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志勇:再論東京審判的歷史意義

作者:    發布時間:2015-09-06    來源:中國共產黨歷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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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前,中國和世界反法西斯盟國經過艱苦卓絕的奮戰,終於打敗了窮凶極惡的日本軍國主義,取得了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和暨抗日戰爭的勝利。根據國際協議,為了懲罰日本殘暴的戰爭犯罪,反法西斯盟國組成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東條英機等28名罪大惡極的被告進行了公開審判。這就是著名的東京審判。東京審判揭露了日本軍國主義策劃和實施對中國及亞太國家的侵略戰爭的陰謀,審理了日本在戰爭中違反國際法犯下的大屠殺等重大罪行,懲罰了戰爭罪犯。東京審判伸張了正義和公理,捍衛了人類文明的尊嚴,對維護世界和平,防止歷史悲劇重演具有重大的歷史意義。同時,戰后以來,尤其是安倍掌權以來,對東京審判不斷發出一些顛倒歷史真相的奇談怪論。最近,執政的自民黨聲稱因為東京審判的判決中闡述的歷史觀中“謬誤太多”,要成立專門機構對東京審判重新進行“審評”,意欲否定東京審判。我們要維護東京審判的權威和歷史判決,回擊日本挑戰戰后國際秩序的歷史修正主義逆流,以正視聽。

東京審判:國際社會的共同意志

審判、懲罰戰爭犯罪,是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反法西斯盟國的共同意志。在歐洲,自納粹政權執政以后,法西斯德國首先在國內建立獨裁體制,殘酷迫害猶太人及其它反法西斯人士,繼之發動全面對外侵略戰爭,大規模屠殺被佔領國人民,尤其是對猶太人實現種族滅絕政策,致使數以千萬計的和平人民慘遭屠殺,其慘狀堪稱史無前例。在亞洲,從1937年盧溝橋事變開始,日本發動全面侵華戰爭,制造了南京大屠殺和巴丹死亡行軍等種種駭人聽聞的戰爭罪行。對於納粹德國和日本法西斯犯下的的這些慘無人道的戰爭暴行,全世界人民都表示強烈憤慨,國際社會紛紛要求戰后嚴厲懲治這些戰爭犯罪。

1941年10月25日,美國總統羅斯福和英國首相丘吉爾分別發表聲明,強烈譴責納粹的戰爭暴行,並表示要在戰后懲罰納粹德國的戰爭犯罪。

1942年1月13日,遭受納粹德國侵略、蹂躪的比利時、捷克斯洛伐克、荷蘭、盧森堡、希臘、挪威、波蘭、南斯拉夫、法國等九國流亡政府在倫敦的聖詹姆斯王宮發表宣言,譴責德國的戰爭暴行,呼吁通過司法手段懲罰戰犯。

蘇聯政府也對九國流亡政府的呼吁予以積極的響應。1942年10月15日,蘇聯政府發表了嚴懲納粹罪魁的宣言,表示對於九國的呼吁“完全贊成”,並准備與其它盟國合作,將戰爭罪犯付諸審判。對於落入盟國之手的納粹領袖人物,建議“立刻提交特別國際法庭審判,而根據最嚴厲之刑法懲處之”。[1]

與此同時,為了為戰后懲罰戰爭犯罪做准備,在英、美的推動下,1943年10月20日,美、英、法、中等十七國在倫敦協商成立了盟國戰爭犯罪委員會(United Nations War Crimes Commission ,簡稱UNWCC),開始就德、日法西斯國家對盟國的戰爭犯罪行為進行調查、取証,初擬戰犯名單,向有關國家報告和提出建議。該委員會還在重慶設立分支機構,專門就日本的侵華罪行進行調查。

1943年后期,盟國在歐洲戰場已經佔據上風。如果說再這之前美、英、蘇發表的一些懲治戰爭犯罪的聲明具有警告、制止納粹德國進一步進行戰爭犯罪、減少戰爭犧牲意義的話,此刻盟國關於戰后懲罰戰爭犯罪的政策,已經進入了實際准備階段。10月30日,蘇、美、英三國外長在莫斯科發表了《蘇美英三國關於嚴懲戰犯的宣言》,宣言代表其他32個盟國的利益,表示要嚴懲進行集體屠殺等嚴重戰爭犯罪。宣言嚴正警告罪犯,“三個盟國必定要追他們到海角天涯,必定要將他們交給控訴他們的人,俾使公道得以伸張” 。宣言還首次提出,戰爭的首惡元凶不受地域限制,“將以盟國政府的共同決定加以懲處”。[2]

