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政党制度的发展与宪政建设

作者:张文红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31日    

[内容提要] 稳定的政党体制有利于政府的稳定。战后以来,德国政党格局经历了从“两大一小”(亦称两个半)、“两大两小”到“两大三小”的发展。议会中的政党力量相对集中,朝野双方的权力分配也比较均衡,国内政治格局稳定。而《基本法》宪政体制、联邦议会中得票多数的政党执政、法治化的政党政治等因素构成了德国政治环境的典型特征。这种规范的民主和法治的环境决定了执政政党必须依法活动、依法执政,这是执政党能够长期、平稳执政的根本条件。

[关键词]德国政党议会选举基本法

德国实行多党制,其政党体制在战后经历了独具特色的从“两大一小”、“两大两小”到“两大三小”的发展。联盟党(基民盟/ 基社盟)和社民党这两个大党轮流执政,自民党(后来还有绿党)这样的小党则是大党不可或缺的执政伙伴。“一大一小”两党联合执政构成了德国战后民主政治的常态。执政党严格按照宪法,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治国理政。

一、德国政党概况

20世纪90年代以前,除了德意志党(Deutsche ParteiDP)等几个小党[i]在联邦德国成立初期曾经短暂地进入议会之外,能够长期稳定地获得5%以上选票而进入联邦议会的政党只有联盟党、社民党和自民党。在199010月两德统一之后举行的首次全德联邦议会选举中,有6个政党进入议会,它们是:德国社会民主党、基督教民主联盟、基督教社会联盟、自由民主党、联盟90/绿党以及民主社会主义党。此后的历次大选结果仍然是由这6个政党分享联邦议会的议席。各个政党的基本情况如下。

1 德国社会民主党(Sozialdemokratische Partei DeutschlandsSPD):简称社民党,是德国目前的执政党之一。德国社民党的前身是1869年成立的德国社会民主工党,该党于1875年同德国工运中的拉萨尔派“全德工人联合会”(1863年成立)合并。该党在纳粹时期被希特勒政府取缔而被迫转入地下,194510月重建。社民党的党员主要来自工人和职员,目前拥有大约60万名党员。

2 基督教民主联盟(Christlich-Demokratische Union DeutschlandsCDU):简称基民盟,也是德国目前的执政党之一。基民盟成立于二战结束后的194512月。该党政治倾向保守,党员主要是基督教徒,现有党员约58.4万人。该党分别于1949-1969年和1982-1998年执政。200511月,该党与社民党一道组成了德国战后第二个大联合政府。

3 基督教社会联盟(Christlich-Soziale Union in Bayern e.V.CSU):简称基社盟。该党于194510月成立,只在德国南部的巴伐利亚州(Bayern)设有组织,其活动范围也仅限于巴伐利亚州。该党自成立以来,一直是巴伐利亚州的执政党。基社盟现有党员约17.4万人,其成员约70%-80%是基督教徒,并且大部分为大企业主和中高级职员。该党代表着一些大财团、大银行、大企业的利益。

1947年以后,基民盟与基社盟结成姐妹党(Schwesterparteien),被称为联盟党(Union)。这两个政党在意识形态、政策政纲、组织架构和历史背景方面的差异微乎其微。二者都是基督教政党,主要面向基督教教派的选民。两党经常联合组成基督教联盟党参加竟选,并且在战后的历届议会中都是以组成一个议会党团的方式运作。两党除了在1980年和1998年的大选中共同推举基社盟主席施特劳斯、施托伊贝尔作为联邦总理候选人之外,在其余14届的议会选举中推荐的联邦总理候选人都出自基民盟。

4、自由民主党(Freie Demokratische ParteiFDP):简称自民党。该党成立于194812月。几十年来,自民党在德国政治舞台上一直扮演着“中间人”的角色,在联盟党与社民党这两大阵营之间起着“天平砝码”的作用,决定着竞争双方谁能执政。自民党主要代表中产阶级的利益,明确主张经济自由主义,其党员主要是中小企业主、自由职业者和一些官员,现有党员约6.7万人。该党在德国的政治光谱中居于右翼,是新自由主义的积极推行者。

