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成立初期黨的農村分配政策變動分析

作者:尤國珍    發布時間:201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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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勞分配是馬克思關於收入分配思想的核心內容。新中國建立后的1953年至1956年間,中國共產黨帶領人民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實現了經濟形態向社會主義經濟形態的轉變,中國的分配政策轉變為按勞分配為主體、兼顧平等平均的分配制度。新中國成立后的前七年,我國農村的分配政策經歷了兩次較大變動。從土地改革運動到社會主義改造,不同階段由於生產資料組織形式和經營方式不同,個人收入分配政策也不盡相同。

一、新中國成立初期農村土地所有制的確立

新中國成立初期,我國農村的分配政策第一次重大變動發生在土地改革運動完成后。新中國成立之前,原有的老解放區已經基本完成土地改革,新解放區的土地改革尚未展開。為了開展新區大規模土改做准備,人民政府首先在新區實行清匪反霸、減租退押斗爭,作為對封建地租剝削的否定,也作為開展新區大規模土改的過渡步驟。1950年6月,中共中央在人民政協第一屆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草案》,劉少奇作了《關於土地改革問題的報告》。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宣布“廢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所有制,借以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農業生產,為新中國的工業化開辟道路”。[1]此次土地改革的總路線是:“依靠貧農、雇農、團結中農、中立富農,有步驟又分別地消滅封建剝削制度,發展農業生產。”[2]

在土地改革中,國家通過沒收地主階級多余的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分配給農民。到1952年底,全國土地改革基本完成,中國3億多無地或少地的農民獲得了近7億畝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成為個體經濟。根據個體經濟的特點,黨在農村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收入分配政策。這次土地改革的影響是空前的,不僅消滅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改變了過去地主和農民收入差距懸殊的現象,而且廣大貧雇農還通過分得的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改善了生產和生活條件。

二、新中國成立后農村按勞分配為主體的分配政策調整

土地改革完成后,為解決農民缺少生產資料和資金的情況,政府開始提倡戰爭年代實行的農業互助合作組織。1951年9月,全國第一次農業互助合作會議召開,起草了《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草案)》,指出:農民在土地改革基礎上具有兩種生產積極性,即個體經濟的積極性和互助合作的積極性。要克服農民在分散經營中所發生的困難,就必須在保護農民個體積極性的同時,提倡“組織起來”,按照自願和互利的原則,發展農民互助合作的積極性。[3]

我國農村的互助合作運動經歷了互助組、初級社和高級社三個階段。互助組階段,可以分為“臨時互助組”和“常年互助組”兩種形式,分配政策是以土地私有權為基礎的,農民在交上國家規定的賦稅后,對自己土地上的收獲產品具有獨立收益權。在一些農村的常年互助組裡,分配方式一般通過工分和工票形式計算入組農民的生產工具和勞動力等生產資料應該獲得的勞動報酬。由此可見,互助組階段,由於生產資料歸個人所有,收入分配還不具有社會主義性質,農民的收益來源於自己的勞動所得,不存在剝削性,也有利於調動個體農民的生產積極性。

在初級社階段,農村的分配政策是按照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作為股份,並按照勞動量多少提供報酬。因此,初級社階段的分配收益,除了公共提成(公積金、公益金等)留存外,初級社農民的收入分配形式可以分為土地報酬和勞動報酬兩大部分。其中,公共提成是維持合作社集體開支和運行的基礎。土地報酬的實質是地租,是對家庭傳統經營的繼承,是土地所有者因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佔有而產生的收入分配形式。1953年初土地改革完成后,根據每一戶農民佔有土地和生產資料的不同,“佔有土地多的社員,就會憑借土地所有權,獲得要素收入”。[4]勞動報酬是合作社對各種勞動成果做了扣除之后,根據每個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數量進行的分配形式。初級社階段,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的分配總額在20%左右,勞動分配佔的份額較大,標准實行“工分制”,通過計算社員勞動數量、強度等的多少折合成可比較的標准進行分配。

1953年10月,在全國第三次互助合作會議召開並頒布《關於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后,國家開始對分配政策進行調整,明確要求:“必須隨著生產的增長、勞動效率的發揮和群眾的覺悟,逐步而穩步地提高勞動報酬的比例。”[5]從1954年起,許多地方開始調低土地報酬在分配中的比例,逐步提高勞動報酬在分配中的比重。如河北省委農村工作部在1953年12月農業生產合作社總結報告中指出:“農業生產合作社收益分配,有兩種形式,即比例分紅制和死租制。我省一般以勞五地五,勞五五地四五,或者勞六地四分紅為多(但在土地多勞力少的地區,土地分配比例應適當低些,山區土地少,亦可適當高些)。比例分紅辦法群眾容易接受。有的地區,土地採用可死租制(這種方法必須規定出遭災后減租或免稅辦法),無論哪種方法,在具體執行時必須根據不同情況和不同條件,有領導的由民主討論決定不能機械套用。在逐年提高產量的情況下,必須逐漸提高勞力報酬,同時適當降低土地報酬。也有在定產以內比例分紅,超產部分完全歸勞力所得的辦法。”[6]

