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时期邓小平民主政治思想

作者:    发布时间:201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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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时期邓小平民主政治思想

黄如军

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邓小平把马克思主义和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具体实践相结合,提出了一系列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思想。

新时期邓小平民主政治思想的基本点,是正确确立了民主在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这就是,强调民主既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的一项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又是推动社会主义事业前进的重要手段,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政治基础和政治保证。因此,民主政治建设,即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是党和国家的一项基本方针。

这个基本点的确立,既是对建国以后,特别是对“文化大革命”中民主政治遭到破坏的拨乱反正;也是从错误中汲取教训,从而加深对社会主义民主本质认识的必然结果。它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走上正确道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率先提出在改革开放中必须高度重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并且作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的明确论断。后来,他又多次论述这一问题,认为,社会主义优越性在政治上的表现,就是“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各项公民权利”【注:《邓小平文选》(一九七五——一九八二年),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54、282页。】;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就是要在经济上赶上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政治上创造比资本主义国家更高更切实的民主;要通过发扬民主,调动人民群众和基层的积极性,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调动积极性是最大的民主”。但是,过去我们在这方面做得不够,犯过错误,现在要坚决纠正过去的错误,要采取各种措施扩大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的各种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总方向,都是为了发扬和保证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我们提出的一系列新政策,“就国内政策而言,最重大的有两条,一条是政治上发展民主,一条是经济上进行改革,同时相应地进行社会其他领域的改革”【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6页。】。总之,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是我们全党今后一个长时期的坚定不移的目标”,“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注:《邓小平文选》(一九七五——一九八二年),第162、318页。】。

把发展民主作为社会主义的一项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并将其作为党和国家的基本方针和全局性工作,这在我党历史上是第一次,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史上也是一次飞跃,它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根据邓小平这一思想,对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作出了符合我国实际的判断和阐述。

首先,关于民主政治建设的地位和作用。我们党强调: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我们应当在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方面取得明显进展,以巩固和发展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保证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社会主义民主既是“目标和任务”,又是“手段和保证”的地位,是由它本身的性质决定的。社会主义制度既是一种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也是一种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人民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企事业的权力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因此,发展民主,健全法制,保证人民群众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实现的、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是社会主义的一项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同时,只有保证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才能使他们感到自己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才能激发他们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只有这样,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才有可靠的政治基础和政治保证,才有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力量源泉。

其次,关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经验。我们党认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主要历史教训,一是没有集中力量发展经济,二是没有切实建设民主政治;逐步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之一,建国以来没有重视这一任务,成了“文化大革命”得以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这是一个沉痛的教训。

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实现民主创造了最基本的条件。但是,“争得了民主”并不等于已经完全实现了民主,实践证明,政治体制的弊端,封建主义的影响,经济文化的落后都会妨碍民主的实现。建国以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历经曲折,根本原因是我们没有从理论和实践上确立民主既是社会主义的“目标和任务”,又是“手段和保证”的地位。相反,自觉不自觉地将民主作为“手段”的作用绝对化,对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重视不够,未能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虽然我们一再强调要在人民内部实行广泛的民主,要在党内和社会上造成一个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但是,从50年代后期起,这些目的并没有真正实现。在“文化大革命”中,民主更是遭到歪曲,一方面党和国家生活中民主集中制被破坏,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另一方面不要党的领导、群众运动式的所谓“大民主”和无政府主义到处泛滥。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而且使整个社会主义事业遭受严重挫折。

再次,关于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我们党提出,要在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上,改革和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进一步扩大民主、健全法制;按照民主化和法制化紧密结合的要求,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即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民主政治;由于我国的政治体制存在着某些弊端,只有兴利除弊、进行改革,才能从制度上保证不再重犯“文化大革命”那样的错误,才能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创造一个稳定的政治环境。

新时期邓小平民主政治思想的突出特点和核心内容,是强调发展民主要走自己的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它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这是邓小平反复强调的。他认为,我们不能离开四项基本原则抽象地空谈民主,否则必然会造成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的严重泛滥,破坏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导致现代化建设的彻底失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道路,“这是我们立国和团结全国人民奋斗的根本”【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44页。】。