5 联盟90/绿党(Bündnis 90/Die Grünen)。绿党(Die Grünen)崛起于1970年代末的联邦德国,最初是各种环境保护组织的联合体,于19801月建党。该党于19833月首次进入联邦议会,198512月在黑森州与社民党组成联合内阁。19935月,德国西部绿党与德国东部联盟90Bündnis 90)合并,组成联盟90/绿党。后者原为德国东部地区的生态政党,以反抗前东德统一社会党的党政权而闻名。该党在199012月两德统一后的首次议会选举中,由于惟一一次不受得票门槛的限制而赢得8席(得票率为1.2%)。绿党的党员主要是环境保护主义者、和平主义者、反核能者,现有党员约4.5万人

6、民主社会主义党(Partei des Demokratischen Sozialismus, PDS):简称民社党。该的前身是前东德的执政党——德国统一社会党,19902月改名为民主社会主义党,2005718改名为左翼党-民社党。德国统一之后,民社党难以在全德国范围内发挥作用,其影响和活动区域主要局限于东部地区,党员主要来自东部的工人、职员、教师、少量的官员和自由职业者。在1990年的大选中,民社党得益于5%门槛条款对新老联邦州有所区别的特殊规定而进入联邦议会。在20059月结束的第十六届联邦大选中,民社党和西部的“选举替代——劳动与社会公正”[ii]组成竞选联盟并获得8.4%的选票,成为议会第四大党。2007616,德国左翼党-民社党和“选举替代”在柏林合并,成立了新的“左翼党”。左翼党目前拥有7.1万名党员,其中民社党6万人,选举替代1.1万人,是德国的第三大党。

二、德国现行政党格局的形成

战后以来,德国政党格局经历了从“两大一小”(亦称两个半)、“两大两小”到“两大三小”的发展。要了解德国今天稳定的政党格局是如何形成的,就必须回顾自魏玛共和国以来德国政党发展的曲折历程。

1、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比例代表制

在魏玛共和国时期(1919-1933),德国政坛呈现出来的是一种“分裂的政党体制”。全国共有大小政党100多个,其中能够经常进入议会的有20多个。魏玛宪法将议会分为联邦议会和联邦参政院,在联邦议会的选举中,将全国作为一个大选区,各个政党在全国范围内按照比例代表制竞争议席。这种规定助长了弱小政党的力量,使得众多小党能够合法地进入议会并利用议会舞台逐步发展壮大。当时,联邦议会内通常有两三个大党和若干个小党,没有一个大党能够获得绝对多数,全部席位被十几个政党瓜分。德国社会民主党、德国共产党、德意志人民党、天主教中央党、德意志民族人民党和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纳粹党)等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主要政党。

由于各个政党都坚持本党的立场,政府在重大决策上很难达成一致,议会的立法功能因各党的意见分歧和相互争吵而削弱,政府因不能获得议会的稳定多数而频繁更替。从1918年到1928年,魏玛共和国更换了十届政府,每届政府的平均寿命只有1年。

魏玛共和国宪法比例代表制所包含的这种致命的“制度性缺陷”最终导致了极右翼的纳粹党于1933年上台。该党在1919年成立之后的最初几年中只不过是一个默默无闻的小党,但却得益于比例代表制而逐渐发展壮大。该党在1928年拥有党员10万人,到1931年党员人数就超过80万。在19309月举行的议会选举中,纳粹党得票率为18.3%,其议席由原来的12席骤增至108席,一跃成为国会第二大党;在19327月的选举中,纳粹党获得37.4%的选票,议席增至230席,成为国会第一大党;在19333月的选举中,纳粹党的议席增至288席,占全部议席的43.9%,加上其伙伴党民族人民党所获得的8%的选票,已接近52%。希特勒因此掌握了国会多数,开始了长达12年的纳粹统治时期。

