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协作:中国计划经济时期的一种非正式经济运作形态

作者:张学兵    发布时间:2020-11-20    来源:中共党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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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计划经济时期的物资协作,长期未获国家层面的政策法规支持,但作为一种事实存在,它不曾中辍,并不断发展。物资协作肇因于物资计划体制的失灵、物资供应的短缺、地方工业经济的发展以及各地资源禀赋的差异,发生于20世纪50年代计划经济体制建立之际,历经60年代、70年代两个发展期,最终获得合法地位。在具体运作中,物资协作形态不一,包括求援,物资串换,加工改制,物资与技术、劳务协作等。透过物资协作,可以从一个侧面窥见中国计划经济的运作实态、计划经济背景下的利益分殊以及中国改革初始路径的复杂性。

 

在中国计划经济时期,物资[①]的计划分配调拨是物资流通的基本制度安排和组织形式,但在实践中涌现出另一种以物资与其他生产要素串换为内容、以货币结算为形式的物资流通活动,即物资协作,其中最主要的协作是物物交换、货币结算[②]。当然,该时期各部门、地区、企业之间在国家分配调拨计划之外的物资协作,不止于串换,还包括求援、加工改制、物资与劳务以及技术的协作等多种形态。物资协作的计划外特征,反映在两重意义上,一是相对于国家计划而言,指的是不同层级的地方所组织的物资活动;一是相对于政府计划而言,指的是生产、建设单位组织的物资活动。前者侧重地方性,后者侧重自发性,但二者也难以截然区隔。

作为一种经济活动,物资协作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并无国家层面的政策和制度依据,时常遭遇歧视和限制,一度被指摘为“不正之风”“歪门邪道”,因而长期处于“合理不合法”[③]的状态,从事者一般“向上不汇报,对外不介绍,自己埋头搞”[④]。及至1977年12月,国务院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加强物资协作管理的规定》,物资协作算是“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取得了合法地位”[⑤]

物资协作因经济形势的涨落、管理权限的收放、政治氛围的宽严,而呈现不同态势,或隐或显,或此或彼,或集或散。虽未获国家制度和政策支持,但作为一种事实存在,它却不曾中辍,而且规模可观,[⑥]客观上承担起被取缔了的市场机能,因而可以视作特定体制约束和利益格局下的一种非正式的经济运作形态。对于物资协作,相关著述大多关注1977年之后的情况,至于计划经济时期物资协作的学术性研究,尚未见专文论及,本文尝试从其形成原因、发展脉络、运作形态以及历史意蕴等四个方面,进行勾勒和分析。

一、物资协作的形成原因

从1953年开始,随着“一五”计划实施和大规模国民经济建设起步,以行政权力配置资源为要旨的中央集权计划经济体制,渐次建构起来,其在物资方面的表征,就是分配、调拨体制逐步取代物资的市场流通体系。在具体制度安排上,物资管理划分为三个类别和级次:一类物资由国家统一分配,称为统配物资;二类物资由中央各主管部门统一分配,称为部管物资;三类物资由地方管理,又称地管物资,其种类繁多,来源分散,使用面广,不适宜远途调拨和区域间调拨,大部分由生产企业自销。60年代后,三类物资纳入集中统一管理。[⑦]

为什么在国家物资分配调拨之外,各地方、部门、企业之间会不公开、半公开地进行物资协作?最直接的原因,就是正式的制度结构无法满足生产、建设单位的需求,物资要么不够用,要么不适用,要么二者兼具。深入来看,这便涉及体制特征、供应缺口、经济形势、资源禀赋等诸多因素,它们既有区别又有关联。

(一)计划体制的失灵

物资集中统一、分配调拨制度及其具体实施办法,就是物资按条条来管理,它使物资的生产部门、单位和使用部门、单位之间的矛盾难以解决[⑧]。究其实质,以行政权力来分配调拨物资,不可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即时变化,无法满足经济社会主体复杂的现实需求,恰如一部地方志中所说,“分到订不到,订到拿不到,拿到不配套”[⑨]

对包括物资分配调拨在内的中央集权计划经济统得过多、管得过死的问题,决策者很快就察觉到,并试图解决。其着眼点主要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行政性分权,将资源配置权一次次在不同层级政府间收放、集散,造成“收收放放地来回折腾”[⑩]。其中有两个比较完整的收放、集散周期,一是20世纪50年代末到60年代初,一是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

作为行政性分权的组成部分,物资管理体制也经历两个收放、集散周期。无论50年代末,还是60年代末,都先从中央的条条管理下放为地方的块块管理,实行以地区管理和地区平衡为主的物资调拨制度,[11]以此解决“死”的问题,但“乱”的问题接踵而至,鉴于物资流通乱象,又开始把管理权上收到中央,“死”的问题随即再次萌生,从而逐步酝酿下一个收放周期。无论条条管理,还是块块管理,都不改变物资分配调拨制度的实质,物资计划失灵(条条时期)甚至失控(块块时期),造成制度性的物资短缺,对计划外的物资协作产生了迫切而现实的需求。同时,包括物资管理在内的经济权限,在一次次的收放、集散之间,使中国计划经济相对来说,有一定的地方分散性,[12]这个数字无法反映整个计划经济时期的情况,但也有一定的代表性。这也为不同层级的地方政府搞物资协作,提供了一定的物质基础和体制空间。

(二)物资供应的短缺

计划经济时期,对纳入国家分配调拨计划的生产、建设单位来说,物资供应短缺几乎是常态。上海重要物资的国家分配调拨量达到全市消费量的80%至90%[13],这在全国来说,已是相当之高,但一些年份上海的供应缺口也很大,1967年煤炭调入只及上年的73%;木材到货仅占国家分配资源的64%,比上年下降43%;生铁到货为计划分配的40%,炼钢生铁库存仅10天耗用量。1967年至1969年,煤炭调入完不成计划,连续3年年末库存都不到20万吨[14]。揆诸各地方志,物资短缺均为数不菲。平均缺口大概多大?比较形象的说法是“三八式”的物资供应,即物资分配量是需要量的80%,订货量是分配量的80%,到货量是订货量的80%[15]。经过三个八折,结果只实现物资计划的一半,另外的一半客观上就需要通过物资协作等计划外途径完成。

