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并与内地合作发展制造业。相信今后的澳门特区,将会与香港特区一样,继续保持稳定和繁荣。
二、“一国两制”与构建两岸和平发展框架的关系
(一)“一国两制”原则同样适用于台湾
“一国两制”在台港澳三地的异同。台湾当局方面,许多人原来对港澳实行“一国两制”并不看好,而结果却取得了相当成功。于是又改变调门说,台湾不是香港,更不是澳门,“一国两制”不适用于台湾。这样必须回答的是:“一国两制”究竟适不适用于台湾呢?
回答当然是肯定的。香港、澳门与台湾确有不同,一是,这三个地方与祖国内地分割的长短时间不同,香港是156年,澳门是446年,台湾如果从国民党撤离大陆算起,不过是60年。二是,土地面积和人口不同,台湾土地面积是香港的32.9倍,是澳门的1531.9倍;台湾人口是香港的3.6倍,澳门的51.1倍。[3]三是,三地实行的资本主义特点不同,香港实行的是带有香港特色的英式资本主义,澳门实行的是带有澳门特色的葡萄牙式资本主义,台湾实行的则是带有台湾特色兼有日本残余的中式资本主义。四是,其直接统治者有英国、葡萄牙和中国人的不同。然而它们在主要方面又都是相同的,即都是中国的土地,都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部分,都曾因外国势力以不同方式、不同时间的染指而造成与祖国内地的长期分割,所实行的也都是资本主义制度。
正是基于此,在实行“一国两制”的方式和做法上也会各有不同。就是说,有“一国两制”的香港模式,体现在《香港基本法》中;有“一国两制”的澳门模式,体现在《澳门基本法》中;有“一国两制”的台湾模式,必将体现在未来两岸共同研究制定的《台湾基本法》中。我们绝不可因为它们有共同点,就忽视它们间各自不同点,生搬硬套地实行同一种模式;同时,也绝不可因为它们有各自不同点就忽略其共同点,从而否定“一国两制”对三地共同的基本的适用面。
在台实行“一国两制”有12大好处。笔者曾经在一次对台政策学习座谈会上,把对台湾实行“一国两制”的具体好处概括为以下12条:
1)总的符合台湾人民“求和平、求安定、求发展”的愿望;(2)可以化干戈为玉帛,避免兵戎相见和骨肉相残;(3)台湾人民不用担心战争,社会长治久安,大家共享太平;(4)海峡两岸及东亚地区将出现一片和平景象,大陆放心,台湾安心,美日死心;(5)消除海峡藩篱,两岸实行直接“三通”后,可以“截弯取直”,省出大笔远道转运经费;(6)祖国大陆市场广阔,台湾工商界大有用武之地,可以大展宏图和大赚其钱;(7)可以省出大批扩军备战经费,用于台湾人民福利;(8)可以杜绝“金钱外交”,省出来用于台湾社会建设;(9)在“一个中国”原则下,可以有更广阔的国际活动空间;(10)在“一个中国”原则下,台湾实现“高度自治”,人民当家作主不会受任何影响;(11)两岸可以共享祖国这个大国的尊严和荣誉,不会在国际上受欺受压;(12)两岸合作,共振中华,将使中华民族更加繁荣昌盛,永远跻身和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12条好处,归根结底是四大好处:一可在“一个中国”原则下,维护台湾的“主体性”地位,实行高度自治,当家做主人;二可保障台湾同胞的切身利益,生活方式不变;三可以大陆为腹地,获得广阔的经济发展空间;四可以与大陆同胞一样,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共享伟大祖国在国际上的尊严和荣誉。
由于海峡两岸长期隔海对峙,相互交流、沟通和了解不够,加上极少数分裂主义者的蓄意扭曲和歪曲,使许多人对“一国两制”存在着许多这样或那样的误解和疑虑,如说什么“一国两制”是“阴谋”,是“陷阱”,是“矮化”,是要“吃掉”台湾等等。其实都是一些不实之词。笔者在20017月香港《大公报》发表的文章中有这样一段话:
“已故国家主席刘少奇在形容一个极端个人主义时曾说,这种人的基本态度是:‘我的就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而今天的‘一国两制’则正相反:你的仍是你的,台湾还是由你管;我的还会给你一些,这就是整个国家的管理权,台湾人民不仅是台湾的主人翁,也是全中国的主人翁,不仅是在3.6万平方公里土地上,而且是在包括台湾在内的整个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都享有主人翁的权利和义务。这有什么不好?”
