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之初的打擊走私工作
20世紀80年代,我擔任海關總署副署長,分管反走私工作,相繼兼任國務院打擊走私臨時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主任,從事打擊走私的日常工作。近年來,不斷有同志建議我講講這一段歷史,認為這對黨史、國史的研究具有史料價值。現主要根據記憶,同時結合手頭上的一些材料,對這一段時間全國打擊走私的情況做一簡要回顧。
全國性打擊走私工作的緣起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隨著國民經濟調整、經濟管理體制改革、各項經濟政策的落實,整個國民經濟活躍起來,工農業生產和商品流通有了很大發展,形勢很好。但是,由於經濟立法和管理工作跟不上,走私活動泛濫起來,海上走私猖獗,沿海一些市鎮甚至到了不能容忍的程度。
1980年,據廣東、福建、浙江、上海四省市14個海關的統計,查獲的走私案件就有2.5萬多起,私貨總值達4145萬多元,其中沿海查獲的案件3662起,佔總案件的14%,私貨價值2819萬多元,佔總值的比例高達68%。晉江一帶走私最為嚴重,廈門海關1980年冬季兩個月內就查獲海上走私案19起,私貨總值達821萬元。
14個海關在沿海共查獲手表22萬多隻、麝香200斤。據不完全統計,僅福州、廈門、黃埔、汕尾、大鏟等5個海關(分關)共查獲手表11.6萬多隻(約佔手表總數的50%),收錄兩用機5000多台,電視機800多台,布料13萬多碼,以及大批的洋雜物品等,總值約1200萬元。已流入市場的私貨遠遠超出這一數字。福州、廈門、杭州等7個海關統計,共查獲沿海正在走私出境的銀元12.7萬多枚﹔上海、廈門海關共查獲走私出口黃金30多斤。
統計數字表明,當時走私規模之大,數量之多,價值之高,都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所罕見的。香港、澳門專營走私船隻,當時據說有上千條之多,明目張膽地在海上與我漁船交換私貨﹔也有一些台灣人以漁船為掩護專營走私。沿海一些集鎮,出現公開倒賣私貨的現象。有些機關、部隊的個別人,也參加購私、販私。有的沿海地區,已出現棄漁走私、棄農走私、棄工走私的現象,甚至發展到武裝保護走私,帶武器到海上搶劫的地步。這些走私活動,嚴重破壞了社會主義經濟秩序,擾亂了國內市場,影響到國民經濟的調整和改革。
海關是緝私工作的主管部門,面對日益嚴重的形勢,我們加大了對走私活動,特別是海上走私活動的查緝力度。但是,光靠海關一家來打擊走私是遠遠不夠的,必須要引起各部門、各地方的普遍重視和配合,這就要中央出面做工作。為此,我們通過各種渠道向中央反映情況,希望能引起中央的關注。
1980年底,曾任廣東省委第一書記,時任中央書記處書記、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的習仲勛到廣東視察工作。他一下火車,就有小商販向他推銷走私手表。他大為吃驚,走私怎麼能這麼快就泛濫開來?為此,他批評了廣東省的領導同志,並向中央反映了這一情況。我們趁熱打鐵,拍攝了有關走私形勢的錄像帶,給中央領導同志觀看。由此,反走私的問題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視。
1981年初,國務院發出《關於加強市場管理,打擊投機倒把和走私活動的指示》。這個指示是1980年底由薛暮橋主持起草的,因為涉及到反走私,我也參與了文件的起草工作。該指示明確規定“一切船隻,包括漁船在內,逃避海關管理,非法買賣物品,按走私處理”,強調“要加強對走私活動,特別是海上走私的查緝”,“公安部門和海防、邊防部隊應協助海關查輯走私活動”,“沿海、沿邊各省、市,特別是廣東、福建、浙江、廣西、雲南等省,要採取有力措施,認真整頓,堅決取締黑市交易,剎住走私、投機倒把這股歪風”。
四省市海關沿海緝私工作會議
為了貫徹國務院的指示,海關總署決定由我主持,從1981年1月12日到16日,在廈門召開四省市海關沿海緝私工作會議。參加會議的有廣東、福建、浙江、上海14個海關和廣東海關分署的代表共21人。
