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

作者:    發布時間:2015-12-31    來源:中國共產黨歷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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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毛澤東的提議,1951年9月20日至30日,中央召開了全國第一次農業互助合作會議。會議經過研究討論,制定了《中共中央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草案)》。這個《決議(草案)》以毛澤東關於發展農業合作社的闡述為指導,同時吸收了應重視農民對個體經濟的積極性、組織起來的工作應適合生產發展的需要等黨內意見,明確提出了發展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基本方針、政策和指導原則。

《決議(草案)》首先客觀地分析了農民在土地改革基礎上所發揚起來的生產積極性,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個體經濟的積極性,另一方面是勞動互助的積極性。農民的這些生產積極性,是迅速恢復和發展國民經濟、促進國家工業化的基本因素。在農村現實的經濟條件下,農民個體經濟在一個相當長時期內將是大量的,農民對個體經濟的積極性是不可避免的,不能忽視和粗暴地挫傷農民個體經濟的積極性。同時,為了幫助農民克服一家一戶個體經營中的困難,避免產生兩極分化,為了發展生產,興修水利,抵御自然災害,採用農業機械和其他新技術,使國家得到更多的糧食和工業原料,必須提倡“組織起來”,發揮農民勞動互助的積極性。這種勞動互助是建立在個體經濟(農民私有財產)的基礎上的,其發展前途就是農業集體化。

《決議(草案)》指出,根據已有的經驗,農業生產上的互助合作大體上有三種主要形式:第一種是季節性的互助組,第二種是常年互助組,第三種是以土地入股為特點的農業生產合作社。中央要求,根據發展農村生產力的必要性,各地發展農業互助合作運動應採取不同的步驟:在全國各地,特別是新解放區和互助運動薄弱的地區,有領導地大量地發展臨時性的季節性的勞動互助﹔在有初步互助運動基礎的地區,必須有領導地逐步地推廣有更多內容的常年互助組﹔在群眾有比較豐富的互助經驗並有比較堅強的領導骨干的地區,有重點地發展土地入股的農業生產合作社(后稱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此外,在農民完全同意並有機器條件的地方,可試辦少數社會主義性質的集體農庄(后稱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

《決議(草案)》分析了黨內在農業互助合作問題上存在的兩種傾向:一種是消極態度,看不出發展農業互助合作是黨引導農民從個體經濟逐漸走向大規模使用機器的集體經濟的必經道路,否認現已出現的各種農業生產合作社是農業走向社會主義化的過渡形式﹔一種是急躁態度,不顧農民自願和經濟准備的各種必需條件,過早地不適當地企圖在現在就否定或限制參加合作社的農民的私有財產,認為現在可以一蹴而就地在農村中完全達到社會主義。《決議(草案)》批評了這兩種錯誤傾向,要求根據生產發展的需要和可能,按照積極發展、穩步前進的方針和自願互利的原則,採取典型示范、逐步推廣的方法,引導個體農民沿著互助合作的道路前進。

1951年12月15日,《中共中央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草案)》正式印發各級黨委試行實施。黨中央在通知中指出:這是在一切已經完成了土地改革的地區都要解釋和實行的,全黨要把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當作一件大事去做”。根據這個《決議(草案)》,農業生產互助合作運動很快在全國范圍開展起來。這表明,農業方面社會主義改造的初步工作已經開始進行。

到1952年底,已經組織起來的農戶佔全國總農戶的40%左右,比1950年增加了三倍。互助組發展到8026萬個,其中常年互助組1756萬個,參加的農戶11448萬戶﹔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3644個,參加的農戶59萬戶,平均每個社162戶。此外,全國組織具有示范作用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10個。1952年,愛國增產節約競賽在全國蓬勃展開,組織起來的農民在農業增產中起了帶頭作用。全國各地有成百萬個互助組織率先參加愛國豐產競賽,通過增產競賽評比,顯示出互助合作組織的生產成績比單干好。當年上半年,全國各地興修及整修小型水利工程,共擴大灌溉面積2290萬畝,超過1951年擴大灌溉面積的兩倍多,其中大部分是靠互助合作組織的力量興建的。

發展不同形式的互助合作組織,適合當時農村生產力發展水平和廣大農民的願望,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

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中國共產黨歷史》(第二卷)(1949-1978),中共黨史出版社2011年1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