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届全国人大华侨代表的选举产生和建言献策

作者:任贵祥    发布时间:2021-05-26    来源:中共党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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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新中国政治制度建设和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奠定了新中国根本政治制度及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础。学界对一届全国人大有一定的研究【1】,但仍有进一步研究的空间。本文从一个特殊的角度,即华侨与一届全国人大关系的视角,拓展、深化对一届全国人大的研究。

一、一届全国人大华侨代表名额分配及选举

早在解放战争时期,一部分华侨就积极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推翻国民党蒋介石反动统治的斗争,其中的华侨精英代表广大华侨参与创建新中国,为推动新中国的成立作出了特殊的贡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下简称“新政协”)筹备会由23个单位的134人组成,华侨作为一个界别有7人参加,如果包括中国致公党等民主党派的归侨代表共17人,约占筹备会总人数的12.7%。

新政协筹备会第一次会议确定了参加新政协的45个单位的正式代表510名,候补代表77名;特邀代表75名。其中华侨正式代表15人,分别是:陈嘉庚、司徒美堂、陈其瑗、戴子良、费振东、蚁美厚、缅甸华侨代表1人、黄长水、日本华侨代表1人、刘思慕、李铁民、周铮、侯寒江、庄明理、赵令德;华侨候补代表是林棠、张殊明。在新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上,陈嘉庚、司徒美堂、戴子良、蚁美厚、庄明理、费振东6名华侨代表被选为政协委员,陈嘉庚当选政协常委;随后中央人民政府成立,陈嘉庚、司徒美堂被选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新政协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尽力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益。”【2】这是华侨代表参加一届全国人大的历史渊源和法律依据。

政协组织法规定政协全体会议每三年举行一次,至1952年秋,一届政协已届期满。根据《共同纲领》规定,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不具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条件的情况下,由人民政协全体会议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此时,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已经成熟,并被提上议事日程。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会议,作出《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于3月1日公布施行。

《选举法》除对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办法、程序及名额分配等一系列问题作出规定外,还对华侨代表的选举产生问题作了具体规定。第19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中央直辖市和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省辖工业市人民代表大会、中央直辖少数民族行政单位、人民武装部队和国外华侨选举之”。第7条规定:“人民武装部队和国外华侨得单独进行选举。其选举办法另订之。”第23条规定:“国外华侨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3】《选举法》分配给华侨30个代表名额,约占代表总数1226名的2.45%;如当时的海外华侨以1200万人计算,则每40万人就有1名代表,与国内居民每80万人产生1名代表相比较,占比较高。这说明华侨在新中国初期民主建政中占有重要地位,反映出中央人民政府对华侨参与国家治理的重视,也说明新中国初期民主建政的广泛参与性。

1953年11月1日至5日,中央人民政府华侨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侨委”)召开侨务扩大会议,与会代表共412人,来自世界各地,具有广泛代表性。会议除总结侨务工作经验、安排工作等常规性内容外,还有一个重要议程,即听取何香凝主任委员作《关于协商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华侨代表问题的报告》。在事先调研和征求意见基础上,何香凝对如何执行《选举法》关于华侨代表名额和产生方式的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华侨分布的地区广阔,各地区人口数目相差很大,而华侨所处的环境也各有不同。因此为了照顾这些情况和做到多方面的照顾,关于华侨代表名额的分配原则,我们建议:基本上是参照人口的情况,同时也必须注意照顾地区,而为了便于照顾,还需要将若干华侨人口少的地区,合为一个名额。”何香凝指出:全国人大华侨代表的产生,要照顾和考虑国外华侨的处境,“普选”和“推选”都是困难的,因此建议采取“协商”的方法产生华侨代表。报告还对各地区华侨代表名额分配提出了具体建议,提交大会讨论。代表们就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分组展开讨论并一致通过报告。根据《选举法》所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30名华侨代表名额,决定分配如下:马来亚5名,泰国4名,印尼4名,越南(包括寮国、高棉——即老挝和柬埔寨,笔者注)2名,缅甸1名,北婆罗洲(包括沙捞越)1名,菲律宾1名,朝鲜、蒙古1名,日本1名,印度、巴基斯坦1名,欧洲1名,美洲2名,非洲1名,大洋洲1名;余4名保留,作为机动。关于以协商方法产生华侨代表,与会者一致表示拥护和赞成,并授权中侨委在适当时机召开会议再作协商决定,然后呈报中央选举委员会批准。【4】