1月16日,我在會上作了總結發言。為了動員大家的積極性,說明走私的嚴重性,我第一次在講話中引用了馬克思的話。馬克思曾將走私和販賣人口相提並論。他引用英國一位學者的話:“一旦有適當的利潤,資本就大膽起來。有50%的利潤,它就鋌而走險﹔為了100%的利潤,它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有300%的利潤,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絞首的危險。”后來我們給國務院領導同志起草的講話稿,都引用了這段話。
我的總結發言,除了講走私、販私的嚴重性以外,還著重講了以下幾個問題:
(1)堅決貫徹執行國務院的指示。國務院的指示重申了以往的規定:“各部門查獲的走私案件,應交由海關或其委托的部門處理。”在沒有設立海關的地方,由海關委托當地稅務局按《暫行海關法》規定處理。各地海關要緊密依靠地方黨政領導,密切和有關部門協作配合,嚴格執行黨的政策和有關規定。
(2)正確理解沿海走私與對台貿易的政策界限。當時海上查私查獲的除大部分是香港、澳門的走私船外,也有台灣的走私船。有人擔心制止和查緝台灣船的走私活動,會影響兩岸“三通”,影響台灣漁民和我接觸﹔有的甚至把當時台灣漁船與我沿海漁民在海上交換私貨的非法活動認為是“送上門來的‘三通’,應加以鼓勵”。這些看法是錯誤的,開展與台灣的“三通”是我黨為爭取台灣早日回歸祖國的一項大政方針,決不應該把它與走私混為一談。按我們的規定,台灣漁船運進的商品,不論是外國貨、港澳貨還是台灣貨,逃避管理,在海上同沿海漁民交易或直接上岸私自出售的,均按走私處理。對台灣漁船走私的處理,可適當寬大,沒收其私貨,但不再罰款、扣人、扣船。
(3)從實際出發,嚴格依法辦事。走私活動發展嚴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十年“文化大革命”和推行極左路線、經濟搞不上去的結果。因此,針對沿海地區出現的群眾性走私問題,應通過深入細致地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宣傳有關政策法令,爭取大多數,把打擊的鋒芒集中指向那些國內外專營走私或走私集團的首要分子。對人民群眾中貪圖小利的一般走私行為,應貫徹“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方針,從寬處理。對於國家干部、現役軍人參與走私或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必須從嚴處理。對案件重大、情節嚴重的走私案件和人犯應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4)海上需要的設備和應注意的問題。當時海關需要的設備缺口很大。船隻不僅數量嚴重不足,而且一般抗不住五級以上的風力。武器十分缺乏,以致海上查私時遇到武裝抵抗,緝私人員缺乏足夠的自衛能力。
廣東、福建、浙江三省的海上緝私既要做到海域分工,又要密切配合,要嚴格注意在一定的范圍內活動,不要進入公海或接近金門、馬祖等島嶼,避免引起政治糾紛或軍事沖突。
在會上,我們還研討了“組織海上聯合緝私隊的建議方案”,在方案中提出請海軍“出動軍艦,協助海關追截走私船隻,保衛海關緝私船隻的安全”,並要求海軍協助解決緝私船的油料供應問題。
在會上,我和新華社、人民日報社的記者一起,擬定了“電視新聞解說詞”(針對沿海緝私工作會議的畫面內容)和新聞稿。新聞稿標題是《認真貫徹國務院指示精神,堅決打擊走私活動》,副標題是“海關總署召開四省市沿海緝私工作會議”,於1981年1月17日發稿。
這次會議把海關海上緝私力量進一步發動起來,並進行了部署,但和當時走私嚴重的形勢比較起來,我們所做的工作還是遠遠不夠的。
國務院決定召開打擊走私會議並成立打私領導小組
1981年2月,國務院、中央軍委在福州召開東南沿海三省第一次打擊走私工作會議。參加會議的人員,主要是國務院有關部委局、廣東省、福建省、浙江省以及解放軍方面的負責同志共34人,國務院副總理谷牧主持會議。會議討論了事先在北京草擬的《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堅決打擊走私活動的指示》和在會議上擬定的《廣東、福建、浙江三省第一次聯合打擊走私行動方案》。谷牧副總理3月19日批注:“請印發總理、副總理、得志、國清、楊勇同志審閱。此件國務院、軍委、有關各部委、三省黨政軍與會同志已取得一致意見。建議早日發出。”國務院和中央軍委領導同志審閱同意后,國務院、中央軍委以1981年6號文件形式印發《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堅決打擊走私活動的指示》。
