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宣言》中的法律思想及时代价值

作者:张红艳    发布时间:201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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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宣言》是科学社会主义的经典之作,其理论体系博大精深,内容丰富,涉及政治、经济、哲学、法律、教育、文化等各个领域,其中所揭示的法律思想深刻而独到,如果说《德意志意识形态》奠定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基石,那么,《共产党宣言》这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第一个纲领性文献所体现的法律思想就是马克思恩格斯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批判各种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法律思想的结晶。马克思恩格斯在这部纲领性文献中,批判了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全面阐释了资本主义的法律本质和法的内容的决定因素,并且对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的法律状况进行了科学的预设和构想。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路上,重温《共产党宣言》,深刻理解《宣言》中的法律思想,对指导我国坚持用“三个自信”,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价值。

  一 资产阶级法律的物质制约性和阶级意志性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从阶级对立、利益分裂和公共权力异化等方面阐述和剖析了资产阶级法律是一种独占社会财富的少数资产阶级利益的虚幻的法律共同体,体现的是资产阶级的物质制约性和阶级意志性。资产阶级在它自己创造的世界里,占有全部社会生产资料,而雇佣劳动者一无所有,失去了独立性和个性,依附于资本家而生存,只有交换价值,没有人的尊严,只有动物的本能,没有人性的自由,所谓的“自由,平等,博爱”全是自欺欺人,“资产阶级,由于一切生产工具的迅速改进,由于交通的极其便利,把一切民族甚至最野蛮的民族都卷到文明中来了……他迫使一切民族———如果它们不想灭亡的话—采用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它迫使它们在自己那里推广所谓的文明,即变成资产者。一句话,它按照自己的面貌为自己创造出一个世界。”[1]35-36这些证实了: 资产阶级利用其拥有的社会财富,强迫一切人服从他们的意志,服从他们的个性和自由买卖、自由贸易。为了更进一步揭露资本主义的法律本质,马克思恩格斯运用他们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阐明的法的一般原理更深层地解剖了资产阶级法律本质,指出资产阶级“把宗教虔诚、骑士热忱、小市民伤感这些情感的神圣发作,淹没在利己主义打算的冰水之中。它把人的尊严变成了交换价值,用一种没有良心的贸易自由代替了无数特许的和自主挣得的自由。总而言之,它用公开的、无耻的、直接的、露骨的剥削代替了宗教幻想和政治幻想掩盖的剥削。资产阶级抹去了一切向来受人尊敬和令人敬畏的职业的神圣光环,他把医生、律师……变成了它出钱招雇的雇佣劳动者。”[1]34 这段话,就如一柄锋利的解剖刀,一层一层解剖了资产阶级社会里法律、道德和宗教都被掩盖在资产阶级利益的虚幻的偏见里,这里,我们还洞察到: 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法的虚幻性中,始终把人性问题放到人的具体生活领域内,揭示了资产阶级表面上的交换平等掩盖的是利益失衡的机会,实质的不平等,因为生产资料集中和财富聚集在少数人手里。所以“原来的货币占有者作为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占有者作为他的工人,尾随于后……像在市场上出卖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来鞣。”[1]205这也证明: 利益失衡表现的将不只是某一个阶级在政体内法律话语权的丧失,而是劳动产品被统治和剥削,从而导致劳动的异化,最后使人也异化了。在这种一切异化的社会里,资产阶级极力维护产生异化的私有制,马克思恩格斯提出要消灭私有制,资产阶级就害怕了,惊慌了,反驳说: “私有制一消灭,一切活动就会停止,懒惰之风就会兴起。”[1]48 这话是何等的冠冕堂皇,马克思恩格斯一针见血地指出: “你们既然用你们资产阶级关于自由、教育、法等等的观念来衡量废除资产阶级所有制的主张,那就请你们不要同我们争论了。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1]48 马克思、恩格斯这段话更鲜明地揭示了法的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在资产阶级社会里,资产阶级掌握了一切,资产阶级的物质利益决定他们的政治利益,也决定他们的法律及其一切。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对资产阶级法的本质的深刻揭示,这是马克思、恩格斯在革命实践中对资产阶级及一切剥削阶级法律学说进行解剖和批判的结果。马克思恩格斯在《宣言》发表之前,就着眼于现实,探索法的本质,批判了黑格尔意志决定论、施蒂纳的权力决定论以及蒲鲁东的法律是经济的最高原因等法律观,马克思在早期的作品《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一文中探索发现: 本来应该是人民自由圣经、代表人民公意的法律,结果变成了“官方色彩”的政府一家之言,因为现实是“凡是政府的命令都是真理,而探讨只不过是一种既多余又麻烦的、可是由于礼节关系又不能完全取消的第三者”[2]113。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中又指出: 应然的状态是: “国家也应该把违反林木管理条例者看作一个人,一个和它心血相通的活的肢体,…… 而首先应该把他看作国家的一个公民”[2]255。而实际状况是,国家的规定“是对公民生活的一种粗暴的侵犯和侮辱,对每个公民都是令人恼火的无理取闹”[2]271。其实,马克思早就发现“政府—契约—人民”模式下的国家公民一体化、法律的形式统一和其实质道德的同一都没真实地实现,而只是虚幻的存在。这样,什么“大多数同意和自愿”、什么“同种和平等”、什么“公意消除分歧”、什么“成为自己的主人”,以及政府和道德的统一、政治国家和公共利益的统一等都只是形式下的存在,而实质性的虚无。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文,马克思分析道,只有在黑格尔式的逻辑学、理想主义、抽象认识和唯灵论意义上,才会有所谓国家的普遍的最终目的和个人的特殊利益的统一。他认为黑格尔是以政治国家统一的逻辑的而非现实性的东西为前提,于这个前提下,统一了共同利益与个人特殊利益乃至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矛盾和政治等级制度中的差别,于是便有了代表“普遍东西”、“普遍意志”和“国家目的”的王权、行政权和立法权等,并利用这些权力,使单一和特殊从属于“普遍”,从而也就有了同化了矛盾和差别的国家统一。但以现实的情况为出发点,虽然也有妥协和协商,统一不过只是二元论式的“混合”。因为总还是存在“特殊领域的私有财产和利益反对国家的最高利益———私有财产和国家之间的对立”[2]63。此外,马克思也还认为,法律力量不来自于其权力形式上的“硬性规定”和价值意义上的“天然权利”,而是社会需要。因为“社会的迫切需要将会而且一定会得到满足,社会必然性所要求的变化一定会进行下去,迟早总会使立法适应这些变化的要求”[3]231。这里揭示了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也预示着资产阶级的内在矛盾必将使资本主义走向灭亡,无产阶级走向胜利,无产阶级必将制定体现自己意志的法律。