1943年12月1日,中、英、美三國政府發表《開羅宣言》,宣布“三大盟國將為制止並懲罰日本的侵略而戰”。

1945年7月26日,中、英、美三國政府發表《波茨坦公告》,敦促日本立即無條件投降。公告明確表示:“我們無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滅其國家,但對於戰犯,包括虐待我們俘虜的人在內,將處以嚴厲之法律制裁”。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向盟國投降。9月2日,日本在投降書上簽字。投降書明確規定:日本將“忠實履行波茨坦公告中的條款”,這當然包括懲治戰爭罪犯的內容。

1946年1月19日,根據一系列國際法律文件和反法西斯盟國的授權,遠東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公布《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宣布由美國、中國、蘇聯、英國等對日作戰的11個盟國在東京成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日本的戰爭犯罪進行審判。

上述國際法律文件和事實証明,東京審判來自世界反法西斯盟國的共同意志,並非簡單的“勝者對敗者的審判”,而是正義對邪惡,文明對野蠻的嚴肅的公正的審判。

對戰時掩蓋的重大戰爭罪行的揭露:南京大屠殺

日本在對外侵略戰爭期間,犯下了累累殘暴罪行。但戰時在法西斯輿論統制之下,這些罪行都被嚴密掩蓋,日本及國際社會都不知或不知其詳。東京審判通過長達兩年多的審理,將這些被日本政府和局部掩蓋的重大戰爭罪行揭露出來,大白於天下,使日本人民和國際社會認清了日本“大東亞聖戰”的丑惡本質。

侵華戰爭是日本對外侵略戰爭的主要部分,分量最重,自然成為東京審判的主要審理對象。檢方起訴書起訴期間也是從日本炸死中國東北軍政首腦張作霖,企圖武力侵佔中國東北的1928年開始到1945年日本戰敗投降。也就是說,東京審判追究戰爭罪行的期間從頭至尾都與中國有關。而日本在戰時隱瞞的大量戰爭罪行,都在東京審判中被揭露出來,如制造皇姑屯事件謀殺張作霖的罪行,如制造柳條溝事件發動九一八事變的罪行。而南京大屠殺罪行的揭露,則是東京審判的重大貢獻。

東京審判中,追究了日軍犯下的幾起重大的屠殺罪行,其中最大的一起就是發生在1937年底的“南京大屠殺”。國際檢察局在中國方面的支持、幫助下,進行了大量的調查,組織了有力的証人和証據材料,促使法庭最終嚴懲了屠殺主要責任人鬆井石根以及相關責任人廣田弘毅等罪犯。但在東京審判期間,辯護方就竭力否認南京大屠殺的存在。此后特別是1980年代以后,日本右翼更加肆無忌憚否定南京大屠殺,說南京大屠殺是盟國為了丑化、報復日本而通過東京審判杜撰出來的,東京審判前中國從來就沒有提到過南京大屠殺,南京大屠殺完全是“虛構”等等[3]。但事實勝於雄辯,東京審判搜集到的大量証據,以及此后大批學者的調查研究,用鐵的事實証明了南京大屠殺的存在和東京審判的公正。

作為日本對外侵略戰爭的最大受害國,中國早在日本侵華戰爭爆發后就開始了關於日本侵華暴行的調查和証據收集。1941年太平洋戰爭爆發之后,在外交部主導下,調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果。與此同時,外交部感到在戰爭環境下,但靠自己難以獨擔調查重任。為此,外交部1943年3月上書蔣介石,請求將日本暴行的調查委任軍事委員會主持,通令各地方軍政機關實施,然后將調查資料匯報外交部匯總整理。外交部的這一請求得到蔣介石的批准。此后的調查更加規范化,外交部還制成了《日寇在華暴行調查表》,供軍事委員會下發調查之用。軍政協作,大大推進了日本侵華罪行的調查和罪証收集,為日后向東京國際軍事法庭提供証據打下了基礎。

