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說《婚姻法》是新中國頒布的第一部法律?

作者:    發布時間:201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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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七次會議討論並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4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簽發了命令,於1950年5月1日起公布實施。它先於土地改革法和工會法頒布實施,因而成為新中國成立后第一部法律。

《婚姻法》分為:原則、結婚、夫妻間的權利與義務、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離婚、離婚后子女的撫養教育、離婚后的財產與生活、附則,共八章27條。它以調整婚姻關系為主,同時也涉及調整家庭關系的內容。

盡管《婚姻法》是在新中國成立后頒布的,但是,那時中國還沒有進入社會主義社會,還處在新民主主義建設時期,所以它是一部新民主主義性質的婚姻法。在這部法律中,第一條規定:“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第二條規定:“禁止重婚、納妾。禁止童養媳。禁止干涉寡婦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關系問題索取財物”。這就確立了新中國處理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原則,反映了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的特征,從根本上打破了舊的封建主義的婚姻制度。第三條規定:“結婚須男女雙方本人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對幾千年來中國封建社會普遍存在的包辦買賣婚姻和干涉婚姻自由的舊制度的徹底否定,從而保護了男女雙方的合法權益。

此外,《婚姻法》還對結婚對夫妻關系和父母子女關系作出了規定,體現了它的新民主主義性質。第七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的伴侶,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八條規定:“夫妻有互愛互敬、互相幫助、互相扶養、和睦團結、勞動生產、撫育子女,為家庭幸福和新社會建設而共同奮斗的義務”。不僅如此,《婚姻法》還規定了夫妻雙方均有選擇職業、參加工作和社會生活的自由。夫妻雙方對於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與處理權。第13條規定:“父母對於子女有撫養的義務﹔子女對於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雙方均不得虐待或遺棄”。第14條規定:“父母子女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等等。

總之,婚姻法的各項規定貫徹了“男女平等”的原則,是建立新式夫妻關系和幸福家庭的基礎,也是中國的傳統道德在新民主主義社會的發揚光大。《婚姻法》作為新中國第一部法律,是新中國成立初期的一項極為重要的立法。它的貫徹實施,解除了封建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對人們的束縛,人民群眾尤其是廣大婦女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選自《中國共產黨歷史上的1000個為什麼》

韓廣富 曹希嶺 主編

中共黨史出版社 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