2、二战后的混和选举制度

战后,为了避免重蹈魏玛共和国时期议会民主制失败的覆辙,德国从根本上调整了宪法和法律的内容。194891,由各州议会指定的65名议员及西柏林5位无表决权的代表组成了以康拉德·阿登纳为首的议会理事会,负责为即将成立的联邦德国制定《基本法》(Grundgesetz fü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议会理事会于19495852票赞成、12票反对、1票弃权通过了《基本法》,西方三国军事长官于512在法兰克福批准《基本法》。523,在美、英、法3国代表参加的情况下,阿登纳公布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524,《基本法》正式生效。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作为议会民主制国家出现了。1955年,随着西方9国《巴黎协议》的签署,《基本法》正式具有全国最高法律效力,成为联邦德国的根本大法。《基本法》规定,国家的立法机构是联邦议会(Bundestag)和联邦参议院(Bundesrat),只有联邦议会需经选举产生。《基本法》对联邦议会的选举制度作出了重大修正,实行单名选区制与比例代表制混合,形成了一种新的混合选举制度。其目的是对政党制度进行有效规范,限制小党进入议会,以确保国家政治稳定。

所谓混合选举制,就是将联邦议会的全部议席一分为二,其中一半议席按照单名选区制分配,另一半议席按照比例代表制分配。每名选民在选举中要对这两部分分别投票,即直接投给所在选区候选人的第一张票和投给政党的第二张票。联邦议会的法定议席数和选区数根据全国人口统计的变化而变化,从1990年至1998年为656席,在全国328个选区内选举产生;2002年以来为598席,在299个选区内进行选举[iii]。选举结束后,要根据第二张票的得票率决定各个政党可以获得的总议席数,即联邦议会中的力量分配。因此,第二张票更为重要。

以目前的598个议席为例,第一张票的299个席位是直接投票给候选人的,每一个选区有一个议席,由得票最多的候选人获得(不一定超过半数);第二张票的299个席位投给选民所属联邦州参加竞选的政党,各政党自己决定本党进入议会的人员名单。但在分配各党按照第二张票比例所获得的席位时,要先减去该党在第一张票中已经获得的席位。例如,某一政党在第二张票中获得50%的选票,按598席计,它应得299席,但如果该党的候选人在第一张票中已有200人当选,则该党在第二张票中只能分得99席。如果该党在第一张票中囊括了全部的299席,即使在第二张票中得到50%的选票,它也不能再分到席位。只有获得超过50%的第二张票,它才可以按比例参与这一部分议席的分配,假如获得60%的第二张票,它才可以按比例参与这一部分议席的分配,即可以得到60席,加上第一张票的299席,则该党在议会中一共拥有359席。如果某个政党在第一张票中获得的直选议席超过了按第二张票比例所应分得的议席,它可以保留这些席位,称作超额议席(?berhangmandat)。由于有超额议席的存在,德国议会的实际议员总数一般都比法定人数要高。

为了避免众多小党,特别是像纳粹那样的极端主义政党进入联邦议会,德国《基本法》和1967年制定的《政党法》(Gesetz über die politischen Parteien)都对政党的组织和选举等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在保障结社自由的一般原则基础之上,要求政党组织必须符合民主原则,禁止企图危害和废除民主自由秩序的政党活动。在选举方面,规定了政党必须获得超过5%的选票才能够在第二张票中获得议会席位的“门槛条款”。

1949年联邦德国第一次大选时,该条款规定的是参选政党必须在西德任何“一个州”取得超过5%的有效第二票,或者是通过第一张票赢得一个选区的议席。由于这一门槛很低,结果共有11个政党进入联邦议会。从1953年开始,政党进入议会的门槛提高,规定政党必须在“全德国的总票数”中取得至少超过5%的有效第二票(统一后的德国仍然沿用此门槛),否则不能参与第二张票的席位分配。从1957年开始,政党若未能达到5%的门槛而进入议会的途径是获得至少3个选区的直选议席。

这一限制条款使进入联邦议会中的政党数量有所减少。1953年联邦选举后进入议会的政党减少到6个,1957年减少到4个,到1961年只有3个,即联盟党、社民党和自民党。这种局面一直持续到1983年。选举制度的这种重大变化促使德国政党体制朝着“两大一小”的格局发展。

3、德国现行政党格局的形成

混合选举制使得德国政党从分裂型向聚合型政党体制演进,形成了通常所说的“两大一小”格局或两个半政党体制。战后德国政党体制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1945年至1949年,是德国政党的建立和重建时期;1949年至60年代初,各个政党之间呈多元化、不稳定的联合态势;19611983年期间,德国的政党格局基本上维持“两大(联盟党与社民党)一小(自民党)”的状态,自民党的态度成为决定德国联邦议会与各州议会政党结盟的成败关键。自1983年绿党进入议会之后,尤其是1998年社民党与绿党联合执政以来,德国政党格局又从稳定的“两大一小”转向“两大两小”格局。

