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貪污反對浪費反對官僚主義的斗爭

作者:    發布時間:2016-01-29    來源:中國共產黨歷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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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抗美援朝戰爭進行期間,國內工業和農業戰線上廣泛開展了愛國增產運動。在農村實現土地改革和工礦企業實現民主改革之后,更激發了工人、農民努力增加生產的積極性,黨和政府決定進一步依靠和團結工人、農民,在全國掀起一個普遍高漲的愛國增產運動。1951年10月23日,毛澤東在全國政協一屆三次會議上提出,為了繼續堅持抗美援朝這個必要的正義的斗爭,我們需要繼續加強抗美援朝的工作,需要增加生產,厲行節約,以支持中國人民志願軍,這是中國人民今天的中心任務。會議向全國各民族、各階層人民發出開展增產節約運動的號召。增加生產,厲行節約,既是保証抗美援朝前線物資供應的需要,又是准備開展大規模經濟建設,為國家工業化積累資金的需要,同時也是整肅黨紀、政紀,提高工作效率和轉變社會風氣的需要,是國家建設的一項帶根本性的方針。

增產節約運動的開展,暴露出各級黨政機關內部存在著許多驚人的貪污、浪費現象和官僚主義問題。11月1日,東北局向中央報告開展增產節約運動的情況,列舉沈陽市部分單位揭發出有貪污行為人員的事例,認為反貪污蛻化斗爭是一個復雜尖銳的斗爭。11月29日,華北局向中央報告了河北省揭發出劉青山、張子善二人在任中共天津地委書記、天津行署專員期間墮落成為大貪污犯的嚴重情況。各中央局報告的情況,引起黨中央和毛澤東的高度重視。30日,中央在批發華北局報告的批語中指出,劉青山、張子善被揭露這件事,向全黨提出了警告,必須嚴重地注意干部被資產階級腐蝕發生嚴重貪污行為這一事實,並把反腐蝕當作一場大斗爭來抓。

1951年12月1日,中共中央作出《關於實行精兵簡政、增產節約、反對貪污、反對浪費和反對官僚主義的決定》。《決定》指出:進城兩年來,嚴重的貪污案件不斷發生,証明七屆二中全會所提出的防止和克服資產階級思想腐蝕的正確性。現在是切實執行這一方針的時候了,否則就會犯大錯誤。《決定》向全黨提出警告:“一切從事國家工作、黨務工作和人民團體工作的黨員,利用職權實行貪污和實行浪費,都是嚴重的犯罪行為。”中央決定,在黨的領導下,分黨政軍三個系統成立各級增產節約檢查委員會,由首長負責,親自動手,採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的方法,檢查貪污浪費現象,開展這場斗爭。黨的方針是:徹底揭露一切大中小貪污事件,著重打擊大貪污犯,對中小貪污犯採取教育改造不使重犯的方針。

1952年元旦,毛澤東在中央人民政府舉行的團拜會上致祝詞,號召全國人民和一切工作人員一致行動起來,大張旗鼓、雷厲風行地開展一個大規模的反對貪污、反對浪費、反對官僚主義的斗爭,將這些舊社會遺留下來的污毒洗干淨。1月4日,黨中央下達限期發動“三反”運動的指示。1月上旬,各中央局、中央分局、省市區黨委、各大軍區黨委、中央人民政府各部,基本上都作了動員和部署。全國縣級以上的機關單位,動員干部和全體工作人員學習文件,學習各級領導人的講話和報告,統一思想,統一認識,自我坦白,檢舉貪污行為。一些典型的貪污案件被揭發出來,公之於眾,對貪污分子造成內外夾擊的形勢。一場群眾性的“三反”運動很快在全國形成高潮。

為了推動運動發展,黨中央及時抓住典型重大案件嚴肅處理。2月1日,北京市召開公判大會,由最高人民法院對七名大貪污犯進行宣判,其中兩人被判處死刑。2月10日,河北省在保定召開影響更大的對劉青山、張子善的公判大會。劉、張二人都是入黨多年、經歷過革命戰爭考驗的領導干部,但進城以后,卻在剝削階級思想的腐蝕下,利用職權,盜用公款171萬元,進行倒買倒賣的非法經營活動,並且盤剝治河民工款22萬元,從國家資財中貪污、揮霍37萬元,生活腐化墮落,蛻變成人民的罪人。盡管他們在民主革命時期有過功勞,但黨決不姑息。考慮到作為執掌著全國政權的黨,如果對黨內極端腐化墮落分子不嚴加懲處,“我黨將無詞以對人民群眾,國法將不能繩他人,對黨損害異常嚴重”,黨中央、毛澤東批准了華北局關於對劉青山、張子善判處死刑的建議。河北省人民法院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決,對劉、張二人執行槍決。

