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健全协商民主

作者:陈家刚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4日    

人民民主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充分体现了我们党推进民主的智慧、信心和勇气。

“协商民主”的提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党和人民清醒的理论自觉,是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实践突破的结果。实践协商民主将使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更加全面、更加系统。协商民主能够通过对话、讨论等过程使立法和决策更科学、更符合实际;能够通过鼓励积极的参与、表达与倾听来培养广大群众对公共利益的关注,养成相互理解、宽容和妥协的民主精神;能够通过协商的程序设计有效制约行政权力的膨胀,防止公权力被滥用;能够通过公开的交流和协商,促进不同文化间的沟通与理解;能够平等、公正地对待社会的分歧与差异,建立社会信任。

在一个强调多元、尊重差异和多样的时代,在一个既有体制面临重重危机和挑战的时代,协商民主开启了人类探索民主理想的新历程。协商民主为人类的民主探索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考路径。在我国的民主政治实践中,存在着丰富的协商民主形式,如立法听证、政治协商制度、民主恳谈会、居民论坛、乡村论坛、议政会等。但在实践中推动协商民主制度,还需要我们更加明确地把握协商民主的理论内涵、基本价值以及实践基础,需要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积极推动协商民主实践,首先,要准确理解十八大的精神实质。第一,从性质定位上看,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第二,从实现路径上看,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依靠制度建设保证协商民主;第三,从制度渠道上看,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民主;第四,着重突出了人民政协的作用。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只有这样完整理解十八大报告精神,才不会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中偏废任何一个方面。

其次,要准确理解当代中国的协商民主。在当代中国,协商民主可以理解为一种民主治理形式,其中,不同的政治行为者,包括执政党、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社会各界,以及社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在进行涉及国家利益、涉及自身利益的各项决策时,能够通过制度化的、规范的平台和渠道,共同参与政治生活,通过平等对话、讨论、协商,在尊重权利和理性的基础上,形成共识,做出符合公共利益的合法决策。其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以权利为基础,以平等为前提,以对话和协商为手段,以达成共识为核心原则,以合法决策、促进公共利益为目标”。

复次,要将实践协商民主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整体格局中去理解。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不是孤立的,它必然与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密切联系在一起。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理解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为什么能够有助于实现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有助于实现民主监督并推进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透明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有助于促进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有助于公民社会的健康发展,有助于在实践中形成健康民主社会所需要的政治文化,形成一种宽容、理解、对话、倾听和理性的民主氛围。

最后,实践协商民主,关键在于制度建设。协商民主的发展,需要完善的制度构造,需要制度作保证。有了制度,有了规则,大家按照规则办事,平等协商才能够实现,协商结果才能够有效。只有这样,才能够避免“想协商就协商,没意愿就不协商”、“有时间就协商,没时间就不协商”的现象。健全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构造协商民主制度,不仅仅是为了完善制度文本,更重要的是形成权威性的规则,发展出具体的程序机制,并使制度能够在实践中运转起来。

民主是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奋斗目标。在积极推进竞争性民主发展的基础上,深入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是当代中国民主与法治进程的重要战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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