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舊的婚姻制度和移風易俗

作者:    發布時間:2015-11-24    來源:中國共產黨歷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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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中國封建桎梏的一個重要方面,是沿襲著以夫權為中心、壓迫婦女並剝奪男女婚姻自由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它束縛和摧殘人性、人權,釀成無數人生悲劇。同時,它還牽涉到社會觀念、倫理道德、宗法習俗等許多方面的問題,對整個社會的影響根深蒂固。中國共產黨歷來重視婚姻制度改革及相連帶的社會問題。在民主革命時期,中央蘇區就制訂過《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閩西根據地頒布過《保護婦女青年條例》等。新中國成立后,過去封建社會畸形的社會道德、社會習俗以及半殖民地萎靡的社會風氣,均在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有領導、有步驟的扭轉與掃除之列,並集中體現為對舊的婚姻制度的改革。

為了有准備地廢除封建的婚姻制度,早在全國解放前夕的1948年冬,中共中央婦女運動委員會和中共中央法律委員會即著手進行新婚姻法的起草工作。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同中華全國民主婦女聯合會(即全國婦聯,1957年9月改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聯合會,1978年9月改名為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等有關部門召開聯席會議,多次就新婚姻法草案的各章各條進行研究、討論和修改。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舉行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草案)》。4月30日,毛澤東主席簽發命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5月1日起施行。這是新中國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基本法律。

《婚姻法》開宗明義規定了兩條基本原則:第一條,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第二條,禁止重婚、納妾,禁止童養媳,禁止干涉寡婦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關系問題索取財物。

這是對舊中國社會盛行的包辦婚姻和干涉婚姻自主的舊制度的徹底否定。依據上述原則,《婚姻法》對有關婚姻關系的建立、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離婚、離婚后子女的撫養和教育、離婚后的財產和生活等內容,作了具體的規定。

《婚姻法》以調整婚姻關系為主,同時也涉及作為社會細胞的家庭關系的調整,十分貼近人民群眾的生活,因而為社會各界所關注。它的頒布實行,是在土地改革基礎上進一步肅清封建殘余和建立新的社會生活的一項重大社會改革,並為廣大婦女從封建婚姻制度的壓迫束縛下解放出來,投入革命和生產建設事業,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黨和人民政府非常重視《婚姻法》的貫徹執行。在《婚姻法》通過當天,中共中央發出《關於保証執行婚姻法給全黨的通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隨后作出《就有關婚姻法施行的若干問題的解答》,政務院和內務部、司法部也先后發出關於檢查婚姻法執行情況的指示。要求黨、政、軍、民各級機關在群眾中組織傳達學習,深入宣傳,進行長期教育,促進與依靠群眾的覺悟來解決群眾自己的問題,防止發生強迫命令的現象。

結合《婚姻法》的頒布,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用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在全國城鄉開展了廣泛的宣傳活動,使有關新型婚姻制度的法律規定家喻戶曉。膾炙人口的戲劇《小二黑結婚》,講述了老解放區青年男女沖破包辦婚姻的陳規舊習,在共同勞動基礎上自由戀愛結婚的故事,在城鄉群眾中廣為傳揚。經過廣泛宣傳和學習,男女權利平等、婚姻自由等新的道德觀念在人民群眾中很快樹立起來,“嫁漢嫁漢,穿衣吃飯”等舊的婚姻觀念開始改變。

由於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各地區貫徹實施《婚姻法》的情況也不平衡。有的地方,一些干部對《婚姻法》缺乏正確的理解,認為《婚姻法》是“離婚法”、“婦女法”,處理婚姻問題時,沒有很好貫徹法令,甚至發生某些較大的偏差。有些干部存在濃厚的封建宗法思想,對《婚姻法》抱著懷疑或漠不關心的態度。

