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辩证法的批判

作者:黄志军    发布时间:201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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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辩证法是他整个辩证法体系中最“唯物主义”的部分,无论是其深刻性还是其局限性,对于马克思辩证法的形成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在以往考察黑格尔和马克思辩证法的关系时,这一点被我们有意无意地忽视或遮蔽了。即使我们把马克思辩证法理解为实践辩证法,似乎也更多地是在实践或劳动的积极意义上来理解它,而没有充分注意到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市民社会辩证法时,对劳动的消极方面进行的深刻批判以及这种批判对于形成马克思辩证法的革命性本质的重要意义。笔者试图根据文本来纠正这种偏颇,以求引起辩证法研究者们的关注和赐教。

一、为什么马克思说黑格尔没有看到劳动的消极方面?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笔记本III“对黑格尔的辩证法和整个哲学的批判”一节中,马克思指出黑格尔把辩证法视为一种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把人的自我产生看作一个过程,把对象化看作非对象化,看作外化和这种外化的扬弃;可见,他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他自己的劳动的结果”。(马克思,第101页)在这里,马克思充分肯定了黑格尔对辩证法的改造,这种改造的完成是由于黑格尔真切地领会了劳动的本质,把现实的人理解为自己的劳动结果。与此同时,马克思也注意到了黑格尔辩证法的另一个独特之处,即所谓的对象化与非对象化、外化与外化的扬弃是同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便是以劳动为中介的人的自我产生过程。马克思正是在这里第一次意识到了黑格尔辩证法的经济学底蕴,即他意识到黑格尔是借助于“劳动”这个中介,才使辩证法的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在现代社会中获得重生。正如卢卡奇所言:“马克思在这里指出黑格尔哲学(其实就是指的辩证法的——笔者注)是与英国古典经济学多么相类似的一种思想运动”(卢卡奇,第24页),而且“黑格尔是唯一理解这个运动的辩证性质并从而发展出普遍的辩证法的人”。(卢卡奇,第25页)这或许正是马克思特别肯定这种否定性辩证法的关键原因。于此,卢卡奇所谓的黑格尔从中发展出普遍辩证法的“这个运动的辩证性质”,一方面固然它是一种思想运动,另一方面其实也是指古典经济学在思维中所把握到的市民社会活动。因而这种特殊的辩证性质也即是黑格尔意义上的“市民社会的辩证法”。[1]

然而马克思话锋一转,说“黑格尔站在现代国民经济学家的立场上。他把劳动看作人的本质,看作人的自我确证的本质;他只看到劳动的积极的方面,没有看到它的消极的方面。劳动是人在外化范围之内的或者作为外化的人的自为的生成。黑格尔惟一知道并承认的劳动是抽象的精神的劳动。”(马克思,第101页)显然,马克思是在批判黑格尔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即他没有看到劳动的消极方面,而只看到它的积极方面。在这里,我们也不禁要追问,马克思为什么说黑格尔没有看到劳动的消极方面?劳动的消极方面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辩证法具有何种破坏作用?马克思在劳动的消极方面的视野中又是如何重新认识市民社会辩证法的?

我们先来看第一个问题,马克思说黑格尔没有看到劳动的消极方面,他的这种指认是否确切?应如何理解?这在学界有不同的看法。研究黑格尔哲学的著名学者张世英先生最先敏锐地注意到这个问题。他认为,黑格尔在其他著作中已经关注到了劳动的消极方面,比如在《法哲学原理》中,他虽然没有明显地说到劳动分工的消极方面,但明确指出生产的抽象化使劳动越来越机械化,到了最后人就可以走开,而让机器来代替他。还比如在格里斯海姆1824-1825年的听课笔录中,在《耶拿现实哲学》中,黑格尔更为明确地指出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异化状态。因而在张先生看来,马克思认为黑格尔没有看到劳动的消极方面,“显然是因为他当时未能看到黑格尔的这些资料的缘故”。(张世英,第152页)对此,邓晓芒先生有不同的意见。在他看来,先不说张先生的论据是否充分,“即使马克思没有见到上述资料,他总熟悉席勒、康德以至卢梭关于劳动分工导致人的异化的学说,是否他就以为黑格尔在这个问题上连这些先驱者都不如呢?显然不是。”(邓晓芒,第212页)在邓晓芒先生看来,马克思批评黑格尔没有看到劳动的消极方面,“应是指黑格尔把这些消极方面归根结底看作具有积极意义的,因为它们最终成全了资产阶级市民社会、普鲁士国家和黑格尔哲学,因而其消极性已被精神、意识所扬弃、所抵消。马克思虽然也看到劳动异化的历史进步作用,却认为它和它所成全的市民社会、警察国家以及黑格尔哲学归根结底都应当扬弃,因此最终应看作劳动的消极方面,还有待于在现实中加以克服。对这同一个事实,带着异化的有色镜来看与从彻底扬弃异化的立场来看是完全不同的。”(同上)事实上,在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辩证法中,或者说在他的精神辩证法中,劳动的积极方面应该被剥离从而能够被意识收回到自身当中去,它被司法、警察和同业公会所融合、所保护,而劳动的消极方面在这个过程中则可以被轻而易举地抵消。但是,在马克思看来,劳动的消极方面无法这样被抵消掉,从而被丢弃在精神辩证法的废弃物中,因为劳动的消极方面与人本身的真正生命活动相关,它涉及现实的人的本真存在,而这是不能被随意处理的。

