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關貿總協定的一段經歷

作者:劉顯銘    發布時間:2014-08-14    來源:中國共產黨歷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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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80年代,我曾參加了關稅及貿易總協定舉辦的訓練班,並於1984至1987年作為我國常駐日內瓦代表團主管總協定事務的參贊,親自踐行了我國與關貿總協定的最初接觸,目睹了我國恢復關貿總協定席位談判初期的艱辛歷程。下面,根據我的記憶和有關材料,將這段經歷追記如下。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GATT),簡稱關貿總協定或總協定,簽訂於1947年10月30日,1948年正式生效。關貿總協定成立之初,只是一個調整和規范締約國之間關稅水平和貿易關系的臨時性多邊協議,后來由於加入的國家越來越多,並連續舉行了多輪全球性的貿易談判,於是成為各締約國在貿易政策方面制訂共同遵守的原則與規則、促進國際自由貿易的惟一的多邊貿易協定,並且成為與聯合國有著密切關系的國際機構。它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一起,構成了當今世界經濟體系的三大支柱。

我國是關貿總協定最初的23個締約國之一。1947年4月至10月,當時的國民黨政府代表我國參加了世界貿易和就業會議第二次籌備委員會會議,與美國、英國、法國、荷蘭、比利時、盧森堡等18個國家進行了關稅減讓談判,達成了關稅減讓雙邊協議,並參與擬定了關貿總協定條款的工作。10月30日,包括我國在內的23個國家在日內瓦簽署了關貿總協定,還簽署了附有123個雙邊關稅減讓協議的最后議定書。1948年1月1日,關貿總協定開始臨時生效。3月,國民黨政府代表我國,在哈瓦那又簽署了聯合國世界貿易與就業會議最后文件,從而成為國際貿易組織臨時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成員之一。4月21日,按照《臨時適用議定書》第3條和第4條第2款的規定,國民黨政府代表我國作為最后文件簽字國之一,簽署了該議定書。5月21日,我國成為關貿總協定創始締約方之一。1950年3月,關貿總協定生效后不久,台灣當局宣布退出了總協定。1965年台灣又以觀察員的身份回到關貿總協定。

新中國自1949年10月成立后,至1971年恢復在聯合國的席位以前,與關貿總協定幾乎完全沒有接觸。當時,我國實行純計劃經濟體制,對外貿易由國家控制,與提倡市場經濟和自由貿易的關貿總協定“水火不容”,而且認定它是由美國操縱下的富人俱樂部,這是我國與關貿總協定保持距離的原因之一。1971年我國恢復聯合國席位后,在各國際組織中驅蔣問題還是重中之重。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都有驅蔣問題,我國對這兩個經濟組織開展工作也比較早。但關貿總協定則根據聯合國大會決議,立即停止了台灣的觀察員身份。當時就總協定而言,我們政治上沒有驅蔣的壓力,經濟上也沒有需要的緊迫感,所以將發展與關貿總協定的關系又擱置了十幾年。

1972年9月,我從國家外貿部抽調到我國駐日內瓦代表團負責經貿方面的工作,主要是貿發會議的工作。當時我們認為關貿總協定是資本主義的,與我國的經濟體制完全不同,採取了基本上不接觸的立場。但我在日內瓦的時候,由於關貿總協定的機構也在那裡,於工作之便也經常非正式地接觸它。1973年我還向國內寫過工作報告分析加入它的利弊。1976年,我回到了國內。

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我國開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發展國際經濟貿易關系提到重要日程上來,這就促使我國開始重新全面地認識關貿總協定。

1980年8月,我受外貿部的委派,參加了由聯合國贊助、關貿總協定舉辦的發展中國家主管國際貿易的高級官員的講習班。對此西方一些媒體作出了推測。就在我出現在講習班的當天,合眾國際社日內瓦的一份電稿中寫道:“一些西方官員今天說,中國可能在准備謀求加入世界上最重要的貿易機構——關稅貿易總協定。表明北京要採取這種行動的一個跡象是在參加今天在日內瓦開學的法語訓練班的21個人中,有一個是中國外貿部的一位副處長劉善明(音譯)。一位西方官員說,蘇聯與東德從未表示有興趣參加關稅及貿易總協定,而中國人‘一些時候以來一直在做出友好的表示’。”文中所說的那位中國官員劉善明,就是我。這可以說是我國政府與關貿總協定直接正式接觸的開始。1981年2月,我回國后,寫了一篇工作匯報《我所知道的GATT》。此后,我國加快了與關貿總協定的來往。1981年7月,我國以觀察員的身分參加了關貿總協定支持的多邊纖維協定的后續談判。9月,我國為取得在關貿總協定中的觀察員地位向關貿總協定提出了申請,並於11月獲得了這個身分。12月31日,國務院批准了我國申請參加關貿總協定的報告。也是在這年,我國的外貿部和外經部合並。新組建的外經貿部專門設立了一個新部門——關貿總協定處。從此發展與總協定關系的工作全面展開。

