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青山、張子善貪污案
劉青山、張子善案件是新中國成立初期,“三反”運動中查處的一起黨員領導干部嚴重貪污腐化、盜竊國家資財的案件。
劉青山於1931年入黨,新中國成立初期曾任中共天津地委書記,被捕前任石家庄市委副書記。張子善於1933年入黨,新中國成立初期任天津地區專員,被捕前任中共天津地委書記。兩人都經歷過土地革命戰爭、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的嚴峻考驗,在嚴酷的革命斗爭環境中都被國民黨逮捕入獄,遭敵人嚴刑逼供仍堅貞不屈。但革命勝利后,在剝削階級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腐蝕下,他們以功臣自居,貪圖享樂,迅速蛻化變質,在“糖衣炮彈”面前打了敗仗。
劉青山、張子善在天津任職期間,憑借其職權,明目張膽地盜用飛機場建筑款、救濟水災區造船貸款、河工款、干部家屬救濟糧和民工供應糧等,總計171億元(舊幣)﹔剝削治河民工,將國家發給興建海河等工程的民工糧食以次充好,抬高賣給民工的食品價格,從中漁利達22億元(舊幣)﹔借“機關生產”名義進行非法經營﹔從國家財產中貪污、揮霍3.7億元(舊幣)﹔派人冒充軍官,挪用災民救災款到東北盜購木材進行倒賣牟利﹔勾結奸商倒賣鋼材,使國家蒙受經濟損失達21億元(舊幣)。
1951年10月,天津地區副專員李克才向河北省委檢舉揭發劉、張的腐敗行為,河北省委派出紀律檢查組,對劉、張的問題進行調查。1951年11月,河北省第三次黨代會揭露了劉、張的問題。11月29日,華北局向中央報告了劉青山、張子善任天津地委書記、天津行署專員期間墮落為大貪污犯的情況。11月30日,毛澤東以中共中央名義批轉華北局《關於逮捕大貪污犯天津地委前任書記劉青山和現任地委書記張子善向中央的報告》。他在批語中指出:這件事給中央、中央局、省市區黨委提出了警告,必須嚴重注意干部被資產階級腐蝕發生嚴重貪污行為的這一事實,注意發現、揭露和懲處,並須當作一場斗爭來抓。12月4日,中共河北省委決定開除劉、張的黨籍,並於14日致電華北局,提出對二人的處理意見:“劉青山、張子善憑借職權,盜竊國家資財,貪污自肥,為數甚巨,實為國法黨紀所不容,以如此高級干部知法犯法,欺騙黨,剝削民工血汗,侵吞災民糧款,勾結私商,非法營利,腐化墮落達於極點,若不嚴加懲處,我黨將無詞以對人民群眾,國法將不能繩他人,對黨損害異常嚴重。”20日,華北局將處理意見上報中共中央,提議將“劉青山、張子善二貪污犯處以死刑(或緩期二年執行),由省人民政府請示政務院批准后執行”。29日,中共中央書記處召開擴大會議,經過慎重討論,並征求黨外人士意見,同意河北省委的建議,由河北省人民法院宣判,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對劉青山、張子善判處死刑。根據毛澤東的意見,12月30日《人民日報》公布了劉青山、張子善貪污侵吞國家資財的犯罪事實,同時發表中共河北省委關於開除劉、張二人黨籍的決定。
在公審大會召開前,有人建議不要槍斃劉、張兩人,給他們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毛澤東意味深長地說:正因為他們地位高,功勞大,影響大,所以才要下決心處決他們。隻有處決他們,才可能挽救20個、200個、2000個、20000個犯有各種不同程度錯誤的干部。
1952年2月10日,河北省在保定市舉行公審劉青山、張子善大會,河北省人民法院院長、臨時法庭審判長寧志毅在大會上宣布判處劉青山、張子善死刑,立即執行,並沒收二犯全部財產。隨即,劉、張二人被執行死刑。
懲處劉青山、張子善腐敗案,使人民群眾看到了中國共產黨懲治腐敗的決心,得到人民群眾的熱烈擁護。它不僅推動了“三反”運動的深入開展,而且對於廣大黨員干部堅持反腐倡廉、拒腐防變起了很大的警示作用。
稿件來源: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第二研究部編著:《〈中國共產黨歷史〉第二卷注釋集》,中共黨史出版社201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