1954年7月8日至14日,中侨委再次召开侨务扩大会议,中央和各地区侨务机关负责人以及国外华侨代表195人出席会议。在7月8日会议开幕式上,何香凝致开幕词,介绍了华侨代表选举产生的情况:“我们在去年的侨务扩大会议后,已经就华侨代表人选问题做了许多准备工作:在建交区,我们曾经通过我国驻国外使领馆和当地侨领或侨团负责人进行了协商;在未建交区,有的也召开过侨团会议或在侨团间进行协商(如日本、非洲);在处境特别困难的地方,我们也尽可能通过各种关系进行了个别协商的工作。在这些工作的基础上,我们也曾和国内归侨著名人士进行了协商,而且提请全国政治协商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最后再经过这次侨务扩大会议充分协商后,就可呈报中央选举委员会最后批准定案。经过这样反复地、多方面地来协商华侨代表,是根据国外华侨处境,而充分发挥了民主的原则去进行的。”【5】与会代表对华侨代表选举程序及会议提出的代表候选人,进行了反复讨论,一致认为考虑到华侨特殊情况,采取协商、酝酿、讨论的办法产生代表候选人,是切合实际的做法;在民主协商基础上提出的30名华侨代表候选人具有广泛代表性。14日,全体与会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最终选出出席一届全国人大的30名华侨正式代表:何香凝、陈嘉庚、彭泽民、廖承志、方君壮、官文森、洪丝丝、庄希泉、庄明理、周铮、邱及、蚁美厚、苏振寿、李唤群、吴益修、张国基、叶贻东、张翼、廖胜、徐四民、司徒美堂、陈其瑗、伍禅、黄长水、黎和兴、马玉声、谢应瑞、康鸣球、李广臣、邓军凯。【6】

另外,全国各侨乡的侨眷、归侨均参加了地方人大选举,其中一些人当选基层人大代表。

从以上一届全国人大华侨代表的选举产生情况可以看出,这是一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践。中侨委履行一系列选举程序并通过两次召开侨务扩大会议选举产生一届全国人大华侨代表,反映了侨界对《选举法》的认真遵守、忠实执行;华侨代表选举立足于华侨社会实际,既体现了集中的原则,又采取民主协商办法,是一种符合实际的探索,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一种早期实践。

华侨代表选举是新中国成立初期政治制度建设的一个缩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中国政治建设中曾发挥重大作用。前述华侨代表参加新政协、参与创建新中国大业,及选举产生参加一届全国人大的华侨代表的历史,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从新中国成立至50年代中期中国政治的民主性及民主建政的情况。

二、华侨代表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履职情况

1954年9月15日至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97人,其中华侨代表5人,即何香凝、陈嘉庚、彭泽民、司徒美堂、黄长水;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法案委员会均有华侨代表参加;侨乡各省代表团如广东、福建、广西等省代表团也多有归侨侨眷代表。30名华侨代表出席大会,认真参加讨论,积极建言献策,忠诚履职尽责。

(一)华侨代表讨论《宪法草案》

以毛泽东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为起草宪法作了大量调研,查阅了古今中外多种宪法版本,并在全国各界乃至海外华侨中广泛征求了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直接涉及华侨的规定有3条,即第23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和华侨选出的代表组成”;第49条:国务院行使“管理华侨事务”等职权;第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7】。其中第98条是对《共同纲领》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尽力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益”的承接和确认。当然,考究文字,两者有三处细微差异,即《宪法草案》条款将责任主体由政府上升到国家,减去了过渡层面;“应尽力保护”改为“保护”,程度更直接,责无旁贷;“正当权益”改为 “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范围进一步展开并更加全面。《宪法草案》间接涉及华侨或与华侨有关的条款还有多处。

在讨论《宪法草案》时,各界代表共89人在全体大会上发言【8】,是大会的高潮之一。其中有4位华侨代表发言,要点如下。

陈嘉庚在发言中认为,一届全国人大召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是我国富有历史意义的大喜事,值得国内外全体同胞欢欣鼓舞”;毛泽东领导制定的《宪法》,是“优美完善、符合国情的伟大宪章”【9】

