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陈云与延安的干部审查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201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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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陈云与延安的干部审查制度

罗燕明

2007年我参加陈云年会时写过一篇文章,《陈云和延安的干部审查制度》,大意是陈云在延安任中央组织部部长期间创立了干部审查制度,严格规定审干工作全部由党的干部部门负责,实行审干权和反奸权分立。由于种种原因,康生后来取代陈云开始主导审干,破坏了已有的工作制度,导致了大量的冤假错案。取代陈云一节,文章只简单提了一下,没有展开。有学者读后向我探寻此间详情,同时也提出了一些问题:干部审查制度是否真的有效,陈云与康生的关系,陈云首次称病,康生何以得逞等。本次陈云年会,主题是党的建设。借此机会,笔者一并作答,也算上篇文章的续文。

一、陈云创立了干部审查制度

陈云于193712月接替博古出任中央组织部部长。那时,组织部副部长是李富春,秘书长邓洁。组织部下设干部科,科长王鹤寿;地方工作科,科长刘锡五。一年后又增设交通工作科、党务委员会和总务处,人员也有原来十几人扩大到五六十人。1941年实行精兵简政,部里的人员机构又减下来了,就留下一个干部科。干部科是中央组织部的第一大科,负责审查、调配、培训干部,以及干部统计和档案管理等。干部工作是中央组织部最重要的工作,审查干部又是重中之重。在战争环境中,干部只有审查好了才能调配使用。

陈云刚来中组部时,全党只有3万党员和3万红军。按此推算,干部应有万把人,在延安党中央身边也就几千人。他们都是经受过革命战争和长征艰苦考验的幸存者。审干工作主要是了解他们的能力和优缺点等。

19389月陈云在抗大演讲提出了干部工作“十二字诀”:了解人、气量大、用得好、爱护人。“了解人”是指审查干部的长短处,包括能力大小,品质优劣,以便用其所长,避其所短。“爱护人”是指审干必须珍惜干部的政治生命。陈云说,一个参加革命工作的同志,往往对于肉体生命并不重视,对于政治生命非常重视,他宁愿牺牲一切,却不愿被党组织开除。

陈云举了两个案例。一个例子是,有位年青党员因党龄问题上诉中组部,说他被人指控为托派,失去了党籍,后来又恢复了,但有7年党龄不算了。中组部经内查外调,弄清了问题,承认了他的光荣历史。于是这名党员由过去一个“死人”,只想“我还是到前线去牺牲掉算了”,变成“活人”了。陈云说,调查时间花了两个月,值得不值得呢?我看是很值得的。因为两个月绝对培养不出—个干部来,花两个月挽回一个干部再值得没有了。

另一个案子是陈云亲自处理的。他的秘书刘家栋也有回忆。说一对男女青年,男生叫丁秀,女生是北师大附中的学生,两人都是“一·二九”运动的骨干。他们奉命来延安,以为是来学习,十分高兴,一跳一蹦的非常活泼。到组织部后,陈云才据实告诉他们,调你们来是要审查你们,有人告发你们是托派,其一个还是托派特委委员。两人听后马上惊异得哭起来了。陈云安慰他们不要哭,要相信组织,并保证替他们解决这个问题。陈云花了两个星期工夫,查清他们不是托派,解决了这个问题。几十年后,两人回忆往事,对刘家栋说:“当初,要不是陈云同志亲自审查,问题不会那么快就澄清,要是落到康生手中,这一辈子就完了。”[1]

“十二字诀”是为适应抗战初期的干部状况提出来的。随着我党力量的发展,从敌占区、国统区、大中城市来延安的人员越来越多,成份愈加复杂。敌特分子往往利用不同渠道鱼目混珠地向延安和敌后根据地渗透。在这种情况下,审干任务不断加大加重,原来一些做法和政策落伍了,需要改进调整,很快就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陈云19408月写了《关于审查干部经验的初步总结》,提出了15条经验,表明干部审查制度已初步形成。

