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級人民政權的建立

作者:    發布時間:2015-07-27    來源:中國共產黨歷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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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成立的時候,在約佔全國面積1/3的老解放區已建立了人民政權。隨著中央人民政府的建立,新解放區的地方各級人民政權也逐步建立起來。由於當時尚不具備召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人民政府的條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產生採取了逐步過渡的辦法:第一步,在新解放地區一律實行軍事管制,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軍事管制委員會從上至下委任人員組成軍事管制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政府,接管原國民黨政府的一切公共機關、產業和物資,鎮壓反革命活動,建立和維護社會秩序,組織恢復生產﹔第二步,軍管會或地方人民政府在條件許可時,組織召集地方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作為人民參政議政的初期形式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的過渡形式﹔第三步,由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逐步代行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用民主選舉的方式產生地方人民政府。這種逐步過渡的民主建政方式,既適應了當時特定環境的需要,又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妥善解決了建立人民政府所需遵行的民主程序問題。

新中國成立初期,為保証中央政令的統一和有力貫徹執行,在國家行政層次上實行大行政區制度,即在中央與省之間設立東北、華東、中南、西南、西北五個大行政區。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任命負責人員組成大區行政機構,即東北人民政府委員會,華東、中南、西南、西北四個軍政委員會。毛澤東在會上就大行政區的設立作了說明,指出:“中國是一個大國,必須設立這樣一級的有力量的地方機構,才能把事情辦好。應該統一的,必須統一,決不許可各自為政﹔但是統一和因地制宜必須互相結合。在人民的政權下,產生像過去那樣的封建割據的歷史條件已經消滅了,中央和地方的適當的分工將有利而無害。”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原華北人民政府在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即結束工作,所轄五省二市歸中央直屬,另在政務院下設中央人民政府華北事務部。

按照政務院通過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組織通則》,凡軍事行動已經結束,土地改革已經徹底實現,各界人民已有充分組織的大行政區,即應實行普選,召開大行政區的人民代表大會,正式選舉大行政區的人民政府委員會作為所轄省(市)高一級的地方政權機關,同時又是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領導地方政府工作的代表機關。大行政區行政機構的設置,與政務院所屬工作部門相對應,對下領導所屬各省(市)縣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在對上級的工作關系上,凡屬於其主管范圍內的重要工作,可自行處理后再報告政務院﹔凡有全國性影響的工作,應事先向政務院請示,事后報告。

新中國成立初期,對舊中國的行政區劃進行了調整。除增設大行政區外,在一些政治、歷史情況比較特殊的地區,採取了中央直轄或自治的方式。1950年1月,政務院發布省、市、縣人民政府組織通則,對各級地方政權的隸屬關系、組成、職權、機構等作了明確規定,使地方各級政權的建立有了初步的法規依據。到1951年,全國共建立29個省、1個自治區、8個省級行署、13個直轄市人民政府,140個市人民政府及2283個縣級(包括縣、旗、宗、自治區等)人民政府,形成從中央到地方的一整套政權機構。地方各級行政機關有效地運轉起來,使新中國成立初期紛繁復雜的政府工作迅速打開局面。

新中國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政府機構,是在全新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政府的工作人員大都來自人民解放軍和老解放區有相當經驗的干部和新參加革命的知識分子。在領導層,以共產黨員為主體,包括相當數量的各方面愛國民主人士。黨十分重視各級政府領導人員中民主人士所佔比例的問題。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組成上,毛澤東強調“共產黨要永遠與非黨人士合作”,“政府的名單中,共產黨人和進步人士還是一半一半好,要搞五湖四海。”根據中央的精神,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在各大行政區都任命了愛國民主人士為軍政委員會副主席,有的民主人士還被任命為省人民政府主席。

