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步驟地進行新解放區的土地改革

作者:    發布時間:201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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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確政策思想、制定法律法令、動員組織群眾等一系列充分准備的基礎上,從1950年冬季起,一場歷史上空前規模的土地改革運動,在新解放區有領導、有步驟、分階段地展開。首先是發動群眾,劃分階級,然后是沒收、征收和分配土地財產,最后進行復查和動員生產。為了不影響農業生產的正常進行,各地的土改運動一般在冬春的農閑時節進行。

根據黨制定的“依靠貧農、雇農,團結中農,中立富農,有步驟有分別地消滅封建剝削制度,發展農業生產”的新解放區土地改革總路線,各地土改工作隊堅持群眾路線,深入到農戶特別是貧雇農家中,幫助他們認清地主的發家史和農民的血汗史以及解放后農民地位的變化。農民懂得了“地主不勞動,糧食堆成山”,是因為土地制度不合理。經過深入發動群眾,廣大農民很快提高了覺悟。在此基礎上,吸收農民積極分子和各方面的代表人物建立和健全農民協會,使之成為當地土地改革中有權決定沒收和分配土地財產的合法執行組織。

在群眾基本發動起來以后,開始劃分階級。工作隊首先向農民講清劃階級的主要標准,是以人們對生產資料的佔有狀況、勞動狀況和生活來源狀況為依據,來分清剝削與被剝削關系的,不能以政治態度、吃穿好壞為標准。澄清部分群眾以為“劃階級就是劃分貧富,越窮越光榮”等模糊認識。對地主自報的成分,用算剝削、算細賬的辦法進行說理斗爭,揭露其隱瞞謊報等行為,既不漏劃地主,又要防止錯劃。對於富農,嚴格按照剝削收入超過其全家一年總收入的25%的標准來界定,防止把富裕中農錯劃為富農。

為了穩定中農的情緒,各地認真貫徹團結中農的政策,向中農講解“勞動致富光榮”的道理,解除他們怕“冒尖”,怕戴“富農”帽子等顧慮。農民協會以貧雇農為領導核心,也吸收中農積極分子參加工作,並邀請中農列席貧雇農大會或代表會。在評議中如出現貧雇農與中農的糾紛,一般通過團結互讓的協商方式解決。對於從事其他職業或因缺乏勞動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依其職業決定其成分,或劃為小土地出租者,不以地主論。這樣,不僅縮小了小地主的劃分面,而且保護了相當一部分出自農村而從事各種非農社會職業的勞動者的合法利益。評議階級有了初步方案后,召開鄉農民大會予以通過,報請區人民政府批准,張榜公布定案。

沒收地主的土地財產,首先在鄉農民協會的統一領導下,成立沒收征收委員會,召開農民代表會、貧雇農代表會,根據《土地改革法》規定沒收和征收的范圍,訂出有關紀律和公約,組織農民群眾有秩序地沒收地主的土地、耕畜、農具、多余糧食及房屋等五大財產。同時征收富農超出規定范圍以上的出租土地。分配土地財產,首先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並結合當地實際確定分田標准,然后採取自報公議的辦法,確定各戶分田的畝數、地段及耕畜、農具等。在分配土改勝利果實時,各地力求做到公平合理和秩序井然,防止絕對平均主義傾向,避免對農村生產資料、生活資料的破壞和浪費。

完成土地財產的分配工作之后,各地組織農民銷毀封建性的舊地契,召開農民大會,宣布土地改革勝利結束。結束土改的地區,還要派工作組進行復查,糾正階級成分漏劃或錯劃、土改果實分配不公平等偏差,防止和懲處地主向農民進行反攻倒算。經過復查,由人民政府發給農民土地所有証,並承認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經營、買賣及出租其土地的權利。對地主保留一份土地,使他們能夠通過守法勞動,逐步改造成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在確定地權后,各地政府及時把農民的政治熱情引導到發展生產上去,動員農民發展生產,爭取豐收,改善生活,支援國家經濟建設。農村基層黨組織和農會還提倡互助合作,幫助貧雇農解決生產資金、技術等困難,指導他們制訂安家生產計劃,很快在土地改革完成后的農村掀起恢復和發展生產的熱潮。

新解放區的土地改革不僅在農村進行,而且還在許多大城市的郊區進行。城市郊區的土地關系帶有封建性,但情況較為復雜,許多土地同城市工商業相關聯,具有非農化的特殊用途﹔土地和農產品商品化程度較高﹔地主兼營工商業和工商業者兼地主的情況同時存在﹔城市中一些勞動者在郊區也有少量土地出租,等等。適應城市郊區土地的情況,1950年11月,政務院頒布《城市郊區土地改革條例》,對沒收、征收及分配辦法作了具體規定。例如,保護私營工商業者在郊區用於經營工商業的土地財產及其對農業的合法經營﹔祠堂、廟宇、寺院、教堂、學校和團體在城市郊區的農業土地和荒地應予以征收﹔對革命軍人、烈士家屬、工人、職員、自由職業者、小販以及在城市郊區出租小量農業土地者,均不得以地主論,並應酌情給予照顧等。鑒於城市工業和其他事業的發展需要佔用郊區大量土地,而土地歸農民私有勢必發生征地困難,《條例》規定:城市郊區所有沒收和征收得來的農業土地,一律歸國家所有,由市人民政府管理,連同國家在郊區所有的其他可分的農業土地,交由鄉農民協會統一分配給無地少地的農民耕種使用。就是說,城市郊區農民對分得的國有土地隻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國家為市政建設及其他需要收回由農民耕種的國有土地、征用私人所有的農業土地時,應予以補償或給以適當代價。根據這個條例,從1950年下半年到1951年上半年,全國各地陸續完成了城市郊區的土地改革。

