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恩来与朝鲜战争战俘遣返问题

作者:王玉强    发布时间:201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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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停战谈判之所以拖延了两年之久,主要的障碍就是战俘遣返问题。周恩来指挥朝鲜停战谈判期间,先后起草、修改了200余份电报、发言稿,对中朝方在战俘遣返问题上的谈判给予了具体的指示,为解决战俘遣返问题,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和贡献。

“原则上不动摇,办法上找出路”,是周恩来指挥战俘遣返问题谈判的指导思想。他主张,在战俘遣返问题上,全部遣返的“原则问题绝对不能让步”,同时,在战俘遣返的方法、步骤和时间上采取灵活的方式。

1951年12月11日,双方就战俘遣返问题开始谈判。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遣返的原则、数目。其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遣返原则:是“全部遣返”还是“志愿遣返”。

根据周恩来的指示,我方首先提出依据日内瓦公约,双方应先在遣返原则上达成一致,然后在停战协定签字后立即释放全部战俘。对方则避开战俘遣返的原则不谈,提出国际红十字会访问战俘和交换战俘的名单作为战俘遣返问题的先决条件。周恩来指示:“应继续坚持我方所提全部释放的原则,并逼使敌人表明态度”。①我方随后提出以确定全部遣返原则为核心内容的5点建议。

12月18日,双方交换战俘名单:对方交给我方13.2万余名,其中还包括1.6万余名的所谓“平民”,较对方红十字会宣布的17.6万余人少了4万多人。22日,对方在小组会上提出即行交换伤病战俘,同时又提出红十字会的访问问题,阻挠战俘遣返原则的讨论。周恩来多次指示谈判代表团,应针锋相对强调并坚持遣返全部战俘的原则不动摇,迫使对方同意全部遣返的原则。

1952年1月2日,对方提出“一对一”的遣俘原则,用平民顶替战俘的差额,称其为“志愿遣返”。后又借口“释放战俘等于增加军事力量”,拖延遣返战俘的谈判。周恩来提出,我方不能同意对方的一对一交换,而同意在停战协定签字后由双方红十字会代表组成联合访问团,到双方战俘营就地访问,并协助遣俘工作②,同时保证双方战俘在遣返后不再参加战争。2月3日,我方提出包括全部遣返战俘的原则、双方战俘遣返后不再参加军事行动及停战后红十字会联合访问战俘营等9项建议,将双方在战俘遣返问题上的根本分歧暴露出来:我方的全部遣返原则与对方的“志愿遣返”原则。

为了继续清除对方设置的障碍,周恩来认为将4万多的差额问题可以暂时不谈,迫使对方在原则问题上同意我方的主张。3月21日,根据周恩来的指示,我方提出一个原则条文:“在停战协定签字并生效后,朝鲜人民军及中国人民志愿军方面释放并遣返其所收容的11559名全部战俘”。这个方案以双方1951年12月18日的战俘名单为基础,确定双方无条件释放并遣返其所收容的全部战俘的原则,是我方在战俘遣返问题上的一个重大让步。至此,对方最初提出的红十字会访问与交换战俘名单的两个先决条件均得到我方的同意,将无法回避遣返原则的谈判。3月25日,对方提出了13.2万人的遣返数目,其中,中国人民志愿军1.6万人被扣留,而其余的11.6万人中还要扣一部分,并顽固坚持所谓志愿遣返。

面对这一僵局,周恩来认为,在谈判中仅仅坚持原则还不够,而是要提出解决办法。周恩来指示谈判代表团再次提出我方的折衷方案:“人民军我籍者及志愿军必须全部遣返,只有人民军他籍者不论13万2千以内或以外,可不遣返不愿回我方者……这个数目大体应合于13万2千人左右。同样的原则,亦应适用于对方被俘人员,其数目约为1万1千人左右”。“如将来发现尚有我军我籍被俘人员未被遣返者,我仍保有要求遣返之权。”③这一方案对战俘进行了部分的分类,将外国军队的被俘人员全部遣返,而将南北朝鲜军的被俘人员(属特殊情况者)进行分类。