福州會議之后,1981年3月23日,在中南海假山會議室,國務院副秘書長吳慶彤主持會議,宣布成立國務院打擊走私臨時領導小組。谷牧任組長,小組成員有:國務院副秘書長吳慶彤、海軍副司令楊國宇、總參謀部總長助理劉凱、公安部邊防保衛總局局長慕豐韻、海關總署副署長宿世芳、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副局長左平(不久,改為李衍援副局長)、財政部稅務總局副局長牛立成等8人。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地點在公安部。慕豐韻兼辦公室主任,我兼副主任,公安、海關、總參、海軍派人參加。后來慕豐韻離休,我接任主任,公安部邊防保衛總局局長曹岩華任副主任。辦公室的任務是:掌握突擊性打擊走私活動情況﹔了解有關各省的查私工作進度和問題﹔研究有關查私的具體政策和措施﹔協調廣東、福建、浙江三省的查私聯防行動。每周要向國務院、中央書記處、中央軍委簡要報告一次情況。
1983年10月14日,經谷牧批准,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於調整打擊走私領導小組成員的通知,免去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副局長李衍援領導小組成員的職務,增加甘國屏副局長為領導小組成員﹔增加國家經委紀檢組長沙葉、國務院特區辦副主任張戈為領導小組成員﹔增加海關總署孫錫文副司長為打私辦專職副主任。(筆者注:因為打擊走私是長期的任務,根據有關省市的意見,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把“打擊走私臨時領導小組”中的“臨時”二字去掉了。)
在北京召開的第二次打擊走私會議
1981年7月6日至15日,國務院在北京召開東南沿海三省第二次打擊走私工作會議。參加會議的有:廣東、福建、浙江三省的有關部門、部分走私嚴重的地、市、縣,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的有關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廣州軍區、福州軍區、南京軍區,中紀委和三省紀委以及中央對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負責同志。谷牧主持會議並講了話。中紀委副書記章蘊也在會上講了話。
會議認為,前一階段的反走私斗爭取得了顯著成績,但對成績不能估計過高,打擊走私工作距離國務院、中央軍委的要求還相差很遠,存在的問題還很多。
會議在四省市海關沿海緝私工作會議和東南沿海三省第一次打擊走私工作會議的基礎上,對反走私工作提出了若干新的要求和規定,其中主要有以下幾點:
(1)端正思想,統一認識。反走私斗爭要取得決定性勝利,首先在於各級領導統一認識。一部分領導干部對走私的嚴重性、危害性以及打擊走私的必要性認識仍然不足。有的怕犯錯誤,提出“打擊走私是不是‘左’的行動”﹔“會不會影響對外開放、搞活經濟”,“會不會打到對台‘三通’政策上”﹔有的有畏難情緒,怕受到打擊報復,認為“走私活動多是內外勾結,牽涉面廣,查私得罪人多,還是少管為好”,“走私已成為群眾性的問題,不好解決”﹔還有的貪圖小利,不顧大局,認為“買賣走私物品賺點錢,搞點地方建設,解決點就業和職工福利問題,有什麼不好”。由於這些思想障礙,一些同志左顧右盼,決心不大,領導不力,這是反走私斗爭進展不理想的一個主要原因。會議建議,廣東、福建、浙江三省省委和走私嚴重地區的各級黨委把緝私工作放在黨委的重要議事日程上,三省省政府指定一至兩名負責干部,在下半年以主要精力抓反走私斗爭。
(2)堅決剎住內部走私、販私風。要通過各條系統重申:任何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部隊都不准走私、販私,也不准用提供資金、賬戶、運輸工具,代開介紹信、發票、外運証等方式支持、包庇、掩護走私、販私。如果執法人員接受賄賂、徇私枉法,要罪加一等。