现在学术界对延安干部审查制度不能说没有研究,但研究得不多、不够全面、也不够深入则是事实。这里,笔者结合相关史料把这一制度的主要特点列举如下,可能挂一漏万。

一、建立各级审干机构,各司其责,统一管理。中央组织部管中直机关的干部,军队干部由总政治部管,中央西北局管边区政府的干部。区党委干部科负责审查县委委员以上干部。地委和县委干部科审查支部书记以上干部,县委干部科并审查每个支部委员。八路军新四军政治部干部科审查团以上军政干部;师政治部审查营军政干部;旅和支队政治部干部科审查连长指导员和支书以上军政干部,团政治处审查班排长及支部委员等干部,军政学校和党校干部科审查每个教职员及学生。在这一体制下,审干从原来针对部分人和特殊问题的工作转变为一项经常的普遍的工作。任何党员、干部都要接受组织审查。各地党员、干部、青年学生等,无论来自哪个地区、哪个部门、哪个级别,有无嫌疑,都必须经当地党组织正式介绍,经八路军新四军驻各地办事处审查批准,才能进入延安和各敌后根据地。来延安后,又要向中央组织部报到,填写履历表,提供自传,回答组织的提问,接受组织的审查,待有了初步结论后再分配适当工作。当然,也有人投亲靠友,凭私人关系,或什么关系都不靠自由前往延安的,但他们一般都在社会基层活动,由基层政权组织管理。如果混进了敌特分子,他们的破坏活动是容易保卫部门发现的,对党的威胁相对不大。

二、规定审查干部统一归各级组织部或军队政治部负责。组织部设干部科,由专职人员按相关程序审查。地方和军队中干部科科长,必须由党委和政治部之组织部长亲自兼任。在干部科工作之每个干部,都必须是经过考验的绝对忠实于党的党员,而且在干部科工作的同志不宜随便调动。他们工作的决定必须经过党的常委或政治部通过,并报中央分局、总政、和中央登记。这一规定吸取了苏维埃时期的肃反教训。那时没有专门的审干机构,由政治保卫部门搞审干,往往把党内问题处理成为敌我问题。陈云任主持中央组织部后多次发文规定审查干部由各级组织部门、政治部门所属的干部科负责,严格禁止其他部门介入或干预。19408月中央中央《关于审查干部问题的指示》第2条说,为着统一而有计划的审查、配备和提拔干部,中央决定目前在华北华中各区党委、陕甘宁边区党委、各地委和县委组织部及军队各级政治部组织部之下,军事学校政治部、处和党所办之学校内,设立健全而有工作能力之干部科。同月陈云亲自起草的中组部《关于审查干部经验的初步总结》第13条规定“审查管理干部的工作应统归各级干部科负责,游击区之各级党政民及地方武装的干部的审查,统一于地方党干部科。军队干部的审查统一于政治部干部科,干部科应根据自己考察干部的结果向党的常委和政治部提出调动和配备干部的意见,党委及政治部须尊重干部科所提的意见。” 1941年4月11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审查与填写党表自传的规定》再次强调“对于干部的全部历史总的审查由中央组织部负责。”[2]