发展民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因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前提和保证。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这一切都是在党的领导下获得的,“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革命,不可能有无产阶级专政,不可能有社会主义建设”,“就不会有社会主义制度”【注:《邓小平文选》(一九七五——一九八二年),第155、346页。】。这是历史和现实一再证明的真理。在中国,离开了共产党的领导,没有任何个人或社会政治力量能够组织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军事和文化事业,当然也就无法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党的领导是国家团结统一和稳定发展的核心。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经济文化落后、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多民族大国,国家统一、人民团结、社会稳定是经济发展和政治民主的根本前提。历史证明,如果没有一个代表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领导核心,中国就没有团结统一和社会稳定,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政治民主、国家强盛都会成为一句空话。在中国,要把十几亿人的思想和力量统一起来建设社会主义,没有一个由具有高度觉悟、纪律性和自我牺牲精神组成的、能够真正代表和团结人民群众的党,没有党的统一领导,是无法设想的。这个真正代表和团结人民群众的党,只有共产党。

发展民主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这是由“中国只能走社会主义道路”,“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决定的。与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民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基础上的政治制度,是历史上新型的、最广泛的民主。只有社会主义民主,才能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才能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

第二,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不能照搬西方民主那一套,社会主义民主必须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有了很大发展,发扬民主,健全法制,已经成为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发展民主问题上始终存在着尖锐斗争,党内和社会上有极少数的人鼓吹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要求实行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对此,邓小平旗帜鲜明地强调,我们不能照搬西方民主那一套,中国的事情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办;社会主义民主也不能匆匆忙忙地搞,要有领导有步骤地逐步发展。

发展民主不能照搬西方那一套,即西方国家实行的多党竞选、三权分立、议会二院等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制度,这不仅是一个重大理论原则问题,更是一个严峻的现实政治问题。邓小平紧紧抓住当代中国的基本国情和现实政治论述民主问题。他认为,中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切都要从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阶段,其主要特点是经济文化落后。落后就要发展,发展就需要社会政治的稳定。“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84页。】。稳定和发展是当代中国的治国之纲,发展民主必须服从稳定和发展这个纲。

在发展民主问题上,中国不能照搬西方那一套,根本原因是它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不符合中国要发展、要稳定的最高利益。因为:中国是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人民内部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这与西方国家在国体和政体,以及经济基础、阶级关系、党派利益等各方面存在着本质区别。中国不仅人口众多,经济落后,发展不平衡,而且封建主义影响深远,缺少民主法制的传统和习惯。这与西方国家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现实国情等差异很大。如果照搬西方那一套,就会破坏中国已经形成的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共同发展的格局,就会破坏在长期革命和建设中形成的、符合我国实际的社会经济、政治结构,就会使整个国家陷入无止境的地区冲突、民族纠纷和各种派性、甚至“全面内战”。那样的话,我们制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确定的发展目标和建设任务就会统统告吹。对此,我们有深切体验,有“文化大革命”前车之鉴,有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

在发展民主问题上,中国既不能照搬西方那一套,也不能匆匆忙忙地搞,社会主义民主也要有领导有步骤地逐步发展。因为民主政治同市场经济一样,是一个逐步积累的渐进过程,匆匆忙忙地搞同样会破坏政治的稳定。现阶段,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刚刚起步,特别需要集中精力发展经济的进程中。这就决定了,一方面人民的最高利益和国家的主要工作是保持政治稳定,加快经济发展,民主政治建设要有利于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决不能为了追求形式上的民主而牺牲稳定、牺牲发展。另一方面经济文化的落后状况不可能很快改变,国家缺乏足够的物质文化条件,以保证全体人民都能充分地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直接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例如,我国现在还不能实行从上到下的普遍直接选举,在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县级和县级以下的基层实行直接选举,就是因为国家经济文化条件不具备,人民文化素质也不够。此外,在我国,封建主义和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思想影响不可能很快消除,人民的民主政治意识和习惯要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逐步提高、逐步养成。因此,发展民主要充分考虑现实的需要和可能,既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并取得明显进步;又不能操之过急,更不能用“大跃进”或“大鸣大放”的做法,不能超越社会发展阶段、追求不切实际的“大民主”。