(3)三省經驗都証明,要解決走私、販私嚴重地區和單位的問題,關鍵是要有一個好的領導班子。隻要有好的領導班子,走私、販私就搞不起來﹔搞起來也能很快壓下去。對自覺抵制走私活動的先進事例,應當受到表揚獎勵,並廣為宣傳。對那些走私、販私嚴重的社隊和企業、事業、機關、部隊等單位,上級黨政領導機關要選派有群眾工作經驗的干部組成工作隊,去幫助他們進行認真整頓,建立起強有力的領導班子,恢復正常的生產秩序和社會秩序。
(4)香港、澳門的100多個走私集團利用我對台灣走私船處理較寬,雇用台灣船隻進行走私。根據這一變化的情況,今后查獲的台灣走私船,應當同香港、澳門走私船一樣對待,私貨和船隻一律沒收,有關船員由公安部門押解出境。情節特別嚴重的,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以查私罰沒收入加速緝私力量建設。國務院、中央軍委1981年6號文件提出“公安部門要加強海上巡邏隊和邊防公安派出所的建設,以便更好地承擔起經常性的維護沿海治安和查私任務”。鑒於海軍不可能長期參加緝私,此項建設任務需抓緊完成,而國家財政又有困難,會議建議,三省的查私罰沒收入,除用於查私費用和獎勵費用外,上繳地方財政的部分,應當用於緝私力量的建設,特別是重點用於建設海上公安巡邏隊和邊防派出所。
會議作出了《東南沿海三省第二次打擊走私工作會議紀要》。中央同意了這個紀要,並於8月3日由中共中央、國務院以中發[1981]29號通知予以批轉。《通知》和《紀要》發至縣團級,可登黨刊。
《通知》由國務院打私辦草擬,中央領導同志做了重要的修改,擇其要點有:(1)在我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特別是廣東、福建兩省採取特殊政策以后,走私和反走私的斗爭將長期存在。(2)走私、販私是禍國殃民的罪惡活動。反走私斗爭,不僅是經濟斗爭,而且是政治斗爭,是現實階級斗爭的一種表現。(3)要大張旗鼓地進行愛祖國、反走私的教育,造成一種抵制私貨光榮、貪小便宜可恥的社會風氣。后來我聽說,“走私、販私是禍國殃民的罪惡活動”這句話是陳雲親自加上去的,表明了他對走私活動的深惡痛絕,以及他對反走私活動的大力支持。
1981年8月29日,《人民日報》發表社論《堅決打擊走私犯罪活動》,號召“各級黨委要加強領導,端正思想,統一認識,統一行動,在不太長的時期內取得反走私斗爭的決定性勝利”。
在上述兩次打擊走私會議之后,前后又召開過三次打擊走私會議:
一是1982年6月22日在北京召開的第三次打擊走私會議。會議對切斷私貨從三省向其他省份內流、加強三省海上緝私、加強金融監督等12個議題進行了討論,重點研究了如何發揮各級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作用,加強監督管理,堵塞漏洞,進一步開展反走私斗爭。
二是1984年11月在北京召開的第四次打擊走私會議。會議回顧了1981年以來的反走私斗爭形勢,明確了緝私部門的職責分工和走私與非走私的界限,討論了加強緝私隊伍建設及完善查私獎勵及緝私經費等問題。國務院以國發[1984]67號文件批轉了這次會議的紀要。國務院文件指出,查禁走私是打擊經濟領域犯罪活動和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防止國內外不法分子對我國經濟建設進行干擾破壞,維護對內搞活經濟、對外實行開放方針貫徹實施的一項重要工作。
三是1986年4月在北京召開的第五次打擊走私會議。會議研究了在堅持改革、開放、搞活的方針下打擊走私工作的重點和加強協作的問題。
關於切斷私貨內流通道的問題
1982年4月19日,國務院打擊走私臨時領導小組辦公室遵照谷牧的指示,草擬了《國務院關於堅決切斷私貨內流通道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印發廣東、福建、浙江省政府征求意見,並要求三省政府於4月底前把修改意見報國務院打私辦公室。另外,打私辦也同國家物資局、商業部、紡織工業部進行了商討。