三、把审查范围从原来主要审个人的政治表现和能力大小,扩大到分辨敌我的问题。各级干部科有四大任务:第一,从历史上和现在工作表现上考查每个干部在政治上对党的忠实程度、工作能力、长处和弱点。第二,按照每个干部的品质和能力,来适当的统一的布置和配备干部,使每个干部能够发挥自己的长处,并淘汰奸细、叛徒、危害分子和其他堕落蜕化不堪应用的坏分子。第三,从实际工作中研究党员中政治上进步、来历清楚、而有能力的积极分子,及时和大胆的提拔起来,担负党和其他方面的领导工作。第四,具体研究各个党员社会关系,不应以党员社会关系的复杂来决定党员的是否纯洁而以党员对其社会关系的认识如何来决定党员是否对党忠实。尤其应利用党员的社会关系,向各方面发展工作,特别是去做上层统战工作,以发展进步力量争取中间力量,分化顽固力量。陈云说,考察干部优缺点和分辨敌我两个目的不可偏废。但对不同类型的干部,审查重点是不同的。他讲了三类干部。关于长期在秘密党工作的干部,注意审查:1、失过党的联系否?失联系的原因?在失联系期内的活动,有何材料证明其积极找过党与如何恢复组织关系的?2、被捕或被扣过否?被捕被扣时的口供有无动摇叛变行为?有无材料证明他在狱中表现坚定或动摇?3、如何释放出狱?有无材料证明他写过或未写过自首书、悔过书及保单?4、工作中犯过什么重大的政治错误?参加过党内反党派别否?现在对错误的认识与改正的程度。5、他与自首分子及反党分子有无某种联系?关于土地革命出身的干部,注意审查:1、思想意识的锻炼如何?犯过什么政治错误?2、被摧残的老苏区家庭中有无积极反党分子及与其有某种联系否?3、在统一战线时期结婚的妻子来历及社会关系,在统一战线环境下单独行动时犯过贪污腐化和违犯过党的政策否?4、是否被捕被俘过,其经过与表现如何?5、军队中的干部是否有过违抗命令及开过小差?关于知识分子新干部,注意审查:1、思想转变的过程。2、被迫或自动加入过国民党或其他派别否?在他们组织中的地位与行动如何?参加过某种反共活动否?3、他所报告的家庭及亲朋关系是否真实?他对他们的认识是否正确?4、在工作中是否忠实执行党的路线与各种政策?

四、设立和保存干部档案。原来红军是没有干部档案的。从延安开始,中央组织部建立了档案。档案里有个人填写的各种表格,自传,全部的证明材料,各个时期的组织鉴定等。除干部档案外,中央组织部还从各地搜集了用于鉴定干部的其他材料:如各地方党的历史及负责干部的情况;全国各个监狱、反省院、劳动营、干训团的情况;各省党的与非党的社会团体及其倾向;各地国民党及反共限共的情况,CC、复兴及日本特务托派分子和叛徒活动情形。干部科的工作之一是熟悉各地党的历史与社会情况,从省区党委到中央应有计划地搜集相关材料。这些档案材料是审查管理使用干部的重要基础,已完整地保存下来了,现仍存在中央组织部。

五、规定正确的审查原则和政策。如必须详细了解干部在入党前入党后的全部生活和奋斗的历史,从历史的具体环境中识别出干部的长短,查出谁是干部,谁是内奸;要做到党不害怕党员有家庭与社会关系,党员不向党隐瞒家庭和社会关系。党在鉴别某个党员是否忠实时,主要看党员本人,而不看他的家庭亲朋关系;审干材料,主要根据本人报告,同时又必须在每个重要关节得到旁证。旁证越多越好,但须判断旁证是否可靠。如被审查者不同意证人意见时,在可能条件下,召集双方对质;审查干部必须注意每个关节,但又必须看他整个革命历史的趋势;每个问题的审查均须作出结论,以便以后考查;结论的字句均须有充分的根据,没有具体的证明不做武断的结论;对于某一干部的错误作结论时,应令本人出席,或将结论通知他,本人不同意结论提出的理由,必须给以慎重考虑与确切答复;审查干部时如遇疑问应坦白切实地向干部提出,不要含糊,同时使被考察者了解:考察每个干部是有益于党有益于自己的;审干机关应尽可能地从一个人的材料中去发现别一个人的材料,但是对于每个需要查明的材料,切忌悬案不决,必须彻底查清,使干部安心,使主管机关易于分配工作;干部科应经常总结审查管理干部的经验并写成书面的材料。

正是以上这些制度性的规定保证了延安干部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康生受到干部审查制度的约束