(三)地方经济的发展

地方经济的蓬勃发展,是中国计划经济尤其是其后期的一个显著特征。一是国营地方小工业。50年代末、60年代初,地方工业一度兴起,60年代后半期,出于战备和支持农业机械化,地方工业再次发展,尤以区、县办“五小”工业(小钢铁、小机械、小化肥、小煤窑、小水泥)为典型。虽一度遭遇“文化大革命”冲击,但70年代之后,在中央财政支持以及地方政府经营下,“五小”工业发展颇快。到1975年,“五小”中的钢、原煤、水泥和化肥年产量分别占全国总产量6.8%、37.1%、58.8%和69%[16]。二是社队工业,即后来所称的乡镇企业。它也曾在50年代末60年代初获得大发展,后在经济调整中受到限制和削弱。“文化大革命”期间,城市工业生产受干扰,城市干部、科技人员下放,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这些因素使社队工业再度勃兴。1965年到1976年间,按不变价格计算,社办工业产值由5.3亿元增长到123.9亿元,在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由0.4%上升到3.8%,队办工业产值由38.8亿元增长到119.6亿元[17]

较之国营大中型企业,地方小工业虽也属国营性质,但其产供销不可能全由国家负责,物资需求的很大部分要自己想办法。比如,武汉市国营晨光板箱厂,1958 年建厂初期,木材供应全靠自筹自购,1963 年底,市木材公司在业务管属的花名册上添进了该厂,木材供应才有20%至30%的来源保障,还不得不承担欠缺部分的自筹自购任务[18]。社队企业在国家计划中更没有名分和位置,物资来源基本靠自身,产供销的80%靠市场,直接、间接纳入国家计划的仅20%[19]。对于地方工业来说,为保证物资供应,进行不同形式和程度的物资协作,几乎是不二的选择。

此外,在计划体制下,各地资源禀赋的差异,客观上也需要通过物资协作来互通有无,取长补短。质言之,上述体制性的、经济性的、地理性的因素相互关联,彼此强化,既提出物资协作的现实需求,产生了物资协作的强大动力,也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物资协作的实现条件。

二、物资协作的发展脉络

从全国范围看,计划经济时期的物资协作大致经历50年代的发生期,以及60年代、70年代两个发展期。

(一)“一五”时期物资协作的发生

“一五”期间计划经济体制肇建之际,物资协作就在不同地方,以不同形式、不同程度地表现出来。逐步确立的物资分配体制,无法满足逐步高涨的经济形势对物资的需求,一些地方和单位便寻求计划外的渠道[20]。其具体组织实施者,以计划、商业、基建等部门较常见。如江苏滨海县,50年代中期,县商业部门开始进行计划外物资采购与协作[21]。湖南株洲市,1956年基建物资紧张,基建和商业部门四处串换资源[22]。黑龙江长兴县,“一五”后期开始,由县计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计划外物资的协作采购[23]。这类协作一开始,就呈现出跨越行政区划的特征,而照应着资源禀赋的地域差异,如50年代河北的张家口、辛集等地生产的马鞍、马镫、蒙古刀等铁器、木器、皮革制品,大量供应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的牛、羊、马、生皮、羊毛和山西大同的煤及阳泉的生铁、铁货、煤炭等物资也支援河北[24]。有的地方,协作的地域辐射面已经相当广,如50年代中期,河南淮阳大力开展对外省物资协作调剂,在广州、沈阳、上海等地开设办事处,协进协出物资,缓解物资短缺的压力[25]

“一五”时期是计划经济时期物资协作的发生期,协作运转的各类因素大多已经具备,只是到60年代之后规模更大、程度更深了。此外,这一时期存在着多头组织协作现象,及至60年代,随着各级物资专司部门的设置,物资协作也多由物资部门组织进行了。“一五”时期物资协作各地虽多有展开,但总体上看,规模较小,范围较窄,品种和数量均不多。这一方面是由于市场机制的退出有一个过程,“一五”时期尤其是前期,市场机制尚未禁绝,比如通过商业部门供应的钢材占全国供应总量的比例,1953年为25.9%,1954年为30%,1955年为18.2%,1956年8.2%,[26]因而物资流通还稍具灵活性。另一方面是由于经济形势的高涨,尚有一定限度,“一五”时期工业企业数量还不多,生产规模还不大,经济联系还不很复杂,物资供应、流通的矛盾还不是特别突出。

(二)“大跃进”、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物资协作第一次大发展

随着1958年“大跃进”和物资管理权限下放,物资供应急剧短缺,流通空前混乱,催货、采购人员“满天飞”。1959年第四季度,除常驻上海的采购人员外,临时到上海催货、采购物资的最多时每天有2万多人,全市旅馆住客中采购人员占60%。辽宁省各单位仅派往阜新煤矿催交煤炭的就有700多人。[27]湖北省派驻北京、上海的采购、供应人员经常有900多人[28]。1960年,流动在上海的采购人员还有近5万[29]

为解决乱象,很快就开始上收物资管理权限。进入60年代,物资的供应和销售,更逐步纳入新设立的物资管理部门的垂直管理。与此同时,国民经济调整开始,一度遭到顿挫的经济形势,逐步开始好转。在此背景下,物资协作获得了较大的发展。这里仅从几个侧面略作反映。

首先,有一大批计划外物资亟待消化、调节。“大跃进”期间,计划内的物资分配计划和供货合同不能完全兑现,1960年钢材合同完成率仅为74.5%,水泥为82.2%,[30]据13个省市统计,1961年1月至10月,生产1.3万台机床,超出应交合同数600台,但实际交付的计划内合同数只有5200台[31]。与此同时,生产、建设单位却在计划外大量积压物资。例如,截至1959年5月8日,据广西335个初步结束清理工作的单位统计,清理出的物资计有:各种钢材6800多吨,生铁11900多吨,焦炭800多吨,水泥4300多吨,木材74000多立方米,机电设备955台[32]。辽宁全省1961年由物资部门收购价值6亿元的积压物资[33]。吉林1958年从上海、江苏等地盲目协进一些石墨电极、石墨坩锅和石墨电焊条等,造成800余万元物资积压[34]。1961年,哈尔滨市属工商企业盲目采购所造成的损失达2100万元,而1962年仅一机部所属在哈企业积压的三类物资就有6000万元[35]。这些急需重新配置的大量物资,既产生了协作需求,又提供了协作可能。

