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来华专家的实际待遇

作者:沈志华    发布时间:201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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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为聘请苏联专家所支出的费用主要分为三个部分:一是专家本人的在华工资,二是专家在华工作和生活的补贴费,三是为弥补专家原单位损失而付给苏联政府的补偿金。

公安部苏联总顾问的工资高于部长罗瑞卿

尽管在有关苏联专家待遇的协定中确定的原则是专家工薪水平与中国同等人员保持一致,但从实际情况看,中国政府规定的苏联专家在华工资从一开始就普遍高于中方同等人员的工资。

据1952年2月18日陈云、薄一波、李富春关于临时来华苏联专家工薪标准问题给周恩来的报告所说,在中国长期工作的苏联专家,其工薪待遇按照协定与中国当地相当职务和能力的专家现行工薪一致,但实际上支付给他们的工薪是高于国内标准的。除了与现在专家的标准一致向苏联政府支付补偿金外,报告根据长期在华工作苏联专家的工资标准制订了临时性技术援助专家的工薪,并按照当时计算工资的工作分值,将其工薪标准分为七级:一级设计总工程师,2900分;二级设计组负责人,2800分;三级设计组工程师,2600分;四级主任工程师,2300分;五级工程师,2000分;六级主任工程师,1600分;七级技术员1500分。作为对比,这里举出1954年6月25日政务院颁发的中国各级行政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包括补贴在内):国家主席、副主席4280分,政务院总理、副总理3580分,部长级平均1852.5分,司局长级最高1470分;一级工程师最高1360分,一般技术员最高560分。按分值标准计算,苏联专家的平均工资水平(约2243分)远高于中国部长的平均分值,而苏联最低级技术员的工资水平(1500分)则超过了中国一级工程师和司局长的最高分值。实际情况也确实如此,据笔者了解,公安部总顾问伊万诺夫的工资就比罗瑞卿部长的工资高。

根据苏联专家М.А.克洛奇科回忆,上世纪50年代中期,大多数在中国的苏联专家月工资为520-540元。克洛奇科来中国前是苏联科学院化学研究所实验室主任,每月工资5000卢布(相当于熟练工人工资的5倍),到中国后这笔工资照发,每月还能在中国领到530元人民币。而对于专家的实际开销来说,这笔工资更是中国科技人员无法相比的。克洛奇科自己的经验是,这530元工资的开销,大约110元买食品,60-70元买衣服,30元用于洗衣、订阅报纸、购买书刊和其他花销,每月大约还剩300元。当然也有不同的情况。笔者听到这样一个故事:1955年,有一位苏联专家直接给周恩来写信,说他在北京生活有困难,每月发给他的薪金不够用。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调查。结果是,大多数专家收入远远高于支出,生活拮据的只是极少数子女多的专家,如那位写信的专家就带了夫人和4个孩子来中国。即使如此,周恩来还是提出,无论如何,决不能亏待苏联专家。于是,外国专家局提出了一些方案,如增加工资、发放困难补助等。但总顾问阿尔希波夫得到消息后,表示不需要这样做,并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在于苏联有关机构选派专家时考虑不周,与中方没有关系。

中国人的待客之道和感激之情

上述苏联专家的工资水准,还省略了一个因素,也就是中国政府为苏联专家支付的第二笔费用,即中国人员(高级干部除外)的工资一般包含了个人的所有开销,而苏联专家的工资中尚未包括其日常生活费用——这些开支都是由中方另行负担的。

例如,根据1950年10月25日关于苏联专家派遣到中国担负技术援苏联专家、顾问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工程学院合影INRETROSPECT回顾助之付款条件协定的补充规定,在中国工作的苏联顾问、教授和技术援助专家均应缴纳房间清洁费与卧具费,但1953年10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秘书厅通知:专家住宿房间的清洁费及卧具费一律停收。此外,有些苏联专家由于携带眷属较多,收取这项费用就增加了他们的负担。为了在这个问题上统一对待外国专家,规定从1957年2月起对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一律免收房间清洁费和卧具费。

此外,1953年10月23日政务院还规定:经有关机构批准在中国境内休假或避暑的专家,其往返一次的车船费由政府开支,不向专家本人收费(但专家眷属或专家个人周末临时到避暑地休假或探亲者其车船费用由本人自付)。另规定:除专家出差的交通费和医药费(包括住院费及住院期间伙食费)仍按实报销外,将专家的出差费(包括途中伙食补助费及住勤费)由原定每人每天人民币3万元改为4万元,专家回国时赠送纪念品的开支标准由过去规定的总值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限额提高为80万元(编者注:1955年实行币制改革,新币1元等于旧币1万元)。欢送专家宴会的开支标准,也较以前有所提高。1955年9月12日国务院又专门对医疗费和镶牙费问题发出补充通知:“一、专家或专家眷属门诊医疗医药费由我方支付。二、专家或专家眷属住院期间的住院费、医疗与医药费由我方支付,饮食费用由本人自付。三、专家或专家眷属镶牙的医药费和手术费由我方支付,镶牙的材料费由本人自付。”

