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籌備和召開

作者:    發布時間:2016-06-28    來源:中國共產黨歷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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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工業化建設和社會主義改造的全面展開,加強國家政治、法律上層建筑領域的建設,更好地為建立社會主義經濟基礎服務,成為迫切需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為新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共同綱領》明確規定了的。新中國成立初期,在全國范圍實行普選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條件尚不成熟,因而採取了在中央通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在地方通過逐級召開人民代表會議的方式,逐步地向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過渡。經過三年的努力,國家各項工作走上新的軌道,人民的組織程度、覺悟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按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規定,政協全體會議每三年舉行一次。到1952年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已屆期滿,何時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問題提上了議事日程。這時,黨中央和毛澤東開始考慮如何向社會主義過渡的問題。鑒於《共同綱領》在人民中及各民主黨派中有崇高的威信,最初曾設想在過渡時期可暫不制定憲法,隻對起著臨時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加以修改或補充,待國內階級關系有了基本改變以后,即中國基本進入社會主義社會以后,再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出一部社會主義的憲法。同年10月,劉少奇受毛澤東的委托,在訪蘇期間就這個問題向斯大林征求意見。斯大林在會談時建議中國可以考慮盡早進行選舉和制定憲法,不給西方敵對勢力在此問題上反對新中國的借口。中共中央接受了這個建議。

1952年12月24日,政協第一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舉行第四十三次會議,討論中國共產黨關於1953年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提議。周恩來代表中國共產黨對提議作了說明。他說:根據《共同綱領》的規定,我國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新中國成立之初,考慮到人民解放戰爭還沒有結束,各種基本的政治社會改革工作還沒有在全國范圍內進行,經濟也需要一個恢復時期,在召開人民代表大會的條件尚未具備的情況下,由人民政協全體會議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在地方,則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代行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現在,這個條件已經成熟,為著適應新時期的國家任務,必須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為此,中國共產黨提議,由全國政協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建議,於1953年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並開始進行起草選舉法和憲法草案等准備工作。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舉行會議,正式作出《關於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於1953年召開由人民用普選方法產生的鄉、縣、省(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並在此基礎上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了進行起草憲法和選舉法的工作,會議同時決定,成立以毛澤東為主席,朱德、宋慶齡等32人為委員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起草委員會﹔成立以周恩來為主席,由23名委員組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起草委員會。兩個起草委員會中既有共產黨的領導人,也有各民主黨派及其他方面的人士,具有很廣泛的代表性。會后,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進入了緊張的籌備階段。

進行全國范圍的普選,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立的一個重要前提。隻有經過普選產生人民代表,才能產生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為了進行選舉的各項准備工作,選舉法起草委員會根據《共同綱領》有關普選問題的規定,分析研究新中國成立以后民主政治方面的實際情況,並參考蘇聯選舉的經驗,很快提交了選舉法草案。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3月1日,《選舉法》頒布施行。

這個《選舉法》的主要特點,是選舉權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它以一定人口的比例為基礎,又適當照顧地區和單位,在城市與鄉村間、少數民族與漢族間,作了不同比例的規定,使全國各階層、各民族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都有相應的代表。鑒於人民群眾普遍缺乏選舉經驗及文盲尚多等實際條件的限制,人民代表的選舉,在鄉、鎮、市轄區及不設區的市等基層政權單位,採用舉手表決的投票方法﹔在縣及縣以上採用無記名投票方法。這在當時的條件下,有利於人民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

為了在全國開展選舉工作,需要統計出准確的人口數據。中國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但長期以來一直沒有一個准確的人口數據。1953年4月3日,政務院頒布了《為准備普選進行全國人口調查登記的指示》和《全國人口調查登記辦法》。隨后,我國開展了第一次全國人口調查工作。經過全國各地認真進行調查登記、復查核對、補登補報等大量工作,截至調查的標准時間1953年6月30日24時,全國人口總數為601,938,035人。其中,直接調查的人口為574,205,940人。其余為用其他辦法調查的人口,包括沒有進行基層選舉的和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待解放的台灣省以及國外華僑和留學生等。1953年第一次全國人口調查登記,不僅為全國普選提供了人口依據,而且為國家的經濟、文化和社會建設提供了准確的人口數字。

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全國建立鄉、縣、市、省各級選舉委員會,抽調25萬余名干部參加選舉指導工作。各地選擇不同類型的地區進行基層選舉的典型試驗,取得經驗后再分批展開,經過一年多的緊張工作,在21萬余個基層選舉單位、3.23億登記選民中進行了基層選舉,共選出基層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566萬余名。在完成基層選舉的基礎上,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中央直轄少數民族行政單位,以及軍隊單位和華僑單位分別選舉產生1226名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台灣省代表暫缺)。在1226位代表中,中共黨員668人,佔54.48%,黨外人士558人,佔45.52%。在此期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在毛澤東的主持下起草完成,經反復討論、修改,通過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會議的審議。

