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大黨章對中國革命和黨的建設的創造性貢獻

作者:李君如    發布時間:2015-10-26    來源:中共黨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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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黨的七大召開70周年。七大通過的黨章,是深刻總結黨在長期革命實踐和黨的建設中積累的豐富經驗,體現中國共產黨在思想上政治上成熟的標志﹔是指導黨領導人民贏得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的勝利,並在新中國成立后完成民主革命全部任務、勝利實現從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過渡的偉大指南﹔同時也是集中體現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思想成果的經典之作。值此紀念七大召開70周年之際,我們回顧和研討黨的七大黨章及其對中國革命和黨的建設的創造性貢獻,是一件很有意義的事。

七大黨章的歷史地位

七大黨章在中國共產黨的黨章史上,是我國民主革命時期最好的一部黨章。要認識和評價七大黨章,首先要認識這部黨章在七大的重要地位,在中國共產黨黨章史上的重要地位。

首先,七大黨章是七大的重要成果。黨章是黨的總章程,是全黨必須共同遵守的根本行為規范。黨章的這一特點,決定了原則上隻有中國共產黨的最高權力機關黨代表大會才有權制定和修訂黨章。在黨的七大這一具有劃時代意義的黨代表大會上,完成了三大任務,這就是毛澤東在七大閉幕詞中所說的:“我們開了一個很好的大會。我們做了三件事:第一,決定了黨的路線,這就是放手發動群眾,壯大人民力量,在我黨的領導下,打敗日本侵略者,解放全中國,建立一個新民主主義的中國。第二,通過了新的黨章。第三,選舉了黨的領導機關——中央委員會。”可見,通過新的黨章是七大的三大成果之一。講歷史地位,這就是歷史地位。

其次,七大黨章是充分發揚黨內民主的產物。我們黨在黨內民主建設上經歷了一條曲折的道路。延安時期是民主革命時期黨內民主不斷完善,發展得最好的歷史時期。七大對黨章的修改,是在充分發揚黨內民主的基礎上進行的。黨章的修改工作是由毛澤東領導、劉少奇具體主持進行的。早在黨的六屆七中全會期間,即1945年3月31日,便討論了准備提交七大討論的黨章草案。除七大會前有充分的醞釀、討論、准備、征求各地一些干部的意見外,5月14日和5月15日,劉少奇就黨章修改的有關問題分別作了兩次報告﹔從5月21日至23日,七大全體代表對黨章問題進行了三天的專題討論。黨章起草委員會在此基礎上,又進行了討論和修改。5月30日,劉少奇代表中央就修改黨章問題,做討論總結。這是以往任何一次修改黨章所沒有過的,這充分地反映出七大在修改黨章的過程中充分地發揚了黨內民主。

再次,七大黨章是劃時代的黨章。黨有自己的歷史,黨章也有自己的歷史﹔黨章的歷史是同黨的歷史相聯系的,是黨的歷史經驗的濃縮和反映。我們黨自1921年建立以來,開了十八次黨代表大會,黨的一大通過了一個具有黨章特點的綱領。我們黨的第一部黨章,是在1922年7月16日至23日在上海召開的黨的二大正式制定通過的。從黨的二大到十八大,我們共制定或修訂了十七部黨章。具體地說,黨在民主革命時期即在新中國成立前開了七次黨代表大會,通過了一個綱領,制定或修訂了六部黨章﹔從新中國成立到改革開放前,黨開了四次黨代表大會(包括“文化大革命”期間的九大和十大),制定了四部黨章﹔改革開放以來,黨開了七次黨代表大會,制定或修訂了七部黨章。回顧我們的黨章史,七大黨章相對於之前的五部黨章,是一個轉折﹔相對於后來的十一部黨章,是一個創舉。因此,我們稱它是一部劃時代的黨章。

七大黨章的歷史貢獻

為什麼說七大黨章是一部劃時代的黨章?這隻要看一看這部黨章的內容及其在中國共產黨黨章史上的創新,就可以體會到了。

七大黨章包括總綱和11章70條。與六大黨章相比,在章節體例上改動較大,在結構體例上依次為:總綱,黨員,黨的組織機構,黨的中央組織,黨的省及邊區之組織,黨的地方、縣、市及區之組織,黨的基礎組織,黨的地下組織,黨的監察機關,黨外組織中的黨組,獎勵與處分,經費。

七大黨章的主要特點和主要貢獻,體現在十個“第一”上。

第一次在黨章條文之前增寫了總綱。這樣,使黨章在體例結構上分為總綱和條文兩大部分,這在黨章史上是一個先例,以后就成為慣例。總綱實際上就是黨的基本綱領。它是黨章的組成部分,是黨章的前提和總則。這個總綱概括了我們黨24年斗爭的歷史經驗和我們黨在加強自身建設方面積累的豐富經驗。