1955年12月国务院通知,因过去苏联专家经费预算标准偏高,故需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日常费用标准平均每位专家每天规定为:招待费(节日宴会费、礼品和纪念品费等)0.5元,文娱费(书报购置和文娱、体育所需费用)0.25元,住宿费(租金、家具、房屋修缮、煤火费、水电费、卫生杂品费和服务人员工资)13.5元,交通费(油料消耗、汽车维修、司机工资及管理费用)7.5元。此外还有由财政部统一支付的专家医疗费和警卫费用等等。如此算下来,这笔费用(每人每月超过652.5元)大约相当于专家平均工资的两倍。况且,实际开销往往是难以计算的。仍以公安部为例,那里共有苏联专家30多人,每人配备一部专车,一个翻译。所有专家都住在原恭王府(现公安部宿舍)院内,每人一栋单独住宅,有4-5个警卫日夜守卫。据说,那时为专家服务的编译处用钱非常方便,只要说明是为专家开销的,从来都畅通无阻。

不过,这里必须说明,这些超过中苏协定给予专家的优厚待遇并非出自苏联方面的要求,而是中国人的待客之道或感激心情的表现。笔者在俄罗斯档案中看到了这样的文件:1951年8月20日的联共(布)中央政治局会议专门讨论了苏联专家在中国的工作条件问题。据苏联外交部第一远东司反映,在华工作的苏联专家有些开支超过了有关规定,因为这些开支是苏中1950年3月27日协议所规定的服务项目中没有的,而且是由中方承担的。联共(布)中央政治局责成由外交部维辛斯基、军事部索科洛夫斯基、外贸部缅什科夫等人组成委员会,并限期3天向联共(布)中央政治局提交建议。决议强调,“停止给在中国工作的苏联专家增补任何内容的开支”。

9月1日,根据该委员会的建议,联共(布)中央政治局再次做出决议,委托外交部派第一远东司司长库尔久科夫同志前往中国,责成其就地采取必要的措施,取缔上述指明的开支,并把所采取的措施的内容向联共(布)中央通报。该决议的执行情况不得而知,但这一情况至少可以说明,苏联政府并不赞成给予专家超过规定标准的待遇,特别是这些开支是由中国政府负担的。

给苏联政府的补偿金

中方为专家支出的第三笔费用是给苏联政府的补偿金。1950年协定规定补偿金为每人每月1500-3000卢布,1957年12月28日双方政府签订了关于互派专家的新协定,其中对于双方派遣专家规定了对等的条件,并详细规定了补偿金的标准,拉开了支付标准的档次,即咨询专家2400卢布,总工程师2200卢布,主任工程师2000卢布,工程师1700卢布,技师和工长1300卢布,熟练工人900卢布。考虑到为苏联提供技术援助和其他服务的中国人员大大少于苏联来华的专家(根据中苏科技合作委员会决议,1958-1960年到苏联参与共同研究和提供援助的中国专家只有3人),应该说这一协定主要还是为苏联专家制订的。从总体上看,新协定降低了补偿金的标准。

上述情况表明,苏联专家来华工作的收入是丰厚的。据接受凯佩尔教授采访的专家本人反映,尽管很多人最初来到这个陌生的国度时有些不情愿,甚至是迫于政治压力,但几乎没有人在以后的日子里对此感到后悔。原因之一就是中国政府对他们在华的工作给予了很好的补偿,有些人得到的实际报酬至少是其平常在苏联工资的5倍。

当然,如果说苏联专家的待遇优厚、工资偏高就是大国沙文主义的表现,就不符合平等的原则,不免有些言过其实,也不尽合理。首先,从客观上讲,无论付出怎样的代价,大批专家来华最终受益的是中国。毛泽东在与尤金谈话时承认,学习苏联,聘请苏联专家,首先还是对受援国有利。其次,对于到苏联学习和培训的中方人员,苏联实行的也是优惠政策。根据1951年12月6日关于中国公民在苏联进行生产技术实践的条件的协定,中方只需向苏联支付讲课费和指导者工资的10%-20%。根据1952年9月1日关于中国公民在苏联高等学校学习的协定,中方仅需向苏联政府支付书本费、公用事业费和助学金的50%。最后,按苏方的计算,苏联收取的费用大大低于各种科学技术援助的国际价格水平,中国支付援华苏联专家的补偿金只是国际标准的1/3-1/4,而支付培训中方人员的费用则只是国际标准的1/6。此外,苏联还向中国无偿提供了大量科技文件和图纸(中方只需支付复制费)。仅从1954年10月签订《中苏科学技术合作协定》至1959年初,苏联便无偿地转交给中国1100套工业企业及其他建设项目的设计资料,3500套制造各种机器设备的图纸,950套技术资料和2950个专题的各种技术说明书。苏联方面给予的大量优惠政策,无疑将减少相当一部分中国经济建设的开支,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抵偿了在专家方面的开支。所以,在讨论这个问题时,研究者不能只盯住单方面的开支不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