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MEGA2重新理解马克思有关国家的学说

作者:欧阳英    发布时间:2012-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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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以来,人们对于马克思国家学说的理解,主要源自于列宁的著名定义——“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器,是迫使一切从属的阶级服从于一个阶级的机器。”(《列宁选集》第4卷,第33页)近期,通过仔细研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历史考证版2)(Marx/EngelsGesamtausgabe,简称MEGA2),重新梳理马克思国家学说发展史,笔者逐渐认识到:马克思的国家学说不仅仅与阶级相联系;作为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这一国家学说的理论基础是新社会观,它的理论原则是“社会决定国家”,它的理论创新是指出国家与阶级之间的内在联系,它的理论走向是倡导最终实现无冲突的和谐社会。以上只是笔者的一窥之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新社会观的建立

从还原思想发展史的角度来看,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是马克思早期所从事的重要的政治理论工作,其意义在于帮助马克思认清了德国国家哲学、法哲学以及德国国家本身的本质;但在其中马克思并没有建立起属于自己的完整国家观与社会观,写于1843年夏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只是马克思认识国家与社会本质的重要起点。从建立新社会观的角度来看,《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是马克思思想的重要转折点,在此他提出了“人是类存在物”、“个人是社会存在物”(MEGA2,\2,pp.240-241)等醒目的观点。而在写于1845年春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更进一步指出:“费尔巴哈把宗教的本质归结于人的本质。但是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0页)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一论点的提出,尽管只是出现在一个简短的提纲中,但是作为一种具有结论性的话语,它是马克思新的社会观正式登场的重要标志。

在马克思之前社会契约论极为盛行,因而马克思社会观创立初期有一个清理传统社会契约论的过程。在他的早期论战性著作《论犹太人问题》中,可以看到对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关于政治人的抽象论述的肯定(cf.MEGA2,\2,p.162),以及对于霍布斯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awarofallagainstall”)这一著名论断的反复提及。(ibid,p.150)不过需要强调的是,马克思虽然重视社会契约论,但却通过重新认识人的社会性本质,超越了传统的有关社会契约论的认识,直接进入到一个崭新的社会观领域。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写道:“社会性质是整个运动的普遍性质,正像社会本身生产作为人的人一样,社会也是由人生产的。活动和享受,无论就其内容或就其存在方式来说,都是社会的活动和社会的享受。”(MEGA2,\2,p.267)在这里,马克思实际上以抽象的方式告诉人们,正因为社会不仅生产作为人的人,而且自身也是由人生产出来的,所以社会反过来也可以说是人的存在方式本身。这就是说,在人与社会之间存在着直接同一关系,即有了人便有了社会,而有了社会也便有了人。简言之,马克思新社会观的核心内容在于:社会对于人类来说具有最本源的存在意义,它是伴随着人的存在而出现的;人类不需要如霍布斯、洛克、卢梭等所认为的那样,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来完成建立社会的工作。

二、“社会决定国家”原则的确立

在马克思之前,黑格尔在国家观上提出了“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架构,认为国家不是维系和完善自然状态的工具,而是对市民社会的保护。(参见邓正来等编,第178页)不过,为了超越黑格尔,马克思积极确立了“社会决定国家”的原则,这确保了自己的国家观真正建立在新社会观基础之上。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写道:“现代的‘公法状况’的基础、现代发达的国家的基础,并不像批判所想的那样是由特权来统治的社会,而是废除了特权和消灭了特权的社会,是使在政治上仍被特权束缚的生活要素获得自由活动场所的发达的市民社会。在这里,任何‘特权的闭塞’既不和别的闭塞对立,也不和公法状况对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48页)由此可见,对于马克思来说,决定现代国家的是市民社会,而且这种市民社会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而是使在政治上仍被特权束缚的生活要素获得自由活动场所的“发达的市民社会”。

