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制定和施行

作者:    發布時間:2016-06-28    來源:中國共產黨歷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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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的一個重大貢獻,是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一部憲法。這部憲法是在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新形勢和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制定的。中國共產黨在過渡時期總路線的基本精神,作為憲法起草工作總的指導思想,像一條主線貫穿於整部憲法之中,構成對新中國成立之初的臨時大憲章《共同綱領》的重大修訂和發展。

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把制定憲法的任務提上日程,成立了以毛澤東為主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起草委員會。6月,黨在過渡時期的總路線的提出,對憲法起草工作提出了全新要求,即不僅要在《共同綱領》的基礎上,全面地、規范性地確立人民民主的原則,還必須遵循社會主義的原則,用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將過渡時期的總任務確定下來,並保証在中國建立社會主義社會,同時與逐步過渡的任務相適應,將原則性和靈活性結合起來,制定一部向社會主義過渡時期的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一部憲法,是在毛澤東主持下制定的。1953年12月27日,毛澤東帶領憲法起草小組的幾個成員抵達杭州,著手憲法起草工作。1954年1月9日,憲法起草工作正式開始。為便於中央政治局就憲法問題作充分討論,毛澤東要求各位中央政治局委員及在京各中央委員抽時間閱看一些主要參考文件,包括:1936年蘇聯憲法及斯大林報告﹔1918年蘇俄憲法﹔羅馬尼亞、波蘭、德國、捷克等國憲法﹔1913年天壇憲法草案,1923年曹錕憲法,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可代表內閣制、聯省自治制、總統獨裁制三型)﹔法國1946年憲法(可代表較進步較完整的資產階級內閣制憲法)。這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草案的起草,視野是世界的,也是歷史的,不僅參考蘇聯和東歐人民民主國家立憲的經驗,而且注意吸取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憲法中值得借鑒的一些成果。

3月初,憲法起草小組完成了四讀稿,中共中央政治局連續召開三次擴大會議進行討論修改,並提交全國政協常委會討論。修改后的四讀稿成為憲法草案初稿,由毛澤東代表中共中央提交憲法起草委員會。3月至6月,憲法起草委員會舉行七次正式會議,對草案初稿進行研究和討論。同時,在北京和全國各大城市組織各方面的代表人物8000多人,用兩個月時間,對憲法初稿進行討論,提出5900多條修改意見,給予起草工作重大幫助。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討論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並通過決議交付全國人民討論。在近三個月時間裡,全國有15億余人參加討論,提出118萬多條修改、補充意見和問題,幾乎涉及憲法草案每一個條款。正如毛澤東所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起草,“採取了領導機關的意見和廣大群眾的意見相結合的方法”,使中央的意見和全國人民的意見相結合,不僅使憲法的內容臻於完善,而且使憲法深入人心,獲得最廣泛的群眾基礎。這是中國制憲史上的一個革命。

1954年9月20日,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憲法在序言中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新民主主義制度,保証我國能夠通過和平的道路消滅剝削和貧困,建成繁榮幸福的社會主義社會。”“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到社會主義社會建成,這是一個過渡時期。國家在過渡時期的總任務是逐步實現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逐步完成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依靠國家機關和社會力量,通過社會主義工業化和社會主義改造,保証逐步消滅剝削制度,建立社會主義社會。”這些規定,揭示了從新民主主義社會過渡到社會主義社會的歷史必然性,把中國共產黨提出並得到全國最廣大人民擁護的過渡時期總路線,作為國家在過渡時期的總任務,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確定下來。堅持走社會主義道路,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總結新中國成立五年來國家機關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對國家的政治制度作了更為完備的規定。

憲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國家。”劉少奇在對憲法基本內容的說明中指出,工人階級領導和以工農聯盟為基礎,標志著我們國家的根本性質是人民民主國家。在我們這裡,最大多數的人民才真正是國家的主人。必須繼續鞏固和加強工人階級對於國家的領導,不斷鞏固和加強工農聯盟。在我國過渡時期,工人階級領導的包括各民主階級、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將繼續發揮重要作用。