彭泽民发言表示,《宪法草案》第98条规定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华侨“是特别感激和兴奋的”,因为以前华侨“向来得不到祖国保护”。国民党蒋介石统治中国22年,“从来不知道什么叫做保护华侨的权利和利益;相反地,只是欺骗华侨,勒索华侨,盗窃华侨的赡家费用,甚至勾结帝国主义来残害华侨”,“华侨所受的侮辱、虐待以至被野蛮迫害的痛苦,真是一言难尽”。【10】发言揭露了国民党蒋介石统治时不履行保护华侨职责反而迫害华侨的行径。

缅甸华侨代表徐四民在发言中首先表示衷心拥护《宪法草案》,接着介绍了所在华侨小组讨论《宪法草案》第98条时,对他提出加上“对归国华侨给予适当的协助和安置”建议的讨论情况。该意见引起了热烈的讨论。代表们认为这是具体的工作问题,同时国外华侨回到祖国之后是祖国的公民之一,也有同国内公民一样的权利,因而不必太具体地规定在《宪法草案》第98条中。徐四民同意了大家的意见,但他希望政府各级侨务部门,在执行侨务政策、开展侨务工作时,吸收采纳他的意见,做好大量归侨的安置工作。徐四民还介绍了在讨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时的热烈情形。大家建议在华侨事务较多的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管理华侨事务的机构,因为县、市政府是执行侨务政策的基层机构,过去在某些地方没有好好地贯彻上级规定的侨务政策,因而出现了一些偏差。【11】这条意见被吸收采纳,后来大会审议通过的组织法第31、32条中对此作了相应规定【12】。从徐四民发言介绍的情况,可以看出华侨小组讨论的情形。

印尼华侨代表叶贻东发言指出,《宪法草案》序言规定:“我国根据平等、互利、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原则同任何国家建立和发展外交关系的政策已经获得成就,今后将继续贯彻。”这一规定“对长期居留在国外的华侨,特别具有重大的意义”【13】。《宪法》确立的新中国处理对外关系的基本原则,后来也成为国际交往的准则,为华侨改变自身的处境创造了条件。叶贻东代表以亲身经历论证了这一原则对于华侨的价值和国际意义。

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最重要的成果是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对此,见证、亲历近代以来中国不同类型宪法的华侨代表们心中自有一杆秤和评说。陈嘉庚指出:“我国前朝专制时代,无有宪法规律,贪污腐化,致外侮内乱,国弱民贫。满清末及国民党蒋介石政府有数次所谓宪法,写了若干民主条文、公民权利,但都是虚伪骗人的,结果都为全国人民所唾弃。”“这次毛主席亲自主持草拟的这个宪法草案,是参考各民主国家的宪法,采取我国历史特点和现代的实际情况,是真正民主的人民宪法。”【14】司徒美堂表示:“我八十多岁了,这些年来,从满清、袁世凯、曹锟到蒋介石,看过不少‘宪法’。这些反动头子们不特用宪法来压迫人民,还用宪法来欺骗世界。各种各样的宪法,给人民带来各种各样的灾殃。中国解放以前,就不曾有过人民自己的宪法,不曾有过反映人民生活要求、保障人民基本权利和保护华侨正当权利和利益的宪法。反动派只会伸手向华侨要钱,对华侨的死活,却从来不闻不问。只有到了毛泽东时代,祖国的国际地位才得提高,华侨才得吐气扬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就是中国人民在共产党和毛主席正确领导下英勇奋斗的结果。”【15】何香凝表示:“我们的宪法草案是社会主义类型的真正民主的宪法……充分表现了人民的权力和民主集中制的精神;充分表现了全国各民族在平等的基础上的友爱互助;也充分表现了祖国对国外一千二百万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的关怀;充分表现了我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16】以上几位华侨代表根据自己亲身经历对新旧宪法的评价具有代表性和说服力。

(二)讨论《政府工作报告》

《政府工作报告》也是华侨代表们热议的议题之一。1954年9月23日,周恩来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五年来,国家在政治、经济、科技、文教、外交等方面取得的成就,提出了今后的方针和任务。报告还阐述了解决华侨双重国籍的问题,指出:“华侨的国籍问题是中国过去反动政府始终不加解决的问题。这就使华侨处于困难的境地,并且在过去常常引起中国同有关国家之间的不和。为了改善这种情况,我们准备解决这个问题,并且准备首先同已经建交的东南亚国家解决这个问题。”【17】这说明新中国政府将着手解决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

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后,会议安排了分组讨论和大会发言,共有75名各界代表作大会发言。其中,何香凝和黄长水两位华侨代表作了大会发言。其他界别的归侨代表如简玉阶等人也在大会上作了发言。