在《评一个普鲁士人的〈普鲁士国王和社会改革〉一文》中,马克思解释说:“从政治的观点来看,国家和社会结构并不是两个不同的东西。国家就是社会结构。如果国家承认社会弊病的存在,它就认为社会弊病的原因或者在于任何人类力量都不能消灭的自然规律,或者在于不依赖于国家的私人生活,或者在于从属于国家的行政管理机构的不妥当措施。”(MEGA2,\2,p.455)从这一论述中可以看到,通过承认“国家就是社会结构”,马克思使“社会决定国家”这一基本原则有了一种新的阐释方式。当马克思强调“从政治的观点来看,国家和社会结构并不是两个不同的东西”时,他已将国家的建立完全地奠定在社会结构的基础之上。在他看来,国家从根本上说是缺乏独立完整的存在意义的,它只是依附于社会结构的一种存在,是适应社会结构发展需要的必然结果。

三、等级、阶级与国家

如果说通过揭示“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霍布斯开启了社会契约论发展史的话,那么,马克思则通过区分等级与阶级,积极揭示出社会中存在着“阶级反对阶级的斗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94页),从而创新性地回答了国家与阶级之间的内在联系。

起初,马克思并没有对等级和阶级进行严格的区分。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针对“德国解放的实际可能性到底在哪里”这一问题,他这样回答道:“就在于形成一个被带上彻底的锁链的阶级,一个并非市民社会阶级的市民社会阶级,形成一个表明一切等级解体的等级,形成一个由于自己遭受普遍苦难而具有普遍性质的领域,最后,在于形成一个若不从其他一切社会领域解放出来从而解放其他一切社会领域就不能解放自己的领域,总之,形成这样一个领域,它表明人的完全丧失,并因而只有通过人的完全回复才能回复自己本身。社会解体的这个结果,就是无产阶级这个特殊等级。”(MEGA2,\2,pp.181-182)在这里,马克思将等级与阶级等同起来,而且对于他来说,无产阶级只不过是一个“特殊等级”。

但是,当马克思撰写《哲学的贫困》时,情况发生了变化,他已开始把“等级”和“阶级”区别开来:“劳动阶级解放的条件是要消灭一切阶级;正如第三等级即市民等级解放的条件就是消灭一切等级一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94页)后来,恩格斯在为《哲学的贫困》1885年德文版所加的注中补充说:“这里所谓等级是指历史意义上的封建国家的等级,这些等级有一定的和有限的特权。资产阶级革命消灭了等级及其特权。资产阶级社会只有阶级,因此,谁把无产阶级称为‘第四等级’,他就完全违背了历史。”(同上)从恩格斯上述补充中我们更深入地看到,对于马克思与恩格斯来说,只有在资产阶级社会中才存在着消除了“等级”身份的较为纯粹的“阶级”,也就是说“资产阶级社会只有阶级”;在资产阶级社会之前,阶级关系实际上受到了等级身份的遮蔽,换句话说,那时等级身份是作为阶级关系未展开的形式出现的。

当然,正因为资产阶级社会只有阶级,所以反过来说,这一点不仅帮助马克思与恩格斯充分认识了阶级的本质,而且还帮助他们看清了阶级斗争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在马克思那里,阶级最初被定义为一种社会关系。在马克思的分析中,离开了无产阶级资产阶级是不能存在的。将阶级与等级区分开来,在马克思阶级斗争认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从本质上说,正因为马克思最终区分了阶级与等级,完成了将阶级概念从等级概念中剥离出来的工作,因而他能够从纷繁复杂的社会中看到阶级的存在以及阶级斗争的本质,从而能够深刻地揭示出社会发展与阶级斗争之间的内在联系,并且由此深入地揭示出国家与阶级之间的联系。