其次,各地相继建立物资协作机构。物资协作虽无政策和制度依据,但各地从现实出发,早在五六十年代之交,就次第建立起各类专司或兼掌物资协作的组织机构[36]。某种意义上,物资协作机构可算作一个比较综合性的部门,其人员构成就考虑到各方面的业务情况,如1959年5月,江苏省无锡县,由县经委、工业局、商业局、水利局、社办工业办公室、采矿公司等单位抽调供销人员组成物资协作调节办公室[37];其组织构成中也强调一定的专业分工,如1960年5月,福建省成立福建物资协作工作中心组,下设轻工、冶金、林业、机械、化工、机电等专业组,负责具体物资协作事宜,办理订货手续,组织检查协作项目调运情况[38]。当然,由于经济形势和政治氛围的变化,这类物资协作机构时作时辍,就整个国家的建制来说,只能算是一种非正式的机构。

再次,物资协作成为当时一个重要的政经话题。五六十年代各类财经纪律整肃中,经常会惩戒一些以物资协作为名的财经活动。1960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整顿对负责干部的特需供应,禁止商品供应“走后门”的指示》,列出一些地方存在的商品供应“走后门”现象,就包括“有些单位以‘协作’‘挂钩’为名,互开后门”[39]。1962年6月20日,中共北京市委向中央、华北局报告商品“走后门”的情况,列出八种走后门的形式和主要方法,其中一个就是以“协作”为名,互开“后门”[40]。处理商品供应“走后门”、清理小钱柜小仓库等举措,在当时的政策和认知背景下,难免把一些正常经济现象视为异常活动,这姑且不论。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财经纪律整肃中涉及的只是那些以物资协作为名的套购等活动,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物资协作本身在当时也是得到正视、起码得到默认的,也应该是一个比较常见的现象。

当然,体现一定地方自主性的物资协作,与60年代初中期加强物资的全面集中统一管理,是不太相容的。加之1962年之后,阶级斗争的调门升高,物资协作逐步受到批判。及至“文化大革命”发生,物资协作更被批判为“搞资本主义”“挖社会主义墙脚”而加以禁止,许多地方的物资协作一度陷入停顿。[41]

(三)70年代物资协作再次大发展并获得正式认可

“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大批判,把一些较为有效的物资管理制度认定为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的产物,打乱了正常的供销工作秩序。物资供应的紧张局面愈发严重,企业派出的采购人员越来越多。[42]同时,如前所述,60年代末70年代初,物资管理再次经历从条条到块块,又从块块回归条条的变动历程。不过,由于政治运动干扰等因素,这次管理权限上收并不彻底,有些措施在1972年以后的调整中恢复原状,有的则一直沿用下去。[43]一些省份一直进行着重要物资“地区平衡,差额调拨”的试点,地方因而保留了一定的机动性和自主性。此外,70年代之后以“五小”和社队工业为主要代表的地方经济的发展势头更为迅猛,它们无法从既有体制中获得支持,产供销一系列经济过程基本靠自己解决。政治运动、体制变动和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导致70年代物资协作更大范围地发展起来。

在地方层面,地方之间的物资协作程度更深了。五六十年代,各地间的物资协作,除了省内的,很多事实上也延伸到省外,乃至跨多个省市,不过,那时候省际的物资协作,更多的还要由省级部门统一组织,不允许省级以下地方径直进行。也就是说,省级以下单位进行省际协作,在地方上也未必有合法性,尽管事实上未必阻止得了。70年代之后,情况为之一变,一些省区市不仅默认,而且允许甚至鼓励省以下地方进行跨省协作。如黑龙江省的物资协作,60年代主要由省里统一组织和外省市调剂余缺,协作物资规模很小。70年代允许地、市直接和省外协作,但不允许生产企业间以物易物,也不让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交换。[44]当然,禁止以物易物、禁止生产生活资料之间的交换,事实上做不到。有的省份还出台规范物资协作的文件,或者将物资协作作为重大工作进行部署。1974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转自治区计划委员会《关于物资协作和外运管理试行规定》,明确了物资协作管理机构,协作职责范围、协作基本原则和物资外运管理[45]。1975年3月,在安徽省蒙城县召开的全省物资工作会议决定,将物资协作作为全省物资系统当年四个硬仗之一向下部署[46]

地方之间的物资协作渐次成规模、有深度,推动着国家层面对物资协作更为正视和重视,甚至有意识地参与其中,予以协调、指导和规范。1971年全国计划会议期间,国家计委、经委、燃料化学工业部、冶金工业部与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负责同志就两地互相协作供应焦煤和坑木问题进行协商,同意在“四五”计划期间(1971年至1975年),贵州协作供应广西焦煤,广西协作供应贵州坑木[47]。随着实践推展和认识发展,物资协作逐步得到国家层面的政策认可。一是成立全国性的物资协作机构。在各地陆续或者说断续成立的物资协作机构的基础上,1975年8月,国家计委召开全国物资工作会议,把加强物资协作管理作为主要议题,要求各地成立物资协作机构。随即,国家物资局建立物资协作机构,承担对全国物资协作的组织管理工作[48]。二是为解决各地自发协作带来的诸如采购人员“满天飞”的问题,规范协作秩序,提高协作效率,也是从1975年开始,每年举办一次全国性的物资协作会议。[49]经过两年多的实践准备和政策铺垫,1977年12月8日,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物资协作管理的规定》,明确指出:“物资协作是国民经济计划的补充”。同时,《规定》对物资协作的内容、范围、组织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界定和规范。[50]

至此,断断续续、纷纷扰扰20余年的物资协作,终于有了名分和章法,“从地下非法活动转为公开合法活动”[51]。此后,相关物资协作政策进一步丰富。1978年5月8日,国家物资总局发布《省、市、自治区之间物资协作管理实施办法》[52]。1979年12月21日,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国家物资总局发出《关于修订物资协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进一步给予企业和生产主管部门物资协作权,同时放松物资审批权[53]。物资协作不仅获得合法地位,还在逐步引入的市场机制中赢得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三、物资协作的运作形态