二 人的自由发展的无产阶级法律观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通过对资产阶级社会矛盾的揭露和批判,揭示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和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他们谈到: 一切统治者,为了其自身的利益,总是用法律使整个社会服从他们发财致富的条件,无产阶级要获得自由和解放,必须废除资本主义的私人占有方式,废除保护和保障资本主义私有财产的一切,同时,要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建立代表广大人民意志真正平等而自由的法律。宣言指出:“各个世纪的社会基础,尽管形形色色,千差万别,总是在某些共同的形式中运动的,这些形式,这些意识形式,只有当阶级对立完全消灭的时候才完全消失”[1]51-52。这些意识形式当然包括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法律。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开篇写道: “一个幽灵,共产主义的幽灵,在欧洲游荡。为了对这个幽灵进行神圣的围剿,旧欧洲的一切势力,教皇和沙皇……德国的警察都联合起来了。”[1]30 这段话庄严地向全世界无产阶级宣布共产主义的力量已日益壮82 南华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3 年大,一切依靠旧法律统治的反动势力害怕了,全世界无产阶级要联合起来,用革命的暴力推翻反革命的暴力,用暴力炸毁构成官方社会的整个上层建筑,废除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资产阶级法律,夺取无产阶级政权,建立适应本阶级利益的真正法律,马克思说:“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正法律。”[2]176为此,马克思恩格斯所憧憬的无产阶级法律是一个真正体现自由的法律,即“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53 那么,怎样的途径才能达到体现无产阶级自由发展观的法律? 马克思恩格斯在《宣言》中,对各种社会主义有意和无意掩盖法的物质根源和阶级本质及资产阶级把“暂时的关系变成永恒的自然规律和理性规律的”法律思想的基础上,对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的法律构想从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等方面提出了十项措施,涉及五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从总体上讲,“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1]52 这里的民主就是新型的代表广大人民意志的民主。这一条为无产阶级指明了斗争方向,“每一个力图取得统治的阶级,如果它的统治就像无产阶级的统治那样,预定要消灭整个旧的社会形态和一切统治,都必须首先夺取政权,以便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最普遍的利益,而这是它在初期不得不如此做的”[3]38。也就是说,无产阶级要成为革命的领导阶级,在整个革命的运动中,就要代表大多数被压迫的工人阶级利益,工人阶级一无所有,他们没有自己的私利,在革命中,他们革命最坚决、最彻底,无产阶级要联合起来,推翻腐朽的资产阶级统治,建立自己的政权,工人阶级只有自己掌握了国家政权,上升为统治阶级,当家做了主人,才能制定代表自己利益的法律,才能有民主权利和自由,民主是个好东西,马克思谈的民主是真正体现人民意志的民主,而不是资产阶级的虚伪的民主。