为避免对方曲解我方的特殊情况特殊对待的方法,3月27日凌晨,周恩来指示谈判代表团,“11万6千的志愿军及人民军之原籍北朝鲜者必须全部遣返……应集中反对11万6千人适用特殊情况,并坚决反对将他们送给蒋匪。”④3月27日,我方提出上述折衷方案,建议进入对1951年12月18日交换的战俘名单的校对工作。4月1日,对方提出了遣俘原则修正条文,“交战双方应释放并遣返停战协定签字生效时所收容的全部战俘。其实施则以停战协定签字前经双方校正并接受的名单为基础”,从而推翻了最初提出的以双方12月18日的交换名单作为谈判先决条件的基础,准备在遣返的数字和比例上做文章。

4月19日,对方提出遣返7万我方被俘人员的概数,志愿军将被扣留75%,北朝鲜籍人民军将被扣留44%,南朝鲜籍人民军将被扣留80%,而所谓被拘留的平民则被扣留84%。为动员舆论,周恩来指示举行记者招待会,公开谈判内容压迫对方:“正面说明我方原主张在双方遣返战俘时,凡人民军南籍者和南朝鲜军北籍者,如本人表示愿意返回其家乡,应根据保证战俘被释放后恢复和平生活的原则,不予遣返;凡人民军北籍者和南朝鲜军南籍者则应全部遣返,凡志愿军和联合国军被俘者亦应全部遣返。”⑤4月28日,对方在第三项议程的行政性会议上,提出了新方案:修建机场接受了我方的立场不再作任何限制;反对中立国提名苏联;只遣返7万名中朝方战俘,并声称这个方案是“坚定的、最后的、不可更改的”。即将离职的李奇微声称其方案“不容许作实质的更改”,“联合国军提出的办法需要共方全盘接受”。显然,对方在第三项议程的让步是为了换取我方在第四项议程的让步,因此声称其方案是“最后的、不可更改的”方案。所谓“不可更改”的实质在于其第四项议程的“志愿遣返”原则。为充分利用对方的让步,4月29日,周恩来提出打破僵局的方案:“以中立国问题换取对方在机场问题和战俘问题上的让步”,但不忙提出中立国的具体国名,以保持主动。⑥在周恩来的具体指挥下,5月2日,我方提出了限修机场、中立国提名、遣返战俘3个问题合并解决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方案:中立国提名我方为波兰、捷克;对方为瑞典、瑞士;停战后,双方修建机场不受限制;战俘问题依据我方的3月27日调整方案解决。⑦这样,第三项议程实质上已经达成协议。

对方关于遣返的我方被俘人员自4月初的11万多人退到7万人,谈判再次形成僵局。周恩来认为要继续坚持我方的原则,“在所谓‘志愿遣返’实际是‘强迫扣留’的问题上让步,不仅在停战中开一恶例,而且在全世界和平运动中都得发生不良影响……应继续坚持原则,准备克服任何方面的困难,以逼使敌人放弃其无理主张为有利。”⑧我方的坚定立场迫使对方改变了态度。7月1日,对方表示:“诚意地觅求停战,以终止朝鲜流血”,承认战俘问题是达成协议的唯一阻碍。周恩来指示我方的谈判对策在态度上应明快而主动:“对方既已未提4月28日方案,我方亦暂不再提5月2日的方案,而只提我们关于国籍地区的分类原则”。⑨这个指示将战俘遣返问题提到谈判的核心位置上,并在遣俘的方法上变通成为依据国籍、地区进行分类遣返,原则上仍然是全部遣返,排除没有任何保证的个人“意志”的遣返依据,提出按国籍与地区分类。这样,双方在遣返问题上的实质分歧表露无疑:对方以战俘“自由选择”的主观意志分类;我方以战俘的国籍、地区的客观因素分类,志愿军与北朝鲜籍的人民军必须全部遣返。

7月13日,对方提出8.3万人的遣返总数,其中志愿军战俘6400人。虽然这个总数比我方预计的要高,离我方9万人上下的底盘不远,但遣返的中朝战俘比例存在着极大的差距。周恩来认为,在目前接受敌人这一并非真正让步的方案,将导致一着错、满盘输的结局,因此坚决反对这一方案。不久,在周恩来访苏期间,斯大林提出3个谈判步骤:第一步我方根据敌人扣留我方被俘人员的比例扣留敌俘一定比例作交换;第二步可主张先行全面停战,再解决双方遣俘问题;第三步可将所谓不愿遣返的战俘,双方交中立国(如印度)代管,然后由当事国进行询问,陆续接回。⑩这3个步骤很有指导意义,与我方后来提出的方案有相似之处。