 1937年12月,日軍在侵華戰爭中制造了震驚中外的“南京大屠殺”。慘案發生后,南京大屠殺成為中國最為關注的日軍暴行調查案件之一。1943年12月29日,外交部向行政院呈送了第一批搜集到的“日寇暴行資料目錄”,開篇就是關於南京大屠殺的資料,其(甲)暴行書籍共列了7種資料目錄,其中有5種與南京大屠殺有關。1944年外交部亞東司在其一份總結報告中特別提到,該部已經“搜集敵寇在南京之暴行資料約四百余件” 。[4]

由於南京處在日本的佔領之下,國民政府不可能對南京大屠殺進行實地的官方調查。而比較清楚了解南京大屠殺整體情況的,就是當時在南京的西方人設立的難民機構及其成員。他們目睹了日軍進行南京大屠殺的暴行,掌握了這些暴行的証據材料。國民政府對此十分重視,外交部通過各種渠道尋找這些人,請他們提供証據、証詞。1944年3月,外交部接連訓令內外機關,要求向西方的南京大屠殺經歷者提取証據。

3月13日,外交部訓令駐美大使館,要求往訪原金陵大學(時內遷成都)美籍教授、南京安全區國際委員會委員貝德(M.S.Bates)博士,請其為親歷的有關南京大屠殺的6個案件“出具証件”,提供暴行人姓名及暴行部隊信息。[5]

3月15日,外交部訓令川康特派員公署,“往訪金大史邁士博士請其出具南京暴行証件”。訓令稱:南京失陷后,金陵大學美籍教授史邁士(Lewis S.C.Smythe)博士任安全區國際委員會秘書,“曾將其本人及該會、其他委員會目擊與調查所得日軍加諸我難民之種種非法暴行,編造案件,提請日本當局注意”。而外交部“茲因調查南京暴行,合行抄錄該員目擊案件三件,仰即往訪史邁士博士,參照美國方式,請其分別出具同樣証明文件,並請盡可能開列暴行人姓名及其所屬部隊與長官銜名具報”。[6]

3月21日,外交部在基督教協進會的幫助下,了解到南京大屠殺的另一名親歷者、南京安全區國際委員會委員雷克士(Charles Riggs)也在金陵大學時,即復令川康特派員公署,派員往訪雷克士教授,就其在南京大屠殺期間提出的4件日軍暴行目擊証據“出具証件”,並同樣希望提供暴行人的姓名和部隊番號等。[7]

金陵大學及外籍教師等都積極配合外交部的調查,史邁士博士、雷克士都先后出具証據,為南京大屠殺作証。金陵女子文理學院院長吳貽芳女士也親自給外交部回函,介紹情況,協助調查。[8]

軍事委員會也積極協助調查,廳長楊宣誠親自致函外交部亞東司司長楊雲竹,通報進攻首都南京的日軍總司令是鬆井石根,前線指揮官為朝香宮鳩彥,先頭部隊為第六師團,師團長為谷壽夫等信息。[9]

上述史實表明,南京大屠殺絕非是東京審判時盟國杜撰出來的,中國也不是在東京審判前毫不知情,而是早就作為日本重要的戰爭犯罪開始了認真、廣泛的調查。經過初步調查,外交部已經將南京大屠殺主要責任人鬆井石根、殺人競賽者向井敏明等4人以及日軍70支參與南京及杭州暴行的部隊鎖定在案。[10]  