在土地改革中,黨和政府還規定了僑鄉土改的政策。在廣東、福建等沿海省份出國華僑較多、華僑眷屬較集中的僑鄉,情況比較特殊。例如,華僑一般佔有土地數量較少,且比較分散﹔土地購置的資金主要不是來源於封建剝削,而是華僑在海外辛勞多年的積蓄﹔僑眷的生活主要不是依靠出租土地而是靠僑匯來維持,等等。根據這些實際情況,黨和政府以照顧華僑利益為原則,對僑鄉土地改革中劃分階級成分和華僑土地財產的處理,制定了若干特殊政策,指導僑鄉土改運動基本健康發展。由於正確執行了保護華僑利益的方針,糾正了土改中一些地區侵犯僑眷、影響僑匯的錯誤,在土地改革期間,我國的僑匯收入從1950年的118億美元增加到1951年、1952年的168億美元和17億美元,其總和相當於解放前兩年僑匯總和的七倍。這些僑匯收入,在當時外匯儲備極為拮據的情況下,對經濟恢復工作起了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

在新解放區土地改革運動中,特別需要慎重處理的是少數民族地區的社會改革。我國各少數民族的聚居區,在經濟結構、政治狀況和社會歷史條件上,有許多不同於漢族地區的特點,土地關系中存在著復雜的民族關系和宗教關系。針對這一情況,中央認為,少數民族地區的社會改革是一件重大的事情,必須謹慎對待。條件不成熟,不能進行改革﹔一個條件成熟了,其他條件不成熟,也不要進行重大的改革。在有條件進行民主改革的少數民族地區,必須實行“民族團結、慎重穩進”的方針和更加緩和的步驟,採取適應各民族特點和有利於民族團結的政策和措施。根據中央確定的方針,首先在與漢族地區社會經濟結構相仿的蒙古族、壯族、回族等少數民族地區實行了土地改革。對於處在封建農奴制甚至奴隸制階段的傣、彝、哈尼、傈僳、景頗、布朗、佤、怒等少數民族地區,直到1955年春才有准備、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了民主改革。邊疆少數民族地區民主改革的政策,穩定團結了民族上層,調動了群眾積極性,對鞏固邊防、促進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西藏民族地區由於情況更為特殊,中央同意在第二個五年計劃期間(1958—1962年)仍可以不進行民主改革(后因1959年3月西藏上層反動集團發動武裝叛亂,中央在平叛的同時,應藏族人民及上層愛國人士的要求,開始在西藏地區進行民主改革,至1960年底基本完成)。

土地改革不僅是農村的變革,而且關聯到與農村有著千絲萬縷聯系的社會各界的人們。在全國政協一屆二次會議上,毛澤東發表講話,肯定了民主人士贊同《土地改革法(草案)》的態度。他指出:戰爭和土地改革是在新民主主義的歷史時期內考驗全中國一切人們、一切黨派的兩個“關”。毛澤東號召各民主黨派、民主人士和政協各界“打通思想,整齊步伐,組成一條偉大的反封建統一戰線”,像過好戰爭關一樣,過好“土改一關”。這次會議解決了民主黨派上層人士的思想認識問題,通過他們去做本黨派成員的工作,很快建立起反封建的統一戰線。

為了讓民主人士能直接看到和聽到各級領導(上至大行政區下至鄉)及各方面(從貧雇農到地主)的情況和意見,了解土地改革的真實情況,毛澤東特別強調讓民主黨派和無黨派民主人士前去參觀和視察土地改革運動,是一件有益的事情。在各地黨委、人民政府的支持和組織下,各民主黨派抽調了大批人員參加或視察了土地改革工作。到1952年春季,僅北京和天津兩市就有各界人士7000多人參加,包括大學教授、科學工作者、文藝界、工商界和宗教界等各方面的人士。他們一方面幫助農民進行翻身斗爭,一方面通過斗爭提高自己的政治覺悟。這一重要舉措,既消除了有的民主人士對土地改革運動的疑慮,又便於發現和糾正土改工作中的缺點偏差,使地主階級在全社會徹底陷於孤立,有力地配合了土地改革的順利進行。總的看來,在廢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斗爭中,各民主黨派、工商界及社會各界人士經受住了考驗,比較順利地過了土改“關”。

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著:《中國共產黨歷史》(第二卷)(1949-1978),中共黨史出版社2011年1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