197811月,陈云在中央工作会议东北组发言,呼吁党中央尽快纠正冤假错案,撤消中央专案组,“所属党内部分的问题应移交中央组织部,由中央组织部复查……像现在这样,既有中央组织部又有专案组,这种不正常的状态,应该结束”。并指出:“‘文化大革命’初期,康生同志是中央文革的顾问。康生同志那时随便点名,对在中央各部和全国各地造成党政机关瘫痪状态是负有重大责任的。康生同志的错误是很严重的,中央应该在适当的会议上对康生同志的错误给以应有的批评。”[3] 1979年3月6,陈云在会见马来西亚共产党总书记时又说,康生犯过两次大的错误,都是极左。一次是在延安整风后期搞“抢救运动”;一次是在“文化大革命”中乱点名,大概点了600个人以上,都是高级干部。他对中央和地方党政各级机关的瘫痪负有很大责任,是有民愤的。[4]

在这里,陈云谈到了“文革”时期导致冤假错案的两个重要原因。一是制度因素,成立中央专案组破坏了组织部负责审查干部的制度。二是人事因素,任用了康生这类人,造成坏人整好人。

“文革”期间,中组部瘫痪了,康生伙同“四人帮”利用中央专案组,大肆诬陷和迫害老干部,其行径与他在延安整风运动中所作所为如出一辙。师哲揭露,早在第二个“三四决定”出台两天前,194341日,康生召集手下开会,就搞过“点名”:

他手里拿着个名单,一边说,一边在人名上打着记号“O”,有的点“·”,嘴里念叨着:“这个是‘复兴’,这个是‘C·C’,这个是‘汉奸’,这是‘叛徒’,这个‘日特’……”划完了吩咐我们把划了“O”的都抓起来,打了“·”的都送到边区行政学院进行审查。[5]

1975年底,风尘残年的康生,看到“四人帮”在毛泽东面前失宠,怕影响自己身后的名誉,竟不顾重病在卧,抛出材料检举江青和张春桥是叛徒。他又一次得逞了,不仅死后得到“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光荣的反修战士”的称号,还抢了揭批“四人帮”的“头功”。康生已死,陈云要求中央重新处理康生,用民间语言说,就是“鞭尸”。这并非泄私愤,而是要还历史以公正,警示后人,同时也反映了全党人心所向。

陈云与康生长期共事,深知其为人。他们都是1925年入党,一起参加三次上海工人武装起义,先后任中共江苏省委常委委员。19311月,两人在中共六届四中全会上同时当选中委,康还任中央组织部部长。顾顺章叛变后,两人均为中央特别工作委员会委员,先后任中央特科主任,各兼中央特科的总务科和行动科的科长,之后又同时成为临时中央政治局委员。1933年,陈云随中共中央撤退到中央苏区,康生到莫斯科出任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团副团长。19341月在中共六届五中全会上,两人同时被选为中央政治局委员。1935年陈云受党中央派遣,离开长征队伍,经上海也来到了莫斯科,加入了中共代表团,与康生又共事两年多。1937年两人随王明同机返回延安。

在延安,两人都是中央书记处成员,一个负责组织,任中央组织部部长,一个负责保卫,任中央社会部部长。在延安中央领导集体中,恐怕没有其他人比他们两人的工作经历更为相近。按理,康生应当支持陈云和中组部负责的审干工作,至少应当尊重审干制度才对。而实际上他一直冷言冷语地指责和攻击陈云的工作业绩,质疑“坏人那么多,你们组织部是怎么搞的吁”,认为“中央组织部在审查干部问题上右了,太宽了,使得特务钻到了我们党内”。[6]