為什麼這以前的五部黨章都沒有總綱,而在七大黨章中要增寫總綱?根據共產國際的規定,凡屬第三國際各黨都應該根據國際精神,參照國內情況,制定一個政綱,並報請國際共產黨大會批准。因此,黨的二大在制定第一個黨章以后,開始著手起草中國共產黨的黨綱,這就是黨的三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綱草案》。這個黨綱草案是瞿秋白起草、陳獨秀修改的。本來准備在全黨征求意見后,報共產國際第五次代表大會的。由於我們黨當時還處在幼年時期,對於中國革命的規律和中國共產黨建設規律的認識都還很膚淺,這個草案最終未獲共產國際批准通過。這以后召開的四大、五大都沒有再討論黨綱問題。同時,黨的六大有過一個決議,“委托新選出的中央委員會擬定中國共產黨綱領草案,以便經地方組織事先討論后,提請第七次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黨的七大,是在我們黨經歷了兩次勝利、兩次失敗,在黨的六屆六中全會提出“馬克思主義中國化”后,並經過延安整風總結黨的歷史經驗,形成了以毛澤東為核心的堅強的領導集體的基礎上召開的,黨制定一個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綱領的條件成熟了。

七大黨章增寫的總綱,在七大后的斗爭實踐中成為黨領導人民進行革命斗爭的強大武器,為贏得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的勝利,為奪取全國政權並把新民主主義革命轉變為社會主義革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標志著中國共產黨從政治上、思想上和組織上的完全成熟。

第一次在黨章中根據中國的基本國情闡明了黨的性質、綱領和地位等基本問題。在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探索過程中,我們黨認識到了中國的社會是非常特殊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質的社會。由此決定了中國共產黨雖然是無產階級性質的黨,但中國革命的基本動力是無產階級領導的以農民為主力的人民大眾,決定了中國革命的性質既不是舊式資產階級的民主革命,也不是最新式的無產階級社會主義革命,而是新式的資產階級民主主義革命,決定了中國共產黨完成目前階段的革命任務是最終實現共產主義的必要准備。因此,黨的七大黨章總綱開宗明義地指出“我們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進的有組織的部隊,是它的階級組織的最高形式”﹔同時又強調“中國共產黨代表中國民族與中國人民的利益”,強調“它在現階段為實現中國的新民主主義制度而奮斗。它的最終目的是在中國實現共產主義制度”。總綱還指出:“中國共產黨在革命斗爭中,必須努力使自己成為一切革命的群眾組織及革命的國家組織之中堅。”這為黨內外判斷中國共產黨的性質和任務指明了方向。

第一次在黨章中闡明了黨的指導思想是毛澤東思想。黨章總綱指出:“中國共產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的理論與中國革命的實踐之統一的思想——毛澤東思想,作為自己一切工作的指針,反對任何教條主義的或經驗主義的偏向。中國共產黨以馬克思主義的辯証唯物主義與歷史唯物主義為基礎,批判地接收中國的與外國的歷史遺產,反對任何唯心主義的或機械唯物主義的世界觀。” 這一規定不僅准確地說明了毛澤東思想的科學性,而且確立了毛澤東思想不可懷疑和動搖的指導地位。這是七大黨章的一個最大的歷史特點和歷史貢獻。

第一次在黨章中闡明了黨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和群眾路線的工作路線。在黨章總綱中規定:“中國共產黨人必須具有全心全意為中國人民服務的精神”。同時,在總綱中規定中國共產黨人“必須與工人群眾、農民群眾及其他革命人民建立廣泛的聯系。並經常注意鞏固與擴大這種聯系。”“每一個黨員都必須用心傾聽人民群眾的呼聲和了解他們的迫切需要,並幫助他們組織起來,為實現他們的需要而斗爭。”“中國共產黨必須經常警戒自己脫離人民群眾的危險性,必須經常注意防止和清洗自己內部的尾巴主義、命令主義、關門主義、官僚主義與軍閥主義等脫離群眾的錯誤傾向。”這一要求和規定,是我們黨區別於其他政黨的重要標志之一。

第一次在黨章中對健全民主集中制作了系統闡述。關於民主集中制是我們黨的組織原則,在六大黨章中已經明確地表述過,七大黨章不僅對民主集中制的含義作了比較明確的概括,即:“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領導下的民主”,還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四項基本條件:一是黨的各級領導機關由選舉產生﹔二是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向選舉自己的黨的組織作定期的工作報告﹔三是黨員個人服從所屬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部分組織統一服從中央﹔四是嚴格地遵守黨紀和無條件地執行決議。同時,七大黨章還增加了一些擴大黨內民主的規定,包括各級黨的領導機關的產生原則上須經過黨內民主選舉,黨的政策在正式作出決定之前,黨員有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等內容。這對於在中國這樣的社會環境中加強黨的建設格外重要。

