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京審判:記錄暴行警示世界

作者:朱文奇    發布時間:2015-08-21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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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法西斯戰爭取得勝利雖然已有70年了,但在類似“侵略”等重要問題上,還存在不同的理解和看法。日本現任首相安倍就認為,戰爭雖然“對亞洲多國人民造成巨大的損失和痛苦”,然而“國際上對‘侵略’沒有定論,在國際關系中(對其評價)會因立場而異”“學術上有各種觀點”,等等。安倍在這裡提關於侵略的所謂“學術觀點”,用意是要否定日本對中國及其他國家發動過侵略戰爭。安倍的這個評論,顯然與歷史事實不符。早在70年前反法西斯戰爭勝利后成立的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與東京國際軍事法庭(又被稱為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就已經對德國和日本的侵略行徑進行了審判和清算。紐倫堡和東京國際審判,不僅在實踐中開創了用國際法律追究個人刑事責任的先例,而且在人類歷史上第一次懲治戰爭侵略罪行,從而為國際法的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

東京國際軍事法庭與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在組織和運作方面是分開的,各自獨立,但它們在對國際法罪行的管轄權方面卻有不少共同之處。《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6條和《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5條,都是關於“反和平罪”的規定。它列舉出該罪行的五種行為,即計劃、准備、發動及執行侵略或違反國際公法、條約、協定或保証之戰爭,以及為達到上述目的而參與共同計劃或陰謀的罪行。按照憲章的這個規定,凡是以上述任何一種方式參與戰爭的就犯有“反和平罪”,就要承擔個人刑事責任。如果從定義上看,這裡的“反和平罪”,其實就是今天經常提到的“侵略罪”。

在東京國際軍事法庭受審的東條英機等28名被告人,基本上都被指控犯有反和平罪。由於所有被告人在本國戰爭期間享有很高的地位和權力,所以國際法庭認為他們在日本制定和實施侵略方面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從法庭審理情況看,被告人對法庭有權審判戰爭罪未提出異議,認為法庭對該罪行具有管轄權。反人道罪是一個新罪名,是根據德國和日本法西斯所犯暴行的特點新確立的罪名,那時還沒有什麼規定,但盡管如此,被告人對此也沒提什麼異議。然而在反和平罪(侵略罪)方面,被告人則始終在進行抗辯。

東京審判的起訴書共含有55個罪狀,起訴書詳細列舉了犯罪的具體日期、地點及事實的詳情。55個罪狀中,前36個都是控告被告人(高級日本部長和將領)犯有策劃、准備、發動或進行侵略戰爭(的罪行),違反了國際法及神聖條約承諾、義務和保証。東京審判的28名被告人中,其中兩人在審訊期間自然死亡,一人被送往精神病院。其余25人均被判有罪:7人(包括曾任關東軍司令和日本首相的東條英機)被處以絞死刑,16人被處終身監禁,2人被處有期徒刑。

日本發動了對鄰國的侵略戰爭,並將戰火燒至整個亞洲大陸。所以在東京審判中,國際軍事法庭據此認定日本對中國及其他國家“進行了侵略戰爭”,與此同時也拒絕了被告人的律師們所提出的關於“當被告人策劃、發動或參加侵略戰爭的時候,侵略戰爭還未被宣布為非法”的說法。對於所謂根據“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被告人應該是無罪的說法,東京國際軍事法庭也予以堅決的駁斥。在東京國際軍事法庭11個法官中,除了印度法官之外,其余10國法官一致認為侵略戰爭屬於國際罪行,所有被告人都負有個人刑事責任。所以,侵略戰爭屬於國際罪行,懲治侵略行為成為一條國際法准則,這是東京法庭經過審理后、依據國際法律鄭重宣布的,這可不是什麼“學者觀點”,而且非常明確。

