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吏不得人,则法不得行”——从毛泽东评王安石变法说起

作者:孙业礼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04日    

“吏不得人,则法不得行”

——从毛泽东评王安石变法说起

孙业礼

王安石曾被列宁誉为“中国11世纪的改革家”,他的改革历史上称为“熙宁新政”。但是,他的变法最终失败了。毛泽东曾总结王安石变法的教训,认为他“卒以败者,无通识,并不周知社会之故”。王安石的新政,包含了多项变革,他自己最为得意的创新、也是最为当时人所诟病的是“青苗法”。

宋朝立国百年后,积贫积弱形势日峻。宋神宗赵琐继位后,面临内忧外患,思图富国强兵,有所作为。当时,广大农民十分贫困,导致他们纷纷破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高利贷的猖獗和地主豪强的土地兼并。每年青黄不接之时,农民为了维护生活和生产,常向地主豪绅乞借高利贷。于是,“兼并之家乘其急以邀倍息”。为了改变这种情况,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采纳王安石的建议,出台了“青苗法”。所谓“青苗法”,实际上就是由国家代替富户来发放这种用地里的青苗作抵押的贷款,即在每年青黄不接时,由官府向农民贷款,秋后再连本带息一并归还。所定的利息2分,自然较富户为低。这样做既可免除农民所受的高利贷盘剥,又能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利国利民。“青苗法”推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济贫困、抑兼并、促生产,其立法宗旨不可谓不善;新法来自实践,陕西地方官推行时,效果不错,王安石在治鄞县时也做过试验,受到百姓欢迎,其操作性比较强;考虑到推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新法推行的同时还作了许多相关规定,如:民户自愿请贷,“不愿请者,不得抑配”。归还之时,或缴纳粮米,或缴纳时粮价贵亦可缴纳现钱,“皆许从便”等等,其配套措施也比较完备。但新法一经全面推行却完全走了样,不但无“惠民”之效,反而变成了害民之法。

——自愿贷款变成了强制摊派。虽然朝廷屡次禁止州县官吏向百姓抑配青苗钱,但为了出政绩,各级官吏“务以多散为功”,“故不问民之贫富,各随户等抑配与之。“强制摊派引起人民不满,“民间喧然以为不便”。但为掩盖事实真相,官员们竟然上奏假称“民皆欢呼盛德”。

——低息贷款成了官方的高利贷。朝廷规定取息2分,“而施行之际则不然也”,“出纳之际,吏缘为奸,虽有法不能禁”。许多地方明令取息3分,甚至更多。司马光为陕西路青苗钱算过一笔账,农民得青苗钱“陈色白米1石,却将来纳新好小麦1875合,所取利近1倍”。

——新法推行的过程成了地方官吏从中捞取好处、雁过拔毛的机会。过去,农民向地主贷款,双方讲好价钱即可成交。现在向官府贷款,要有手续,先要申请,后要审批,最后要还贷。道道手续,都成了官员们捞取“好处费”的关卡。“闾胥里长于收督之际有乞取之资”,因而借青苗钱者在出息3分之外,还有许多额外的破费。正如苏轼所说:“又官吏无状,于给散之际,必令酒务设鼓乐倡优或关扑卖酒牌,农民至有徒手而归者。但每散青苗,即酒课暴涨,此臣所亲见。”这样一来,借青苗钱者不但要负担重息,经过官吏层层敲剥,甚至本钱也倒贴了进去。“虽兼并之家乘饥馑取民利息,亦不至如此重”。

——官府的逼债手段比民间放高利贷者更加严酷。官府掌握专政的机器,农民还不出钱,官吏们则“鞭笞必用”。苏轼对此就颇为不满,并发而为诗:“我是朱陈旧使君,劝耕曾入杏花村。而今风物哪堪画,县吏催钱夜打门。”如此做法,农民更加难以忍受。

凡此种种,“青苗法”实行“20年,因欠青苗至卖田宅、雇妻卖女、投水自缢者不可胜数”。最后,新法在一片反对和攻击声中被迫废止,王安石也被罢相,郁郁而终。

此后,“青苗法”的失败原因成了历代学者研究的课题。人们从不同角度得出了不同的结论,但公认的一条重要原因,就是当时司马光所说“皆吏不得人,故为民害”,也就是说在推行新政改革的同时,忽视了吏治的改革和整顿。当然,这对王安石来说要求过高了,在那个时代,要对吏治进行根本的整顿是不可能的。

如本文开头时所述,毛泽东总结王安石变法失败的教训是“并不周知社会之故”。“不周知社会”内涵很多,其中自然也包含了“吏不得人”的问题。因此,毛泽东赞成“治国就是治吏”的说法。他正是基于这种历史的经验教训,反复指出:“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必须善于使用干部。领导者的责任,归结起来,主要地是出主意、用干部两件事。”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邓小平也反复说过:中国的事情能不能办好,“关键在人”。江泽民也十分强调:“为政之道,要在得人。世界社会主义的历程和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告诉我们,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不仅要有正确的思想路线和政治路线,而且要有正确的组织路线,关键是要选好人、用好人。”

[作者孙业礼,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研究员,北京 100017]

(来源:《党的文献》200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