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說中國共產黨的民族政策經歷了聯邦制的構想——聯邦制和民族區域自治制的雙重思考——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最后確定三個階段?

作者:    發布時間:201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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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革命時期,採用何種形式解決民族問題,中國共產黨經過了一個探索和實踐的過程。中共二大提出了實行民族自決、聯邦制的主張。按照馬列主義的解釋,民族自決權,從政治意義上講就是獨立權,即被壓迫民族有實行分立、建立獨立國家的權利﹔聯邦制就是各平等民族國家之間的聯盟。當時中國共產黨處於幼年時期,對我國各族人民長期以來相互交往、頻繁遷徙,逐漸形成的大雜居、小聚居和相互交錯聚居的民族分布狀況,以及近代以來各族人民在共同反抗中外反動勢力的革命斗爭中進一步發展了固有的合作關系等實際情況,沒有來得及進行全面、深入地研究。同時,共產國際也多次指示中國共產黨對國內少數民族要實行民族自決政策,如1931年8月,共產國際在關於中國共產黨任務的決議案中,再次指示中國共產黨對少數民族要實行民族自決政策。中國共產黨基本上接受了蘇維埃俄國解決民族問題的經驗和模式,在一個較長時期內主張實行民族自決和聯邦制。

但中國共產黨提出民族自決、聯邦制主張的同時,又在探索不同民族地區解決民族問題的不同方式。1929年,中共中央對雲南地區黨組織提出的“民族獨立”口號持反對態度,並提出,在雲南提出“民族獨立”的口號不利於雲南各族人民聯合起來反對法國帝國主義侵略的斗爭。承認少數民族有自決權,不是主張任何民族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獨立建國,那種不分時間、條件、地點片面強調“民族至上”、“分離第一”的觀點是錯誤的,是不符合中國革命和各民族人民根本利益的。

1931年公布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進一步提出採用民族自決、聯邦制和民族區域自治兩種方式解決民族問題。九一八事變后,針對日本帝國主義加緊侵略中國和不斷挑撥我國各民族關系的事實,中國共產黨強調各民族平等聯合、共同抗日,提出了以自治的方式解決國內民族問題的主張。1936年,中華蘇維埃中央政府對回民的宣言中提出,凡屬回民的區域,由回民建立自主的政權,回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紅軍到達陝北后,在豫旺縣幫助回民建立了回民自治政府。這些自治政府具有民族區域自治的性質。

抗日戰爭時期,中國共產黨更加明確地提出了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政策,並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並較好地把民族自治和地方自治結合起來。

全國解放戰爭時期,中國共產黨的民族區域自治政策進一步得到發展和完善。1945年10月,中共中央在關於內蒙古地區自治運動的一份電報中明確指出:在內蒙古要實行民族區域自治。1947年5月,我國第一個省級民族區域自治機構——內蒙古自治區正式成立,這是中國民族區域自治政策的偉大實踐和豐碩成果。1949年9月,中國共產黨把民族區域自治作為新中國的一項政治制度載入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之中。民族區域自治,充分體現了馬列主義民族團結平等、聯合建立統一國家的原則,是我黨經過長期探索,被實踐証明唯一正確的民族政策,它既強化了中華民族內在的凝聚力,又保証了我們多民族國家的大統一、大團結,是對馬列主義民族理論的重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