針對這種情況,政務院於1951年9月26日發出《關於檢查婚姻法執行情況的指示》。10月下旬,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署等19個單位派人組成《婚姻法》執行情況中央檢查組,分赴華東、中南、西北、華北進行檢查,歷時近兩個月。檢查結果表明,華北及山東等老解放區執行《婚姻法》的情況較好,但在華東、中南、西北等新解放區,特別是邊遠地區,貫徹《婚姻法》很不夠,包辦婚姻和早婚現象仍嚴重存在,童養媳陋俗、蓄婢納妾的惡習還有保留,婦女被虐待或因婚姻問題自殺、被殺的現象依然存在。

以上檢查情況,引起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1952年11月和1953年2月,中共中央、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先后發出指示,要求各地在土地改革、鎮壓反革命等政治運動結束之后,開展一次貫徹《婚姻法》的運動。黨正確地指出:婚姻制度的改革,雖是一種反封建的民主改革,但它不同於農村中的土地改革和其他社會改革。因為婚姻制度的改革是人民內部的思想斗爭,從人們思想中清除舊社會遺留下來的關於婚姻問題方面的封建意識,這就需要有長期的、細致的、耐心的工作,而不能採取粗暴急躁的態度與階級斗爭的方法。因此,一方面需要展開宣傳《婚姻法》及檢查《婚姻法》執行情況的群眾性運動,在廣大人民群眾和干部中劃清封建主義婚姻制度與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的界限,把幾千年相沿的舊制度根本摧毀﹔另一方面又必須堅持教育的方針,對一般干涉婚姻自由和有違反《婚姻法》行為的干部或群眾,主要進行批評和教育,對極少數虐待虐殺婦女以及干涉婚姻自由造成嚴重惡果的犯罪分子,則須依法懲處。

根據中共中央和政務院的指示,1953年3月全國開展了宣傳貫徹《婚姻法》的運動月活動。除少數民族地區和尚未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區外,各地都把貫徹實施《婚姻法》作為這一個月的中心工作,在農村、工礦、街道進行典型試驗,訓練大批基層干部、宣傳員及人民群眾中的積極分子,頒發貫徹《婚姻法》宣傳提綱,利用報紙、刊物、畫報、連環畫和報告、座談、廣播、說唱、戲劇、幻燈、電影等方式向廣大人民群眾展開宣傳,使《婚姻法》家喻戶曉,深入人心,從而改變風氣,移風易俗。這次宣傳貫徹《婚姻法》運動,其廣度和深度都是空前的。

在宣傳貫徹《婚姻法》運動中,各級婦女聯合會、青年團與民政、司法部門共同配合,同一些維護包辦婚姻的頑固習慣勢力,以及某些基層干部漠視婦女權利、遷就買賣婚姻的錯誤行為作斗爭,在保障男女的婚姻自由,特別是保護廣大勞動婦女的合法權益,包括通過離婚自由解除封建包辦婚姻、建立新型婚姻家庭關系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使婚姻制度的民主改革在新中國成立短短幾年內取得明顯成效。經過這次運動,在全國大部分地區,封建婚姻制度已被摧毀,婚姻自由、男女平等開始形成新的社會風氣,民主和睦的新家庭大量涌現。佔全國人口半數的廣大婦女參加各種生產和社會活動的積極性高漲,政治地位有了很大提高。

改革封建婚姻制度,是中國共產黨推進民主改革和社會改造的一個重要方面。這次改革從根本上動搖了封建婚姻制度和舊有家庭關系的根基,也從根本上觸動了舊的傳統思想觀念和倫理道德,在全社會逐步建立起新型婚姻家庭關系,並且促進社會風氣發生了很大改變。同時,這場婚姻制度改革的進程也表明,中國封建社會沿襲兩千多年,封建婚姻習俗對整個社會的影響根深蒂固,特別是在廣大農村和偏遠落后地區,婚姻家庭方面的許多封建觀念和不良習俗不是一時能夠改變的。中國人民要徹底清除舊婚姻制度在人們頭腦中殘留的封建思想影響,建立合乎新時代道德標准的新型婚姻關系,特別是使廣大婦女真正獲得解放和提高社會地位,最終取決於生產力的發展和經濟社會的發展。

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著:《中國共產黨歷史》(第二卷)(1949-1978),中共黨史出版社2011年1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