1949年至60年代初,德国的政党格局尚未成形,联邦议会内政党之间的联合与重组较为频繁。1953年第二届议会选举之初,联盟党尽管拥有将近半数的议席(243/487),却仍然与自民党、德意志党和全德联盟/流亡与权利被剥夺者联盟(GB/BHE) 组成四党联合政府。这一时期不断进行的政党联合与重组,推动了德国政党体系向“两大一小”的格局发展。

20世纪60年代初到1983年的历届选举中,联盟党和社民党的势力大致相当,各自获得的选票大致都在3545%之间,鲜有超过50%的纪录。这两大政党控制了联邦议会大约90%的选票和席位,而第三党——自民党则始终拥有10%左右的选票和席位,是联邦议会中的小党。这种“两大一小”的政党格局持续了20多年,自民党作为能够改变德国政治天平的一颗砝码,在德国政治生态中发挥着平衡作用。

稳定的政党体制也有利于政府的稳定。在“两大一小”的政党格局下,联盟党和社民党各自的选票和议席都很难超过50%(只有1959年出现过一次例外)。两个大党若想执政就必须与小党联合,否则就将沦为反对党。因此,自民党就成为一个举足轻重的关键性小党。从1949年至1966年,联盟党与自民党联合执政17年。1969年至1982年,社民党与自民党联合执政,1982年至1998年,联盟党与自民党再度联合执政。两个大党的轮流执政都没有离开自民党这一“小党”的支持。联邦德国16届政府中的13届都有自民党的加盟,“两大一小”的政党格局基本成型。议会中的政党力量相对集中,朝野双方的权力分配也比较均衡,国内政治格局稳定。

直到20世纪80年代绿党的崛起才改变了这种格局。在19833月举行的第10届议会大选中,绿党以5.6%的得票率顺利进入联邦议会,组成拥有27个席位的议会党团。由于绿党的加入,联邦议会构成也随之发生明显改变,联邦议会党团由3个增加为4个;德国的政党体制也由过去的“两大一小”变为“两大两小”的局面。

前东德统一社会党的后裔民主社会主义党在1990年两德统一后的首次大选中进入议会,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德国政党格局再度回到多党竞争的时代,呈现“两大三小”的态势。但是,德国的执政党联盟却依然维持“一大加一小”的格局,包括1998年和2002年社民党与绿党的“红绿联盟”也同样沿袭了这一基本架构。

战后德国联邦层面历届联合政府一览[iv]