计划经济时期的物资协作,其运作形态不一,这里主要结合各地方志的零散记载,作一些粗疏的列举、归纳和说明。

(一)求援

物资受援和支援双方之间,偶尔可能无偿,有时会是串换,多数应属作价购买。1964年6月26日,北京市委在给中央、华北局关于清理小钱柜、小仓库的情况简报中,列出一个倒卖国家物资的案例:通县农机局在1959年到1962年期间,把库存价值46万多元的各种物资,以“互相支援,互通有无”为名,先后向外地高价出售[54]。这是作为负面事例出现的,但也可从中得到启示。分明是高价出售,名头却是互相支援、互通有无。其间的道理,不难理解,计划经济时期是卖方市场,紧缺物资的需求者若能在计划分配之外,从物资持有者那里购得,将这说成是对方的援助,也并不为过。

求援的对象比较广,有的向在地企业求援,如湖南省湘潭市,1959年物资部门向中央、省属在潭企业求援钢材20吨、硅钢片15吨、镀锌板1.5吨,从株洲、长沙求援串换钢材25吨和铜材、焊锡等物资[55]。有的向外地求援,如1958年底,浙江温州遭到空袭,处于战备状态,物资部门持党政领导机关介绍信,分赴北京、沈阳、鞍山等地,求援运入一批战备物资和机械行业需要的关键性设备[56]。有的甚至向军队求援,如1963年,湖北省武汉市求援对象中就有武汉军区[57]。1975年,河北省兴隆县两次向驻军部队求援布电线1万公里[58]。求援的物资,涉及面非常广,除上文提及的,还包括水泥、生铁、焦炭、有色金属、煤炭、木材、石油等诸多种类。

物资求援是经济行为,也可说是一种社会活动。60年代末到北京市负责财贸领导工作的郭献瑞回忆:他每年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过年过节或重大活动之前带团出访,通过工作关系或熟悉的朋友关系,向兄弟省市催要计划内物资和求援调运计划外物资。每遇中央党、政、军机关或工、农、商、学、文部门举行全国性会议或重大活动,都要写条子或打电话,通过熟人老关系,请求兄弟省市给予支援,并在每年春节前带上各有关部门干部组团出访,到各省求援。[59]计划经济时期,江苏省如皋县物资局组织大批采购人员,借助如皋老区在外工作的老上级、老同学、老同事的关系,用“求援式”方式,到全国各地组织计划外物资[60]。可以说,物资求援的经营和维系,需要一定的人脉和关系学,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短缺经济的“人情化”色彩。

(二)串换

各地区、部门及企业间直接串换物资,这在物资协作诸形态中占据主体位置,有的书籍中直接解释为:“物资串换,也叫物资协作”[61]。可以大致将物资串换区分为三种不同类型。

第一类:同一种物资的不同品种、规格之间的串换。前面提过,计划经济时期的物资短缺呈现结构性特征,许多部门、单位一方面所得物资不敷使用,另一方面所存物资不切实用。为把“死”物变“活”,部门、地区、单位之间,就会相互串换各自不对路的物资,让不同品种、规格的物资各得其所。比如,河南开封钢铁厂和市废旧公司炼铁厂生产的生铁,含硫量高,本市厂矿企业无法使用。1972年河南省金属公司统一组织各地、市和上海冶金局签订生铁换钢材协议,由地、市存铁单位将生铁直发上海,按规定比例向省公司提取钢材。后因环节太多,手续繁琐,1974年开封市第一次直接和上海冶金局签订生铁换钢材合同,并将市计委物资站收购炼铁厂生铁2107吨运往上海。[62]

第二类:不同物资之间的串换。各地资源禀赋不同,加之一些部门、单位存在物资积压,自愿互利、互通有无的串换,就在不同物资持有者之间发展起来。

比较多的是双方之间的直接串换。串换双方各有所求,各有所余,互为供方,互为需方。比如,从50年代末起,河北省廊坊、衡水、沧州等地市和一些县镇,用生产、生活资料到山西交换煤炭,去东北串换木材,去天津换纯碱[63]。福建省建瓯县1960年首次与苏州市进行物资协作,以旧房料换回机床、煤气机、电机、变压器等物资[64]。重庆涪陵70年代将县电石厂生产的电石运到湖北省串换钢材,又将五金厂产的车花毛铁每年运300吨左右去重庆串换钢板边[65]。诸如此类的直接串换,手续相对简单,运作比较灵活,一个主体可以同时和多个主体打交道,可以一次性解决各自所需。

然而,现实中的物资持有状况和需求状况,是复杂而多变的,在特定的利益和信息机制下,有意愿协作的双方,有时也难以直接互为供需,这就需要引入另一方,进行三方或多方交叉串换。比如,1977年4月,河南省临颍县查扣扶沟仓屯公社供销社以焦炭换回的缝纫机480部。从这个工商执法案例中,可见物资串换的复杂环节。仓屯供销社先是用木材与宝丰县煤矿换焦炭500吨,然后再以焦炭与广州缝纫机厂换缝纫机1000部,双方订立合同。第一批运广东250吨焦炭,运回480部缝纫机。[66]一本辞书列举过一个例子,颇具代表性,江苏省机电加工工业和冶金工业比较发达,需要从外地调入大量煤炭,但煤炭资源最多的山西省需要木材,江苏省又几乎不产木材,为达成这些协作,江苏就得用其他物资采取别的方式换取东北的木材,把东北的木材直接发运到山西换取所需的煤炭[67]。这种多方中转式的物资串换,非常典型地反映出计划经济体制在资源配置、货品流通方面的高昂成本。