除上述戰時的調查外,日本投降后,國民政府及南京市各個方面又對日本南京大屠殺進行了廣泛的調查、取証,取得了大量人証和物証。這些資料通過不同的方式,提供給了檢方,對遠東國際軍事法庭開展對南京大屠殺的起訴和審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東京審判的准備階段,負責起訴的國際檢察局除已掌握的戰時資料、証據外,還派人來華,實地進行深入的調查、取証。1946年3-4月,美國檢察官薩頓、莫羅和數名美國檢察人員以及首席檢察官基南分批赴華,對日本的侵華罪行進行實地調查、取証。來華時,他們給中國政府的有關部門遞交了一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調查罪証綱要》,還提出了67項具體的調查項目,其中南京大屠殺是其調查的重要內容之一。[11]他們在中國政府有關人員的陪同下,走訪了上海、北京、重慶、南京,獲得了重要第一手日軍暴行資料。毫無疑問,中方在提供人証、資料、協助調查方面,對檢察方起訴南京大屠殺,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除中國方面外,實際上,由於南京大屠殺戰時就在美國廣為人知,又有數名美國人目睹了大屠殺的慘狀,美方已握有相當可靠的証據,南京大屠殺的首要責任者鬆井石根早就進入了美國的甲級戰犯嫌疑人名單。1945年11月19日,駐日的盟軍最高統帥總司令部(GHQ)下令逮捕甲級戰爭嫌疑犯鬆井石根,並將其關押在巢鴨監獄。

在赴中國進行實地調查的同時,國際檢察局還對東京在押的日本戰犯嫌疑人進行了訊問調查,獲取了有價值的証據。檢察人員先后對南京大屠殺的首要責任人鬆井石根、武藤章以及當事人外交官福田篤泰、福井淳以及知情人前陸軍省軍務局長田中隆吉(中將)進行了訊問,獲得了重要價值的証據資料。盡管鬆井石根企圖否認或蒙混過關,但都無法否認暴行的存在。而田中隆吉的交代,比較真實地反映了南京大屠殺的事實和鬆井石根的責任。我們可以看一段其中的訊問記錄:

(檢察人員)問:將軍,關於南京事件,請告訴我們你知道些什麼或聽說過什麼,鬆井大將作為司令官與此有些怎樣的關系?

(田中)答:在從上海到南京進行的交戰中,特別是在被征服后的南京,盡管沒有鬆井大將的命令,但他的部下們犯下了在我看來是世界史上最殘酷的暴行。

 問:你認為,鬆井大將即使沒有下命令或指示,也知道出現了怎樣的事態。

 答:他知道。為什麼呢?因為他肯定完全了解正在發生的事情。他曾經對我講過“為了制止該事態,該做的我都做了。但僅我的力量於事無補。為此,我必須承擔這一責任”。

 問:你知道鬆井大將是否處罰過一些責任者。

 答:他處罰過幾個有關人。但根據我的判斷,這些處罰是輕微的。 “已經處罰過了” ——具有敷衍搪塞的性質。

問:陸軍對南京的殘暴行為進行過調查嗎?

答:是的。調查是由憲兵隊進行的,我收到過他們提供的報告書。

問:將軍,根據調查的結果,是否召開了軍法會議,或者進行了其他的處罰。

答:我們是想把他們付諸軍法會議的,但因反對的勢力很強,最后此事不了了之。后來第十六師團長被罷免。[12]

毫無疑問,田中的訊問証詞為檢察方追究鬆井石根的責任提供了重要的証據。

東京審判開始后,檢察方動用大量的充分的証人、証據,証明南京大屠殺的歷史事實,揭露了日軍犯下屠殺、強奸、搶劫、放火等慘絕人寰的罪行,令世界震驚,也令日本人民膛目。就連坐在的被告席上的戰犯重光葵,目睹了法庭對南京大屠殺的審理,也在其日記中寫道:日軍的“丑態令人掩耳,日本魂腐爛了嗎?”﹔証人証明日軍暴行“慘酷之極”,“令吾人掩面,作為日本人真應愧死”,“嗚呼聖戰”。[13]

在法庭對南京大屠殺的審理中,面對檢方的指控,南京大屠殺的首要責任人鬆井石根及其辯護人為了逃避責任和減輕處罰,採取了“兩個辯解戰略”——第一是主動出擊,否定南京大屠殺的存在。如大屠殺本身都不存在,也就不應負大屠殺的責任。第二是屠殺也許存在,但我不知道或聽說過一點,但沒有權限和機會介入,所以也不應我負責。[14]  盡管以鬆井石根為首的責任人百般抵賴,但南京大屠殺的事實証據確鑿,無法否定。