但是,对方竟于10月8日单方面宣布停战谈判无限期休会。周恩来提出严重抗议,并明确表示:“对双方遣返全部战俘的原则绝不放弃,但对释放和遣返全部战俘的方法和步骤,从来就主张可以协商”。[11]

10月16日,金日成、彭德怀致函克拉克,要求对方立即停止无限期休会,按照国际公约遣返全部战俘,执行朝鲜停战协定草案立即停战。19日,克拉克复函拒绝恢复停战谈判。

10月24日,以美国为首的21国在联合国大会上提出了关于朝鲜问题的提案,企图迫使中朝方面接受所谓“志愿遣返”原则。苏联在联合国大会上于10月29日提出、11月10日、24日两次修正关于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的提案:“战俘全部遣返的问题应交给苏联提案所规定的和平解决朝鲜问题委员会去解决,在这个委员会中一切问题要经过2 3多数赞成决定。”[12]11月28日,周恩来表示完全赞同苏联提案:“战俘全部遣返问题仍必须依照日内瓦公约的原则和国际处理战俘的惯例来解决,这是不可动摇的原则。”[13]但是,联合国大会在美国的操纵下,否决了苏联的提案,于12月3日通过第六一0(七)号决议,以“志愿遣返”、“不强迫遣返”的原则为基础,设立有决定权的所谓“公断人”。14日,周恩来致电联合国大会,坚决反对这个决议案:该决议案不过是“二十一国提案”的改装,是“支持美国政府违反国际公约、强迫扣留战俘的立场以利其继续和扩大朝鲜现行战争的决议案。这一行动显然是非法的、无效的”。强烈要求联合国大会取消这个非法决议案。[14]对方通过联合国决议迫使我方让步的企图化为泡影。

迫于要求和平的压力,美国新任总统艾森豪威尔视察朝鲜半岛局势后认为:“不能容忍朝鲜冲突无限期地继续下去,美国得准备打破僵持局面。”[15]毛泽东、周恩来表示了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的坚定立场。毛泽东说:“我们愿意立即停战,剩下的问题待将来去解决”。[16]

周恩来也指出:“朝中方面准备按照已经达成协议的朝鲜停战协定草案立即先行停战,然后再由‘和平解决朝鲜问题委员会’去解决战俘全部遣返问题。”[17]谈判的恢复终于出现转机。1953年2月22日,克拉克致函金日成、彭德怀,建议在战争进行期间先行交换病伤战俘。

3月,周恩来率领中国代表团参加斯大林葬礼期间同苏共中央就朝鲜战争问题进行了会谈。苏联方面提出了变拖为停的路线,争取国际和平运动的主动权。苏方的意见“是准备在战俘问题上求得妥协,以掌握和平的主动权。解决方案是利用克拉克的文件由金、彭出面答以同意日内瓦公约一九条双方先行交换重伤病战俘,其不愿回者转交中立国,并恢复板门店谈判解决具体问题。然后由中朝当局双方分别发表声明,主张战俘按分类办法实行遣返,要求遣返者立即遣返,其余则交由指定的中立国(为印度或其他国视情况而定)保证其得到公正解决。”[18]苏方提出的这个方案是一个大的转弯。中共中央、毛泽东、周恩来经过慎重考虑,与金日成达成了一致意见:同意在战俘问题上作一让步,并利用先行交换双方病伤战俘之机,重开谈判。3月28日,金、彭复函克拉克,同意先行交换病伤战俘,并应立即恢复谈判,解决全部战俘的遣返问题。[19]

3月30日,周恩来发表声明,认为解决全部战俘问题的时机已经成熟,主张双方通过先行交换病伤战俘问题的谈判,进而谋求战俘问题的全盘解决,提议“谈判双方应保证在停战后立即遣返其所收容的一切坚持遣返的战俘,而将其余的战俘转交中立国,以保证对他们的遣返问题的公正解决。”[20]这个提议在原则上还是全部遣返,但在时间、方法上让了一步。