第三类: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间的串换。生产、生活资料之间的串换,在计划经济时期是不允许的,直到1979年才解禁[68]。但在事实上,这无法禁绝。比如,1955年起,江苏省武进县计委组织工业部门开展非国家计划物资的采购协作,协作的形式以求援为主,或以米、豆、油等农副产品协进所需物资[69]。1961年底,山东省对商品“走后门”的分析中指出,不少工矿、运输、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以协作为名,拿国家产品、原料、设备和其他统配物资,换取粮食、油料等国家统购物资[70]。湖北襄沙化工厂1967年建厂后,从多个方面抓生活物资供应,其中一项就是逢年过节期间,采取物资串换调剂、提前预订等多种形式从省内外购回大批紧俏物资(鸡、鸭、鱼、肉、水果等)分配给职工,或供职工选购[71]。以改革年代的眼光来回顾,那些被禁止、被查处的生产、生活资料间的串换,除了有的事涉不正之风,更多的其实还是当时经济体制和政策环境下一种变相的资源配置调节。

(三)加工改制

对于规格、品种不对路的物资,除了串换,还可以加工,改变原来的形状、大小、长短,制成适合生产建设需要的规格品种,这被称为加工改制,是需求单位从外部获得物资的又一条途径[72]。如果说物资串换使部分物资品类从“死”到“活”,加工改制解决的则是变“废”为“宝”的问题。大致说来,加工改制有两种办法。

一是把所拥有的不对路物资,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加工改制。比如,河南,1972年到1975年间利用洛阳钢厂积压的钢锭,到北京、上海、天津等地钢厂加工钢材21220吨;1973年用安阳钢厂生产的钢锭和钢坯,到武汉、四川的钢厂加工成钢材;1973年加工5378吨,1974年加工8832吨,1975年加工3500吨,1976年加工2263吨,1977年加工5297吨[73]。河北兴隆1976年到1977年搞带料加工,县物资局出生铁、焦炭、矽钢片,由廊坊电机厂加工交流电动机3.0KW和4.2KW的100多台,解决了县属工矿企业生产、农村社队抗旱之急需[74]

二是从别处获得不对路的物资,自行组织加工改制。比如,湖北武汉1960年开始对收购的不适用的金属材料进行由大到小、改板为管、管材镀锌等型变,使其成为对路的物资。同年,市物资局在天津第二钢厂改制线材500吨,1961年收购市房地局钢锭7700吨加工制材。[75]1964年江苏南京市金属材料公司从马鞍山钢铁公司等企业计划外组织一些钢锭、中厚板等不适用的钢材,就近就地加工改制成南京市生产建设急缺的钢材。当年加工成合用钢材1146吨,次年增加到2208吨,以后又逐年增加。[76]

(四)物资与技术、劳务的协作

物资与物资之外的其他经济要素进行协作,这在改革年代大行其道,[77]计划经济时期则为数尚少,规模不大,但也不乏其例。

物资与技术之间的协作比较罕见,在笔者读到的材料中仅见一例。江苏江阴1963年派出百余人去江西赣州传授紫云英栽培技术,以砍伐木材、毛竹作为协作补偿条件[78]

物资与劳务间的协作,则相对多见。物产、资源丰盈地区,在开采时节劳动力不足,物资需求方向其提供劳动服务,包括人力和运力,从而获得一定数量的物资。

人力服务,也就是直接派出劳动力,帮助资源产地砍伐、开采、运送。如吉林省长春市60年代初开始,市领导机关组织市直属各单位派汽车和装卸工人去省内汪清、敦化、安图、大石头、白河、黄泥河、红石等林场,从山里向储木场运送木材,然后按运量提取一定比例的木材。1961年至1981年的20年中,先后数次共提取和运回木材将近14万立方米。[79]江苏省江都县,1965年到1966年,在地区物资局带领下,组织民工59人,到黑龙江伊春地区打捞沉水木材,共运回木材3900立方米。1970年到1973年,又抽调202人,通过筑路、清林等劳务输出,从伊春地区运回木材4500立方米。[80]

至于运力服务,又被专称为“自拉”。一些资源产区缺乏运输力量,物资缺乏的地方就组织运力,按照一定的作价,自己把物资、资源拉运回本地。这其实还是物资与劳务协作,但更突出了运输力量。比如,1963年江苏一些市(地)、县企业除搞以物易物的协作,还组织自拉煤,自己出运输工具,到产煤省区拉运矿价煤炭,如镇江、南通、扬州等地组织汽车到山西的阳泉、河南的焦作和新乡等地拉煤[81]。北京1967年开始从山西组织自拉煤。当时山西汽车运输力量不足,向北京市求援,北京市派出车队进驻山西,将煤炭盘运到当地车站,然而再装火车运京。当年组织自拉煤4万吨,以后逐步扩大,在大同、宁武和雁北一带设点长期拉运。[82]

从一些地方的情况看,在物资与劳务协作中,有的还明确了一定的分成比例。比如,江苏省大丰县,60年代初开始开展部分劳务协作,派劳动力到福建、江西、黑龙江等省帮助砍伐木材、毛竹,打捞困山木材,对方以一定数量的木材、毛竹作为补偿。1961年,大丰以劳务投资方式,与毛竹产地福建省邵武县签订伐竹合同,劳四产六分成。[83]这里,劳务获得40%的分成。另如山东德州,1972年与山西忻州地区原平县建立关系,确定在原平县西梁煤矿成立搬煤组,由市革委会组织有关单位的汽车给原平县西梁煤矿解决短途搬运,用提成的方法(拉100吨分成50吨),获得一定数量的煤炭。此煤炭均按计划内价格卖给德州。[84]这里,劳务获得的分成是50%,当然,所分得的份额,还是要按价支付的。

经由多种形态的运作,物资协作把近乎一半的物资进行了计划外的处置或重置,并编织成一个遍及全国的流通网,甚至于一个县所展开的物资协作,都可能涉及全国各地[85]。例如江苏省大丰县,从60年代初开始,组织协作人员分布在全国20多个省市,采购协作生产、生活资料[86]。全国范围内的物资协作,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行政调拨体制的资源“误配”问题,使物资在数量、质量、规格等方面适应经济社会主体的真实、即时的需求[87]。可以说,计划经济时期的物资协作,客观上承担了被取缔了的市场的功能,就像有著作所指出的,计划经济时期“大量物资串换,利益调剂,以各种各样的具体方式进行,形形色色的灰市场得以出现”[88]