实情是,在陈云创立的干部审查制度下,审干权和反奸权是分立的。康生作为社会部部长只有反奸权,没有审干权。审干权掌握在陈云手里。就工作性质而言,反奸和审干有严格的区别。反奸通常围绕策反、通敌、告密、破坏、暗杀等敌特的现行活动进行,这是情报部门和保卫部门的正常职责所在。党内审干,其任务是了解干部的历史和社会背景,并非因为发现了敌特活动,为了破案才去审查干部。任何党员干部都要经过和接受党的组织审查,这是党内的正常工作。在审查中如果发现了敌特问题,再移交保卫部门查证和处理。一般来说,干部的档案资料都由组织部门掌握,社会部等保卫机构只有敌特材料。陈云明确说过:“中组部的性质和任务与中央社会部的性质和任务不同,社会部是专门找坏人的,组织部是专门找好人的。因此,对于所有到组织部来谈工作的同志,要持信任的态度,要善于找到和发现他们的长处,并做到用其所长。”[7]

当审干权和反奸权分立时,在正常情况下,两权可以起到互相配合和相互制约的作用。在不正常的情况下,如康生掌握了反奸权,由于审干权集中于组织部门,他的错误和恶行仍会限制在一定范围。如果审干权的归属不明确,或执行不利,康生就可能利用他的权力干预干部审查工作,把审讯当审查,肆意指控好人。如果康生不仅掌握了反奸权,还掌握了审干权,像延安整风后期和文革时期成立中央专案组那样,那就意味着党内灾难的来临。由此可见,两权分立是一种制度性的屏障。在这个屏障下,康生只能在他直接领导的部门和敌特案件的有限范围内个别地制造冤假错案,很难在全党范围推行他的那一套。

19433月之前,陈云负责全党干部审查工作时期,冤假错案虽有,但不是在正常的审干程序中弄错的。这些冤案是个别的,孤立的,多来自康生领导的部门。1939年,康生一手制造了轰动延安的叛徒特务钱维人案、日本特务王尊伋案、李凝叛徒特务案三大冤案。钱维人是中共党员,边区公路局长,国共合作开始时,他负责与国民党方面联系建筑公路,并在自然科学院的墙报上画了一棵向日葵,被康生当作“心向日本”的现行特务活动抓了起来。王尊伋是汉奸王克敏的侄女,肄业于北平春明女中,因不满汉奸家庭,要求抗日,经地下学联介绍,从北平到冀中来延安。冀中军区在前方战争环境中无法审查,把她送到延安,可惜落到了康生手里,被打成日本特务,长期关押。[8]

当时,组织部负责审干的规定已经有了,但是执行得并不严格。王尊伋是因为她那个汉奸家庭而送被到社会部审查的,后来才规定学生也归各干部科审查。但如果不是康生出掌社会部,王尊伋的命运也不至于那么惨。所以人事因素和制度因素同样重要,光有好的制度还不够,还要任用好人。

19392月,中共中央书记处作出《关于成立社会部的决定》,要求在党的高级组织内成立社会部,在人民政权内设立保卫机构。[9]成立社会部对于反奸斗争具有重大意义。同年10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反奸细斗争的决议》指出:“要有系统地考查干部和党员,坚决地同时是慎重地个别隔开地清洗敌探奸细托匪叛徒及一切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并采取一切的方法来防止这些分子混入组织,同时防止惊慌失措的态度及敌人诬陷同志牵涉无辜的阴谋,在审讯方法上要求坚决废止肉刑,主要的不依靠口供,而依靠证据。”为了避免苏维埃运动中的肃反错误,《决议》要求“纠正个别的保卫人员留恋过去离开党的领导而形成独立系统的观点。对于保卫工作的干部应经常给以工作指导和政治教育。”社会部同组织部一样,归各级党委领导,不是一个垂直机构。在组成人员上也有严格要求,即选择“政治上坚定忠实,能力上胜任称职的干部”。[10]这些规定都是好的,不足之处是没有严格划分审干和反奸两种职能。在人员方面,最大的问题是让康生担任了中央社会部部长。这也难免,谁让他是书记处五大书记之一呢?