我们认为,邓晓芒先生无疑洞见了马克思和黑格尔之间的深层分歧和深刻差异。黑格尔确实看到了劳动的消极方面,但是由于其保守的立场,他没有意识到或不理解这个消极方面在市民社会辩证法中的深刻意义,没有把劳动的消极方面视为市民社会发展的深层问题所在。也可以这么说,尽管黑格尔也看到了劳动者在劳动中的机械化、呆滞化等现象的方面,但未对其进行深入的思考,他唯一知道并承认的是精神设定的抽象劳动,现实造成人的异化的异化劳动始终在他的视野之外。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对劳动消极方面的理解和重视就成为马克思批判黑格尔市民社会辩证法的切入点。

二、劳动的消极方面是黑格尔市民社会辩证法的断裂点

黑格尔对市民社会辩证法的成熟表述主要集中在《法哲学原理》中。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逐条对《法哲学原理》的“国家章”进行了批判,提出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著名论断。事实上,马克思在这部专门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著作中,并未详细考察“市民社会”本身。而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在问题意识上是想批判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然而批判方法却不是逐条对《法哲学》第3部分第2章‘市民社会’进行解说批判,分析工具和其固有材料都是英国国民经济的学问和状况。”(望月清司,第12页)这样来看,马克思并未放弃对市民社会概念的批判,但也并未为专门开辟空间来实现这一批判。对照《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对市民社会辩证法的论证,我们发现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对“私有财产与劳动”、“私有财产与需要”、“分工”、“货币”等市民社会或国民经济学的基本要素进行了批判研究。从这个角度来说,将黑格尔“需要的体系”一节联系起来[2]阅读马克思的这部分内容,才会更理解其深刻之处。

市民社会辩证法是黑格尔逻辑体系的一部分。其中,市民社会是对“家庭”的否定,也是跃向“国家”的中介环节。在他的设定中,市民社会包含“需要的体系”、“司法”、“警察和同业公会”等三个环节:“第一,通过个人的劳动以及通过其他一切人的劳动与需要的满足,使需要得到中介,个人得到满足——即需要的体系。第二,包含在上列体系中的自由这一普遍物的现实性——即通过司法对所有权的保护。第三,通过警察和同业公会,来预防遗留在上列两体系中的偶然性,并把特殊利益作为共同利益予以关怀。”(黑格尔,第231页)从黑格尔的逻辑进展来看,市民社会辩证法的否定之否定链条即是:需要的体系——司法——警察和同业公会。“需要的体系”作为肯定的一方,是市民社会的逻辑出发点,也是其现实基础。而在“需要的体系”中,“需要——劳动——享受或需要的满足”则构成了市民社会辩证法的逻辑底蕴。可以看出,劳动作为需要与享受的中介,在黑格尔那里扮演着相对不重要的角色。一方面,劳动的目的是要满足个人的需要,这是劳动作为手段的天然使命;因而另一方面,劳动本身并未得到黑格尔的真切关注,因为它在其理论设定中是要被享受扬弃的。在需要与享受的辩证法中,劳动或劳动的消极方面显然是黑格尔的一个破绽,而它也正是黑格尔市民社会辩证法的断裂点。