何香凝在发言中简要回顾了过去几年政府的侨务政策。在国外方面,主要是协助和指导华侨进行互助互济,兴办文教福利事业,增进华侨间的友爱团结,发扬爱国精神,同时为增进华侨同侨居国人民的友好关系而努力。在国内方面,对归国华侨和难侨给予适当的安置和指导,便利侨汇,举办归国华侨学生补习学校,辅导归国华侨参加工农业生产,指导国内的华侨眷属在自愿原则下参加各种劳动生产,并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华侨的出入国条例,以便利华侨。同时,在重要的社会改革运动中,根据华侨及其国内眷属的实际情况考虑给予一定的照顾。

何香凝还提出了当时华侨工作中必须处理的比较重大的问题,除了周恩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已提及的有关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外,还提出了两个比较重大的问题:第一,对侨汇问题,建议政府采取有效措施,通令有关地区和有关部门,使侨汇政策得以切实贯彻。第二,国家除了继续辅导华侨回国参加工业生产外,应欢迎华侨在国内各地开发山林荒地,种植农园,开办牧场,并欢迎华侨大量兴造房屋和兴办文教事业。这样做对华侨是有利的,对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是有帮助的。

黄长水在发言中介绍了华侨在国外经营工商业的艰难处境及回国兴办工商业的积极性,认为对华侨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必要的,但建议与国内工商业改造区别对待,应根据华侨工商业的特点,适当予以必要的照顾。这就要求制定一整套对回国的华侨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针政策。尽量照顾公私合营企业中华侨投资者的愿望,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这样既可广泛地吸收小额投资增加积累资金,又可以使归侨不致坐吃山空,一举两得。他还建议,“政府应根据国家的长远利益和华侨的特殊情况,除制定华侨租用国家山林荒地从事垦荒生产的办法以外,还要制定辅导华侨回国投资的具体办法,并贯彻施行”。【18】黄长水的这些合理意见建议,有些得到政府的采纳,先后制定了相应的法规条例;但遗憾的是没有制定区别于国内工商业的对华侨私营工商业的改造政策。

通过华侨代表参加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及其在大会上讨论的情况,可以看出他们的发言涉及国家建设事业方方面面,反映出他们履职尽责的高度热情。

一届全国人大对于新中国确立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具有开创性和奠基性意义。大会确立的程序、华侨代表的选举和名额,一直得到延续和执行。二届全国人大、三届全国人大、四届全国人大的华侨代表名额均为30人。

三、一届全国人大二次至五次会议上华侨代表建言献策

一届全国人大共召开五次会议,每次会议的常规议题均为审议通过上一年度经济决算情况、本年度经济预算报告等。下面分别介绍二次至五次会议上华侨代表建言献策履职尽责的情况,主要关注常规议题以外的政治经济建设议题及与侨务问题相关的发言、提案。

(一)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华侨代表讨论“一五”计划

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于1955年7月5日至30日在北京举行。四名国务院副总理在会上分别作关于“一五”计划的报告,国民经济决算、预算报告,以及关于治理黄河综合规划报告和兵役法草案报告等。其中李富春作的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报告,是规划国家中长期发展的目标和蓝图,也是一项开创性工作,因此,审议通过“一五”计划是本次会议的主题之一。

何香凝认为,“一五”计划“将迅速引导祖国更加繁荣富强,完全符合华侨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符合他们对祖国的热切愿望”【19】。

陈嘉庚高度评价“一五”计划 “是我国数千年来未有之盛举”。他认为:“没有工业,便没有巩固的国防,便没有人民的福利,便没有国家的富强。”“第一个五年计划就是为我国建设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奠定基础。”【20】他阐明了“一五”计划与国家工业化的关系。

彭泽民发言表示,“一五”计划是“内容丰富、擘划周详、规模宏远而又十分切合中国实际情况的经济建设计划,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为实现过渡时期总任务而奋斗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纲领”。他还结合前不久自己到广东考察,看到广东各地农民抗旱救灾的情况,谈了“一五”计划中对农业改造和发展计划的正确性和重要性。【21】

官文森发言认为,“一五”计划 “集中主要力量来发展我国的重工业,这是完全正确的。我们知道,没有重工业就不可能有自己的轻工业,更不能建设机械化的集体农业”。“我们一切要从长远利益着眼,近视是要不得的”。【22】“一五”时期是优先发展重工业,还是优先发展农业和手工业,是个有争议的问题,官文森的发言坦诚地表明了自己的态度。