1948年2月18、19日,檢察官對南京大屠殺進行了總結陳述,提出了《1937年至1945年期間日本人在中國所犯殘暴行為証據概述》文件。該文件對法庭關於南京大屠殺的審理進行了梳理,對檢察方的起訴內容和証據進行了概括、總結。檢察方的這一總結陳述及提出的文件,對法庭對南京大屠殺的定性和判決具有重要意義。11月4日,法庭開始宣判。鑒於南京大屠殺事實確鑿,罪惡巨大,法庭判決書在第八章“違反戰爭法規的犯罪”中專門設節對南京大屠殺作出判決,比較詳細地指出了日軍在南京犯下的屠殺、掠奪、強奸等駭人聽聞的暴行和屠殺20萬人以上平民和俘虜的事實。南京大屠殺的最高責任人鬆井石根被法庭判處絞刑。

東京審判對南京大屠殺的審理和判決,把日軍在華所犯罪行公之於天下,揭露了日軍在侵華戰爭中的罪惡行徑,懲罰了犯罪,教育了人民,體現了人類正義,也是對南京大屠殺中慘遭殺害的無數亡靈的祭奠。具有重大的歷史意義。

國際法上的貢獻:將侵略有罪確立為國際法的重要原則

東京審判在國際法的發展史上具有重大貢獻,特別是對破壞和平罪即侵略罪的起訴和管轄權的行使,對將侵略有罪確立為國際法的重要原則,發揮了重要作用。

破壞和平罪(侵略罪)是遠東國際法庭的首要管轄罪行,也是東京審判中控辯方爭論最為激烈的問題之一。

遠東國際法庭憲章將破壞和平罪作為首要罪行加以追究,足見對這一罪行的重視。在被起訴的28名被告中,並非都被控有普通戰爭罪或違反人道罪,但他們都被控有破壞和平罪,即破壞和平罪是他們的主罪。這些被控犯有破壞和平罪的被告的特點是,他們都具有很高的權力和地位,對日本國家策劃、發動和實施侵略戰爭負有重要責任。

破壞和平罪是紐倫堡審判及東京審判時新確立的罪行種類,以前沒有明確的成文法。對此,辯護方竭力反對法庭擁有對該項罪行的管轄權,質疑該項罪行設立的合法性。西方的一些國際法學者對此也懷有疑義。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是侵略戰爭在東京審判之前是否已被國際法認定為犯罪?如果沒有,現在認定被告犯有此罪,是否違反“法不能溯及既往”的罪刑法定原則。

在人類歷史上,人們對戰爭的認識經歷了一個復雜、變化的發展過程。在古代,中外都有將戰爭劃分為正義戰爭和非正義戰爭的主張。近代主權國家建立以后,以歐洲為中心建立的近代國際法對戰爭並不做性質上的區分,而是認為“為任何目的而進行戰爭的權利,是國家主權的特權”[15]。習慣上也稱其為無差別戰爭觀。

但是,殘酷的戰爭給人類帶來的災難,還是推動了世界向限制和消除戰爭,維護和平的方向發展。國際法也適應時代的變化,逐步走向禁止戰爭特別是侵略戰爭。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平會議通過了《和平解決爭端公約》,要求締約國盡力和平解決爭端。第一次世界大戰是人類歷史上最大規模的戰爭,給人類帶來了空前的災難。慘痛的事實教育了人們,國際社會強烈要求禁止戰爭並懲罰戰爭罪犯。“人類從歷史的經驗中認識到,要實現將來的和解與和平建設,除了處罰戰犯,建立‘法的支配’之外,沒有其他有效的方法”[16]。由此,一系列禁止戰爭的國際法(或准國際法)文件應運而生。

1919年簽訂的《凡爾賽和約》規定,德皇及其他戰爭罪犯應交國際法庭審判,“侵略”一詞開始正式出現在《凡爾賽和約》等國際文件中。[17]進行侵略戰爭是違法行為、是國際犯罪,已經逐漸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1923年國際聯盟擬定的《互助條約》草案和1924年國際聯盟通過的《關於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日內瓦議定書》都將侵略戰爭確定為“國際犯罪行為”。