在市民社会的辩证法中,黑格尔将劳动和需要的满足指认为一对相互依赖和相互关系的活动,他说:“主观的利己心转化为对其他一切人的需要得到满足是有帮助的东西,即通过普遍物而转化为特殊物的中介。这是一种辩证运动。其结果,每个人在为自己取得、生产和享受的同时,也正为了其他一切人的享受而生产和取得。”(同上,第239-240页)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的这种“劳动——享受”的逻辑建立在等价交换的基础之上,是一种理想化或者说是一种抽去现实的残酷剥削的精神建构。当一方不劳动而享受他人的劳动成果时,或者说当一方劳动而不能享受其成果时,这种辩证运动就只能是一种想象。这也就是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第1手稿中所论述的异化劳动,他从当时国民经济的事实出发指出:“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的产品的力量和数量越大,他就越贫穷。工人创造的商品越多,他就越变成廉价的商品。物的世界的增值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马克思,第51页)当然,无论是工人与劳动产品的异化,还是工人在劳动过程中的异化以及人的类本质的异化,或者是人与人之间的异化,事实上马克思所反驳的正是黑格尔这种“劳动——享受”的市民社会辩证法,即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劳动者在劳动中得到的并不是享受,而是处于一种全面异化的状态。换句话说,在黑格尔那里,劳动者在市民社会的辩证法中既是劳动的手段,又是享受的主体,而在马克思的批判中,劳动者仅仅是劳动手段。无疑,这是黑格尔市民社会辩证逻辑的断裂点,同时也是被马克思攻击的最为猛烈之处。

对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辩证法而言,劳动是市民成为这个社会成员的中介,人们通过劳动这个中介得以相互承认。这种相互承认需要在分工和等级的界面得以实现。正如黑格尔所言:“个人只有成为定在,成为特定的特殊性,从而把自己完全限制于需要的某一特殊领域,才能达到他的现实性。所以在这种等级制度中,伦理性的情绪就是正直和等级荣誉,这就是说,出于自己的决定并通过本身的活动、勤劳和技能,使自己成为市民社会中某一个环节的成员,使自己保持这一成员的地位,并且只是通过普遍物的中介来照料自己的生活,以及通过同样的办法使他的意见和别人的意见都得到承认。”(黑格尔,第245-246页)在这段话中,黑格尔实际上阐述了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个人只有介入劳动的分工当中,即把自己限制于需要的某一特殊领域,才能具备市民社会成员的资格。也即是说,处于分工中的个人才是市民社会的定在;二是黑格尔以正直、等级荣誉来遮蔽处于不同分工中的劳动者的现实状况,使劳动阶级即靠本身活动、勤劳和技能维持生存的劳动者阶级成员获得一种廉价的相互承认。对此,马克思肯定黑格尔在国民经济学的立场上对劳动分工和社会等级的积极认识,但是不满于黑格尔把这种认识当成一种既定的必然性,以至于他要用司法、警察和同业公会来维持这种基于分工的等级划分。司法保护了私人占有,但是它也将人们局限于某一特定领域;警察和同业公会确保了等级内部的稳定性,但是也阻碍了等级之间的流动性。马克思批判道:“‘市民’,即具有同普遍东西对立的特殊利益的人,市民社会的成员,被看作‘固定不变的个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4页)这种个人的固定性显然来源于黑格尔对分工的过分理解,即他没有充分理解分工所导致的劳动异化结果。基于此,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德意志意识形态》,以至在后来的《资本论》中都深刻地批判了现代分工对人类解放的限制性。此外,马克思批判了市民等级的确定性。他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便提出了无产阶级话语,尽管他当时对无产阶级的内容并无实质性的阐释,但是至少表明他看到了黑格尔市民等级中的不确定因素,即无产阶级。这种导致未来社会变革的不确定性等级既来源于对私人占有的重新认识和更高级的承认,更来源于对劳动及其劳动者自身的重新认识。在这个意义上,卢卡奇后来写作《历史与阶级意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研究》完全可以被看作是他那个时代最为“马克思”的作品了,他无疑是真正理解了马克思辩证法的实践特质,在劳动、阶级意识与历史辩证法之间建构起一种理论与时代交相辉映的联系。

劳动的消极方面使得黑格尔完美的市民社会辩证法逐渐暴露出它的时代局限性和逻辑断裂性。马克思这一敏锐的发现,在为他批判黑格尔提供新视角的同时,也为他自身重新认识市民社会辩证法找到了思想的坐标。