以上四位华侨代表的发言,对“一五”计划均予以充分肯定和好评,一致认为这将为中国的工业化奠定初步的基础。

(二)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华侨代表讨论侨务工作和侨乡建设

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于1956年6月15日至30日在北京举行。除常规议题外,还审议通过了农业部部长廖鲁言作的关于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的说明。

何香凝在发言中总结了上一年侨务工作取得的成绩和不足,并指出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造中,侨眷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达到侨户总数的90%以上,转入高级社的有50%左右;但“在侨区的农业合作化高潮中,部分地区产生了粗糙急躁的作风,忽视了侨眷、归侨的一些特殊情况”【23】。

陈嘉庚在发言中分析了预决算报告中有关建设计划项目,对着重发展重工业的同时,积极发展轻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和文化教育事业的安排表示赞同;并对预算中将原计划1957年年底完成的鹰厦铁路提前至1956年年底以前完成表示振奋。他对福建省发展建设提出了建议,反映了对侨乡发展的关心。

庄明理的发言基于近来两次到海南岛考察,对海南岛种植橡胶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阐述了发展橡胶业对于国家建设的重要性,反驳了海南岛种植橡胶失败的论调,主张华侨要积极开发海南岛的橡胶种植。

徐四民的发言着重阐述了做好侨务工作应注意华侨和侨眷的特点。例如,在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中,要合理地安排和使用侨眷的劳动力,照顾他们的劳动习惯,注意依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做好团结工作,否则会引起国外华侨忧虑和不安。主张“做好国内的侨务工作”,“大家一道通力合作,才会收到应有的效果”【24】。

(三)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华侨代表讨论侨务工作及反官僚主义等问题

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于1957年6月26日至7月15日在北京举行。周恩来作了《政府工作报告》,会议审议通过了李先念、薄一波分别作的《关于一九五六年国家决算和一九五七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关于一九五六年度国民经济计划的执行结果和一九五七年度国民经济计划草案的报告》等一系列报告。

何香凝的书面发言反驳了有关侨务问题的各种错误观点。如针对华侨有特殊性,不应在侨乡进行各项改革运动,以免影响团结国外华侨的观点,何香凝指出,侨眷归侨是愿意参加各项改革运动的,“国外一千多万华侨是拥护社会主义的,国内一千多万侨眷归侨是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25】。何香凝还对侨眷出入境、华侨投资及华侨学生回国就学等问题上的某些观点作了回应。

陈嘉庚提交了议题为批评官僚主义的书面发言。因闽西龙岩矿产丰富,陈嘉庚建议鹰厦铁路修建一条漳州至龙岩支线,输出物产,且已向中央领导及全国人大、政协及有关部门提出并获准,却未见实行。“上峰虽有命令下属偏不奉行”,实属官僚主义作怪。他指出:“官僚主义弊端,为懈怠傲慢,任职而有此弊,虽清白不贪污,亦难免误国病民,例如高高在上,凡事皆向下推诿,绝不自己动手,甚至连执笔签名亦假手他人”;“又如坐在办公厅内,足不出户,外间实际情形,属下工作状况,毫无所知。这样则下情不能上达,凡所措施脱离群众,加以缺乏虛怀,主观自满,动作寡少,体力薄弱,执笔尤怠,何能领导部属搞好业务”。官僚主义数千年积习,根深蒂固,人民政府成立,虽大力革除,但仍难奏效,应标本兼治。“我深望政府或高明人士别筹良策,杜绝官僚主义病国蠹民最大弊。”【26】陈嘉庚当年对于官僚主义的揭露痛斥,至今仍有现实意义。

陈其瑗发言表示,不同意章乃器反对斯大林关于“共产党员是由特殊材料制成的”观点。他通过大革命时期共产党人英勇献身壮举和抗美援朝志愿军英烈事迹,说明共产党人是“特殊材料制成的”。可见陈、章之争,属于思想认识问题。此外,陈其瑗结合自己早年经历,认为“民生主义就是社会主义”的说法有误,会造成思想混乱。【27】