但是真正促使我國政府下決心與關貿總協定建立官方關系是因為我國與英國關於收復香港主權談判過程中出現的問題。1983年中英開始就香港問題進行談判,我代表外經貿部參加了最初的談判准備工作,負責重點研究如何處理香港回歸后的對外經濟貿易關系,特別是同關貿總協定的關系。香港當時作為英國的屬地,是歐共體的成員,在關貿總協定英國代表團裡有香港代表,香港作為自由港與大多數關貿總協定成員的貿易關系緊密。香港從關貿總協定中受益很大。因此,當時我們得出結論:香港回歸之后與關貿總協定的關系肯定要保留。依此類推,以后的澳門、台灣也都要涉及這個問題。這就出現了一個令人尷尬的問題:可能在關貿總協定中能看到中國香港、中國澳門、中國台北的牌子卻沒有中國的牌子。這個問題使外交部和中央領導同志覺得有必要解決我國與關貿總協定的關系。到1986年,經過談判,我國和關貿總協定達成協議:香港在關貿總協定中改稱“中國香港”,雙方出具聲明,確定香港在未來關貿總協定的地位,並於5月22日在總協定理事會會議上,理事會主席聲明香港於4月23日正式成為締約方。同時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也出現了可喜的變化,計劃經濟開始鬆動,1986年時的提法已經是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這樣我國提出申請“復關”也就有了基礎條件。

1984年7月初國務院任命我為我國常駐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和在瑞士的其他國際組織代表處參贊,專門負責關貿總協定的工作。我到日內瓦以后,根據國內的指示,在代表團內正式建立了關貿組。我是這個小組的負責人。當時關貿組的工作任務是:觀察關貿總協定理事會下的各種會議,開展對各方達成的協議的調查研究,同時和關貿總協定秘書處保持聯系,衡量參加總協定的利弊。工作對象與范圍是:關貿總協定、多邊纖維協議和國際紡織服裝局。我到日內瓦后,我們關貿組主要進行了以下工作:

1.同關貿總協定秘書處和各國常駐關貿總協定代表團建立了比較廣泛的工作聯系﹔取得了參加關貿總協定絕大部分會議的資格並代表國家出席了有關會議。

2.在比較早的階段,取得了發展中國家非正式磋商會議成員的資格,參加了發展中國家在關貿總協定內的集團活動。

3.經過多方努力,在我國恢復關貿總協定席位之前,爭取到充分參加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的權利。參加這類多邊貿易談判,實際上意味著在擬訂調整國際經濟貿易關系的原則、規則、規章和制度的過程中,享有發言和決策的權利。

4.我國恢復關貿總協定的工作,已經按部就班地推向前進。從1986年7月提出恢復申請,1987年3月成立了工作組專門處理中國的恢復申請,10月23日舉行了首次工作組會議,已經確定下此后的工作日程。關貿組進行的廣泛鋪路以及准備和配合工作已經初步見效。

5.紡織品方面也是關貿組的重點之一。我們配合國內在紡織品協議的談判、解決中美雙方的紡織品糾紛和成立國際紡織品服裝局等方面進行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

現在回過頭來看,在以上眾多工作中,我覺得最具意義的是1986年7月10日,我陪同我國駐日內瓦代表團大使錢嘉東向關貿總協定遞交了要求恢復我國關貿總協定創始締約方地位的申請。