“三反”運動的深入開展,暴露出黨政軍機關從事生產事業存在著嚴重問題。在過去革命戰爭時期遭受敵人封鎖的特定條件下,根據地黨政軍民機關從事生產經營,對於發展生產,保障供給,支援戰爭,克服財經困難,起過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在全國勝利后,這種需要已經逐漸減少,而機關生產的分散和盲目性,已同國家經濟的集中和計劃性發生抵觸,尤其是剝削階級思想的侵蝕,致使一些國家工作人員分散精力,沉溺於通過機關生產追逐利潤,貪圖享受,以致發生嚴重的貪污、浪費現象。針對這一情況,經黨中央批准,政務院於1952年2月發布《關於統一處理機關生產的決定》,決定結束機關生產。

按照中央規定的辦法,所有各級人民政府、人民解放軍、學校、黨派、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各部門、各單位所經營的工業、農業、商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等機關企業,除經批准經營的某些生產事業以外,一律由中央、大行政區、省(市)、專區、縣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機關生產處理委員會予以登記和清理﹔一切機關生產的企業投資,不論其來源如何,均應聽候統一處理﹔一切機關生產的收入,一律不准提取,違者定予嚴懲。中央的這項決定,有效地杜絕了機關生產造成的以權謀利、侵蝕干部隊伍等弊病產生的根源,使“三反”運動在克服黨政部門自身的缺點方面取得重要成果。

“三反”運動,是黨在全國執政以后保持黨政機關的廉潔,反對貪污腐敗的初戰。“三反”運動採取群眾運動的方式,決定於當時的歷史條件和歷史經驗。在追查貪污犯即“打老虎”階段,由於推廣“作出具體計劃,定出必成數、期成數,並根據情況發展追加‘打虎’數字”的經驗,要求對於有貪污嫌疑的人“大膽懷疑,搜集材料,試行探查”,許多地方和部門曾發生過火斗爭的偏差。黨中央察覺后及時作了糾正。在“打虎”進入高潮的時候,毛澤東提出必須注意防止逼供信﹔在法庭審判、追贓定案階段,提出必須實事求是,是者定之,錯者改之,嫌疑難定者暫不處理。1952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明確規定了有關貪污問題的處理方針、辦法、步驟及批准權限等,使有關的處理工作進入法庭審判程序。毛澤東要求法庭審判、追贓定案工作,必須做到如實地解決問題,必須克服主觀主義的思想和怕麻煩的情緒,指出“這是共產黨人統治國家的一次很好的學習,對全黨和全國人民都具有很大的意義”。根據“三反”中發現的問題,中央總結和強調要加強制度建設,主要是建立和健全財政、基建等各種制度,以防止貪污、浪費和官僚主義現象的重新生長。

“三反”運動於1952年10月結束。從總的方面看,反貪污斗爭的發展基本上是健康的。據統計,全國縣以上黨政機關貪污千元以上者計108萬人,為參加“三反”運動總人數的28%。其中,以中小貪污人員為絕大多數,受行政處分的佔208%,免受處分的佔7556%﹔貪污萬元以上受到刑事處理的大貪污分子佔364%,其中,被判處有期徒刑的9942人,無期徒刑的67人,死刑立即執行的42人,死刑緩期執行的9人。“三反”運動教育了干部的大多數,挽救了犯錯誤的同志,清除了黨和國家干部隊伍中的貪污腐敗分子。同時,“三反”還是一場群眾性的社會改革運動,有力地抵制了舊社會遺留的惡習和資產階級的腐蝕,樹立了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朴素、為人民服務的工作作風。同時,社會各界群眾的廣泛參與,使厲行節約、艱苦奮斗、愛護國家財產等新的社會風氣進一步形成。

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著:《中國共產黨歷史》(第二卷)(1949-1978),中共黨史出版社2011年1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