3月31日,克拉克复函金、彭,提出“立即进行所有伤病被俘人员在战事期间的遣返”,并准备恢复停战谈判。4月1日,金、彭复函同意恢复停战谈判。4月6日,双方联络官会议在板门店召开,11日达成病伤战俘的遣返协议——《遣返病伤被俘人员协定》。20日,双方开始交换病伤战俘。我方遣返对方病伤被俘人员于4月26日结束,共计684人;对方遣返我方的病伤被俘人员于5月3日结束,共计6670人。

正如周恩来预想的,病伤战俘的遣返导致了战俘遣返问题谈判的恢复。4月16日,对方提出了3点试探性建议:一,中立国应为瑞士这样传统上被认为适合于这类事项的一个国家;二,未被直接遣返的战俘释交中立国在朝鲜收容;三,在诸如60天的合理的时间内,中立国给予有关各方以机会来确定在其收容下的人员对于他们的地位的态度,在此期间后中立国将作出安排,以和平处理仍在其收容下的人员。

4月23日,周恩来在“要求对方在停战前或以后对其所拘留坚持遣返的8.3万人以外的其余战俘进行重新分类,凡这类战俘中坚持遣返者应一律遣返,不得阻难”的基础上,提出了两个方案:第一方案(6点方案):联合国军应在上述的重新分类之后,将不直接遣返的其余战俘从其军事控制下释放出来,并负责送到经双方同意的一个或几个亚洲的中立国家,有关中立国当局应即指定地区加以收容和看管。在规定的期间内,朝中方面派人前往解释,使战俘由于心怀疑惧而不敢回家的顾虑得以解除,然后由有关中立国当局负责将其遣返,使之各回祖国。在规定期满后,如尚有在中立国看管下的战俘,其处理办法应由停战协定草案中规定的政治会议协商解决。

第二方案(8点方案):联合国军应在上述的重新分类之后,负责将不直接遣返的其余战俘转移到经双方协议的南朝鲜一个岛上,交给停战协定草案中规定的4个中立国委员会接收和看管(对方可能要求印度作公断人,如仅限于遣返问题,可以同意)。其他同第一方案。

在谈判的策略安排上,周恩来提出:先提第一方案,在争论到最后时,如对方同意将规定期满后尚在中立国委员会看管下的战俘交由政治会议协商解决,我方即以第二方案与之求得妥协。[21]

这两个方案都是在对方8.3万人的遣返概数的基础上提出的,等于是在全部遣返的原则基础上,将所谓“拒绝遣返”的战俘交给中立国遣返委员会解决遣返,相对地、部分地接受了对方的立场。

4月26日,朝鲜停战谈判在朝鲜板门店复会。在第一次会议上,我方提出第一方案。5月2日,周恩来指示谈判代表团不宜急于退到第二方案,而将第一方案的门堵死,并作好向第二方案转的准备,避免对方横生枝节。[22]

5月6日,周恩来指示李克农,准备在5月7日大会上提出第二方案,并保留第一方案,迫使对方在两个方案中作出选择。之所以同时提出两个方案,是因为“双方的前提不同,我方是将不直接遣返的战俘送到中立国去,对方是由中立国到朝鲜接管。这样,我方在保留4月26日方案的同时,提出新方案以采用对方的前提:即将不直接遣返的战俘留在原地交由中立国来遣返。”[23]这样,双方的前提就基本一致:将不直接遣返的战俘留在朝鲜交由中立国看管。

我方于5月7日提出第二方案,使双方的立场更加接近。5月13日,对方提出了一个方案,主张将一切不直接遣返的朝鲜籍战俘在停战协定生效后“就地释放”,并对中立国遣返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和战俘所属国家的解释工作作了种种限制。所谓的“就地释放”实质上就是将不直接遣返的战俘变相扣留,将这些战俘移交给李承晚和蒋介石。

周恩来认为,第二方案是战俘遣返问题上我方最大限度的让步,采用了印度提案和联合国决议案的合理部分。克拉克也不得不承认:“共产党5月7日的八点建议,照其提出的情形,我们是不能接受的。但是它有许多和印度于1952年12月在联合国大会提出,接受美国修正后获得美国支持而通过的决议案相似之点。华盛顿指令我接受南日的计划,作为讨论的出发点。”[24]我方的方案迫使对方不得不从5月13日的方案转弯。5月25日,美国政府向克拉克发出了指令:“将所有韩国的及‘中共’战俘交与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同意共产党的要求,所有遣返委员会内部的争执,将以多数票通过,而不以全体同意作决定”。[25]