1924年9月24日,國際聯盟大會還一致通過了“關於侵略戰爭的宣言”,日本也是該宣言的贊成者。該宣言在序言中指出:大會“深信侵略戰爭永遠不能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因此它是一種國際罪行”。

而在國際法發展史上具有歷史意義的是1928年8月美、法、英等15個國家在法國巴黎簽訂的關於廢棄戰爭的《非戰公約》。該公約是東京審判追究日本侵略戰爭責任的最主要的法律依據。

《非戰公約》第一條就規定:“締約各方以它們各國人民的名義鄭重聲明:它們斥責用戰爭來解決國際糾紛,並且在它們的相互關系上,廢棄戰爭作為實行國家政策的工具”。

第二條:“締約各方同意:它們之間可能發生的一切爭端或沖突,不論其性質或起因如何,隻能用和平方法加以處理或解決”[18]  

非戰公約是開放性的,共有63個國家簽署和加入,成為當時最具代表性的國際條約之一。日本是該公約的原始簽署國和批准國,自然受該公約的約束,有遵守的義務。而日本發動對中國及其他和平國家的侵略戰爭,明顯違反了非戰公約。

至於辯護方一再強調該公約中並沒有“犯罪”的表述,不是本質問題。任何一項國際法的產生,都會經歷一個過程,侵略戰爭罪的形成也是如此。著名國際法學家大沼保昭則在《戰爭責任論序說》中,從國際法的角度,對戰爭違法觀和領導者責任觀的歷史進行了實証研究,考証了“破壞和平罪”的形成過程。認為“破壞和平罪”的理論結構是“戰爭違法觀和領導者責任論的結合”,而兩者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后逐步形成,“開創了國際法的新紀元”。[19]。用美國聯邦法院法官、《倫敦協議》中侵略戰爭罪的主要提議者杰克遜的話說,侵略戰爭罪只是“將以往國際法中默示的東西首次明示或明確”而已。[20]據著名國際刑事法學家巴西奧尼教授的統計,從1899年海牙和平公約到1945年《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公布,國際上共有37個國際法文件涉及侵略罪。[21]東京審判及紐倫堡審判在大量法的積累的基礎上,第一次將破壞和平罪即侵略戰爭罪明確化,並將其應用於國際審判實踐中,這無疑是對國際法特別是國際刑法的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

總之,國際法中關於侵略戰爭違法和犯罪概念的形成、發展和實踐都証明,破壞和平罪即侵略罪並不是遠東國際法庭或紐倫堡法庭憑空想象出來的,而是按照國際法的發展趨勢歸納總結出來的,其原則和精神早在東京審判前就已經為國際社會所公認,只是還沒有發展成為成文法而實際適用於法庭審判而已。

日本著名國際法學者橫田喜三郎[22]在其代表作《戰爭犯罪論》中從侵略戰爭的犯罪性、居於國家機關地位的個人責任和罪刑法定主義三個方面對“破壞和平罪”進行了詳細論証后指出:“從形式上、法的技術上角度講,‘破壞和平罪’存在一些不完備的地方和弱點﹔但從實質上、法的精神角度上講,它還是明顯具有‘戰爭犯罪’的性質,對其進行處罰,具有充分的理由”。[23]

基於以上事實,遠東國際法庭引用了紐倫堡國際法庭的見解,指出“發動侵略戰爭不僅是一種國際性罪行,且是最嚴重的國際性罪行。它和其他戰爭罪行的區別,只是它本身包括和積聚了所有其他罪行的全部恐怖”。[24]遠東國際法庭堅持對破壞和平罪即侵略罪的管轄權,24名被告對除鬆井石根外,均以密謀參與策劃、推行日本對外侵略戰爭而被判有罪。[25]

東京審判及在此之前進行的紐倫堡審判確立的“侵略戰爭有罪,有罪就應該受罰”的原則,大大推進了國際法特別是國際刑法的發展和進步。此后,以聯合國為中心,為完善懲治侵略戰爭罪的法律體系進行了不懈的努力。

1950年,國際法委員會通過了《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及該法庭判決書中所包括的各項國際法原則》(東京法庭憲章與紐倫堡法庭憲章是完全同質的),確認了侵略戰爭罪等七項原則,在侵略戰爭罪的法典化上邁出了重要的一步。