第二,是消灭造成一切社会异化的祸根———“私有制。”“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1]45,因为私有制,在资本主义社会一切都异化了,资产阶级为了追逐自己的私利,在法律条文里写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无产阶级要获得解放只有从根本上消灭私有制,即采取剥夺、没收、废除资产阶级社会剥削人民的一切物质基础,将其收归国家所有,如征收高额累进税,通过拥有国家资本和独享垄断权的国家银行,把信贷集中在国家手里等等,在这个剥夺资产阶级的运动中,无产阶级失去的是锁链,获得的将是整个世界。

第三,发挥法律在社会生产力方面的保障作用。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为人类解放的斗争中,对广大劳动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特别予以关注,批判资产阶级法律是富人支配法律,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首先就要制定自己的法律,维护和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2]176,法律调整的的直接对象是人的外在行为,人要求生存权,要求现实的权利,一定是通过自己的行为进行的,所以,无产阶级要充分运用法律在推动生产力方向的保障和推动作用,组织开展社会大生产,增加社会物质财富,普遍开展义务劳动制,开展工农结合,消灭城乡差别,实现社会平等和谐,推动生产力发展。

第四,重视法律在教育方面的作用。马克思恩格斯憎恨资产阶级社会对儿童的摧残,提出对儿童实施公共的和免费义务教育,把教育同物质生产结合起来。马克思设想的无产阶级是为全人类谋福利的事业,要设身处地为为未来社会发展着想,制定保护儿童的法律,重视儿童的教育培养,实现儿童的健康而全面的发展。

第五,解放妇女和儿童。在资本主义社会,妇女和儿童是受压迫最深的,马克思恩格斯始终把妇女和儿童的解放放在整个人类的解放之中,要求消灭对妇女和儿童压迫的经济基础,从而消灭妇女被当作单纯生产工具看待的地位,消灭父母对子女的剥削等等,为此,马克思恩格斯写道: “不言而喻,随着现在的生产关系的消灭,从这种关系中产生的公妻制,即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卖淫,也就消失了。”[1]50 马克思恩格斯上述思想,是他们在当时社会历史条件下对未来社会法律的预设,有一定的远见性,为无产阶级争取解放找到了新的法律世界观。这也体现了他们提出的:“人的一切法律、政治、哲学、宗教等等观念归根到底都是从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从他们的生产方式和产品交换方式中引导出来的,由此便产生了适合于无产阶级的生活条件和斗争条件的世界观……现在这个无产阶级的世界观正在全球环行。”[4]全世界无产阶级正是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观指导下,建立了适合本国国情,体现本国人民全体意志的法律。

  三 《共产党宣言》中法律思想的时代价值

综上所述,正如恩格斯在1883 年序言中写到的: “贯穿《宣言》的基本思想: 每一历史时代的经济生产以及必然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的基础。”[1]9 正是在这一思想指导下,马克思在致力于人类解放事业中,在制定无产阶第4 期 张红艳: 《共产党宣言》中的法律思想及时代价值 83级行动纲领的《宣言》中,面对时代赋予的使命,在《宣言》中对资产阶级法的本质和资产阶级虚幻的法律共同体进行了揭露和批判,以及对无产阶级法律进行了构想,深刻领悟《宣言》中的法律思想,对指导我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就目前我国面临的国际和国内形势而言,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拥护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祖国统一的爱国者是国家的真正主人,我国的法律是体现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律,对此,制定和完善我国的法律时我们要立足于现实,一要以人为本,制定真正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二要正视矛盾,健全民主、自由、公平、正义的法律;三要着眼未来,建立适应国际社会新秩序发展的法律。

( 一) 以人为本,制定真正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马克思所处时代的法律是少数有产者的法律,体现的是少数剥削者的意志,因此,他们的法律是虚幻的共同体。同理,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中批判了鲍威尔等人的“精神”与群众对立的观点,指出了历史的活动是人民群众的事业[5]。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广大的人民群众掌握了国家政权,人民是国家的统治者和建设者,我国的法律体现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了保障人民的利益,国家在日趋多变的今天,制定和完善法律时,要着眼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着眼于人的解放,着眼于综合国力的发展水平,制定出体现对人的终极关怀的宽严相济的法律,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刑事和解和恢复性司法制度,体现了我国法制进程中的人本关怀的一大进步,司法实践中还有许多需要我们去调查研究的法律适用问题,如何合法、及时、准确适用法律,使法在适用中真正体现法的人本关怀的法的价值,这就要求国家制定的法律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英国近代思想家霍布斯谈到: “法律作为批准的法规,其用处不在于约束人民不做任何自愿行为,而只是指导和维护他们,使之在这种行为中不要由于自己的鲁莽意愿,草率从事或行为不谨而害了自己,正如同栽篱笆不是为了阻碍行人,而只是为了他们往路上走一样。”[6]这段话以精辟的哲理阐释了法律的准则,阐释了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体现的是尊重人、理解人,符合人的意愿,法律是引领人民走向自由的风向标,体现人本的法律人们会信仰、敬仰,从而发展自己。