5月26日,对方在复会后提出了11条26款的新方案,与我方的第二方案相当接近。周恩来认为对对方的新方案作必要的修正后,可以接受对方的新方案作为达成关于战俘问题协议的讨论根据。[26]

6月4日,我方表示接受对方的方案作为讨论的依据。

6月8日,朝鲜停战谈判双方在板门店达成并签订了关于遣返战俘问题的协议——《中立国遣返委员会的职权范围》。至此,阻挠朝鲜停战谈判一年多的战俘遣返问题终于获得解决。根据这一协议,双方应遵循:一切不直接遣返的战俘应于停战协议生效后60天内由拘留一方的军事控制下释放出来,在朝鲜境内交给由中立国波兰、捷克斯洛伐克、瑞士、瑞典、印度5国组成的中立国遣返委员会看管,战俘所属国家应有自由与权利自中立国遣返委员会接管战俘之日起派代表向一切依附于该国之战俘进行90天的解释,90天之后如尚有未行使遣返权利的战俘,其处理问题应交给停战协定所规定的政治会议在30天内解决;在此之后若仍有未行使遣返权利的战俘,而政治会议又未为他们的协议提出处理办法,则应由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在30天内宣布解除其战俘身份,使之成为平民,并协助他们前往他们申请要去的地方。

正当停战协定签字将临的时候,一直破坏谈判、反对停战的李承晚,于6月18日、19日接连“就地释放”,实则扣留了2.5万余名朝鲜战俘。为打击李承晚的破坏行动,中朝军队联合发动了朝鲜战争的最后一役——金城战役。金城战役的胜利,迫使对方作出了履行停战协定的充分保证,在停战协定上签了字。

根据停战协议,直接遣返的战俘从8月5日开始遣送。经过33天的工作,直接遣返的被俘人员已遣送完毕:我方向对方遣返非朝籍战俘4912人,朝籍战俘7848名,共计12760名;对方遣返我方被俘人员朝鲜人民军70159名,志愿军5640人,共75799人。

在停战后的战俘遣返问题上的斗争,主要集中在未被直接遣返的战俘问题上。1953年9月9日,中立国遣返委员会正式成立。9月10日—23日,朝鲜停战缔约双方将不直接遣返的战俘:中朝战俘22604名(其中志愿军战俘14700人)、对方战俘359名移交给中立国遣返委员会的印度部队看管。

对方的破坏重点就是阻挠我方对未直接遣返的战俘的解释工作。他们一方面利用国民党、李承晚的特务在战俘营中成立严密的组织,控制战俘营,使战俘不能保证自己的被遣返的权利,另一方面在政治会议的谈判中仍旧实行拖延政策,企图使战俘遣返如在90天内解决不了就拖下去。

对方借口解释设备没有准备好,拖延解释的时间,并向印度看管部队施加压力。周恩来认为:对方“显然是在阻挠解释工作,甚至企图使之不能实现”。我方的对策:一方面协助自行修建解释场所,另一方面要坚决斗争,在军事停战委员会上提出抗议。[27]

对方的拖延使我方的解释工作推迟到10月15日才开始。在印度提出将解释工作的时间延长时,对方又无理反对。

由于对方的破坏行为,我方的解释工作非常困难。周恩来指示:在解释工作中,不要只计较多搞几个人。要抓理,揭露对方破坏解释工作的真面目[28],将战俘遣返的解释工作转向政治斗争、宣传斗争。但对方的破坏活动有增无已,在两个多月内,我方才进行了10天的解释工作,以致有85%以上的未被直接遣返的我方被俘人员无法接受解释。我方的被俘人员不断地冒着生命危险突破层层封锁返回祖国。在这种情况下,对方竟于12月24日片面中断了中朝方面的解释工作。1954年1月20日、21日,联合国军出动军队强迫扣留中朝战俘:朝鲜人民军被俘人员(7604名)被押往浦项和群山的李承晚的新兵补充站;志愿军被俘人员(14235名)则被押往台湾。[29]