现在看来,这段话仍然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它充分体现了中国大陆的诚意、善意和包容性。不是“一国两制”不好,而是人为干扰造成一些不明真相的人的困扰。如何在这些人中恢复“一国两制”的本来面貌,仍然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
“一国两制”是现有方案中最佳方案。早在2000年至2001年间,笔者就集中地收集和研究了各种有关如何解决台湾问题的主张和方案。大体可分为三类:“一国一制”、“两国两制”与“一国两制”,共102种;直至目前为止,各种新提出的主张和方案,笔者也收集了一批,但仍没有超出这个范围,其中不少只是换了一个名称,内容仍大同小异。故仍以原收集的资料为基础进行一些分析和比较。
关于“一国两制”,主要以邓小平1982年间提出的科学构想为代表,而这以后不少人所提出的这类想法,无非是在“一国两制”的表述和具体化上加上自己的想法,自然不能与邓小平所提出的构想相提并论,甚至与之并列。笔者本文前面关于“一国两制”的阐述,主要依据邓小平的历次谈话,以及根据这些谈话所作的评析,故这里就不再重复,而将重点放在“一国一制”和“两国两制”上,统称“非一国两制”类。
关于“一国一制”。主要有“大陆模式”和“台湾模式”两类,共11种。大陆模式,是主张以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代替台湾的资本主义制度;台湾模式,是主张以台湾的资本主义制度代替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这后一类,有蒋经国提出的“一国良制”,姜敬宽提出的“一制多元”,邵玉铭提出的“中华民国模式”,杨国枢提出的“台湾发展模式”等。
关于“两国两制”。共有六大类70种,其中“一国两府”类24种,“邦联制”类13种,“经济模式”类18种,“文化模式”类2种,“一中一台”类11种,“奥运模式”类2种。这六大类,各不相同,十分复杂。“一国两府”类,虽冠以“一国”,但完全是“虚”的,有名无实。“联邦制”类,虽多冠以“中华”、“中国”、“大中华”、“大中国”等,也都徒有其名。其他四类,亦多强调台湾政治主权独立。
以上两类共81种,均属“非一国两制”类,还有未列入的包括“联邦制”在内,共20种,这些所谓“模式”或构想,往往是可此可彼,很难区分它是属于“一国一制”类,还是“两国两制”类,但大体上均可肯定为“非一国两制”类。故除“一国两制”外,其余属“非一国两制”的共101种。
这里顺便说一下“邦联制”和“联邦制”,提出这两种方案或模式的很多,前者属“国家的联合”,其成员都是主权独立国家,故列入“两国两制”类;后者是“联合的国家”,情况各有不同,总的均不适合中国国情。在所列方案中,有些虽名为“联邦”,而实际与“邦联”相似,故亦不宜采用。
总之,如果把以上“非一国两制”的“一国一制”和“两国两制”,与邓小平提出的“一国两制”相比较,从国家的主权和治权的关系来看,就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况:
1.“一国一制”——主张主权与治权均统一,这就会使得权力高度集中或过度集中。
2.“两国两制”——主张把主权和治权都分开,很显然就是“台湾独立”或“一中一台”。
3.“一国两制”——主张在主权统一的前提下,使主权与治权相对分开,这就可以避免以上两种极端做法。
在以上三种情况下,“一国一制”类,不是你吃掉我,就是我吃掉你,战争会不可避免;“两国两制”类,那就是分裂国土,战争同样不可避免;“一国两制”则不同,平等协商,实事求是,合情合理,一定可以避免战争。
于此可看到,“一国两制”较之“一国一制”和“两国两制”具有无比的优越性:(1)它满足了两岸中国人长期盼望的国家统一愿望,也满足了台湾同胞长期盼望的“当家做主人”的愿望;(2)它既不是以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吃掉台湾的资本主义制度,也不是以台湾的资本主义制度吃掉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而是长期共存,取长补短,共同发展;(3)它是把单一制的国家权力结构形式和复合制的国家权力结构形式巧妙地结合了起来,可以避免现存各种“联邦制”之短,比较科学和更符合实际。