當時,我國向關貿總協定提出申請,主要有三個方面的考慮:第一,1971年我國恢復了在聯合國的合法地位,以后又先后在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取得合法的席位。在這種情況下,世界三個主要的經濟組織,隻有關貿總協定我們還沒有恢復﹔第二,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了改革開放政策,加快發展國民經濟,也必然要求更加緊密地同國際經濟聯系和合作,也就是后來我們講的同國際經濟接軌﹔第三,更重要的是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我們恢復了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優良傳統。另外,我們當時經過仔細的調查研究,從兩方面對關貿總協定有了一些比較新的認識。第一個就是關貿總協定是規范世界貿易的一個組織﹔第二個是關貿總協定的成員方當時的貿易總量佔世界貿易總量的85%,同時我國與關貿總協定成員方的貿易量又佔我國整個進出口貿易量的85%,這兩個85%表明關貿總協定是相當重要的。我國不管參加也好,不參加也好,它的各種規則對我們都有直接、間接的約束力,所以,我們認為,恢復我國在關貿總協定的締約國的地位無論是經濟上還是政治上對我國都是十分重要的。

當時,我國參加關貿總協定也面臨著三個問題:一是要求恢復我國關貿總協定締約方地位還是重新加入?這著實讓我們費了一番腦筋——如果“復關”,我們就可能從1950年台灣退出關貿總協定之日起交納關貿總協定的會費,而重新加入,則可免交幾十年的會費。但后來發現因我國沒有參加多少國際貿易,可免交這些年的會費。這樣我們認為我國作為關貿總協定創始締約國的名譽還是要保留。經過長久的考慮后,我們決定採取同恢復我國在聯合國席位一樣的做法——“復關”。二是究竟以什麼身分加入,是以發達國家身分還是發展中國家身分?這涉及到加入后我國的權利與義務的平衡問題,最后我國決定還是以發展中國家身分申請“復關”。三是在申請書中我國的經濟體制應該如何提?是計劃經濟還是市場經濟?國營經濟和計劃經濟的提法對我國“復關”申請付出的代價肯定高。經過國內的討論,最后決定以實行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的提法中的“復關”。

當時,除了這些“復關”原則都是國內定下來的外,我國“復關”的申請照會文本是由我們駐日內瓦代表團和國內一起敲定的。這個總共隻有340多個英文單詞的照會,費盡了國內有關部門和我們代表團的心血,來往的電文疊起來有厚厚的一沓。“尊敬的鄧克爾先生:我榮幸地通知閣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以及中國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創始會員國之一的事實,現決定申請恢復它在總協定的締約方地位……”委婉的外交辭令傳達了一個堅定的原則:是恢復而不是重新加入。“……當前中國正在實行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的經濟政策,並將繼續堅持這一基本國策。”這便是我國提出“復關”申請的前提。緊接在這段后面的話傳達了我國“復關”的另一個原則:“中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中國政府期望得到與其他發展中國家相同的待遇。”原則是不能違背的。而在外交上,每一個詞的運用也至關重要,因此申請文本的措詞也經過了多次認真的討論。比如“恢復”這個詞譯成英文,最初用的是“restore”,意思是“原封不動的恢復”。后來考慮到有些基本的權利和義務需要重新談判,最后用了“re-sumption”。這個英文字的詞義是“重新繼續原來的某些東西”。

我國“復關”的申請照會文本也經過了和關貿總協定秘書處和駐關貿總協定的法律顧問們的磋商。關貿總協定對於申請的要求,無論是法律上的還是程序上的,都是申請國所要遵循的。在確認了恢復我國締約方地位的合法性之后,秘書處提出申請中要加上“中國願同締約方進行談判”這一條。“這樣可以減少締約方的疑慮,也會減少某些不必要的麻煩,加快中國進入關貿總協定的步伐。”關貿總協定還有一個規則:申請加入的國家,在遞交申請時需同時遞交本國的經濟和外貿制度備忘錄。但如果這樣,我國就將不可能在7月初遞上“復關”的申請。關貿總協定秘書處和我國代表團又做了一個私下的安排:我國在申請中先做一個對這個問題的承諾,有關工作細節再逐步啟動。於是在這個申請照會上,增加了這樣一段文字:“中國准備就恢復其締約方地位同關貿總協定締約方進行談判。為此目的,中國將提供其經濟和對外貿易制度方面的情況。”

至於為什麼選定7月10日這個日子,其實並沒有什麼特別的意義。這也是事先和關貿總協定秘書處協商的結果。這個日子剛好在關貿總協定7月的理事會之前,關貿總協定秘書處能在這個會上把中國的申請分發給大家。理事會差不多每月開1次,一年開10次。8月,聯合國代表團集體休假。在9月的理事會開始磋商烏拉圭回合細節時,審議我國“復關”的工作也可以同時啟動了。