产生于社会劳动抑或经济过程中的任何阶级,起初都是社会组织,是“社会阶级”(不是国家阶级,亦可称为社会阶层);一个阶级和另一个阶级的关系,不同阶级成员之间的关系,从其普遍性来看,是一种社会关系,不是国家关系。然而,国家将社会阶级的组成作为国家制度用法律固定下来,并赋予某些阶级以特殊的政治权利和义务,亦即建立了国家的“等级制度”。确切地说,从社会阶级中最初涌现的是由国家加以确立的“等级”,然后才在等级的基础上涌现出由国家加以确立的“阶级”,而后者的确立也便意味着现代国家的诞生,其所确立的阶级也就是消除了等级身份的“资产阶级”。由此看来,从一个侧面出发,我们可以说等级是从“阶级”之中产生出来;但从另一个侧面出发,我们又可以说“阶级”是从等级中产生的。不过应当看到的是,尽管是同一个概念,前一个“阶级”概念与后一个“阶级”概念在内涵上却有着值得注意的本质性区别:前者是指社会阶级,所体现的是一种社会性;而后者则是指国家阶级,所体现的是一种国家性。但是,它们却共同构筑了阶级斗争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中的推动作用。需要指出的是,在马克思那里,一方面是从普遍意义上承认阶级的存在,因此积极提出:“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同上,第272页),但是另一方面他也特别强调了资产阶级作为国家阶级的特定意义,因而明确指出:“因为资产阶级已经是一个阶级,…….所以它必须在全国范围内而不再是在一个地域内组织起来……”(同上,第132页)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写道:“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同上)在这里,马克思清楚表达了国家是统治阶级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工具的看法。但是,在该书中他又说:“目前国家的独立性只有在这样的国家里才存在:在那里,等级还没有完全发展成为阶级,在那里,比较先进的国家中已被消灭的等级还起着某种作用,并且那里居民的任何一部分也不可能对居民的其他部分进行统治。”(同上)由此可见,进一步看,对马克思来说,国家与阶级之间实际上并不构成直接同一的关系。在马克思眼里,当等级还没有完全地发展成为阶级之前,国家是可以具有某种独立性的;但是,一旦等级完全地发展成为阶级,那么国家的独立性就不可能存在,在这个时候它才会真正成为“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

准确地说,在马克思那里存在着两种国家形式:第一种是“等级还没有完全发展成为阶级”的国家。这种国家具有某种独立性,而且还可以说,尽管是国家,但此时的国家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资产阶级国家之前的国家都属于这种性质的国家。第二种是等级已经完全发展成为阶级的国家,如资产阶级国家。在这种国家里,国家是不存在独立性的,也就是说,国家只是统治阶级实现其利益的工具。马克思指出:“现代国家是与这种现代私有制相适应的。现代国家由于税收而逐渐被私有者所操纵,由于国债而完全归他们掌握;现代国家的存在既然受到交易所内国家证券行市涨落的调节,所以它完全依赖于私有者即资产者提供给它的商业信贷。因为资产阶级已经是一个阶级,不再是一个等级了,所以它必须在全国范围内而不再是在一个地域内组织起来,并且必须使自己通常的利益具有一种普遍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31-132页)如此看来,进一步说,对于马克思来说,只有资产阶级国家是等级已经完全发展成为阶级的国家,因此只有资产阶级国家是严格意义上的现代国家。当然,也正因为上述情况的存在,所以,对于国家与阶级的关系,我们不应该从绝对意义上加以理解,也就是说,不应该绝对地从阶级的角度出发来理解国家的存在及其意义。

前面提到列宁的国家定义,在其中阶级构成国家本质的核心内容。但是,从马克思本人之国家观发展史的角度来看,这种国家观最初强调的是国家由市民社会所决定。只是到了后来,马克思才强调了阶级与国家的关系。因此对于马克思来说,相对于国家与阶级的关系而言,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对于国家具有更为根本的意义。由此看来,从深层次上说,在对国家本质的认识上存在着一个重返马克思的问题:也就是说,我们只有真正从马克思出发,才能更准确地把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国家观的精神实质,看清社会对于国家的根本意义。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指出:“当阶级差别消失,所有的生产集中在整个国家的庞大联合体手里的时候,公共权力将会失去其特点。”(MarxandEngels,pp.505-506