1970年10月24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關於各國以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系及合作的國際法原則宣言》,重申了“侵略戰爭構成危害和平的罪行,在國際法上須負責任”的原則。

1974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了《關於侵略定義的決議》。該決議詳細列舉了構成侵略的行為,並指出侵略是非法使用武力的最嚴重、最危險的形式。

1998年7月17日,羅馬外交大會通過了《國際刑事法院規約》,決定建立常設國際刑事法院,而侵略戰爭罪被列為該法院有權管轄的四大國際犯罪之一。  

如今,侵略戰爭的犯罪性質已經沒有了異議,它已經成為國際刑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當然,侵略戰爭罪與其他戰爭罪相比,有特殊和復雜的一面。這主要表現在對“侵略”的法律定義上。雖然侵略戰爭是國際犯罪行為早已是不爭的國際法原則,而且在一些國際實踐中也進行了一些成功的嘗試。除東京審判和紐倫堡審判之外,戰后如1990年聯合國和國際社會給予伊拉克對科威特戰爭的侵略戰爭定性及制裁等。但具體給“侵略”作出何種定義,各主權國家卻因政治和價值觀因素出現了意見分歧,遲遲沒有形成一致的意見。1998年通過的《國際刑事法院規約》雖然規定了對侵略罪的管轄權,但沒有給侵略罪下具體的法律定義。2010年6月,《羅馬規約》審查大會通過決議,對“侵略罪”進行了具體定義。這是人類制止侵略戰爭,維護和平努力和國際刑法發展的一個裡程碑。在此,我們不應忘記東京審判在其中發揮的重要作用。

政治與法律之間:追求平衡

政治與法律的關系也是評價東京審判的一個重大理論問題。長期以來,法學界及國際社會圍繞東京審判中法律與與政治的關系問題進行了半個多世紀的爭論。其中大多數日本學者認為東京審判政治色彩太濃,影響了審判的公正性。如有人認為法庭的組成上沒有中立國參加,也不追究美國向日本投擲原子彈的責任,因而是“勝者對敗者的審判”,無公正可言﹔也有人認為美國主導審判,政治優先,既不起訴最大戰爭責任者天皇,也不起訴戰爭的重要推動者財閥,還將大批戰犯不加審判予以釋放,嚴重影響了審判公正性。可謂眾說紛紜,莫衷一是。

那麼,怎樣看待東京審判中法律與政治的關系呢?首先,法律和政治是密不可分的。從長遠來說,法律是政治的要求和體現。國內法如此,國際法也是如此。雖然法律一旦形成,具有了一定的獨立性和穩定性,但要求其與政治徹底割裂,是不可能的。它隻能是相對獨立於政治,不可能絕對獨立於政治。這是人類社會發展規律所決定的。東京審判的最大政治前提就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反法西斯盟國的勝利而結束,否則,就根本談不到對日本戰爭犯罪的法律制裁。法律不是萬能的。在法律與政治之間追求一種最合理或最接近合理的平衡才是處理兩者關系的最佳選擇。政治特別是冷戰的確對東京審判產生了一定的影響,而不追究天皇的戰爭責任,更是政治影響審判最明顯的例証之一。在免究天皇戰爭責任這一點上,東京審判確有悖於公正和公平之處。但不追究天皇的責任的主要原因是為了有利於對日佔領,有一定的政治合理性。東京審判也是在最大程度上尋求一種法律與政治的平衡。總的來說,政治因素對東京審判產生的影響,正面的要大於負面的。而東京審判的意義也僅具有重大法律意義,更具有重大的政治意義——它告戒世界上所有的人,發動侵略戰爭,迫害、屠殺人民,定會受到嚴厲的懲罰。