新解放區在經過軍事管制建立必要的社會秩序之后,開始對城鄉基層政權進行系統的改造。這是鏟除國民黨反動統治根基的一項重要工作。在國民黨統治時期,南京政府依封建舊制在城鄉基層重建和強化“具結聯保連坐”的保甲制度,對人民的行為言論實行嚴密控制和監視,經濟上征收田糧賦稅、攤派勞役、征募壯丁,以維護自己的統治。深受欺壓盤剝之害的勞動人民對這種反動的基層行政制度深惡痛絕。為此,各地一經解放,黨和人民政府即明令宣布在廣大城鄉廢除保甲制度。

在城市,在群眾已被充分組織與動員起來,並有了大批與群眾聯系密切的干部后,各地市政府普遍召開群眾大會,揭露保甲制度的反動性,控訴保甲長的橫征暴斂,逐步廢除保甲組織。對於舊保甲人員,根據各人具體情況分別處理:對少數罪大惡極、人人痛恨的保甲長,依法懲處﹔一般的保甲人員通過審查后可以留用,責令他們檢舉散兵潰匪,收集散落的武器,看管公共房屋等,教育他們走自新之路。在此基礎上,各城市在區人民政府下初步建立起街閭兩級基層組織,即將原來的保改為街,設正副街長﹔甲改為閭,設正副閭長。1950年,一些城市成立了各種居民組織取代閭組織,其名稱有所不同,如天津為居民小組,上海為冬防隊,武漢為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等。這些居民組織的主要負責人,由街道派出所指定專職干部擔任,其他成員則在當地居民中聘任。其主要任務是:傳達政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開展與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各項活動,如防空、防特、防火、防盜,並兼辦諸如改造游民、娼妓,貧民救濟,衛生防疫,清查戶口等大量社會工作。

1952年開始,各地城市普遍開展了民主建政運動,就是召開人民代表會議代行人民代表大會職權,民主選舉市人民政府。其中一項重要內容是廣泛發動群眾,肅清反動政權的影響,在提高廣大居民政治覺悟的基礎上,試點建立具有自治性質的基層居民組織。在民主建政運動中,一些城市實行“街派合並”,以街道辦事處作為市轄區及不設區的市政府的派出機關,其管轄范圍與公安派出所一般相同,並在其下建立群眾自治性組織——居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均從居民中產生。隨后,居民委員會內又逐步建立起治安保衛、人民調解等專職委員會。在民主建政之初創建的這些居民組織,當時帶有半政權性質。這對於徹底摧毀保甲制度,完成新舊政權的更迭,恢復工商業,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協助政府做好城市的管理與建設工作起了重要作用。

在新解放區農村,各地主要結合清匪反霸、減租減息等斗爭,有步驟地進行對舊政權的改造。首先在發動群眾比較充分、群眾覺悟初步提高的地方,普遍建立有廣大農民群眾參加的、帶有半政權性質的農民協會組織,同時建立民兵、自衛隊組織,協助人民政府進行防土匪、防特務的治安工作等。這些農民自己的武裝成為鞏固鄉村人民政權的重要力量。在農民的政治優勢已經確立的基礎上,各地陸續廢除舊保甲制度,並同時進行劃鄉和建立基層政權的工作。各地農民在鄉農民協會會員大會或農民代表會議上,民主選舉鄉人民政府。1950年12月,政務院頒布《鄉(行政村)人民政府組織通則》,鄉確定為我國最基層的政權。農村基層政權的組織形式和工作制度逐漸趨於規范。

經過地方各級人民政權的建立和對全國城鄉舊的基層政權進行徹底改造,人民政府的組織系統從中央、大行政區、省、縣(市)、區、鄉一直延伸到社會的最基層,初步形成上下貫通、集中高效、便於發揮高度組織動員能力的國家行政體系。國家政權組織有效地深入到城鄉基層社會,是新中國政權建設的一個特點。這不僅為黨在全國執政奠定了堅實的群眾基礎與組織基礎,也是中國社會政治結構的一次重大變革。

 

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著:《中國共產黨歷史》(第二卷)(1949-1978),中共黨史出版社2011年1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