三、马克思对市民社会辩证法的重新认识

阅读过《巴黎手稿》的细心读者会发现,“市民社会”一词在那里几乎绝迹。我们知道,“市民社会”概念曾经引起马克思的极大兴趣,那么它的突然消失意味着什么?在望月清司看来,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已经放弃了“市民社会”概念。而正相反,“它表明了马克思那一不寻常的决心:要从一个对自己而言全新的角度,即‘国民经济学’——英国政治经济学——来重新获得自己早已在批判黑格尔时习惯了的那一‘市民社会’概念。”(望月清司,第37页)换句话说,马克思已经准备“放弃沾有黑格尔体臭的‘市民社会’(die 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彻底解读英国经济学所表象的‘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同上)然而,马克思的这个理论转向过程并没有想象的那样轻易,他没有依靠这样的“转向”来掩盖市民社会问题的复杂性。在之后的思考和论著中,马克思仍然不断返回到黑格尔的地基上来审视“市民社会”概念。换句话说,他必须要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进行彻底地批判,才能彻底“远离”黑格尔的“体臭”,才能完成改造黑格尔“唯物主义”辩证法这一任务。

在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辩证法中,“需要的体系”作为个别性的主观意志主要有两个本质规定,一个是所有权问题,另一个是福利问题。一方面,黑格尔通过“司法”这个特殊性领域使个人的所有权得到普遍承认。另一方面,福利作为需要体系的一个本质规定,它是外在于法这种东西的,因而需要被具有普遍性的领域所统摄,而这就需要通过警察和同业公会来实现。黑格尔认为在市民社会中,正义是一件重大的事情。但是,他所理解的正义和马克思所理解的正义显然不同,至少马克思是将正义与所有权问题联系在一起考虑的,而不是仅仅将增进个人福利作为正义的本质规定。在更为准确的意义上说,马克思是站在现代国民经济学批判的立场上来看待所有权、财富、分工、需要与享受等市民社会的基本要素。而这个所谓的现代国民经济学批判的支点便是对劳动消极方面的真切理解。

首先,市民社会“需要与享受”辩证法的重建。与斯密一样,黑格尔通过“需要——劳动——享受”的辩证法,找到了实现个体与社会或者说特殊与普遍的和解通道。但与此同时,黑格尔也认识到了需要的异常形态,他指出“需要并不是直接从具有需要的人那里产生出来的,它倒是那些企图从中获得利润的人所制造出来的”。(黑格尔,第235页)从后现代的消费主义视角来看,黑格尔的这个“灵光闪现”对于当时的思想界来说已经走得太远。马克思敏锐地看到了这一点,而且更为深刻地指出,在私有制的范围内,“每个人都力图创造出一种支配他人的、异己的本质力量,以便从这里面找到他自己的利己需要的满足。”(马克思,第120页)更为深刻的地方在于,马克思看到了需要的满足不再是黑格尔意义上的享受,而是一种支配他人的异己力量。从而在私有制条件下,黑格尔“需要——劳动——享受”的辩证法不再是一种肯定意义上的东西,它被马克思赋予了否定的意义,因为归根结底私有制不懂得把粗陋的需要变为人的需要。这种粗陋的需要与需要的殊多化和细致化相关。黑格尔认为,“社会状况趋向于需要、手段和享受的无穷尽的殊多化和细致化”(黑格尔,第237页),并且他指出这种细致化的过程像自然需要和高尚需要之间的差别一样没有质的界限。然而,在马克思看来,“一方面所发生的需要和满足需要的资料的精致化,另一方面产生着需要的牲畜般的野蛮化和最彻底的、粗陋的、抽象的简单化,或者毋宁说这种精致化只是再生出相反意义上的自身。”(马克思,第121页)这里的意思大致是说,在私有制条件下,粗陋的需要是精致的需要自身的产物,即一部分的精致化需要的满足以另一部分人的粗陋的需要为代价。简言之,二者像挥霍和节约、奢侈和困苦、富有和贫穷一样是可以画等号的。如果说有质的区别,那就是精致化的需要属于富有阶层的人们,而粗陋的需要则属于贫穷阶层的人们。这是马克思对当时市民社会的基本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说,市民社会中的享受,也只能看成是对别人劳动的挥霍,是资本对他人的统治罢了。从而享受也只是服从于资本,而享受的个人则服从于资本化的个人。于此,市民社会的“需要与享受”都应基于劳动与资本的关系才能得到建构。在此视野下,马克思的“资本——需要——享受”的异化辩证法比黑格尔的“需要——劳动——享受”的理想辩证法要更为深刻的把握了那个时代市民社会的特征。