東京審判是對日本侵略戰爭罪行的法律清算、政治清算。絕不是一些日本人主張的單純的“報復”。如果單純報復,既沒有必要設置空前規模的國際法庭,也沒有必要耗費巨大的人力、物力、財力,進行長達兩年的馬拉鬆式的審判,更不可能僅僅處置25名被告——日本屠殺的盟國人民達千萬記。法庭給予了被告以充分的甚至是過分的辯護機會,法庭也沒有對法官的判決進行任何強制性約束,法官可以自由地根據自己的判斷和意志,對被告作出有罪或無罪的認定,可以對判決自由發表個人意見。[26] 雖然審判存在一些不足,這包括法律體系上的,也包括政治及意識形態上的,但這都不足以損害東京審判的深遠意義。法庭代表著11個國家和世界上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口,檢察官和法官們擁有不同的法律體系、文化背景和價值觀,通過國際大審判體現了法的最高理念和價值——公平、正義。東京審判是文明的審判、正義的審判,東京審判的精神和歷史功績是不可磨滅的。

 

                           作者:南開大學日本研究院教授

                                     聯系方式:songzhiyong@nankai.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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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世界知識社編印:《反法西斯戰爭文獻》107頁,1955年。

[2] 《反法西斯戰爭文獻》,139-140頁。

[3] 詳見日本南京事件調查會編:《南京大屠殺否定論的13個謊言》,第一、四章,東京:柏書房,1999年。

[4]《敵人罪行調查案》,172-1-0887-1。台北:外交部檔案,國史館藏。下同。

[5]《敵人罪行調查案》,172-1-0887-1。

[6]《敵人罪行調查案》,172-1-0887-3。

[7]《敵人罪行調查案》,172-1-0887-3。

[8]《敵人罪行調查案》,172-1-0887-4﹔172-1-0887-3。

[9]《敵人罪行調查案》,172-1-0887-1。

[10] 《成立敵人罪行調查委員會案》,172-1-0888。台北:外交部檔案,國史館藏。

[11] 《日本軍事犯案》,172-1-0885。台北:外交部檔案,國史館藏。

[12]粟屋憲太郎等編:《東京審判資料田中隆吉訊問記錄》,東京:大月書店,1994年,149-151頁。

[13] 重光葵:《巢鴨日記》,東京:文藝春秋新社,1953年,第25、32頁。

[14] 蒂莫西·布魯克著、高取由紀譯:《東京審判判決與南京大屠殺》,載《年報·日本現代史》第10號,東京:現代史料出版,2005年,第236-237頁。

[15] 勞特派特修訂:《奧本海國際法》,下卷第一分冊,商務印書館1981年,第162頁。

[16] 多谷千香子:《戰爭犯罪與法》,岩波書店2006年,第2 頁。

[17] 東京審判以前國際上對侵略及侵略戰爭的認識過程,詳見(法)夏爾·盧梭著,張凝等譯:《武裝沖突法》,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1987年,第440-444頁。

[18] 王繩祖主編:《國際關系史資料選編》上冊(第二分冊),武漢大學出版社1983年,第559-560頁。

[19] 大沼保昭:《戰爭責任論序說》,東京大學出版會1975年,第序9頁。

[20]  《R·H·杰克遜報告書》,第615頁。法務大臣官房司法法制調查部編譯,1965年。

[21]M·謝裡夫·巴西裡奧著,王秀梅譯:《國際刑法的淵源與內涵——理論體系》,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76-82頁。

[22] 橫田喜三郎(1896年—1993年),日本著名國家法學家。1922年畢業於東京大學法學部,1930年作為政府隨員參加了倫敦海軍裁軍會議,同年擔任東京大學法學部教授,1948年出任東京大學法學部長,1955年出任日本國際法學會理事長。1960年至1966年擔任日本最高法院院長。橫田喜三郎以純粹法學著名,著有《國際法》、《國際判例研究》、《戰爭犯罪論》、《戰爭的放棄》等大量著述,是昭和時代日本最具影響的國家法學家之一。

[23] 橫田喜三郎:《戰爭犯罪論》,第138頁。

[24]P.A.施泰尼格爾編,王昭仁等譯:《紐倫堡審判—選自國際軍事法庭對首要戰犯審判的紀錄、文獻和資料》上卷,商務印書館1985年,第146頁。

[25] 張效林譯:《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判決書》,第612頁。

[26]例如就有那麼一位印度法官,以法庭存在法理缺陷而認為全體被告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