1982年8月17日,國務院以國發[1982]111號文件印發《關於加強對廣東、福建兩省進口商品管理和制止私貨內流的暫行規定》。這個文件規定:“通過廣東、福建兩省口岸接收進口的‘十七種進口商品’,均憑國家物資局、商業部和紡織工業部核發的‘十七種進口商品’准運証,辦理調運手續。”所謂“十七種進口商品”,是指汽車(包括各種新舊汽車及汽車底盤)、摩托車(包括輕騎)、自行車、縫紉機(包括機頭)、電視機(包括顯像管)、收音機、錄音機(包括收錄兩用機、三用機、錄音磁頭)、手表、照相機、電風扇、洗衣機、電子計算器、電冰箱、錄像機、錄像帶、錄音帶、化纖及其制品(包括尼龍絲、純化纖和混紡化纖織物及其制成品)等,這“十七種進口商品”包括成套散件和組裝件。對這“十七種進口商品”,廣東、福建省內銷售不了需要調出省外時,由省主管單位報請國務院主管部門核發“准運証”后,統一歸口辦理外調。凡運往省外的“十七種進口商品”未持有“准運証”的,一律扣發。這個文件要求廣東、福建兩省設立查緝私貨檢查站,認真檢查運往省外的進口物資,堅決制止私貨內流,防止“十七種進口商品”非法運往內地。
《關於加強對廣東、福建兩省進口商品管理和制止私貨內流的暫行規定》下發后,對於制止私貨內流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時間一長,不法之徒制造假“准運証”,蒙混過站,出現漏洞。廣東、福建兩省所設檢查站對所有的貨車都檢查,影響了正常貨物流通,有關部門反映強烈。后來廣東、福建兩省取消了一些檢查站,保留了重要路口通道的檢查站。
關於東南沿海三省海上緝私問題
1981年第一次打擊走私會議后,廣東、福建、浙江三省反走私斗爭取得了很大成績,大規模的海上走私已基本上被堵住。但是香港、澳門、台灣走私集團和沿海地區的一些走私分子仍在活動,而且更加狡猾、隱蔽。大陸與港澳台和資本主義國家是兩種制度、兩種市場、兩種價格體系,許多商品內外差價較大,不法分子利用這種因素進行走私活動,海上緝私任務非常艱巨。為此,國務院專門於1982年8月17日發出文件(國發[1982]112號),要求東南沿海三省加強海上緝私,堵住海上大規模走私渠道,切斷海上私貨來源,防止海上大規模走私出現反復。
海上緝私防區的劃分,確定為:廣東的海上緝私力量負責洗米河口(廣東、廣西分界處)至宮口港(廣東、福建分界處)海域﹔福建海上緝私力量負責宮口港至虎頭鼻(福建、浙江分界處)海域﹔浙江海上緝私力量負責虎頭鼻至金沙灣(浙江省、上海市分界處)海域。
至於東沙島私貨市場問題,我和吳慶彤到中央軍委總參作戰部商定,為穩定台灣海峽局勢,不採取軍事行動,由福建省採取封鎖的辦法或其他辦法解決。后來福建省組織緝私力量佯裝漁民坐漁船到東沙島購買私貨,用迅雷不及掩耳之勢,抓捕了台灣的走私分子,打掉了東沙島的私貨市場。谷牧派我專程到福州參加了福建省打私辦為此組織的慶功會。
當時海上走私嚴重的縣市,均配備了兩艘緝私船艇,由縣市公安局邊防大隊統一管理和指揮。這些海上緝私任務較重的縣市,據有關材料記載:廣東省有潮陽、惠來、海豐、陸豐、惠東、惠陽、深圳、珠海、東莞、番禺、台山、陽江、湛江、儋縣、崖縣(當時儋縣和崖縣仍屬廣東省)﹔福建省有東山、漳浦、晉江、惠安、莆田、福清、平潭、長樂、連江、霞浦、福鼎﹔浙江省有蒼南、樂清、瑞安。
這些縣市,除浙江幾個縣市外,廣東、福建兩省的大部分縣市,我都率國務院檢查組去過,有的縣召開打擊走私會議我還參加會議並講話,宣傳打擊走私的重要意義。
東南沿海三省反走私斗爭取得重大勝利
由於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和廣東、福建、浙江三省黨委和政府加強了反走私斗爭的領導,1981年,國務院和三省相繼成立了打擊走私領導小組和辦公室,1981年、1982年、1984年、1986年先后召開了五次打擊走私工作會議,三省政府和重點縣市有關部門做了大量工作,反走私斗爭取得了重大勝利。海上大規模走私活動初步被制止,陸上公開販賣走私物品的市場被取締,三省沿海地區一度刮起的走私、販私泛濫之風被剎住,廣大干部群眾在斗爭中得到了鍛煉和提高,三省沿海地區的生產形勢,特別是漁業生產形勢,一年比一年見好,扭轉了沿海走私猖獗的局面。
雖然公開的大規模的走私已剎住,但是走私活動並沒有停止,走私分子仍然利用各種渠道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走私與反走私的斗爭是長期的。國務院要求三省政府進一步加強反走私的領導,充分認識反走私斗爭的長期性、艱巨性和復雜性,絕不能麻痺鬆懈,保持高昂的斗志,把反走私斗爭推向深入,奪取新的勝利。
(摘自: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編:《中共黨史資料》,中共黨史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