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區的民族工作

作者:    發布時間:2015-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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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各解放區都分布著一些少數民族。做好少數民族工作,是加強解放區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進入全國解放戰爭時期后,中共中央明確提出了民族區域自治政策。1945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就內蒙古工作的基本方針問題向晉察冀中央局和晉綏分局發出指示,指出:“對內蒙的基本方針,在目前是實行區域自治。首先從各旗開始,爭取時間,放手發動與組織蒙人的地方自治運動,建立自治政府。”黨的民族區域自治政策,是運用馬克思列寧主義關於民族問題的學說解決中國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這個政策,符合中國各民族關系的情況,對於實現各民族一律平等、促進民族團結,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日本投降后,國民黨力圖恢復內蒙古地區的封建貴族統治。該地區特別是東蒙地區的一些官僚和王公貴族,則力圖搞所謂“內蒙古獨立”,並在東蒙的蘇尼特右旗成立“內蒙古共和國臨時政府”。針對這些情況,中共中央決定加強對內蒙古自治運動的領導。1945年8月,中共中央決定由候補中央委員烏蘭夫(蒙古族)任綏蒙省政府主席,在晉察冀中央局領導下,負責在內蒙古地區開展工作。10月23日,中共中央指示晉察冀中央局和晉綏分局:“內蒙在戰略上具有極重要的地位。適當的解決內蒙民族問題,不僅關系內蒙民族本身的解放,而且能夠建立我黨我軍鞏固的后方及和蘇、蒙軍取得直接連系的有利地位”﹔“准備建立內蒙自治籌委會的組織,統一各盟旗自治運動的領導”﹔“在烏蒙、錫盟等純粹蒙古區域可以自治政府的形式出現,在綏東、察南等蒙漢雜居地帶,則以蒙漢聯合政權的形式出現”。

綏蒙省政府根據這一基本方針,於1945年11月26日在張家口成立內蒙古自治運動聯合會,一致同意自治運動聯合會為統一領導機構,選舉烏蘭夫為聯合會執行委員會主席兼軍事部部長。為了解決東蒙、西蒙統一問題,內蒙古自治運動聯合會於1946年4月3日召開有內蒙古自治運動聯合會代表和東蒙自治政府代表參加的內蒙古自治運動統一會議。經過充分討論和統一認識,會議通過了《內蒙古自治運動統一會議的主要決議》。決議確定:內蒙古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實現統一的民族自治方針,自治運動是平等自治,而不是“獨立自治”﹔內蒙古自治運動聯合會為自治運動統一領導機構﹔撤銷東蒙自治政府﹔自治運動聯合會統一領導內蒙古武裝部隊。此次會議關於內蒙古自治運動方針的確立和貫徹,結束了內蒙古地區長期分裂的局面。會后,自治運動在黨領導的人民武裝的基礎上,通過發動翻身農牧民參軍和改編、收編其他地方武裝等方式,於同年6月組成內蒙古自衛軍,烏蘭夫任司令員兼政治委員,下轄五個騎兵師和一個縱隊,指戰員90%以上為蒙古族。這支由少數民族組成的軍隊一開始就按照人民軍隊的建軍原則進行建設,很快成為人民解放軍的組成部分。

為了適應革命形勢發展的要求,1947年4月,中共中央決定:內蒙古地區的工作改歸中共東北中央局領導,內蒙古自衛軍歸東北民主聯軍建制。此后,內蒙古民族自治運動在東北人民解放軍不斷取得勝利的形勢推動下得到更快的發展。4月23日至5月3日,內蒙古人民代表會議在王爺廟(烏蘭浩特)召開,通過《內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綱領》、《內蒙古自治政府暫行組織大綱》等重要文件。施政綱領規定,自治政府的任務是團結自治區內的蒙、漢、回各族人民,堅決粉碎美帝國主義的侵略,推翻國民黨封建買辦大漢族主義的統治,為實現內蒙古地區各族人民的徹底解放而奮斗。會議選出臨時參議會,並經參議會選出內蒙古自治政府,烏蘭夫任主席。5月1日,內蒙古自治政府正式宣告成立。5月26日,中共中央東北局決定成立中共內蒙古工作委員會,烏蘭夫任書記。6月14日,中共中央批准東北局的這一決定。從此,內蒙古自治政府和內蒙古自衛軍(后改為內蒙古人民解放軍)在內蒙古工委統一領導下,更加有力地開展內蒙古民族自治運動。

內蒙古自治政府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第一個少數民族自治政府。自治政府的成立,証明黨的民族自治政策是完全正確的。它為各少數民族實行區域自治開創了先例,積累了經驗。

 (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著:《中國共產黨歷史》第一卷下冊,中共黨史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