联合政府形态

联盟党+自民党+德意志党

1949.9-1953.10

三党小联合政府

康拉德·阿登纳

联盟党+自民党+德意志党+全德联盟/流亡与权利被剥夺者联盟

1953.10-1955.7

四党小联合政府

康拉德·阿登纳

联盟党+自民党+德意志党

1955.7-1956.3

三党小联合政府

康拉德·阿登纳

联盟党+德意志党+自由人民党

1956.3-1957.10

三党小联合政府

康拉德·阿登纳

联盟党+德意志党

1957.10-1960.9

两党小联合政府

康拉德·阿登纳

联盟党

1960.9-1961.11

一党多数政府

康拉德·阿登纳

联盟党+自民党

1961.11-1963.10

两党小联合政府

康拉德·阿登纳

联盟党+自民党

1963.10-1966.10

两党小联政府

路德维希·艾尔哈德

联盟党

1966.10-1966.11

一党少数政府

路德维希·艾尔哈德

联盟党+社民党

1966.11-1969.10

大联合政府

库尔特·乔治·基辛格

社民党+自民党

1969.10-1972.12

两党小联合政府

维利·勃兰特

社民党+自民党

1972.12-1974.5

两党小联合政府

维利·勃兰特

社民党+自民党

1974.5-1976.12

两党小联合政府

赫尔穆特·施密特

社民党+自民党

1976.12-1980.10

两党小联合政府

赫尔穆特·施密特

社民党+自民党

1980.10-1982.9

两党小联合政府

赫尔穆特·施密特

社民党

1982.9-1982.9月底

一党少数政府

赫尔穆特·施密特

联盟党+自民党

1982.10-1983.3

两党小联合政府

赫尔穆特·科尔

联盟党+自民党

1983.3-1987.2

两党小联合政府

赫尔穆特·科尔

联盟党+自民党

1987.2-1991.1

两党小联合政府

赫尔穆特·科尔

联盟党+自民党

1991.1-1994.11

两党小联合政府

赫尔穆特·科尔

联盟党+自民党

1994.11-1998.11

两党小联合政府

赫尔穆特·科尔

社民党+联盟90/绿党

1998.11-2002.11

两党小联合政府

格哈德·施罗德

社民党+联盟90/绿党

2002.11-2005.11

两党小联合政府

格哈德·施罗德

联盟党+社民党

2005.11---

大联合政府

安格拉·默克尔

*几次少数政府基本属于过渡性质,执政时间都不太长。

三、德国执政党依法执政的法律环境

如前所述,由于德国联邦议会主要根据比例代表制以各政党在大选中的得票率分配议席数,而在历次大选中几乎没有一个政党能够获得超过半数的绝对优势。也就是说,大党难以单独执政,必须与小党结盟组成联合政府。

德国政党之间结成联盟的过程非常严谨。早期的联盟往往是通过由两党或多党的高层领导人之间非正式会晤完成的,大都采取不公开的承诺方式。从1961年开始,德国政党联盟谈判的过程发生变化,在谈判之前就组成“联盟委员会”(Koalitionsausschuβ)1961917第四届议会选举之后,联盟党与自民党在媒体上公布了双方的联盟条约。其中大致规定了两党保证联合执政四年;联盟期间内保证不接受其他政党的联盟建议;支持阿登纳担任联邦总理;承诺不在议会支持倒阁案;规范“联盟委员会”的任务与功能;明确议会党团主席参与内阁会议的权利;还确定了外交、内政、经济、交通、两德关系、农业与社会政策的基本原则。

1998年之后,政党之间的联盟条约都是公开发表的。联盟条约的内容除了涉及国防、外交、经济、财政、税制、能源、交通、社会福利、健保、妇女、家庭、社会安全等政策之外,还会规范联盟政党双边或多边在议会和内阁的合作方式,甚至在内阁重要人事安排方面还做细致的规定。

199810月德国第14届联邦议会大选结束3天之后,社民党就开始与绿党进行联盟谈判。两党谈判的主要议题集中在内阁人事安排、联邦总理人选及政策走向。两党除了都把失业问题列为优先解决的目标之外,在“生态税制改革”、废除核能与难民政策等问题上还存在争议。经过共同努力,双方最终于19981020正式签署题为《起航与革新——德国迈向21世纪之路》的组阁协议,规定了德国新政府在外交、安全、内政等方面的执政框架原则。德国首次“红绿联盟政府”诞生。

2005918,德国举行第16届联邦议会大选。结果,联盟党的得票率比社民党仅仅高出1个百分点,即使加上盟友自民党,也没有达到单独组阁所需的48.5%的门槛票数。德国政坛随之出现了罕见的政府“选”而未决的胶着状态。在数轮试探性磋商之后,联盟党和社民党最终同意就组建大联合政府举行正式谈判。经过历时26天的艰苦谈判,双方于1112公布了题为《以勇气和人道共同为德国奋斗》的长达近130页的施政纲领。接着,基民盟、基社盟和社民党分别召开党代会,三个政党都以压倒多数的赞成票批准了这个以“整顿、投资、改革”为主旨的纲领。至此,大联合政府无论是在权力结构,还是在主要政策方面,都已经准备就绪。20051122,德国历史上第一位当选女总理默克尔正式宣誓就职。

战后德国民主政治的常态是“一大一小”两党联合执政。如果联合执政的政党能够掌握50%以上联邦议会多数的支持,那么政府的立法意图就能够得以实现,政府的决策就能够顺利实施,联合政府也就能够拥有广阔的执政空间。而《基本法》宪政体制、联邦议会中得票多数的政党执政,责任内阁制政府、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合一与制衡、法治化的政党政治以及参与型的政治文化等等因素构成了德国政治环境的典型特征。这种规范的民主和法治的环境决定了执政政党必须依法活动、依法执政,这是执政党能够长期、平稳执政的根本条件。