其次,对所有权的批判,积极扬弃私有财产实质上是对劳动消极方面的扬弃。黑格尔认为,“在市民社会中,所有权就是以契约和一定手续为根据的,这些手续使所有权具有证明能力和法律上效力。”(黑格尔,第258页)比如,我占有某物,它是在无主状态下被我占有的因而成为我的所有物,但这种占有还必须经过承认和设定才能作为我的。那么什么是黑格尔所指的“物”呢?他指认的所谓物是一般意义上的,即一般对自由来说是外在的那些东西,甚至包括我的身体生命在内。一方面,这种将占有的对象看成是外在于人本身的东西,显然不能得到正在从事国民经济学批判的马克思的认可。在笔记本Ⅲ的“私有财产和劳动”部分,马克思指出“私有财产的主体本质,作为自为地存在着的活动、作为主体、作为个人的私有财产,就是劳动”。(马克思,第73页)他指出正像路德扬弃了外在的宗教笃诚一样,财富或私有财产的这种外在的、无思想的对象性也将被扬弃,无论是在重农学派眼中,还是在现代工业的视域中,一切财富都是劳动的财富,这样一来财富的主体本质就已经被移入劳动中。另一方面,黑格尔以“契约”和“手续”使所有权具有法律效力,事实上正是把私有财产当作一种现成的“物”来看待,即把私有财产当作前提,他没有对私有财产本身加以思考。在对这个前提加以考察的情况下,即将劳动视为私有财产的本质时,所谓对物的占有其实正是对人自身劳动能力及其结果的占有,所以黑格尔的“人格权本质上就是物权”倒过来说也是正确的,即“物权本质上就是人格权”。我们必须承认,这一观点对马克思的影响是积极而深刻的,这也正是马克思据理力争的东西。因为在他看来,“对私有财产的积极的扬弃,作为对人的生命的占有,是对一切异化的积极的扬弃,从而是人从宗教、家庭、国家等等向自己的人的存在即社会的存在的复归。”(同上,第82页)如果私有财产在黑格尔“司法”的保护下成为一种永恒的存在,那么马克思的扬弃便是一种非法侵害他人所有权的行为,是一件不正义的事情。表面上看,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分歧是由于采取不同的私有财产扬弃方式而导致的,但实质上是由他们对所有权和私有财产本质的不同理解而造成。简言之,在马克思那里,扬弃私有财产是扬弃异化劳动本身,是扬弃劳动的消极方面,是将人的生命占有还给人本身,是一种彻底的解放。

在此,我们以讨论马克思和黑格尔对劳动消极方面的不同理解为契机,获得了马克思批判黑格尔市民社会辩证法的新印象:一是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辩证法得益于他对劳动的理解,但也蕴藏着内在的风险,即马克思认为他根本没有看到劳动的消极方面,或者说没有理解劳动的消极方面在市民社会结构及进程中的真切意义;二是对于整个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辩证法来说,劳动的消极方面是其断裂点,其要旨在于“需要——劳动——享受”这一市民社会辩证法基础部分的撕裂,它通过马克思对劳动消极方面的批判而获得揭示;三是事实上正是借助于这种批判,马克思在国民经济学批判的视野中重建了自己对市民社会辩证法的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说,马克思在黑格尔只是意识到了问题的地方,却发现了新的天地,顺势开启了通往共产主义的思想阀门与革命按钮。

注释:

[1]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的第246节谈到“市民社会的这种辩证法”,就是根据市民社会的原则,即在利己主义的原则和需要与需要的满足对等的原则下,无论是通过占有过剩财富,还是增加生产,都不能防止过分贫困和贱民的产生,即市民社会活动的悖论。关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辩证法概念,我们将在后文中加以阐释。

[2]如果要把这《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的相关部分和《法哲学原理》的“需要的体系”一节做一个对照阅读的话,那么“私有财产与需要”及紧接着的“增补”部分对应于“需要及其满足的方式”,“分工”部分对应于“劳动的方式”,而“私有财产与劳动”则对应于“财富”。

参考文献:

[1]邓晓芒,1998年:《思辨的张力——黑格尔辩证法新探》,湖南教育出版社。

[2]黑格尔,2009年:《法哲学原理》,范扬等译,商务印书馆。

[3]卢卡奇,1963年:《青年黑格尔》(选译),王玖兴译,商务印书馆。

[4]马克思,2000年:《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人民出版社。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002年,人民出版社。

[6]望月清司,2009年:《马克思历史理论的研究》,韩立新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哲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