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其他國家機關,一律實行民主集中制。”這就確立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完全統一地行使最高的國家權力的地位﹔一切重大問題都應當經過人民代表大會討論作出決定,並監督其實施。劉少奇解釋說:人民代表大會的政治制度是同我們國家的根本性質相聯系的。這個制度所以能夠成為我國的適宜的政治制度,就是因為它能夠便利人民行使自己的權力,能夠便利人民群眾經常經過這樣的政治組織參加國家的管理,從而得以充分發揮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中國人民就是要用這樣的政治制度來保証國家沿著社會主義的道路前進。

憲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劉少奇指出,這樣的規定是完全必要的,是完全符合我國各民族的共同利益的。面對帝國主義者妄圖分離我國各民族的陰謀,我國各民族都必須加強和鞏固祖國的統一,必須緊緊地團結在一起,共同為建設偉大的祖國而努力。同時,憲法通過各種規定,保証各少數民族在聚居的地方,都能真正行使自治權。建設社會主義社會,是我國國內各民族的共同目標。國家有責任幫助國內每一個民族逐步走上社會主義道路,使其能在經濟和文化上有高度的發展。

根據人民民主原則,憲法對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作出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居住和遷徙的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享有勞動、休息、社會保險、接受教育等各方面的權利和從事各種文化活動的自由,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公民對於任何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控告的權利,等等。這些規定,使中國人民的基本人權自近代以來第一次獲得憲法的保障。同時,憲法相應地規定了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愛護和保衛公共財產,依照法律納稅,依照法律服兵役等基本義務,體現了公民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

在確立社會主義原則的前提下,憲法根據我國在過渡時期多種經濟成分並存的客觀現實,確認我國生產資料的所有制主要有:國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個體勞動者所有制﹔資本家所有制。一方面,國家優先發展國營經濟,鼓勵、指導和幫助合作社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國家對非社會主義的經濟成分逐步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在進行改造的過程中,憲法規定:國家依照法律保護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和其他生產資料所有權﹔國家依照法律保護手工業者和其他非農業的個體勞動者的生產資料所有權﹔國家依照法律保護資本家的生產資料所有權和其他資本所有權。這些規定,符合當時經濟結構的實際狀況,反映了我國過渡時期既有社會主義所有制,又有資本主義所有制的客觀矛盾。按照憲法的規定,解決社會主義所有制同非社會主義所有制矛盾的方針和政策,就是一方面允許資本家所有制存在,另一方面限制資本主義工商業不利於國計民生的作用,採用過渡的辦法,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資本家所有制﹔同時,鼓勵個體勞動者根據自願的原則組織生產合作、供銷合作和信用合作,以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代替個體勞動者所有制。

1954年憲法是保証中國逐步過渡到社會主義社會的憲法,因而是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它正確恰當地結合了人民民主與社會主義的原則性和逐步過渡的靈活性,不僅鞏固了中國人民革命勝利的歷史成果和新中國成立以來政治上、經濟上的新勝利,而且把實際生活中已經發生的重大社會變革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來,反映了過渡時期國家發展的根本要求和全國人民通過實踐形成的建立社會主義社會的共同意願。在關於憲法草案的報告中,劉少奇代表中共中央鄭重承諾:“中國共產黨是我們國家的領導核心。黨的這種地位,決不應當使黨員在國家生活中享有任何特殊的權利,只是使他們必須擔負更大的責任。中國共產黨的黨員必須在遵守憲法和一切其他法律中起模范作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還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等,對我國政權建設和制度建設具有開創性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通過和頒布實施,為全國人民指明了一條清晰、明確的通往社會主義的道路,調動了廣大人民群眾建設社會主義的積極性,有力地推動了社會主義各項事業的蓬勃發展。這是中國走向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一個良好開端。當然,國家的民主與法制建設,不僅僅是一部憲法的制定就能夠解決的。在我國經濟、文化落后,民主法制觀念淡薄的歷史條件下,如何走出一條有中國特色的民主新路,真正在建設社會主義的過程中逐步實現人民民主、讓人民當家作主的偉大目標,成功地建設一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中國共產黨在執政道路上的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

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著:《中國共產黨歷史》(第二卷)(1949-1978),中共黨史出版社2011年1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