“一国两制”是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起来的。在未来对台湾的实践中,既可吸取港澳地区实行“一国两制”的经验,也可吸取“非一国两制”各种主张或模式中的一切可以吸收的营养成分,以进一步丰富和充实已提出的“一国两制”的内容,使其能更好地实践于台湾。
由上可见,“一国两制”与构建两岸和平发展框架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构建海峡两岸的和平发展框架必须以邓小平提出的“一国两制”为基础,这是科学的,并且已经为实践所证明,其他已经提出的各种构想、模式或方案都是很难行得通的,不适合中国国情的。邓小平的“一国两制”本身就是以和平发展为目的的,就是要推动两岸问题或台湾问题的和平解决;如果不是这样,所谓构建两岸和平发展框架就会流于空谈。
和平发展是中国政府目前包括对台工作在内的一个大目标和大战略,台湾问题关系到中国的国家核心利益,而这个问题又是在中国被压迫、被侵略、被欺凌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故台湾最终必须统一于中国,以彻底洗刷中华民族在历史上所蒙受的屈辱。但在目前条件下,统一问题完全可以使之融入中国和平发展的大目标和大战略之中。笔者坚信,和平发展与和平统一是一致的,是可以相互促进的,只要政策对头和工作做得好,以和平发展来带动祖国的和平统一是完全可以实现的。这样做,也是符合包括台湾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的,是一定会得到他们的理解、支持和拥护的。
三、关于落实“构建两岸和平发展框架”的几个问题
近年以来,随着两岸关系形势的变化,胡锦涛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一是2008429日,他会见中国国民党荣誉主席连战时发表的十六字箴言,即“建立互信、搁置争议、求同存异、共创双赢”;一是20081231日,他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涉外、谈判等方面提出“六点意见”。这些,实际上都是今后对台工作的指导性和纲领性文件,是对中共十七大关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思想的进一步深化、具体化和灵活运用,也是在新形势下对邓小平“一国两制”构想的新发挥和新发展。现在的问题是,如何结合这个新形势和已经变化的情况,构建一个以邓小平“一国两制”为基础的合情合理的两岸和平发展框架,以争取更多人的理解和支持,从而把两岸关系推向一个新阶段。以下探讨与此有关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何谓统一”的正名。民进党人说,所谓“一国两制”,就是“你是中央,我是地方”;“你吃掉我,我被你吃掉”。这完全是荒诞之言。台湾著名哲学教授、历史学教授王晓波早就说过:“所谓‘一国两制’就是就地合法化。”这是因为,两岸虽暂时没有统一,但“同属于中国”的事实,并无任何改变;两岸现在实行的是不同的社会制度,这也是事实。所以,所谓统一,就是把两岸客观存在的“一国两制”转化为“主观认同”,也就是说,使现状“共识化”、“合法化”、“完善化”、“制度化”。这样做,当然还会有运作上的许多具体问题,有待两岸平等协商解决。
现在,台海各有关方面,包括大陆、台湾、以至美日等国际势力,都希望海峡两岸能够维持现状,保持和平稳定局面,而“一国两制”的就地合法化和完善化,就是最好办法。
(二)关于台湾政治定位问题。这当然是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长期以来,我们似乎没有把“领土”和“政权”严格地区别开来。所谓“领土”,是指一个国家所管辖的土地疆域,它是历史形成的客观存在;而所谓“政权”,则是在这块土地上人为形成的权力实体。
台湾和大陆同属中国领土,这是长期历史形成的客观存在,是不可以加以分割的。台湾虽曾先后被荷兰和日本侵略者抢占过,但毕竟都已收复。自1949年以来两岸虽因国共内战而至今尚未统一,但正如上所说,其同属于中国的事实也并未改变。“台独”分裂主义者虽有心改变,但那是不可能的,也是绝不允许的。正因为这样,所以前面谈到的关于“两国两制”的多种模式,都是行不通的,是不能考虑的。