在各方面准備工作完成后,就隻剩下遞交申請書了。經同關貿總協定方面聯系,關貿總協定總干事鄧克爾先生因日程已另有安排,將不能親自接待,委托副總干事馬突先生來做這件事。這種情況也很正常,實質問題都已經磋商好,遞交就成了一道單純的程序。所以我們當時沒把這件事看做一個歷史事件,只是當做按國內指示完成的一個普通的任務罷了。

遞交申請書之后,我國就開始了談判的准備工作,首要的前期工作就是和關貿總協定協商工作組主席的人選。按照關貿總協定的規定,主席的任命必須為關貿總協定成員和申請國家兩方面所接受,選擇一個發展中國家的人不行,完全倒向西方國家的人我們也接受不了,經過協商,最終確定主席的人選為當時瑞士駐日內瓦大使吉拉德。當時我們的考慮是:瑞士對我國比較友好,時任關貿總協定總干事的鄧克爾為瑞士人﹔另外關貿總協定規定,主席的任職直到談判結束,而“復關”過程可能比較漫長,選擇一個瑞士人可以使得即使他在離職以后也可以隨時參加談判。確定主席的人選之后,1987年3月4日,關貿總協定中國工作組成立。從此中國踏上了15年的“復關”、“入世”談判之路。

我在日內瓦工作的三年期間,經歷的主要事件有三:一是1986年4月按單獨關稅地區模式解決了香港在總協定中的地位﹔二是1986年7月提出復關申請﹔三是於1986年9月作為中國代表團成員出席了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烏拉圭回合啟動大會。

1987年11月,由於工作需要,我回到國內,不再具體參與我國的“復關”談判工作。但我還是時時刻刻地關注著我國的“復關”進程。我在回國后寫的離任述職報告中,除了對我在日內瓦代表團工作的三年作一總結外,還對我國的“復關”工作提出了建議:

我認為,我國恢復關貿總協定地位的實質性談判,主要是確定我國在多邊貿易體制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個國家經濟地位越重要,進入關貿總協定的談判就越艱巨,這是一般規律。鑒於我國恢復關貿總協定地位的要求是史無前例的,我們的改革與開放正在深入進行和我國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經濟體制的特殊性,預計談判將是費時和艱巨的。我國的主觀願望是速戰速決,但客觀條件不允許我國急於求成。所以談判隻能是精心准備,順乎自然,積極進行。在黨的十三大之后,國際社會懷疑我國改革與開放方向的人雖然越來越少,但是多數人轉而對我國經濟改革和開放政策將發揮的潛力做精心估量和仔細的判斷。關貿總協定主要締約國對我國恢復成員地位要求大多是既歡迎又謹慎。當時,他們雖然尚未拿出具體的要價方案,但我感覺多數人是在極力高估我國的發展潛力的基礎上,設想周密的防范措施,預計他們的談判開價不會很低。更由於當時蘇聯改變了處理國際經濟關系的戰略,要求加入關貿總協定的傾向日益明顯,助長了一些締約國向我國索取高價的心理。

另外,我國應當充分利用國內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的政治優勢和市場潛力的吸引力以及參加烏拉圭回合談判的有利時機,爭取公平、合理地解決恢復地位問題,在具體的談判中,探索新路,力求權利與義務的平衡,寧肯拖些時日,亦不宜輕易接受波蘭、羅馬尼亞、匈牙利加入時所接受的歧視待遇,特別是對有選擇性的保障措施更宜謹慎對待。