聯合國大會在紐倫堡和東京這兩個國際軍事法庭審判結束后,指示國際法委員會將該國際軍事法庭的原則予以編纂,並通過決議肯定了這兩個國際軍事法庭通過審判所確認的一些國際法原則,這就是國際法上的“紐倫堡七原則”。繼紐倫堡和東京審判之后,國際社會又成立了聯合國前南斯拉夫與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東帝汶特別法庭、塞拉利昂特別法庭、柬埔寨特別法庭、黎巴嫩特別法庭、非洲特別法庭以及常設性質的國際刑事法庭,等等。“追究個人刑事責任”的原則,毫無懸念地適用於所有這些國際司法機構的審判當中。

70年前的這兩個國際法庭,開創了現代國際刑法的實踐。它與后來的國際法庭實踐一起,促使傳統國際法上關於“個人刑事責任”“國際罪行”“特權豁免”等理論和原則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對現代國際法和國際政治產生了巨大的沖擊和影響。《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中更是明確地將“侵略罪”作為國際法庭管轄的國際罪行之一。

通過國際審判將犯罪行為定罪,是要達到禁止和預防嚴重國際犯罪行為的目的,這本是人類社會的理性、文明和進步。然而二戰結束至今有70年了,圍繞東京審判的爭論一直在持續,日本右翼從未放棄否定東京審判正義性質的努力。

其實,國際審判在法律上極其復雜。譬如要審判東條英機等,首先就得制定國際法庭章程,要成立法庭,要規定11個審判國的法官、檢察官及被告人律師的產生方式,要起草起訴書,要決定審判的形式及適用的法律,等等。此外,國際審判也非常耗費時間:調查取証、証人証詞、開庭審理、法庭宣判等,每個環節都有來回,都需要時間,對東條英機等被告人的審判就整整花了31個月(1946年5月至1948年12月);國際審判還開支巨大,屬於法庭組成部分的法官、檢察官、書記長官及辯護方等,是一支龐大的隊伍,自然也意味著龐大的開支……

國際審判既然如此艱難復雜、耗費時間和精力,那為什麼還要選擇這種方式呢?它究竟要達到什麼目的呢?很簡單,審判是為了“記錄”(Record),是為了將東條英機等犯下的累累罪行記錄下來,為了依據審判中提交的資料和証詞來証實納粹和日本軍國主義分子的犯罪行為,並通過審判來警示世界、警示未來。眾所周知,就在二戰快結束時,意大利首相、法西斯黨黨魁墨索裡尼落入游擊隊手中被一槍擊斃,還被吊挂在廣場示眾。這種處理方式很干脆、簡單、痛快,也很解恨,但就是沒有審判也沒有記錄。國際審判正是要避免這種報復和這種效果,所以當東條英機在拒捕、自殺未遂時,馬上被送到醫院搶救,同盟國的軍人也自願立即為他輸血、將他搶救過來,為的就是要讓他受到審判,能有記錄。正如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檢察官羅伯特·杰克遜(Robert Jackson)所說:“我們必須憑確實可信的証據來確定那引起令人難以相信的犯罪事實。”今天我們在紀念反法西斯戰爭取得勝利70周年之際挖掘歷史,重新回顧東京審判,目的不是仇恨,也不是復仇,而是要通過再次審視國際審判所記錄下來的暴行來杜絕侵略戰爭。

東京審判,堪稱二十世紀最大規模、最重要的審判。東京審判,對我國具有深遠的意義和影響。在我國現代歷史上,從鴉片戰爭后的100多年裡,中國受到西方列強的無數次侵略,被迫簽訂了不平等條約。抗日戰爭是中國現代史上反抗外國侵略中第一次真正的勝利;東京審判也是使中國人民真正得以揚眉吐氣的一個大事件。

然而,東京審判不只是中國與日本之間的事。東京審判是一個理性選擇,目的是和解與和平。東京審判的國際罪行,如反和平罪與戰爭罪等,都是侵害人類尊嚴、國際法要禁止的犯罪行為。由於這些罪行的性質,使犯罪行為受害者不僅僅只是犯罪的直接受害者,而是整個人類。舉行國際審判,就是要通過將這些侵略和戰爭罪行定罪、昭示后人,以達到維護世界和平和預防國際罪行的目的。

(作者為前南斯拉夫國際法庭中國籍檢察官、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