第一次在黨章中闡明了黨的批評與自我批評作風。在黨的七大上,毛澤東首次把黨的作風概括為三大作風,即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作風,和人民群眾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的作風以及自我批評的作風。這三大作風是在長期的實踐斗爭中逐步形成和發展起來的,深刻地反映了中國共產黨建設的歷史特點和區別於其他任何政黨的顯著特色。由於批評與自我批評在中國共產黨的建設史上發揮了特殊重要的作用,並在長期革命斗爭實踐中積累了這方面的經驗和方法,因此,七大把批評與自我批評寫進了黨章的總綱,提出:“中國共產黨應該不掩蓋自己工作中的錯誤與缺點。中國共產黨應該用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方法,經常檢討自己工作中的錯誤與缺點,來教育自己的黨員和干部,並及時糾正自己的錯誤。”

第一次在黨章中闡明發展黨員不唯成分、重在表現的原則和具體做法。在第一章即“黨員”一章中,按照毛澤東注重從思想上建設黨的精神,提出不同階級出身的人,隻要符合條件都可以接收入黨,同時對於被接收入黨的人按照他們的階級出身和社會地位分別做了不同規定。第一類是無產階級、半無產階級和革命士兵入黨,須有正式黨員二人介紹,批准后須經過六個月候補期﹔第二類是接收小資產階級成員入黨,要求正式黨員二人介紹,其中須有一人為一年以上黨齡的黨員,並須有一年的候補期﹔第三類是接受剝削階級成分的人入黨,須有正式黨員二人介紹,其中一人須有三年以上的黨齡,要經過比較高級的黨委批准,並須有二年的候補期﹔第四類是曾經有過其他政治信仰,加入過其他政黨或政治團體的人,他們中有些人要求入黨,需要更有經驗的黨員介紹,經過更高級的黨委審查批准后才能入。這些來自中國革命實踐的具有創新意義的黨建思想,都寫進了黨章。

第一次以黨章條文的形式規定了黨員的權利和義務。關於黨員的義務,黨章共規定了四項:(1)努力提高自己的覺悟程度和領會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基礎的義務。(2)嚴格地遵守黨紀,積極參加黨內的政治生活和國內的革命運動,實際執行黨的政策和黨的組織的決議,和黨內黨外一切損害黨的利益的現象進行斗爭的義務。(3)為人民群眾服務,鞏固黨與人民群眾的聯系,了解並及時反映人民群眾的需要,向人民群眾解釋黨的政策。(4)模范地遵守革命政府和革命組織的紀律,精通自己的業務,在各種革命事業中起模范作用。關於黨員的權利,七大黨章做出了四項規定:(1)在黨的會議或黨的刊物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的實施問題自由的討論。(2)黨內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3)向黨的任何機關直至中央提出建議和聲明。(4)在黨的會議上批評黨的任何工作人員。在黨章中規定黨員享有上述權利的目的,是為了提高黨員的積極性與責任心,保障黨員對於一切損害黨的利益的現象進行斗爭,也為黨有效地反對官僚主義、命令主義提供了有力武器,以改善黨的領導者與被領導者之間的關系並以此來改善黨的各項工作。七大黨章對黨員這些義務與權利的規定,對保証我們黨內生活正常發展,提高黨員對黨的事業的積極性與責任心,並保証黨的行動的統一,具有規范性作用。

第一次在黨章中根據當時黨已經成為全國范圍的廣大群眾性大黨的新情況,對黨的各級組織的設立、構成、職權、任務進行了調整和充實。其中,最大的變化,是第一次規定中央委員會實行主席制,主席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同時兼任中央政治局主席和中央書記處主席職務。七大黨章在關於中央領導機關建設問題上,第一次增設了中央書記處,規定其在中央政治局決議之下處理中央日常工作,中央書記處主席由兼任中央政治局主席的中央委員會主席兼任﹔第一次明確規定了黨的全國代表會議的職權,主要是撤換和補選部分中央委員及候補委員,但對每次撤換的人數作出了限制性規定,即不得超過中央委員及候補委員總數的五分之一﹔第一次規定了中央委員會可以召集各地方黨委代表舉行若干次黨的全國代表會議,討論並決定當前黨的政策問題。