在當時的烏拉圭回合談判中,經過一年以來的密集談判,15個談判組已經基本上完成了規定的任務。當時各締約方對談判的進度普遍表示滿意。我國雖然得到充分參加談判的資格,但是由於沒有參加談判前的籌備過程和未經歷前7輪談判的實踐以及參加談判的各方面部門的准備工作不夠充分,所以一年來隻限於跟蹤會議、熟悉情況,在部分談判組雖然有些表態發言,但是都不構成我國對談判議題的具體建議。這種情況的形成,除了上述提到的原因以外,還由於我國在關貿總協定中的地位尚未恢復,雖有參加談判的資格,但是參加的程度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1988年初,烏拉圭回合談判即將進入第二階段,我向國內有關部門提出:我國應珍視這次參加談判的機會,盡可能地組織力量,強化練兵,爭取跟上談判的步伐。新一輪談判共有15個談判組,應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和經濟利益的所在明確重點,如紡織品、農產品、熱帶產品、關稅、GATT條款和服務業等。在明確重點的基礎上,調動必要的力量,作為國家大事來抓。對各項議題應從戰略的高度精心研究,找出我國應該關心的利益所在,並據此擬訂我國參加談判的具體方案與對策。與此同時,我國亦應努力研究和實施有關承諾和履行應當履行的有關義務。在研究擬制方案過程中應當充分照顧我國恢復關貿總協定地位的需要,在一些議題上需要把兩個談判結合起來考慮。

另外,為適應開展恢復關貿總協定成員地位和參加新一輪談判工作的需要,國內主管關貿總協定工作的機構體制,似有必要進行一些調整。因此就工作體制安排我提出了兩點意見:

第一,恢復關貿總協定締約國地位和參加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意味著承擔了多邊經濟貿易關系的國際權利與義務。我們既有了參與制訂國際多邊貿易原則、規則、規章和制度的發言權和決策權,同時也承擔了遵守這些原則和制度的義務,總體而言,權利與義務應當是平衡的。但是,如實施和運用得當,則“得”會大於“失”,否則就會得到相反的結果。各國都通過一定的組織形式和機構,力求有效地對其承擔的國際經貿關系的權利與義務進行宏觀的管理。所以,一旦承擔了國際多邊貿易的權利和義務,建立健全的具體有效的實施體制則十分重要。我國的體制還很不適應多邊經貿工作開展的需要。首先,國家的雙邊和多邊經貿關系,還不能做到緊密的配合、充分的協調﹔其次,國家制訂關稅與非關稅政策措施的行政管理部門同承擔處理多邊國際經貿關系的權利與義務的部門缺乏必要的聯系和工作上的緊密銜接。不改進這種狀況,很難綜合運用政策和充分實施權利,並在權利和義務平衡的基礎上履行承擔的國際義務。

第二,鑒於關貿工作的特點:會議頻、議題多、會期短、內容專又多屬涉及各國經濟權益、實利的談判性質,常駐日內瓦負責關貿事務的班子,應當是能根據國內原則授權,有靈活反應能力的精干班子,國外常駐班子的工作體制,應當早考慮指派駐關貿總協定的代表,專司此責,外經貿部在日內瓦的關貿組和貿發組兩攤工作,仍需統一歸口管理,其負責同志應以關貿組為主,兼管其他為宜。

我當時認為,由於我國全面參與了烏拉圭回合各項議題的談判,並簽署了最后文件,而且我國通過幾年的改革開放,經濟貿易體制已發生了日益朝向成熟的市場經濟方向發展的重大變化,已基本上符合多邊貿易體制的要求,履行關貿總協定和世貿組織義務的能力大大增強。這說明我國“復關”的願望是真誠的,完成我國“復關”談判的主客觀條件已成熟,達成協議指日可待。然而后來出乎預料的形勢發展使談判日益復雜和艱難:首先,在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國內發生政治風波,國際上也出現蘇聯解體,我們的談判對手對我國的政治態度來了個大轉彎,把“復關”談判政治化,並不斷地為談判設置新障礙。其次,由於我們的改革不斷深化,帶來經濟高速發展,它們對我國的防范心理不斷加強。個別締約方無視我國國內為“復關”超前進行的一系列重大改革和我國代表團作出的種種努力,脫離我國經濟發展的實際水平,漫天要價,蓄意阻撓,致使應該結束的談判不能如期結束。同時,關貿總協定又開展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不僅總協定本身要轉為世界貿易組織,而且談判包括的范圍也由單純的貨物貿易擴大到服務貿易、知識產權甚至環保等方面,這使談判更加復雜,難度不斷增大。1995年世界貿易組織取代了原來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中國將“復關”的口號也隨之而改為“入世”。直至2001年11月10日,在多哈召開的世貿組織第四次部長級會議,才審議並表決通過我國加入世貿組織。這已經是我國遞交“復關”申請書15年以后的事了。

(摘自: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編:《中共黨史資料》,中共黨史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