在此,马克思特别强调了阶级消失与国家消失之间的内在关联,从而也进一步深化了关于阶级与国家关系的理解。不过,从后面的分析中我们将会看到,即使在国家消亡的问题上,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也是更根本的。

四、社会冲突、国家消亡与和谐社会

马克思与恩格斯都盼望国家消亡。恩格斯在为马克思《法兰西内战》的1891年单行本所写的导言中阐述道:“实际上,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而且在这一点上民主共和国并不亚于君主国。国家再好也不过是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中获胜的无产阶级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也将同公社一样,不得不立即尽量除去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直到在新的自由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有能力把这全部国家废物抛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页)由此可见,不论是马克思还是恩格斯都清楚意识到,社会并不是永远不能脱离国家的,它将会自动地向一种摆脱了国家强制的自由经济状态推进;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的调节作用几乎没有什么必要,社会可以将它承担起来。

摆脱了国家的社会能够独立存在,这一方面意味着国家的存在对于社会来说并不是一种必需,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国家的消亡对于社会来说并不就是一件坏事。而且所有这一切的发生,显然应是建立在社会已不再需要国家的基础上。社会不再需要国家的重要前提是,社会已经没有了对抗性的矛盾冲突。之所以这么说,一个最明显的理论依据就是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所表述的:“一个这样的社会,只能或者存在于这些阶级相互间连续不断的公开斗争中,或者存在于第三种力量的统治下,这第三种力量似乎站在相互斗争着的各阶级之上,压制它们的公开的冲突,顶多容许阶级斗争在经济领域内以所谓合法形式决出结果来。氏族制度已经过时了。它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之分裂为阶级所炸毁。它被国家代替了。”(MEGA2,\29,pp.105-106)按照恩格斯的解释,国家是作为氏族制度的替代物出现的,同时国家也是作为解决社会无法解决的对抗性矛盾冲突的第三种力量而出现的。由此来看,对于国家,人们一定要注意到它的存在与社会冲突之间的内在联系。也就是说,国家的存在本质上是由社会冲突的状态所决定的;倘若社会不再需要国家,只能说明这个社会已不再存在对抗性矛盾冲突,也已不再需要国家这第三种力量的支持了。

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指出:工人阶级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将用一个联合体替代旧的市民社会,这个联合体将消除阶级和阶级对立;同时,将不再存在所谓的政治权力,因为准确地说,政治权力是市民社会中对抗性的正式表现。(MarxandEngels,p.212

在这里我们看到的是,对于马克思来说,国家是作为“市民社会中对抗性的正式表现”而登场的,倘若出现了一个消除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联合体”以取代旧的市民社会,那么就意味着国家作为政治权力将会失去其存在意义。当然,更进一步说,上面论述也表明马克思在有关国家消亡问题上既与恩格斯基本相同,也与恩格斯略有不同。马克思如恩格斯一样明确肯定国家是会消亡的,甚至也主张国家作为政治权力是为了解决市民社会中的对抗性冲突而出现的;但与此同时,他还更深入地指出国家消亡以后所存在的是一个消除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联合体”,从而使人们对国家消亡后的社会状态有了具象了解。从整体上说,通过提出国家消亡学说,马克思实际上圆满实现了自己思想认识上的逻辑一致性,也就是说,从最初以确立“社会决定国家”这一基本原则作为起点,直至以肯定作为“联合体”形式而存在的社会将会替代国家作为终结,马克思始终坚持的是社会的本源意义。马克思明确强调消除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联合体所取代的是旧的市民社会,因此在他那里,终点意义上的社会是有别于最初决定国家产生的市民社会的。同时,就本质来看,消除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联合体真实体现出来的无疑就是社会已经消除了冲突并实现了和谐,因此进而言之,在马克思那里实际上已经有了建立和谐社会的理想。