对此,周恩来提出措辞非常强硬的抗议:“美国方面对于这次强迫扣留的2万1千9百余朝中战俘和1953年6月18日至22日被强迫扣留的2万7千余名朝鲜战俘,在任何时候都负有全部追回、并向朝中方面提出交代的责任,我们并保留把这个问题提交朝鲜政治会议及其他有关国际会议讨论的权利。并且不论政治会议何时召开,不论这些战俘被强迫扣留在什么地方,只要美国一天不把他们追回,我们就一天不放弃对美方这种罪行进行追究!”[30]

注释

①周恩来拟写的《毛泽东关于应继续坚持我方所提全部释放的原则并逼使敌人表明态度以利宣传给李克农的指示电》,1951年12月12日。

②周恩来拟写的《毛泽东关于逐条讨论对方方案及红十字会访问双方战俘营等问题复李克农电》,1952年1月29日。

③周恩来拟写的《毛泽东关于朝鲜停战谈判遣返战俘问题复李克农并告金、彭电》,1952年3月26日。

④周恩来修改的《毛泽东关于对二十七日会议的指示复李克农并告金、彭电》,1952年3月27日。

⑤周恩来批发的《毛泽东关于公开四组谈判的准备工作复李克农并告金、彭电》,1952年4月23日。

⑥周恩来批改的《毛泽东关于二十九日会议问题复李克农并金、彭电》,1952年4月29日。

⑦柴成文、赵勇田著:《板门店谈判》,第212页,解放军出版社,1992年8月版。

⑧周恩来拟写的《毛泽东关于停战谈判、军事订货和中国代表团赴苏联等问题致菲里波夫电及就此问题向毛泽东的请示》,1952年5月31日。

⑨周恩来拟写的《毛泽东关于依照去电方针准备发言稿并准备谈判致李克农并告金、彭电》,1952年7月3日。

⑩《周恩来关于我代表团与斯大林谈话情况的报告》,1952年8月21日。

[11]周恩来拟写的《毛泽东关于同意对付敌人无限期休会及遣俘问题的意见及南日抗议书问题给李克农并告金、彭电》,1952年10月10日。

[12]《苏联代表在联合国发言选集》(第五集),第146页,世界知识出版社,1957年1月版。

[13]《周恩来外长赞同苏联在七届联大提出关于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的建议的声明》,1952年11月28日。

[14]《现代国际关系史参考资料》(1950—1953)(上),第290—298页,人民教育出版社,1960年6月版。

[15]《艾森豪威尔回忆录?受命变革》(一),第115页,三联书店,1978年11月版。

[16]《毛泽东主席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的讲话》,1953年2月7日。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文件集》(1951—1953),第119—126页,世界知识出版社,1958年2月版。

[18]《周恩来关于苏方提议在战俘问题上求得妥协以掌握主动权解决方案的报告》,1953年3月21日。

[19]《金日成元帅和彭德怀将军就同意双方先行交换病伤战俘并建议立即恢复停战谈判事致克拉克的复文》,1953年3月28日。

[20]《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关于朝鲜停战谈判问题的声明》,1953年3月31日。

[21]周恩来草拟的《毛泽东为征求我方建议的具体实施方案的意见致金日成电》,1953年4月23日。

[22]周恩来草拟的《毛泽东关于谈判遣返战俘问题复李克农并金、彭电》,1953年5月2日。

[23]周恩来草拟的《毛泽东关于朝鲜停战谈判遣俘问题第二方案致李克农、金、彭电》,1953年5月6日。

[24][25]克拉克:《从多瑙河到鸭绿江》,第233、237页,台湾黎明文化服务中心出版。

[26]周恩来修改的《毛泽东关于遣返问题协议草案的发言稿致李克农电》,1953年6月2日。

[27]周恩来修改的《毛泽东关于敌人阻挠修建解释场所问题复李克农电》,1953年10月6日。

[28][30]杜平著:《在志愿军总部》,第645—647页,解放军出版社,1989年3月版。

[29](日)陆战史研究普及会编:《朝鲜战争》(下卷),第454页,国防大学出版社,1990年8月版。

(《党的文献》199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