黄长水在发言中痛心地回顾了旧中国华侨在国外得不到祖国保护的辛酸悲惨历史,赞扬了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来保护侨胞、侨眷的正当利益”。他认为中共为了加强上下团结、党内外团结,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开展了反对官僚主义、宗派主义和主观主义的整风运动,这“说明了中国共产党是能够不断地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来消除工作上的某些缺点和错误而前进的党”,表示“永远跟中国共产党走”。【28】

徐四民在发言中指出了侨务工作需要改进和加强之处,建议侨务部门多接触普通归侨,侨乡农业社还需要加强领导;对少数在国外沾染各种恶习、不好好学习的归侨子弟照顾不要过分,不能过分放纵,要严加管理督促。厦门是中国对外贸易的重要口岸之一,对外贸易大有前途,而外贸部门过去对厦门外贸重视不够,希望把厦门对外贸易纳入计划,适当扩大和发展,以繁荣国家经济。发言最后表达了自己对新旧中国的感受,当今中国是海外华侨所渴望的强大统一的中国,华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走向社会主义的康庄大道,任何违反华侨这个共同愿望的,都为广大华侨所深恶痛绝。【29】

除了华侨代表个人发言外,由蚁美厚、苏振寿、周铮、伍禅、谢应瑞、马玉声、吴桓兴、吴益修、廖胜、方君壮等组成的华侨代表组作了联合发言。他们列举了新中国建设取得的各项成就,回忆对比了新旧中国政府对华侨的不同态度,表示华侨热爱祖国,永远跟着共产党走,坚决拥护社会主义制度。【30】

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华侨代表围绕侨务和反官僚主义等问题的讨论积极活跃,立场鲜明、态度诚恳,主流是好的。当然,受当时反右派政治气氛影响,与会代表包括华侨代表都对反右派作了表态,言辞激烈,个别人跟形势、违心表态;或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将不同思想认识问题当作是非问题等现象,也是存在的。

(四)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华侨代表讨论工农业发展问题

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1958年2月1日至11日在北京举行。周恩来作《目前国际形势和我国外交政策》的报告,会议通过了年度国家预算情况及当年国民经济计划等报告。工业方面提出用15年左右在钢铁和其他重要工业产品的产量上赶上或者超过英国,农业方面提出要在第一到第三个五年计划期间全面贯彻实施全国农业发展纲要。

何香凝在发言中号召侨乡发动侨眷归侨积极参加农业生产。“各地侨务部门都应做全面规划,加强对归侨、侨眷的政治思想教育,使他们和全国人民一道鼓起革命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祖国”,“为完成和超额完成一九五八年生产建设任务而努力”【31】。

陈嘉庚的发言,首先对会议的各项报告表示同意,主张对地方主义作风 “应予以彻底革除”,并指出福建教育主管部门在福建集美商业学校(早年由陈嘉庚捐资创办)招生中存在的问题,也属于地方主义作怪。继之批评关于闽北修建铁路及鹰厦铁路工程设计问题,自己曾在人大会议提出过经调研的设计建议,而铁路部门对于线路设计、停靠站点不作深入调研,不根据当地物产民情地形及海陆港口实际情况进行设计,致使铁路价值功效折减,说明“地方主义未尝全心全意为闽南人民谋利益”。【32】陈嘉庚的发言着眼于福建民生建设,对地方主义的批评切中时弊。

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有两组华侨代表联合发言。庄希泉、邱及、陈其瑗、庄明理、吴益修、蚁美厚、伍禅、黄长水、周铮、张翼、廖承志、方君壮、吴桓兴、洪丝丝等14名华侨代表,作了题为《广泛动员群众,大力发展水产》的联名发言。针对当时东南亚某些国家反华排华、迫害华侨,致使大批难侨回国后的安置问题,发言提出“收容今后回国的华侨,入湖出海将是主要出路之一”,建议发展“淡水养殖”和“海涂养殖业”;辅导华侨投资渔业安置归侨就业。【33】与以往创办华侨农场安置归难侨相比,发展淡水和海洋渔业以安置归难侨确是新思路。

另一组联名发言的华侨代表是张翼、吴益修、邱及、蚁美厚、方君壮等5人。他们认为:农业生产的飞跃发展,即将在全国广大的范围内实现,建议国家经济主管部门把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修正草案)所规定的增产指标,纳入国家年度经济计划;主张在全国粮棉高产的地方,建立以几个县、一个县或若干乡为范围的大面积农作物高产试验田区,如此必然能够促进农业生产的巨大高涨;在推广汉语拼音方案中实行重点试验,研究现定字母表中f、s等字母的名称,对于初学者是不是最合适。【34】由于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是在高举“三面红旗”的背景下召开的,与会代表包括华侨代表的发言多予积极呼应,个别代表有些头脑发热、不够冷静。