四、物资协作的历史意蕴

计划经济时期的物资协作,颇有一些值得阐发的历史意蕴。

(一)它在某种程度上维系了计划经济的运转

斯科特指出,苏联集体化农业维系60年,这不能归功于国家计划,主要是那些非正规的行动、灰色市场等弥补了计划的失败[89]。很大程度上,物资协作与此类似,它虽难免干扰计划秩序,但在维系经济体制运转、满足生产建设需要等方面,客观上起到调剂、辅助的积极作用。具体事例不胜枚举。比如,黑龙江省长兴县,1963年兴建泗安水库,1969年兴建长兴化肥厂,1970年开挖合溪新港,1971年开挖泗安塘,1972年开办青山石矿,1975年开拓长兴港等重大工程,所需钢材、生铁、水泥、木材、机械设备等,除国家计划分配部分外,主要依靠同上海等地的有关部门开展物资协作,保证工程完成[90]。在江苏省,国家和省计划分配的煤炭、钢铁、木材等主要物资,1985年前只占省级需要量的50%至60%,占市需要量的40%,占县需要量的20%。全省乡镇工业所需要的原材料,基本上无计划分配,生产建设所需燃料、原料大部分从外省通过物资协作等计划外渠道组织进来。[91]江苏的物资短缺状况和解决办法,可以说是一个典型,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中国计划经济在运作中,还屡受长官意志和政治运动的干扰,经常处于失序状态,甚至“大跃进”之后的几年,国民经济“已经处于崩溃状态”[92],“文化大革命”后期也被判定为国民经济濒于崩溃的边缘。在经常性计划体制失灵和周期性政治运动干扰的背景下,离开了计划外、非计划、非正式的经济因素,很难设想计划经济时期国民经济可以维系下去。

(二)它反映出中国计划经济实际运作中的某种特质

计划经济的主张者希望建构一种“有计划、按比例”,甚至于“计划就是法律”的经济体制机制和运作形态,但从实际情形看,这一点远未达到。前已述及,物资供应的三个“八折”,致使正式制度结构中实际供应量只有账面计划的一半,对这种情况,经济学家马洪说:“我们虽然叫做有计划,实际上是半计划、甚至无计划”[93]。物资体制是计划经济的基础性构成[94],它的计划性都要打对折,整个计划经济的情况,可以推想。事实上,计划外的经济运作,不独物资领域为然。计划经济时期,基本建设领域一直存在着“计划内保证不了、计划外控制不了”的现象[95]。企业大量存在计划外生产,据1963年对有些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典型调查,非计划生产部分占20%左右,有些地区和企业的比重还要大,如成都量具刃具厂占40%[96]。70年代末,一篇关于计划外机床产供销的调查报告指出,“出现了大量计划外自产自销,使计划经济变成了市场经济”[97]。企业在计划外的劳动用工,到计划经济末期已有900多万[98]。计划外的基建、生产、劳动用工,与计划外物资运作存在着直接、间接的关联,它们共同反映出中国计划经济的运作实况及其特质。

(三)它反映出计划经济下某种利益分殊和博弈

计划经济时期物资协作,属于地方、企业因地、因时制宜的变通办法,可以从中看出不同行为主体间的利益分殊和诉求。限于资料掌握,本文列举的多是地方政府所安排和认可的物资协作。不同层级政府对物资协作之类的计划外经济现象,认知不尽一致。位阶越高的政府,可能更倾向于执行比较严格的计划,而基层政府的态度和对策可能就会稍为和缓,有时甚至支持计划外经济活动。比如,据60年代初的一份调查,四川省绵阳专区蓬溪炼铁厂是典型的地下工厂,有“六黑”,即“黑厂”“黑计划”“黑原料”“黑销售”“黑价格”“黑资金”。专区要停办这个厂,县里不愿停,反而向上级告状,说“没有考虑蓬溪县七十万人的利益,不公道”[99]。所谓的“黑原料”,显然就与物资协作相关。计划经济时期,一些地方政府对“五小”工业,一些基层政府对社队企业,保持相对积极、开明的态度,情形也正与此相仿。如前所述,地方工业、社队企业的原料和市场,大部分需要自主寻求,自主开辟,这里面,物资协作当然是一个重要的内容。

(四)它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改革初始路径的某种复杂性

很多研究指出,中国引入市场机制,相比苏联、东欧国家较为有效和成功,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中国的计划经济本来就不够集中、不够严格,因而容易打破。有学者指出:“‘文化大革命’期间,计划体制瘫痪了,许多国有企业的投入品不能从计划中得到保障,因此,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横向协作,包括半合法的黑市和易货交易,甚至在国有部门中也开始发展起来。80年代的价格双轨制只不过是将已经存在的实践公开合法化,使其范围扩大而已。”[100]所谓国有企业的“投入品”“横向协作”,很大程度上说的就是物资协作。确实,物资协作作为一种灰市场,在改革初始阶段,只要对其加以认可和扩大,便可称作“市场取向”的改革。

然而,对于改革的初始路径,也不能如此简单化理解。在改革之初,关于经济体制和经济运行,整体的话语背景和政策形态,还是计划和计划经济,除了强调一定的市场引入,更多强调的还是重建、改善、完善计划。1978年4月,薛暮桥在写给邓小平、李先念的一封信中说,“重建计划管理制度”的问题又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101]。经济学家许涤新在1978年的一篇文章中强调,要实现“国民经济的计划化”[102]。李先念在1979年4月中央工作会议上指出,要“使整个国民经济真正纳入有计划、按比例健康发展的轨道”[103]

。单从物资运作来看,这个问题也很容易理解,既然近乎一半的物资要通过协作,在计划外进行配置或重置,那么,改革伊始,物资的“计划取向”改革,就是一个理所当然的选择。事实上,当时宏观经济政策方面主要就是调整重大比例关系,力争财政、信贷、物资、外汇四大平衡。

(本文作者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第一研究部副研究员)

(原载《中共党史研究》2020年05期)



[①]物资的含义有广、狭之分。广义的物资是物质资料的简称,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狭义的物资,在中国工业企业中通常指可以进入流通领域,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消费使用的主要工业品生产资料,包括属于劳动对象的原料、材料和燃料,以及属于劳动资料的机械、电工产品、动力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参见倪文杰主编:《简明物资词典》,水利电力出版社,1988年,第1页。在经济建设和经济研究中,人们多在狭义上使用物资一词。