第三,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必须坚持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基本政治制度。这是邓小平总结历史经验,再三强调的基本思想。坚持和完善具有中国特点和优点的、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内容的基本政治制度,同样是由中国要稳定、要发展的最高利益决定的。这些制度主要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职工代表大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制度;由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等形式构成的社会监督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领导机关、专家、群众相结合的科学的民主决策制度;以及公民权利的实现和保障制度;等等。这是我们在长期奋斗中逐步建立的、符合我国历史和现实要求的民主政治形式,它们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是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的基础。建国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出现失误,国家民主化程度不高,社会主义优越性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不是因为这些基本制度不好,而是因为它们不够完善,不够健全,在实践中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没有制度化、法律化,因而没有得到认真的贯彻执行,不能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正因为如此,我们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通过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不断完善和健全这些基本制度,并以此为基础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新时期邓小平民主政治思想的又一重要特点和内容,是提出了实现民主政治的根本途径,即通过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发展民主政治。这是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对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它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意义和作用。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是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条件和基本保证。邓小平在论述民主问题时,始终注意不仅强调民主作为社会主义的“目标和任务”的地位,而且十分重视民主政治对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保证作用。他认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既要发扬民主,调动人民和基层的积极性;也要加强法制,保证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没有民主就无法调动人民和基层的积极性,没有积极性也就没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但是,“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注:《邓小平文选》(一九七五——一九八二年),第319页。】,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而是无政府主义,是“文化大革命”中“大民主”那样的动乱。中国要发展要稳定,就要有秩序有纪律,也就要有制度有法律。因此,要讲社会主义民主,也要讲社会主义法制,要教育人民特别是青少年有理想、守纪律,在发扬民主的同时,要加强法制,做到既能调动人民的积极性,又能保证我们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

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是实现民主政治的根本保证。建国以后,党和国家为发展民主做出了巨大努力,建立了一系列基本政治制度。但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前近30年里,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存在着一些严重弊端,发生过许多失误,人民民主权利还难以充分保障,甚至受到不法侵害。其重要原因之一是法制不完备,也不受重视,即民主没有制度化、法律化。邓小平在谈到这方面教训时曾提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我们现在的问题仍然是法制不完备,很多法律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这种由于制度不完备,法律不健全所导致的权大于法、以言代法、领导者个人因素影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稳定性、连续性的人治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因此,他提出,要通过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保障人民民主;要使我们的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或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要通过改革,发展民主,健全法制,要“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77页。】。

第二,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主要内容。邓小平强调两个基本方面:一是要把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民主权利用国家制度和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它们制度化、法律化。他认为,首先要使宪法更加完备,要完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使各民族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从而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其次要制定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证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法律、法规,例如要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法规。总之,要把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用国家制度和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成为每个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真正实现民主。二是党和国家各级机关、组织的工作制度化、法律化。邓小平曾多次提出,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革除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上的弊端;要制定严格、完善的制度和法律,使党和国家各级机关工作的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要通过制度和法律,规范和处理社会生活中各种关系和各种活动。总之,要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三,实现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途径。邓小平强调通过加强立法、严格执法和法制教育等基本环节实现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一是加强立法。完善党和国家各项制度,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这是民主政治最起码的要求,是我们应当记取的主要教训之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多次提出要通过改革完善制度,加强立法,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他认为,没有法制不行,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我们的民主制度也还有不完善的地方,因此从全局来说必须加强法制,通过立法制定一系列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他还提出,立法工作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加快步伐,抓紧进行,不能等待“成套设备”,要在执行中逐步完备起来。根据邓小平的这一思想,党和国家加强了立法工作和制度建设,并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

二是严格执法。民主政治必须有完善的制度和健全的法律,但这又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坚持依法办事、依法治国的法治原则,严格执法。如果“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制度和法律得不到尊重,得不到切实的遵守和执行,依然是权大于法、以言代法,依然有法不依,实行“人治”,那么,再完善的制度、再健全的法律都毫无用处。我们有这方面的教训。因此,邓小平强调,我们要在全国坚决实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谁也不能犯法,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这样一些法制原则,依法办事,依法治国。根据邓小平这些思想,我国宪法和法律、我们的党章对此做出了许多相应的具体规定。

三是进行法制教育。这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治本之道。经济文化落后,封建主义影响根深蒂固,缺少民主和法制传统是我们的基本国情,也是我国民主法制不完备、不健全最深刻的根源。在我国真正实现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实现依法办事、依法治国的社会气氛,决非一朝一夕、轻而易举之事,不经过长期艰苦的宣传教育,不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就不可能达到目的。因此,邓小平提出了进行法制教育,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的战略性任务。他提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通过教育,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制,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为全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他还提出法制教育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进行法律教育,在党政机关、军队、企业、学校和全体人民中,都必须加强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不仅如此,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抓起,中小学要进行法制教育,全社会都要进行普及法制的教育。二是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因为“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关。现在这么多青年人犯罪,无法无天,没有顾忌,一个原因是文化素质太低”【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63页。】。根据邓小平的法制教育思想,我国从1986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的群众性普及法制教育。法制教育的广泛深入进行,已经而且必将对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作者单位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

(来源:《中共党史研究》199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