总体考察华侨代表在一届全国人大二次至五次会议上的发言可以看出,他们真心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其政治立场是正确的,态度是端正的。当然,受到当时政治氛围和“左”的错误影响,华侨代表的发言不能不打上明显的时代烙印,这在当时来说不足为怪。

为了全面反映华侨代表建言献策情况,现将他们在各次会议上的提案整理如下,作为补充(见表1)。

上表依次介绍了一届全国人大一次至四次会议华侨代表提案情况,内容涉及国家大政方针、国计民生、经济社会发展、科学发展、文化教育、侨务政策、侨乡建设等各个方面,其中陈嘉庚个人提案7个,联名及代表组提案11个。从中反映出华侨代表们踊跃建言,积极献策,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体现出他们忠实履行代表职责的热情。与这些提案相比较,华侨代表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至五次会议上的大会发言,尤其是在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五次会议上的发言,受会议当时政治氛围的影响,政治色彩更浓厚,或流于政治形式,有的华侨代表缺乏准备,如何香凝、陈嘉庚在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关于反右派的发言,都是临时作的补充发言;有些代表的发言是言不由衷的政治表态;有些代表的发言脱离实际。

1949年至1956年是新中国历史上党和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奠基开创时期。新政协和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召开及《宪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基本政治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确立,这在新中国政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新政协通过的《共同纲领》和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确立了保护国外华侨正当权益的方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第二届全国政协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作为团结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外华侨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仍然需要存在”【35】。《宪法》和《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华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这一时期,也是华侨与党和国家政治关系最密切的时期之一,从上述华侨代表参加一届全国人大前三次会议的情况可以充分反映出来,值得称道。

(本文作者华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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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如穆兆勇编著:《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录》,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陈家刚:《现代中国民主制度的建构与运行:第一届全国人大研究(1954—1959)》,广东省出版集团、广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等等。

2.《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11页。

3.毛起雄、林晓东编著:《中国侨务法律法规概述》,中国华侨出版社,1994年,第97—98页。

4.《中央华侨事务委员会召开侨务扩大会议》,《人民日报》1953年11月24日。北婆罗洲,1881年至1963年被英国人统治;1963年9月加入马来西亚,改名沙巴州,为马来西亚13个州之一。

5.尚明轩、余炎光编:《双清文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698—699页。

6.《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卅名》,《人民日报》1954年9月3日。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的华侨代表司徒美堂、彭泽民、官文森,分别于1955年5月8日、1956年10月18日、1957年9月16日逝世。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前补选唐明照、吴桓兴为华侨代表。

7.《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454、460、467页。

8.《结束关于宪法草案的讨论》,《人民日报》1954年9月19日。

9.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秘书处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汇刊》,1955年印行,第110页。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汇刊》,第172页。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汇刊》,第204—205页。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1条中规定:“华侨事务较多的省按照需要可以设立管理华侨事务的机构。”第32条中规定:“华侨事务较多的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按照需要可以设立管理华侨事务的机构”。参见《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5册,第500页。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汇刊》,第114、115页。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汇刊》,第110—111页。

15.中国致公党中央委员会编:《司徒美堂》,中国致公出版社,2001年,第134页。

16.尚明轩、余炎光编:《双清文集》下卷,第691页。

17.《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5册,第531页。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汇刊》,第434、435页。

19.尚明轩、余炎光编:《双清文集》下卷,第727页。

20.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秘书处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汇刊》,人民出版社,1955年,第542页。

2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汇刊》,第629—631页。

22.官文森:《侨胞们要积极支持祖国的建设》,《人民日报》1955年7月21日。

23.尚明轩、余炎光编:《双清文集》下卷,第754页。

2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秘书处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汇刊》,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572页。

25.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秘书处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汇刊》,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828页。

26.《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汇刊》,第225、230页。

27.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汇刊》,第1435—1438页。

28.《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汇刊》,第873页。

29.《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汇刊》,第621、622、623页。

30.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汇刊》,第1204—1208页。

31.尚明轩、余炎光编:《双清文集》下卷,第824页。

3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秘书处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汇刊》,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267—269页。

3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汇刊》,第914、919页。

3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汇刊》,第570—572页。

35.《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5册,第60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