康生大权在握,要想为所欲为也不那么容易,因为他感到处处有制度掣肘。他很想把社会部发展成脱离党委由他控制的垂直系统。他指令他的手下师哲到西北局再搞一个听命于他的社会部,被后者拒绝。中央和毛泽东多次指示,审讯不准用刑。社会部研究制定《审讯条例》时,他却反对明确规定不准用刑,有意为自己留出钻政策空子的余地。[11]当然,最大的制约是他手里没有审干权。

1940年以后,随着干部审查制度的不断健全,康生越来越感到陈云负责的中央组织部是他滥用权力施展淫威插手干部审查的一大障碍。尤其令他不满的是,多数干部不归他管,被他点了名的也不算数,要由组织部来审查定案。丁玲就属于这种情况。康生公开诬陷她被捕时有自首变节行为。丁玲压力很大,请求中央组织部出面澄清。陈云知道康生阴险,于是找了任弼时,请他帮助解决。在他们的安排下,中央组织部对丁玲的问题进行了反复调查,查清她并无变节行为,于1940104日作出组织结论。陈云和李富春亲自在审查结论上签名。陈云还亲自找丁玲谈话,把誊写清楚的组织结论交给她,关照她妥为保存。并告诉他:“毛泽东同志很关心这件事,还亲笔在你的结论材料中加写了一句话‘应该认为丁玲同志仍然是一个对党对革命忠实的共产党员’。” [12]

总之,在陈云主持干部审查工作期间,我们不仅应当从制度和人两方面具体地分析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更应看到,正是由于干部审查制度的存在,康生才无法大规模地制造冤假错案。而这正是导致康生把矛头最终指向陈云和中央组织部的真正原因。

三、康生怎样破坏干部审查制度

19433月,康生在陈云患病休息的情况下获得审干权。这件事决不像看上去那么简单,其背后既深藏着康生的险恶阴谋,又有十分复杂的历史原因。

1942年是抗日战争的战略相持阶段。延安外部面临黄河东岸日军的威胁和其他三个方向国民党军队的围困,延安内部的整风学习正进入思想交锋的高潮,气氛紧张逼人。康生感到时候到了。他的手段和目标十分明确,就是利用不实的反奸成就,制造奸情严重之假象,破坏陈云和中央组织部的威信,使毛泽东等中央领导对现行干部审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失去信心和信任。

康生利用了1942年的三起特务案。一起是张克勤案。张原在甘肃做地下党工作,因身份暴露被送回延安,安排在西北公学工作,后被人举报是特务。举报人说自己与张一起接受国民党特务机关的派遣来延安潜伏。西北公学隶属社会部,康生直接下令抓人。张在遭遇了66夜的车轮战和假枪毙,屈打成招,在康生的诱导下编造出“红旗党”的假口供,还提供了名单。康生欣喜若狂,他要的就是这个由头和名单。他让张披红挂彩,骑上高头大马,到处作报告,谈体会。张一夜之间由阶下囚变成正面典型,被提升为副科长,吃小灶。康生利用张案使一些人怀疑所有国统区和敌占区的地下党都存在“红旗党”问题。

另一起是吴南山案。吴原是陇东庆阳的小学老师,因失去工作,误入戴笠在汉中县办的特务训练班,后被派回家乡。他离开家乡时,庆阳属于国统区,现已并入陕甘宁边区。在边区政府人民的压力和感召下,吴南山194010月主动向边区保安处自首,并积极配合边保破案。到19425月,特训班派往边区、潜伏在不同部门的几十名特务全部抓捕归案。康生制造“特务如麻”、“中组部审干太右,太宽,使特务钻进党内”的舆论时充分利用了这起案件。

第三起就是王实味案。王是中央研究院的人,参加整风学习出现了思想和政治倾向问题,由院党委审查。王案与上述两案有所不同,既不属于现行敌特问题,也不归社会部管。康生无权直接下令抓人,他必须等候党内审查的结果。只有当王的问题在党内定性并涉嫌敌特后,他才能接手处理。王实味是党的高级知识分子,同中央领导人一样,每月五元津贴,吃小灶。在他看来,把王案定为敌特性质具有特殊意义,既可证明延安党内已混入了大量特务,又可证明现行干部审查制度无效,必须改变。