[②]马洪、孙尚清主编:《现代中国经济大事典》(3),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3年,第1993页。

[③]黄银山:《物资协作》,陕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4页。

[④] 《物资工作在改革中探索前进》,中国物资出版社,1989年,第2页。

[⑤]柳随年主编:《当代中国物资流通》,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第133页。

[⑥]周其仁论述“计划常出错”的经济学道理时,提到他儿时的“换房”记忆,并指出:“后来才晓得,计划经济下换房、买小鸡都不过是小菜。换钢材、换煤炭、换粮食、换工业原材料等才是大头”。参见周其仁:《城乡中国》(下),中信出版社,2014年,第173—175页。

[⑦]张学兵:《三类物资:观察中国计划经济运作中“小自由”的一个视角》,《中共党史研究》2013年第4期。

[⑧]薛暮桥:《中国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09页。

[⑨]贵州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贵州省志·物资志》,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34页。

[⑩]姚依林:《关于制定长期计划的一些初步认识》,《计划经济研究》1980年第13期。

[11]1959年统配、部管物资一度降至132种,比1957年减少3/4。仍由中央管理的统配、部管物资,也从统筹统支改为地区平衡、差额调拨,中央只管调出调入。参见周太和主编:《当代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第505页。

[12]1978年,几种主要物资的中央资源和地方资源各占全国总资源的比重如列:水泥35%、65%,煤炭44%、56%,生铁68%、32%,钢材80%、20%,木材81%、19%,硫酸51%、49%,机床30%、70%,汽车75%、25%。参见中国物资经济学会编:《中国社会主义物资管理体制史略》,物资出版社,1983年,第62页。

[13]柳随年主编:《当代中国物资流通》,第514页。

[14]杨剑方主编:《上海物资流通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第89页。

[15]黑龙江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黑龙江省志·物资志》,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9页;张坤:《新中国天津商贸业60年(1949—2010)》,南开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158页;黄银山:《物资协作》,第4—5页。

[16]王海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经济史》,山西经济出版社,1998年,第456页。

[17]王海波主编:《新中国工业经济史》,经济管理出版社,1986年,第359页。

[18]参见向新、苏少之:《1957 —1978 年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非计划经济因素》,《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4期。

[19]祝寿慈:《中国现代工业史》,重庆出版社,1990年,第552页。

[20]各地时有记载,如福建,“一五”计划开始后,从省内采购的物资不能满足生产建设需要,开始到外省求援、采购和用木材进行物资协作。江苏,“一五”计划开始后,从省内采购物资不能满足需要,开始到外省求援、采购和进行物资协作。参见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福建省志·物资志》,福建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95页;江苏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江苏省志·物资志》,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84页。

[21]滨海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滨海县志》,方志出版社,1998年,第683页。

[22]株洲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株洲市志》卷28(经济管理),湖南出版社,1997年,第346页。

[23]长兴县志编纂委员会编:《长兴县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379页。

[24]河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河北省志》第46卷(物资志),河北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33页。

[25]政协平顶山市新华区文史资料委员会编:《新华区文史资料》第2辑,2002年,第13页。

[26]周太和主编:《当代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第503—504页。

[27]柳随年主编:《当代中国物资流通》,第19页。

[28]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58—1965)》商业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年,第538页。

[29]费开龙、左平主编:《当代中国的工商行政管理》,当代中国出版社,1991年,第103页。

[30]周太和主编:《当代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第506页。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58—1965)》商业卷,第577页。

[32] 《黑龙江广西有组织地调剂物资支援重点》,《人民日报》1959年5月23日。

[33]辽宁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主编:《辽宁省志·物资志》,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年,第6页。

[34]吉林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纂:《吉林市志·物资志》,吉林文史出版社,1993年,第186页。

[35]哈尔滨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哈尔滨市志》计划、统计、物资卷,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611页。

[36]1961年2月,洛阳市成立物资协作调剂委员会。1961年10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物资局内部设立协作处,后改为经济协作办公室,归口自治区计委领导。1963年,辽宁省物资厅成立生产资料服务处,负责物资协作工作。1964年,黑龙江鸡西市物资局成立市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后又成立市物资协作办公室。参见洛阳市物资局编:《洛阳市物资(1953—1984)》上册,1986年印行,第12页;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广西通志·物资志》,广西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66页;《辽宁省志·物资志》,第199页;鸡西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纂:《鸡西市志》下卷,方志出版社,1996年,第747页。

[37]江苏省无锡县物资局编:《无锡县物资志》,中国物资出版社,1991年,第44页。

[38] 《福建省志·物资志》,第195页。

[39]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9卷,中共党史出版社,2000年,第700页。

[40]北京市档案局、中共北京市委党史研究室编:《北京市重要文献选编(1962)》,中国档案出版社,2005年,第403页。

[41] 《黑龙江省志·物资志》,第9页;《当代中国的江苏》编辑委员会编:《当代中国的江苏》(上),当代中国出版社、香港祖国出版社,2009年,第552页。

[42]这一期间,每年还是召开两次生产供应会议,组织产需双方代表订货。1970年前后,很多基层单位自行派人参加订货,进行场外交易,参加会议的人员,失去控制。参见《中国社会主义物资管理体制史略》,第59页。

[43]当代中国研究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稿》第3卷,人民出版社、当代中国出版社,2012年,第121页。

[44] 《黑龙江省志·物资志》,第145页。

[45] 《广西通志·物资志》,第66页。

[46]安徽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安徽省志·物资志》,方志出版社,1998年,第345页。

[47] 《广西通志·物资志》,第66页。

[48] 《哈尔滨市志》计划、统计、物资卷,第488页;黄银山:《物资协作》,第5页。

[49]岳岐峰等主编:《协作经济学基本知识》,河北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年,第162页。

[50]国家计划委员会条法办公室编:《重要经济法规资料选编(1977—1986年)》,中国统计出版社,1987年,第1187—1188页。

[51]闵宗陶、刘键初:《从狭义物资协作到广义物资协作》,《当代经济科学》1990年第4期。

[52]西南政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编:《经济法规选编(1977—1982)》,1982年印行,第101页。