第一次在黨章中規定了獎勵條款。在黨章中有黨的紀律,這是慣例。七大黨章不僅有紀律處分的條文,還有獎勵的規定,這也是七大修改黨章的特點之一。在條文第十章中指出:“凡在工作中表現自己是完全忠於黨與人民的事業,是遵守黨和革命政府紀律的模范,在實現黨的綱領、政策和中央及上級組織的決議中富於創造性,出色地完成黨的任務,取得人民群眾真誠擁護的黨員與黨組織,應給予獎勵。”同時,還規定凡不執行中央和上級組織的決議,及違犯黨章、黨紀者,各級黨的組織,應當按照具體情況給予黨紀處分。對黨組織的處分,包括:指責﹔部分改組其領導機關﹔撤銷其領導機關並指定其臨時的領導機關﹔解散整個組織,並進行黨員的重新登記。對黨員個人的處分包括:勸告(分當面勸告和當眾勸告兩種)或警告﹔撤銷工作﹔留黨察看﹔開除黨籍。並對進行黨紀處理的具體程序作了規定。七大黨章規定對黨員進行獎勵與處分的積極目的,是教育黨員與人民群眾,並教育受獎勵與處分者本人。做這樣的規定,既不是提倡黨內的風頭主義,也不是實行黨內的懲辦主義。對成績優異的同志給予獎勵,是為了建立黨內的優良作風,確立黨員的模范標准﹔對犯錯誤的同志給予批評或處分,是為著懲前毖后,治病救人。

這“十個第一”,足見七大黨章對中國革命和黨的建設貢獻之重大。當然,從現在的角度來看,七大黨章也有不足之處,一是把黨的最高權力集中於主席一人,這在當時特殊的戰爭環境下是必要的,但作為黨內一項組織制度,是不利於堅持民主集中制和集體領導原則的,並對以后黨內生活過分突出領袖個人作用產生了消極影響﹔二是對監察委員會的規定存在缺陷,盡管七大黨章恢復了監察委員會並做了較詳細的規定,但沒有像《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案》那樣規定黨的監察委員會由同級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而是由同級黨的委員會選舉產生,並在其指導下工作。這不利於監察委員會對同級黨委的監督。

總的來講,七大黨章是一部保証黨能夠領導中華民族和中國人民獲得民族獨立和人民解放的黨章。特別是,七大黨章不僅提出了徹底的新民主主義革命的綱領,而且提出了下一步社會主義革命的任務,這對於我們在黨執政后推進革命轉變提供了寶貴的理論指導。因此,七大黨章的歷史作用和歷史貢獻是非常深遠的。

在“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下完善依法依章治黨的經驗

一部黨章的制定與完善史,也是我們黨一步步走向成熟,成為中國革命、建設和改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的歷史。今天,我們學習和了解中國共產黨的黨章史,討論七大黨章的歷史地位和歷史貢獻,是為了更好地重視黨章在今天全面從嚴治黨中的作用。

過去,我們十分重視黨章的學習,尤其在上黨課時黨章是必學的基本教材。后來,隨著黨的組織生活不健全,黨內學黨章的風氣也逐漸淡化。我們結合工作實際學習中央重要文件和領導人講話是必要的,但這些學習都不能代替黨章學習。近幾年來,黨內政治規矩淡化,就同不學黨章有關。黨的十八大召開后,習近平總書記曾經指出,“黨章是黨的總章程,集中體現了黨的性質和宗旨、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的重要主張,規定了黨的重要制度和體制機制,是全黨必須共同遵守的根本行為規范。”“黨章就是黨的根本大法,是全黨必須遵循的總規矩。”他要求我們“認真學習黨章、嚴格遵守黨章,是加強黨的建設的一項基礎性經常性工作,也是全黨同志的應盡義務和庄嚴責任,對強化全黨黨章意識,增強黨的創造力、凝聚力、戰斗力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 當時,中央明確指出,要把認真學習黨章、嚴格遵守黨章,作為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的重要內容,做到“兩個結合”,即:把學習黨章同學習黨的十八大精神緊密結合起來,同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緊密結合起來。我們應該把這樣的精神堅持下去。

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中,進一步提出要“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決定在強調“黨內法規既是管黨治黨的重要依據,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有力保障”的同時,指出“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全黨必須一體嚴格遵行”。因此,我們在貫徹“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時,一要進一步完善黨內法規制定體制機制,加大黨內法規備案審查和解釋力度,形成配套完備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二要進一步注重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調,提高黨內法規執行力,運用黨內法規把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落到實處,促進黨員、干部帶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而要完成這些艱巨的新任務,還是要抓基本功,首先要學好黨章包括黨章史。這是時代和實踐對我們提出的任務。

(本文作者中共中央黨校原副校長北京10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