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共文献研究会章程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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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共文献研究会章程

(2014年9月2日中国中共文献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中国中共文献研究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名称为(China Institute of CPC Literature Research):英文缩写为(CICLR)。

第二条 本团体为我国从事党的文献和党史等相关研究的单位、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研究、宣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旨在以党的文献研究为基础,加强同国内外学术界的沟通与联系,组织和调动更多的研究力量,进一步推进党的重要文献和主要领导人著作、思想、生平的研究和宣传工作,扩大党的文献编辑研究成果的社会影响,进一步发挥党的文献工作在党的思想理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为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一)开展学术研究。广泛组织和协调相关研究力量,进一步推动党的文献研究工作。围绕对党的重要文献和主要领导人的研究,着重开展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党的历史经验、重大决策和重大事件研究,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研究等,努力形成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为党的思想理论建设、作风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服务。加强党的现实文献研究,为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全党服务。加强党的历史文献研究,用党的历史和理论资政育人。

(二)开展学术交流。通过组织学术年会、报告会、研讨会、专题社会调研、科研成果的编辑出版等形式,搭建学术平台,扩大党的文献研究成果、经验、信息和工作动态的交流,促进学术资源共享,提高党的文献研究队伍的思想理论和业务水平。

(三)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通过建立和拓宽与境外相关学术团体、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的交流渠道,促进和推动我国党的文献研究领域的对外交流,积极开展与境外相关研究机构的信息交流、人才交流和研究成果交流,坚持以我为主,通过走出去、请进来、共同组织学术活动、专家学者互访等形式,广泛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四)开展宣传普及活动。以丰富多彩、通俗易懂的形式把党的文献编辑研究成果转化为宣传普及成果,组织专家学者编辑出版面向广大干部群众和青年的通俗读物和音像出版物。充分利用报刊、展览、影视和互联网等新媒体,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做好宣传和维护党的领袖形象的工作,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凝聚党心民心贡献力量。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团体会员的范围是:中央和各地与党的文献、党的历史、党的理论有关的编辑、研究、宣传和教育部门等。个人会员的范围是:从事与党的文献、党的历史、党的理论有关的编辑、研究、宣传、教育方面的专家学者和工作人员;热心支持党的文献事业的各界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新加入的个人会员须由2名会员推荐。

第九条 会员加入本团体要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2名会员推荐;

(三)经研究会办公室审核;

(四)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优先享有本团体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各类书刊,优先参加本团体举办的研讨会、报告会、培训班及各种学术交流活动,优先享有本团体提供的各种理论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及咨询服务,优先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调研活动;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团体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研究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秘书长认可后,准予退出。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经过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及理事组成。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召开理事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1/3理事联名提议时。

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若遇特殊情况或理事会难以召集时,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常设办事机构是办公室,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收缴会费;

(二)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三)发起单位及业务主管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团体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个人会员免收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在主管单位的监管之下,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研究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4年 9 月2 日中国中共文献研究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研究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