《基本法》是德国的根本大法,它所规定的的宪政民主秩序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主治理的基础。相对于其它社团组织而言,德国政党享有《基本法》所赋予的独特地位。政党的地位、政党的运作、政党间的竞争以及政党的施政都在《基本法》第21条中做出了明确规定,政党必须在国家法律的框架内活动。政党同其他机构和利益集团的关系乃至政党内部的组织关系,也要通过法律方式予以调节。

德国《基本法》规定,政党旨在协助凝聚民众的政治意志。任何人可自由成立政党,政党的内部秩序必须符合民主原则,必须公开说明经费来源。[v]为了避免再度发生在纳粹统治期间颠覆及摧毁民主政府的情况,《基本法》同时规定如果政党的宗旨及其党员行为妨碍或违反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或是危及德意志共和国的存在,就是违反宪法。联邦宪法法院将就政党是否违宪的问题进行裁决。[vi]联邦德国自1949年成立以来,联邦宪法法院曾分别于195210月和19568月判定极右翼的德国社会主义帝国党(Sozialistische ReichsparteiSRP)和德国共产党(Kommunistische Partei DeutschlandsKPD)违宪并强制解散。2001年初,德国政府、联邦议会及联邦参议院曾希望联邦宪法法院启动法律程序,取缔德国国家民主党(Nationaldemokratische Partei DeutschlandsNPD),但却因程序问题而未果。

德国《政党法》也贯彻落实了《基本法》第21条的原则。德国是世界上较早制定并颁布《政党法》的国家。德国各政党早年并不积极推动《政党法》的出台。第一部政党法草案于1959年由联邦政府提出,历经多年折中妥协,直至1967年联邦议会才通过各党都能接受的折中版本。《政党法》共741条,其内容是进一步规范了《基本法》所触及的政党内部民主、政党财务以及政党查禁三大主题。另外还有一个附则,可以说是一部比较成熟的关于政党的法律。

德国《政党法》于1967724公布实施,其后经过了几次修改,最后一次修改是在2002628。《政党法》的历次修改都与政党财务问题(政治献金、国家经费补助、财务报告等)有关,也有应联邦宪法院相关判决而作的调整。除此之外的其他条文以及全文架构基本未作修改。

《政党法》的详尽规定使得《基本法》第21条的政党民主、政党财务和党禁等问题得到了全面落实,为德国各政党的活动,尤其是执政党治国理政奠定了规范的法律基础。德国各政党都必须公开自己的纲领,必须承认《基本法》,维护现行的国家制度,接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监督和约束。如果违反了《基本法》,将被宣布为非法或被取缔。各政党通过参加州和联邦议会的选举,使其政策主张影响到联邦议会、政府及其他社会团体,执政党的领袖出任联邦总理,根据《基本法》和政府工作条例代表政府行使职能。

总之,联邦德国政党制度迄今为止的发展证明,基本法为稳定的民主秩序和国家制度奠定了有承受力、面向未来的基础。从理论上说,在宪政制度下,德国各个政党都有可能通过选举进入议会,成为国家政治体制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执政党。而执政党必须依法运作国家制度,领导国家生活。执政党的活动必须遵守《基本法》和《政党法》的规定,遵循体制内的规则,在议会内必须通过立法程序才能使执政党的政策主张变为国家的法律,然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贯彻自己的政策。行政机关也始终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从而实现治国理政。

 

 


 

[i]进入联邦议会的另一个小党是全德联盟/流亡与权利被剥夺者联盟(Gesamtdeutscher Block/ Bund der Heimatvertriebenen und Entrechteten, GB/BHE)。该党于1953年进入四党联合政府,后来党的领导人因党内矛盾而退党,转而加入基民盟,所以该党参与执政的时间非常短暂。

[ii]“选举替代——劳动与社会公正”于2005122在哥廷根成立,主要由反对当时施罗德政府实施的“2010规划”的德国西部工会人士和社民党人组成。

[v] Grundgesetz fü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Artikel 21 (1)

[vi] Grundgesetz fü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Artikel 2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