原来人们一直强调马克思的社会理论以“社会冲突论”见长,但现在可以看到,从根本上说,当马克思积极主张国家将会自行消亡时,这既是他的“社会冲突论”的延续,也是他的“和谐社会”理想的起点。首先,之所以说是其“社会冲突论”的延续,是因为在马克思那里,国家的消亡只是社会冲突终结的一种必然表现方式,承认社会冲突是马克思国家消亡学说的基本认识前提;其次,之所以说是其“和谐社会”理想的起点,是因为对于马克思来说,国家的消亡所表明的是社会的对抗性矛盾冲突已不再存在,社会不再需要国家来帮助自己解决自己无法解决的矛盾,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反映出马克思已经充分认识到和谐社会是国家消亡的基本客观前提。

国家意志在形式上的普遍性、独立性,并不否定市民社会的关系结构对这种意志的实质内容的牵制性。尽管国家的出现是为了满足解决社会冲突的需要,但这只意味着社会冲突对于国家来说是其存在的必要条件,而并非充分条件。从马克思确立的“社会决定国家”原则中明晰可见的是,社会是国家存在的主宰,国家只是具体地针对社会冲突存在的附属品。就总体而言,一方面,从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中,我们可以深入地认识到社会冲突对于国家存在的重要意义;但另一方面,根据“社会决定国家”原则,我们却又需要充分地肯定社会本身对于国家的决定性作用。当前我国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正是对于马克思国家消亡学说的积极呼应:人类只有通过不断构建和谐社会,才能真正实现国家的消亡。

在直接参阅MEGA2中马克思《法兰西内战》原文之后,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对于马克思来说,重要的是当旧政权的纯属压迫性质的机关被铲除之后,那些由旧政权完成的合法职能应该不再由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机构加以执行,而是由社会自身的负责任的代理人(agent)来执行。(cf.MEGA2,\22,pp.140-141)在这里,马克思着力强调社会自身是能够解决国家消灭之后的管理职能的空白的。马克思认为国家的压迫性机器被打破之后,并不存在返回到国家更高一级的对经济的限制的可能性,所存在的只是社会从国家中解放出来,从而自己解决自己的管理问题。1995年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有关上面观点的中文译文是:“旧政权的合理职能则由僭越和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当局那里夺取过来,归还给社会的负责任的勤务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7页)其实,从整体上看这种译法是有缺陷的,因为对于马克思来说此时并不存在“夺取”的问题,存在的情况只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机器可以不再发挥管理职能,社会可以自己解决自己的管理问题。值得一提的是,“勤务员”这一译法也不准确,其英文原文agent应译为“代理人”,因为从“勤务员”这种译法中,人们很难看到agent所包含的委托关系,也就是说,这里存在着社会将合法职能委托给其认为负责任的代理人来执行的关系。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社会中人们的具体生活进行了美好的憧憬。他认为:“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活动范围,而是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使我有可能随自己的兴趣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这样就不会使我老是一个猎人、渔夫、牧人或批判者。”(《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85页)由于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带有统治色彩的职权国家已经消亡的社会,因此它的到来无疑也便意味着和谐社会的实现,甚至如同马克思在上面所生动描绘的那样,在其中,随自己的兴趣去做自己想做的事情是任何人都可以做出的自由选择。不过正是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又可进一步说,作为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和谐社会并不单纯的只是前面提到的国家消亡的基本客观前提,同时也应被视为国家消亡的结果呈现,也就是说,国家最终是通过自己的消亡,而让人类真正迎来和谐社会这样一个崭新的结果。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和谐社会的实现是与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的设想相一致的:无冲突的和谐社会既是共产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同时也是共产主义实现的最直观的表现形式和重要标志。

参考文献

邓正来等编,1999年:《国家与市民社会——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

《列宁选集》,1995年,人民出版社。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63年,人民出版社。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95年,人民出版社。

MarxandEngels,1975,CollectedWorks,VI,London.

Marx/EngelsGesamtausgabe,1978,1982,1990,Berlin:DietzVerlag.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