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毛泽东诗词研究会章程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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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毛泽东诗词研究会章程

(修正案,2022年11月10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毛泽东诗词研究会。英文名称:CHINESE ACADEMY OF MAOZEDONG’S POEMS;缩写:CAMP。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为我国从事毛泽东及党的早期领导人李大钊、瞿秋白,元帅诗人朱德、陈毅、叶剑英,延安“五老”董必武、林伯渠、谢觉哉、徐特立、吴玉章等老一辈革命家诗词研究工作者,以及从事党史、文化等相关工作的单位、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团体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组织开展毛泽东及其他老一辈革命家诗词研究以及宣传普及活动,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和先进文化发展,提高中华民族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规范组织和协调相关研究力量,进一步推动对毛泽东及其他老一辈革命家诗词创作及有关革命、建设实践的调研活动,独立或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对有关文献资料的征集、发掘、考证、整理、注释和编辑、出版工作。

(二)组织、开展对毛泽东及其他老一辈革命家诗词的研究工作,举办学术研讨会、年会,开展课题研究,评选优秀论文。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学术论著和研究文集,开拓研究视野,推进研究不断深化,提高整体研究水平,推动建立毛泽东诗词学。

(三)开展同国内、国际有关学术团体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四)开展宣传普及活动。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学科发展需要,组织毛泽东及其他老一辈革命家诗词创作及有关革命、建设实践的展览会、报告会、歌舞朗诵演唱会等。举办毛泽东及其他老一辈革命家诗词书法绘画展。通过音像、影视、新媒体等多种途径,将优秀革命诗词及与其血脉相连的优秀古代诗词普及到群众中去,对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革命理想主义、高尚情操和精神风范的教育与感染。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发展本团体事业献计献策献力。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

无特殊原因,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党的纪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有关工作。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年11月10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