王本来是党内问题,对他的批斗中引出了托派历史问题。又因历史问题,有人指责他的小团体属于托派活动。王来延安时经过审查,讲清了托派问题,中组部存有材料。他很坦然,著文说:“一个党员政治上的骨头,要由中央组织部来鉴定。”院党委对王案的定性花了很长时间,反复考虑是否应定为反党行为,抑或只是政治立场的错误。其间,康生躲在幕后做了不少手脚。他从19424月开始搜集王的现行活动材料,调阅了中组部的档案,企图用王的自述材料指控他是托派特务,但均无所获。于是他要求中研院党委书记王言当面汇报。汇报中,他指责中研院有温情主义,谎称“王实味是双料的,不仅是托派分子,还是国民党蓝衣社的特务”,暗示社会部掌握了不便公开的证据。李言十分惊奇,但认为康生作为社会部部长总不能凭空乱说。受康误导,中研院党委又用了几个月,最后下决心把王等人定为“托派组织活动”和“五人反党集团”,于1023日开除了王的党籍,将其移交社会部。[13]王被社会部收审后,进入反奸程序,被进一步指控为敌特。其实康生指控王是特务并无根据。194211月,他致电在重庆的周恩来,要求帮助搜集王等人的特务材料。周恩来的复电没有提供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没有材料,定不了案,王一关就是几年,一直拖到解放战争爆发,最后还是被康生亲自下令枪决了。罪名不伦不类,叫做“反革命托派奸细分子”,而“蓝衣社特务”的罪名不再提了。

康生花了半年多时间,用尽心思才搞定王实味。由于反奸和审干两权分立,康生只有反奸权,没有审干权。利用反奸权干预审干,成本高,时效差,无法在全党推广。康生的用心是把反奸的声势造大,进而夺取审干权,再利用审干权把反奸运动推向全党。

这三起案件各起各的作用。张案证明几乎所有地下党组织都受到“红旗党”的破坏,吴案证明敌特已大量渗入边区,王案证明现行的由各级党委和党的组织部门审查干部的办法不灵。

1943320,康生在政治局会议上汇报反奸工作。他大肆渲染敌特渗入,形势严峻,声称抗战以来,国民党普遍实行奸细政策,最近从审查干部中才发现这一政策的阴谋。他要求把审干当作1943年工作重要的一项,同反奸结合起来。[14]在这次会议上,中央采信了他关于“各地党政军民学机关中已被打入了大批的内奸分子”的说法,不再认为现行的干部审查制度是有效的,怀疑组织部门专责审干是否有利。而且,中央组织部1941年秋根据党中央精兵简政的指示精神率先实行了大精简,人员减到13人,机构只保留了干部科,成为中央机关精兵简政的模范单位。[15]时过境迁,精简模范引起的人手不足,也成为中央对干部审查工作另作考虑的原因之一。

陈云承受了巨大的压力,有口难辩。中央组织部在保护干部和选择好人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在揪出“坏人”方面却显得成绩不佳。在关键时刻,陈云就像后来他在多次党内斗争中大家知道的那种情况,不幸患上心脏病,住进医院,离开了中央组织部的工作岗位。中央组织部长一职由彭真代理。陈云靠边站了,一年后正式调离中央组织部。

194343,中共中央发布《关于继续开展整风运动的决定》(第二个“四三决定”),把“审查干部与肃清内奸”作为纠正错误思想三阶段之后的整风任务,并规定了完成时间。

陈云休息了,第二个“四三决定”下达了。至此,康生已排除了主要对手和限制,可以说具备了全盘掌控干部审查工作的人事条件和政策条件。但是他还有一个障碍:名份。康生是中央学委副主任和中央社会部部长,以这种身份掌控原来由中组部负责的审干,无疑是名不正言不顺。难以置信的是,康生并不缺少名份,老谋深算的他早就想到这一层了,并提前做好了准备。这个名份就是“党与非党干部审查委员会(审委)主任”。