1955年10月中國共產黨第七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擴大)通過的《關於農業合作化問題的決議》,對勞動力和土地報酬分配政策又做了較大調整,規定:“土地報酬一般地應該低於勞動報酬,過高是不對的。但是同時應該照顧勞動力少而土地多的社員,特別是那些老弱孤寡的社員,使他們也能夠得到適當的收入。”[7]這裡不僅再次強調了勞動報酬,而且強調了照顧缺乏勞動力的社員收入。到1955年底,全國63萬個合作社中,已經有7467個初級社取消了勞動報酬。全國的初級社中,已經有9.4%的耕地面積不再獲得土地報酬,其中,建立合作社時間較長的吉林省佔33.5%,山西省佔23.8%。[8]

相比互助組階段,初級社階段的農民收入分配政策具有了半社會主義性質。初級社階段,雖然土地和農具等主要生產資料歸農民個人所有,但實行了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由初級社統一經營社員的生產資料,社員分配政策以勞動收入為主,還包括“土地分紅”和其他利息補償等。

高級社是在黨的領導下建立的以生產資料集體所有制為基礎的集體經濟組織。1956年6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規定:“農業生產合作社是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幫助下,在自願和互利的基礎上組織起來的社會主義的集體經濟組織。農業生產合作社按照社會主義的原則,把社員私有的主要生產資料轉為合作社集體所有,組織集體勞動,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部分男女老少,同工同酬。”[9]高級社階段,由於土地私有權及其收益被完全取消,生產資料歸集體所有,生產資料不再作為股份制參與分配,農村合作社內部實行完全的工分制。這種形式的“按勞分配”既包括以家庭為單位的工分分配,也包括社員個人的基本口糧收入。這時的合作社分配政策是在做了各種必要扣除后,把剩余的產品分為“工分糧”和“基本口糧”兩部分。在這兩部分比例中,“基本口糧”處於優先地位,因為規定指出:“合作社在分配糧食的時候,口糧部分要按照當地的口糧標准,按人口多少分給社員。除了口糧以外的部分,可以按照各個社員所做勞動日的多少進行分配。”[10]這時的工分制實質上是完全的平均主義分配。結果造成做好做壞一個樣,做與不做一個樣,嚴重打擊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阻礙了農業生產的發展。

高級社階段的分配政策已經完全屬於社會主義性質。高級社階段的生產資料屬於集體所有,按勞分配成為社員間分配收益的普遍原則。但是,高級社階段的按勞分配存在著嚴重的平均主義傾向,由於分配方式中的工分制和勞動日計算勞動報酬雖然簡單,但計算難度很大,造成實際分配中的平均化傾向。

三、新中國成立后農村分配政策調整的評價

新中國成立后至1956年底社會主義改造的完成,中國實行的分配政策是以按勞分配為主導、其他多種分配方式相結合的分配制度,這一分配政策的調整具有重大歷史意義。

首先,這種分配制度是對舊中國原有分配政策的根本否定。幾千年來,廣大人民群眾遭受剝削階級的盤剝之苦,辛苦的勞動卻不能換來溫飽的滿足和社會地位的提高。按勞分配為主體的分配政策的確立,滿足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基本要求,極大提高了他們的生產積極性。

其次,帶有平均主義色彩的按勞分配為主體的分配政策也是當時歷史條件下的必然選擇。新中國成立初期,中國仍是一個人口眾多、經濟落后的國家,為了滿足人民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必須實行帶有平均主義色彩的按勞分配制度。

再次,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分配政策消除了人們的“搭便車”現象。社會中的每一個人要想獲得勞動報酬必須參加勞動。這種政策的實施激勵人們努力從事生產活動。

最后,以按勞分配為主導、其他多種分配方式相結合的分配政策,在新中國成立初期的惡劣環境中,極大調動了人們的生產積極性,為當時國民經濟的恢復和發展,為建立社會主義制度作出了重大貢獻。但是,由於這一時期的分配政策帶有嚴重的平均主義色彩,農業社內部的按勞分配原則沒有得到很好貫徹,隨著生產的發展弊端也日益明顯。

[1]中共中央黨校黨史教研室編:《中共黨史參考資料》(第7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79頁。

[2]《劉少奇選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3頁。

[3]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2卷),中央文獻出版社1992年版,第509頁。

[4]蘇少之:《中國經濟通史》(第10卷)(上),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69頁。

[5]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4卷),中央文獻出版社1993年版,第64頁。

[6]中共保定地委:《華北局關於新區土改的決定》,河北省保定市檔案館2-25-14。

[7]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7卷),中央文獻出版社1993年版,第292頁。

[8]莫日達:《我國農業合作化的發展》,統計出版社1957年版,第126頁。

[9]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8卷),中央文獻出版社1994年版,第403-404頁。

[10]高化民:《農業合作化運動始末》,中國青年出版社1998年版,第315頁。

(作者單位:北京市社會科學院)

來源:北京黨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