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的成立

作者:    發布時間:201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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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舊址

紅一方面軍連續取得三次反”圍剿“的勝利,使贛南閩西根據地得到鞏固和發展。與此同時,鄂豫皖、湘鄂西、湘贛、湘鄂贛等根據地也都發展到相當規模。中共中央決定以贛南閩西根據地為依托,建立蘇維埃中央政府。1931年11月,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同國民黨政權性質根本不同的工農民主專政的新型政權--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

中共中央按照共產國際的意見,早就要建立全國性的政權。共產國際認為,建立蘇維埃中央政府,已經成為中國共產黨議事日程上最主要的一項任務。1930年2月4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召集全國蘇維埃區域代表大會的第六十八號通告。5月下旬,在上海秘密召開的全國蘇維埃區域代表大會上,成立了第一次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中央准備委員會臨時常務委員會。9月中旬,在上海召開的蘇維埃代表大會中央准備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正式成立中央准備委員會,並選舉產生了常務委員會。這次會議討論決定了第一次蘇維埃全國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條例,以及准備提交大會的憲法大綱、勞動法、土地法令、經濟政策和關於紅軍問題決議案等草案。鑒於召開第一次蘇維埃全國代表大會的准備工作尚未就緒,這次會議決定:原定1930年11月7日在上海召開的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推遲至1930年12月11日廣州起義三周年紀念日召開,開會地點移至紅一方面軍活動的江西蘇區。這時,在中央實際主持工作的李立三認為,蘇維埃中央政府應當設在武漢,至少也要設在長沙、南昌等中心城市。李立三”左“傾冒險錯誤被糾正后,成立中央政府的准備工作繼續進行。由於國民黨軍隊對中央根據地連續發動軍事”圍剿“,致使第一次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一再延期舉行。

1931年2月,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決定由毛澤東擔任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主席,並報告共產國際,得到批准。5月9日,中央政治局通過《關於目前政治形勢及中共黨的緊急任務決議案》,提出”建立蘇維埃中央臨時政府與各區政府來對抗南京國民政府,公布與實施蘇維埃政府的一切法令“,是”蘇區最迫切的任務“,並規定籌備工作由蘇區中央局負責。6月1日,蘇區中央局發表《為第一次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宣言》,宣布在8月1日召開大會,成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不久,因國民黨軍隊發動第三次”圍剿“,蘇區中央局於6月下旬決定大會改在11月7日召開。

11月7日至20日,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在瑞金葉坪村舉行。來自閩西、贛東北、湘贛、湘鄂西、瓊崖、中央等根據地,紅軍部隊,以及在國民黨統治區的全國總工會、全國海員總工會的610名代表出席了大會。毛澤東代表蘇區中央局向大會作《政治問題報告》。大會通過根據臨時中央有關憲法大綱的來電原則制定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以及臨時中央提供大會討論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令》、《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中華蘇維埃共和國關於經濟政策的決定》等法律文件。大會選出63人組成的中央執行委員會,宣告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的成立。

大會通過的憲法大綱規定:”中國蘇維埃政權所建設的是工人和農民的民主專政的國家。“”這個專政的目的,是在消滅一切封建殘余,趕走帝國主義列強在華的勢力,統一中國,有系統的限制資本主義的發展,進行國家的經濟建設,提高無產階級的團結力與覺悟程度,團結廣大的貧農群眾在它的周圍,以轉變到無產階級的專政。“憲法大綱規定:蘇維埃全部政權是屬於工人、農民、紅軍士兵及一切勞苦民眾的。在蘇維埃政權領域內的工人、農民、紅軍士兵及一切勞苦民眾和他們的家屬,不分男女民族和宗教信仰,在蘇維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憲法大綱還規定不承認帝國主義在華的政治上、經濟上的一切特權,廢除一切不平等條約,帝國主義在華的一切財產收歸國有等。蘇維埃政權的最高權力機關為全國工農兵代表大會,在大會閉會期間,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為最高政權機關,中央執行委員會之下組織人民委員會,處理日常政務,並發布一切法令和決議案。

根據憲法大綱的規定,11月27日,中央執行委員會舉行第一次會議,選舉毛澤東為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項英、張國燾(一直沒有到中央根據地任職)為副主席。會議還選舉毛澤東任人民委員會主席,項英、張國燾任副主席,決定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設在江西瑞金。

這時,各根據地仍處於被分割的狀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的成立,對各根據地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加強中樞指揮的作用,在政治上也產生了很大的影響。這對於鼓舞革命群眾的斗志,推動革命斗爭的進程,有著積極的作用。然而臨時中央根據共產國際的指示,急於要求”把幾個分離的蘇區打成一片“,”聯系成整個的蘇區“,奪取中心城市,以為蘇維埃在全國的勝利似乎就在眼前。這種估計是不切實際的。另外,蘇維埃代表大會所通過的憲法大綱、土地法令、勞動法和關於經濟政策的決定等文件,雖然為臨時中央政府、各根據地政府的立法和制定施政方針確立了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則,但它們或是根據六屆四中全會后的中央政治局指示制定的,或是由中央政治局和共產國際遠東局共同起草並提交大會的。在這些文件中,正確地肯定了工農大眾享有各項政治、經濟權利,但在中間派別問題和土地、勞動、稅收等問題上,規定了許多過左的政策,這對於根據地的發展是有害無益的。

(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著:《中國共產黨歷史》第一卷上冊,中共黨史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