( 二) 正视矛盾,健全民主、自由、公平、正义的法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发展的同时,发展中的矛盾也不断涌现,经济、政治、文化中的权力异化、贫富差距等问题同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的可承受的程度不相适应,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公民很少从发展的角度等理解法律所建立和维护的秩序,而把秩序仅仅理解为保证社会正常运转的消极秩序。另一方面,我国的法律在适用中,对引发社会矛盾的个案诉求不够重视,导致与现行社会发展不一致的上访人数日益增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完善及法制建设的发展,人们对社会的民主参与热情越来越高,对信息技术的发展带来的空余时间自由支配的发展愈来愈强烈,对社会的公平、正义的诉求希望能及时得到满足,既他们诉求共享社会发展所创造的成果,平等地参加各项社会活动,正义得到伸张。关于公平、正义,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哲学家和社会学家约翰·斯图亚特·穆勒有一段精典论述,他说:“我们必须假定,每个成年男子或妇女都能自由使用和发挥其体力和脑;生产手段———土地和工具在他们之间公平地分配,这样,就外界条件而言,任何人都处于同一起跑线上。也可以设想,在原先分配时就对自然的损害给予了补偿,并让身体虚弱的社会成员在分配上占些便宜,以取得平衡,但是,这种分配一经实施,就再也不受干预,个人要靠自己的努力和一般机缘来利用其所分配到的物品。”[7]这段话同马克思阐释的统一的法律实质虽有不同,但总体强调一点,对所有的人( 不论地位高低、贫贱富贵) 都适用同一规则,每个人都能在其生活领域按照设定的规则计算成本收益,自由而全面地发挥自己的才能,推动社会的发展。

( 三) 着眼未来,建立适应国际社会新秩序发展的法律

马克思以世界的眼光在《共产党宣言》中对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今天,世界贸易发展远远超出了马克思时代的复杂性、多变性、多样性,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任何不可能的事情变为可能,正如张文显、黄文艺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发展———十六大与法学理论创新》一文中提到的:世界不再是民族国家主宰一切的世界,各种次国家层次,跨国家层次和超国家层次的力量在世界舞台上迅速崛起,成为同民族国家分享世界治理权的行为主体。与此相适应,世界法律的发展会表现出愈来愈明显的非国家化、超国家化、标准化、一体化等84 南华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3 年趋势。这一发展趋势要求我们以全球视野和思维来思考我国的法律,即立足于本土又能与国际接轨,以利我国在国际经济发展中实现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的有机统一。推动国际社会建立正如乌尔比安给法下的定义一样: “诚实生活,不犯他人,各得其所”[8]的国际经济新秩序。中国人民一直在致力于这种新秩序的建立,但西方立场面对中国的崛起不断对中国制造事端,过去以我国的“人权”说事,今天以“中国威胁论”挑起领土争端,中国人民是爱好和平和民主的国家,从不对外扩张,但对自己受国际法保障的广阔疆域一定会寸土不让,任何强权想要拿走我们的一寸土地,那就是违背国际法和我国的国内法,因此,我们的法律完善在继承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精髓的基础上,要积极参与国际立法,让爱好和平的国家和国际公民,共同遵守全人类共同的法律,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

总而言之,“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2]176,国家在制定法律、法规时,要体现人民的意志和意愿,符合历史赋予的使命;公民在行使各项社会事务的权利时要像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记者招待会的开场白谈到的要忠诚于宪法、要敬畏法律,一切按规律办事,以最大的正能量造福人类社会。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2 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 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1 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 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3 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4] 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21 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548.

[5] 黄秋生,崔景明. 马克思本体论批判的逻辑进路[J].云南社会科学,2011( 3) : 102-105.

[6] [英]霍布斯:《利维坦》Ⅱ第30 节[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7] [英]约·穆勒. 政治经济学原理: 上卷[M]. 北京: 商务印图书馆,1991: 229.

[8] [意]彼得罗·彭梵得. 罗马法[M]. 黄风,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4-6.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