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共党史学会章程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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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中共党史学会。

英文译名:Chinese Society of History of Communist Party ofChina(缩写:CSHCPC)

第二条 本会是中共党史、中国革命史学界专家、学者和教学、研究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资政育人为根本任务,坚持党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性原则和科学精神的统一,准确把握党的历史发展的主题和主线、主流和本质,为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服务,为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服务,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学术民主,鼓励科学探索,营造健康向上、生动活泼的党史研究环境,积极开展中共党史、中国革命史研究、宣传和教学工作,推进本学科建设;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旗帜鲜明反对党史问题上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的业务指导;接受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驻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历史、中共党史重要人物及中共党史学基础理论的研究;

(二)从史论结合上研究毛泽东思想和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三)把党史研究同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密结合起来,为深入认识和正确应对前进道路上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供历史借鉴;

(四)把党史研究同加强革命传统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帮助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加深对党的认识,牢固树立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五)加强中国共产党与世界各主要国家执政党的比较研究,同探索世界政党兴衰成败规律紧密结合起来,从中汲取有益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经验教训;

(六)收集、整理和编纂中共党史文献及史料;

(七)开展学术信息交流,组织各种类型的专业学术研讨活动和党史研究成果的评奖与表彰;

(八)开展中共党史、中国革命史、毛泽东思想和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学工作的研究与经验交流;

(九)举办各种专题讲座或学习班,帮助会员进行专业进修;

(十)加强本会与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史志、档案、文博等系统党史工作者及热爱和熟悉党史工作的老同志的联系协作,交流党史工作经验;

(十一)编辑出版本专业的报刊、学术论著和普及读物,组织制作影视作品和有关宣传品,运用多种方式开展中共党史、中国革命史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开展同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研究机构和学者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含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条件:

(一)从事中共党史、中国革命史研究、宣传和教学的单位或已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学术团体,承认本会章程,履行入会手续,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有志于中共党史、中国革命史研究,已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并且不属于某一单位会员的个人,承认本会章程,履行入会手续,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填写单位或个人会员登记表;

(四)由理事会办事机构发给单位或个人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或选派代表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荣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或推荐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无特殊原因,会员如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视为自动退出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增设名誉会长,原则上由本会上届退下来的会长担任,年龄一般不超过八十周岁,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决定增设顾问若干名,一般由本会上届退下来的副会长及国内著名党史专家学者担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研究制定本会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设立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视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如根据工作需要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任期两届以上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或受会长委托的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重要学术活动;

(四)审定并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名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建议人选,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六)领导本会的涉外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管本会经费及财务工作,审批重要开支项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本会涉外事务;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有关单位、社团和个人的资助;

(三)本会举办各种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实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1年2月26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