[53]国家体改委办公厅:《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济体制改革重要文件汇编》(上),改革出版社,1990年,第690—691页。

[54]北京市档案局、中共北京市委党史研究室编:《北京市重要文献选编(1964)》,中国档案出版社,2006年,第598页。

[55]湘潭市物资志编纂委员会编:《湘潭市物资志》,中国物资出版社,1991年,第95页。

[56]温州市志编纂委员会编:《温州志》(中),中华书局,1998年,第1957页。

[57]武汉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编:《武汉市志·经济管理志》,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53页。

[58]兴隆县志办编著:《兴隆县志》,新华出版社,2004年,第457页。

[59]郭献瑞:《百年回忆》,中共北京市委党史研究室编:《北京记忆》,中央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69页。

[60]如皋市物资总会:《物资工作春秋》,中共如皋市委党史办公室编:《如皋五十年(1949—1999)》,中国文史出版社,1999年,第373页。

[61]徐文龙等编著:《横向经济实用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36页。

[62] 《开封市物资局志》编写组:《开封市物资局志(1958—1985)》,1986年印行,第64页。

[63] 《河北省志》第46卷,第333页。

[64]建瓯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建瓯县志》,中华书局,1994年,第407页。

[65]黄长青主编:《涪陵县二轻工业局志》,1984年印行,第92页。

[66]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编:《河南工商行政管理志》,1984年印行,第105页。

[67]马洪、孙尚清主编:《经济社会管理知识全书》(3),经济管理出版社,1988年,第808—809页。

[68]熊名瑞、汪锦才主编:《物资计划与供销管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4年,第283页;马洪、孙尚清主编:《现代中国经济大事典》(3),第1994页。

[69]江苏省武进县县志编纂委员会编:《武进县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538页。

[70]中共山东省委党史研究室编:《中共山东编年史》第9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421页。

[71]公司志编辑办公室:《湖北凯龙集团公司志(1967—2004)》,2006年印行,第457—458页。

[72]倪文杰主编:《简明物资词典》,第46页;熊名瑞、汪锦才:《物资计划与供销管理》,第402页。

[73]河南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编纂:《河南省志》粮油贸易志、物资管理志,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5—26页。

[74] 《兴隆县志》,第457页。

[75] 《武汉市志·经济管理志》,第155页。

[76]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南京物资志编纂委员会编:《南京物资志》,中国城市出版社,1993年,第94页。

[77]进入改革年代,以市场调节的逐渐扩大为背景,物资协作的内涵也大为拓展,指的是地区、部门和企业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进行物资与物资,以及物资与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互通有无、优化组合的经济活动。参见柳随年主编:《当代中国物资流通》,第132页。

[78]江阴市物资局修志办公室编:《江阴市物资志》,1989年印行,第78页。

[79]长春市物资局编:《长春物资志》,1989年印行,第150页。

[80]江都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江都县志》,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582页。

[81] 《当代中国的江苏》(上),第553页。

[82] 《当代北京工业丛书》编辑部编:《当代北京煤炭加工和经营》,北京日报出版社,1989年,第27页。

[83] 《大丰市经济管理综合志》编纂委员会编:《大丰市经济管理综合志》,方志出版社,2014年,第187—188页。

[84] 《物资志》编纂办公室编:《德州市物资志》,第45页。

据记载,浙江省普陀县,60年代末县水产供销公司与江西省新余钢铁厂、青海省西宁钢厂、吉林省大兴沟林业局、江苏省无锡市水产供销公司等单位协作,以水产品串换物资。河北省丰宁县,计划经济时期通过协作等形式,从北京、天津、内蒙古、山东、山西、河南、湖北、辽宁、黑龙江等省市区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购进未纳入国家计划分配的物资。[85]参见普陀县志编纂委员会编:《普陀县志》,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671页;丰宁县志办公室编:《丰宁满族自治县志》,中国和平出版社,1994年,第654—655页。

[86] 《大丰市经济管理综合志》,第187页。

[87]通过计划外途径所获物资,在不同时段、不同地域、不同层级地方间的物资来源中占比不尽相同,但一般比重不菲。比如,黑龙江省宾县,1963年组织计划外的木材、玻璃等物资,为总供应量的40%。湖南省湘潭市,1961年到1965年,通过求援和参加全国各地调剂会,组织计划外的钢材、生铁、有色金属、焦炭分别占同期进货量的37%、61%、62%、100%。云南省个旧市,1964年从北京、湖南、湖北、浙江、贵州、四川和昆明等省市协作换进钢材621吨,占计划分配的81.3%。参见黑龙江省宾县地方志办公室编:《宾县志》,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720页;《湘潭市物资志》,第95页;个旧市志编纂委员编纂:《个旧市志》(下),云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951页。

[88]林卓群、李欣光:《中国式比较经济学基础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第46页。

[89] 〔美〕詹姆斯·C.斯科特著,王晓毅译:《国家的视角:那些试图改善人类状况的项目是如何失败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255—256页。

[90] 《长兴县志》,第379—380页。

[91] 《当代中国的江苏》(上),第552页。

[92] 《薛暮桥学术论著自选集》,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2年,第456页。

[93]马洪:《经济结构与经济管理》,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40页。

[94]1962年3月8日,刘少奇在听取物资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时指出:“国家计划工作,必须建立在物资基础上,要有物资做保证。不掌握物资,计划是空的。”参见《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497页。

[95] 《许涤新经济文选》,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181页。

[96]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58—1965)》综合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年,第741页。

[97]朱镕基:《是计划经济,还是自由市场——计划外机床的产供销调查》,《经济研究参考资料》1979年第70期。

[98]张学兵:《计划外用工:当代中国史上的一种资源配置形式》,《中共党史研究》2014年第1期。

[99]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58—1965)》综合卷,第742页。

[100]钱颖一、许成钢:《中国的经济改革为什么与众不同——M型的层级制和非国有部门的进入与扩张》,钱颖一:《现代经济学与中国经济改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94页。

[101]薛暮桥:《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天津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93页。

[102] 《许涤新经济文选》,第180页。

[103] 《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