关于审委,我们知道的很少。它发没发过传世的重要文件,开展过哪些活动,我们不知道;它什么时候成立的,史学界有不同说法,可能是1941年夏、秋,也可能是19434[16];它由谁提议成立的,由哪些人员组成,我们不清楚,只知道康生被任命为审委主任,而且知道他篡夺审干权时已有了这个身份。

根据现有材料并结合当时的背景,我们大致可以确定:审委是根据当前任务成立的临时机构。作为委员会,它具有协调相关常设机构的职能,其成员一般来自这些常设机构。审委有审干权威,但没有自己的机关,它必须依托其他常设机构才能发挥作用。它依重哪个机构办事,通常取决于主要负责人来自哪个机构。康生担任审委主任耐人寻味。审委一方面给了他指挥审干的权力,另一方面又使他可以动用社会部的强制手段进行审干。这就是说,康生取代陈云主持审干,名义来自审委,执行程序和手段却出自社会部。

现在康生大权在握,手中既有反奸权,又有审干权。194341日,当第二个“四三决定”还在酝酿时,他便迫不及待地开始布置抓人了,当月就抓了400多人。陈云创立的本来很好的干部审查制度,就这样遭到了无情的践踏。整风由此走上反奸和审干并举的歧途,反奸成为审干的唯一目的;借助审干,反奸成为全党的运动。康生先动用社会部的力量,以肃反方式审干,继之又搞群众性的抢救运动,一发不可收拾。用他的话说就是:整风必须审干,审干必须锄奸。结果,毛泽东不得不亲自出面收拾残局,替他向受害者赔礼道歉。

回顾历史可以得出三点启示。第一,陈云创立的干部审查制度是有效的,第二,这一制度所以坚持时间不长,从根本上讲,是因为党内对它的意义和作用没有形成牢固的共识。第三,共识的形成不仅需要正面的经验,更需要经历反面的教训。

最后,让我们引用陈云秘书刘家栋的一段话作为本文的结语:“经过半个多世纪的考验,我们看到的是,那时中央组织部审查干部所做的结论,今天还都是对的,没有发现什么大的问题或大的出入。”“抢救运动”就不同了,它带来的后遗症,“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算纠正完毕。”

【参考资料】

[1] 刘家栋:《陈云在延安》,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112页。

[2]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八卷文献选编(上)》,中共党史出版社2000年版,第562页。

[3] 《陈云文选》第三卷,第233234页。

[4] 《陈云年谱》下卷,第237页。

[5] 师哲:《我的一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61页。

[6] 刘家栋:《陈云在延安》,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112页。

[7] 刘明钢:《陈云与延安时期的审干工作》,《党史纵横》2007年第1期。

[8] 王珺:《康生在中央社会部》,《百年潮》2003年第5期。

[9] 邹锡明编:《中共中央机构沿革实录》,中国档案出版社1998年版,第44页。

[10] 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2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181页。

[11] 师哲:《我的一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57163页。

[12] 刘明钢:《陈云与延安时期的审干工作》,《党史纵横》2007年第1期。

[13] 温济泽等:《王实味冤案平反纪实》,群众出版社1994年版,第1213页。

[14] 郭德宏、李玲玉主编:《中共党史重大事件述评(修订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5年版,第68页。

[15] 刘家栋:《陈云在延安》,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页。

[16] 仲侃:《康生评传》,红旗出版社1982年版,第348页;王健英编:《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汇编――领导机构沿革和成员名单》,红旗出版社1983年版,第380页;邹锡明编:《中共中央机构沿革实录》,中国档案出版社1998年版,第60页。

(来源:《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