另一方面,目前的台湾与大陆又是两个互不隶属的政治实体,它是国共内战历史遗留下来的,不能说是中央对地方的关系,其实行的也不是同一个政治制度。这两个政权,现在既然都不想以武力解决矛盾,那就必须以适当方式坐下来谈判。谈判当然是平等的,不是一方吃掉另一方,也不是以大压小或以小傲大。正因为这样,前述所谓“一国一制”的若干模式,也是不适用的,不能考虑的。
这里必须指出的是,现海峡两岸执政的国共两党,历史上虽有严重的意识形态分岐,但是都共同维护了中国领土主权的完整。要认真地和共同地处理好带有分裂倾向的民进党问题,要争取他们,团结他们,化解歧见。两岸和解,中国统一,这绝不是“卖台”,而是“爱台”,也是“爱国”。有人企图挑拨和分化两岸中国人和国共两党爱国合作的关系,是不可能得逞的。
根据一国之内“领土”和“政权”关系,未来在构建两岸和平发展框架,或对台湾进行政治定位时,必须兼顾领土的完整性和两岸现政权的平等性。要把台湾作为中国的一个“地区”,与历史在这个地区遗留下来的一个“政权”区别开来。这样才有可能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当然,这只能是一个中国,而绝不是“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
(三)关于台湾特区政府构架。这个问题是前国务院副总理钱其琛于2001年提出的。当年910日,他在《二十一世纪的中国与世界》国际论坛开幕式的讲话中,在谈到对台湾实行“一国两制”时曾列举了以下八条:台湾可以继续使用台币;继续保留军队;继续作为单独关税区;继续保持政府架构;大陆不收取台湾一分一厘的税收,不会调取台湾一分一厘的资金;台湾人民的生活方式保持不变;台湾企业家保有原有财产;台湾人事自主,大陆不派官员去台湾任职。
其中第4条,即为“继续保持政府架构”,我曾就此按个人理解在香港《大公报》发表《“钱八条”与“一国两制”》文章,认为这是“一国两制”台湾模式的某种具体化,是化解两岸矛盾、改善两岸关系、最终实现和平统一的一个好模式。我在所发表的这篇文章中,提出了如何落实这个“保持政府架构”的问题,主张对台实行祖国大陆内地曾经实行过的“大行政区”模式。
(四)关于两岸政党关系问题。两岸的三个主要政党,即共产党、国民党、民进党,构成不等边的“三角关系”,可以保持相互间的交流和良性互动。民进党中有些人有分离主义倾向,这是历史形成的,他们中有些人至今还在强调的所谓“主权议题”,这是一种逆势操作,不符合主流民意,不能排除他们有可能在前进中自我解决。大陆和台湾都有民主党派,大陆有8个民主党派,台湾有130多个,各自都有不同情况,应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对方的政党制度,但相互间可以进行有益的接触和交流活动。
仅就中国大陆来说,主要是同台湾执政的政党打交道,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应吸收台湾民意机构推荐的若干代表外,中国人民政协也应同时吸收包括民进党在内的在野反对党中有一定代表性的优秀分子参加。
(五)关于台湾“国际空间”问题。总的应在“一个中国”原则下求得合理解决,比如,参加联合国,可仿效联合国成立时的做法,即由国共两党共组代表团,现可改为海峡两岸共组代表团;其他国际组织,应区别其主权性和非主权性分别解决。
至于两岸现有的对外关系,可以暂时维持现状。将来可否探讨这样一个方案:至少是过渡期间,凡现与中国大陆有外交关系者,以大陆为主,派大使,台湾可派工作组参加;同样,凡现与台湾有外交关系者,以台湾为主,派大使,大陆可派工作组参加。大使馆或领事馆内,均由大使或领事馆负责人统一领导。遇到问题,未来可依两岸和平发展与和平统一进程,由双方随时协商处理。
(六)关于签订两岸和平协定。应由双方具体协商,按照“一国两制”原则来进行。其内容除应包括本文上面已经谈到的关于两岸政治定位、两岸政党关系、台湾国际空间等外,还可考虑应否包括:关于“九二共识”或“一个中国”的文字表述,关于“军事互信机制”,关于“政治互信机制”、“两岸协商机制”、“两岸共同市场”,以及关于“两岸和解的方向、原则和步骤”等。签订这样的和平协议,应有一个相互酝酿、讨论和协商的过程,以便把两岸的互动纳入一个良性、健康和比较长期稳定的框架内。

(原载《中共党史研究》2009年第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