在一切准備工作就緒后,1954年9月15日至28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隆重舉行。出席大會的代表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其中,有各民主階級、民主黨派的代表人物,有勞動模范、戰斗英雄,有著名的文學、藝術、科學、教育工作者,有工商界、宗教界人士,還有少數民族、海外華僑代表。這樣的代表陣容,充分體現了全國各民族、各民主階級、各民主黨派和一切愛國力量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大團結。大會的任務是:制定憲法,制定幾個重要的法律,通過政府工作報告,選舉新的國家領導工作人員。

毛澤東向大會致開幕詞《為建設一個偉大的社會主義國家而奮斗》。他說:這次會議是標志著我國人民從1949年新中國成立以來的新勝利和新發展的裡程碑,這次會議所制定的憲法將大大地促進我國的社會主義事業。我們的總任務是,團結全國人民,爭取一切國際朋友的支援,為了建設一個偉大的社會主義國家而奮斗,為了保衛國際和平和發展人類進步事業而奮斗。他號召全國人民,應當努力工作,准備在幾個五年計劃之內,將我們現在這樣一個經濟上文化上落后的國家,建設成為一個工業化的具有高度現代文化程度的偉大的國家。毛澤東充滿自信地宣布:“領導我們事業的核心力量是中國共產黨。指導我們思想的理論基礎是馬克思列寧主義。我們有充分的信心,克服一切艱難困苦,將我國建設成為一個偉大的社會主義共和國。”

劉少奇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他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是對於100多年來中國人民革命斗爭的歷史經驗的總結,也是對於中國近代關於憲法問題的歷史經驗的總結,是我國人民利益和人民意志的產物。1949年一屆政協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起了臨時憲法的作用。現在這部憲法草案總結了五年以來國家機關工作的經驗和各級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經驗,對我們國家的政治制度作出了更加完備的規定。他強調說,中國共產黨是我們國家的領導核心,一切共產黨員都要同各民主黨派、同黨外的廣大群眾團結在一起,為憲法的實施而積極努力。

周恩來作《政府工作報告》。他指出,從1953年起,我國開始了經濟建設的第一個五年計劃,“經濟建設工作在整個國家生活中已經居於首要的地位”。我們的目標是,使我國的國民經濟沿著社會主義的道路得到有計劃的迅速的發展,建設起強大的現代化的工業、現代化的農業、現代化的交通運輸業和現代化的國防。這是中國共產黨對我國實現四個現代化目標的最初概括。周恩來還指出,即將由大會產生的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憲法規定的目標,依靠全國人民的支持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一定能把我國各項事業推向新的更大的勝利。

大會經過充分討論,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的組織法。代表們在討論發言中對五年來的政府工作表示滿意,大會批准了政府工作報告。

大會依據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選舉和決定了國家領導工作人員。毛澤東當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朱德為副主席﹔劉少奇當選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宋慶齡等13人為副委員長﹔選舉董必武為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張鼎丞為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毛澤東的提名,大會決定周恩來為國務院總理。根據周恩來的提名,決定任命陳雲、林彪、彭德懷、鄧小平、鄧子恢、賀龍、陳毅、烏蘭夫、李富春、李先念為國務院副總理。

9月28日,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圓滿完成它所擔負的各項重大歷史任務勝利閉幕。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召開,標志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為新中國根本政治制度的正式確立。從反動統治者專制獨裁政治到人民民主政治、到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長期為之奮斗的民主制度從此建立在更加穩固的基礎之上。這是中國政治制度的一次偉大變革。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確立和正式實行,是中國共產黨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的一個偉大創造,是我們黨帶領全國各族人民長期奮斗的重要成果,反映了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願望。它不僅為國家的政治民主化進程確定了一種新型政權組織形式和總的民主程序,更重要的是確立了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體相適應的社會主義根本政治制度。這種符合中國國情、體現中國社會主義國家性質的民主政治制度,為實現人民當家作主提供了根本保証,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優越性。同時,也需要在發展中繼續探索和完善這個制度。例如,在地廣人眾、經濟文化落后的社會條件下,如何切實保障人民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尚須創造多樣化的民主形式和程序﹔人民代表大會本身的組織結構、工作制度、代表素質等還有待改進和提高,以便更充分地發揮國家權力機關的職能作用﹔人民代表大會作為直接監督的主體,其監督標准、監督程序及實施細則等,有待於制度化、法律化。總之,國家的民主法制建設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不斷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社會主義政治建設一項長期而又十分重要的任務。

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著:《中國共產黨歷史》(第二卷)(1949-1978),中共黨史出版社2011年1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