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份涉及歷史虛無主義民事判決書的判決共識及其歷史意義
﹝摘要﹞2015年年底至2016年年中,北京市兩級人民法院先后就涉及歷史虛無主義的四起民事侵權案件作出了四份民事判決書,這四份民事判決書形成的共識是:中國共產黨是抗日戰爭的中流砥柱﹔決不能詆毀“狼牙山五壯士”英雄事跡和英雄本人﹔質疑或顛覆“狼牙山五壯士”英雄形象的行為不僅是對英雄的褻瀆,同時是對廣大人民群眾感情的嚴重傷害﹔對質疑或顛覆“狼牙山五壯士”英雄形象的行為持否定態度﹔對維護“狼牙山五壯士”英雄形象的行為持事實上的肯定態度。四份民事判決書在個案訴訟中對歷史虛無主義的反對,是國家機關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准則、維護憲法尊嚴和保証憲法實施的具體體現,它的意義不僅在於對民事侵權案件的裁判,更在於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秩序的維護和彰顯。其所形成的判決共識對於以后的涉及歷史虛無主義的民事案件的審理活動具有重大的司法意義,同時對於理論界對歷史虛無主義的反對也起到了鼓舞人心的作用。可通過案例指導制度,使四份民事判決書能夠對以后的涉及歷史虛無主義的民事侵權案件的審理活動具有法理乃至法律上的約束力。
﹝關鍵詞﹞歷史虛無主義 狼牙山五壯士 憲法 法律 2015年年底至2016年年中,北京市兩級人民法院先后就涉及歷史虛無主義的四起民事侵權案件作出了四份民事判決書,分別是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於2015年12月21日就黃鐘、洪振快與郭鬆民名譽權糾紛案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13924號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海澱判決書”),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於2015年12月22日就黃鐘、洪振快與梅新育名譽權糾紛案作出的﹝2014﹞豐民初字第05325號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豐台判決書”),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2月29日就黃鐘、洪振快與郭鬆民名譽權糾紛案作出的﹝2016﹞京01民終字第1563號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北京判決書”)、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於2016年6月27日就葛長生、宋福保與洪振快名譽權糾紛案作出的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西城判決書”)。
一、四份民事判決書的判決要旨
1四份民事判決書均認為中國共產黨是抗日戰爭的中流砥柱海澱判決書認為,抗日戰爭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推翻帝國主義統治並取得新民主主義革命偉大勝利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共產黨在抗日戰爭中發揮了中流砥柱的作用﹔豐台判決書認為,抗日戰爭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推翻帝國主義統治並取得新民主主義革命偉大勝利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共產黨在抗日戰爭中發揮了中流砥柱的作用﹔北京判決書認為,中國人民抗日戰爭的勝利,是近代以來中國抗擊外國入侵的第一次完全勝利,中國共產黨的中流砥柱作用是中國人民抗日戰爭勝利的關鍵﹔西城判決書認為,抗日戰爭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抵抗日本帝國主義侵略的一次取得最終勝利的戰爭。可見,四份民事判決書均認為抗日戰爭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推翻帝國主義在中國統治的戰爭,是新民主主義革命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共產黨所起到的是中流砥柱的作用。雖然海澱判決書、豐台判決書和西城判決書並未像北京判決書那樣,明確地將中國共產黨的中流砥柱作用表述為抗日戰爭取得勝利的關鍵,但基於它們對中國共產黨抗戰領導地位和中流砥柱作用的認定,仍然不難得出中國共產黨抗戰領導地位和中流砥柱作用是抗日戰爭取得勝利的關鍵的結論。
2四份民事判決書均認為不能詆毀“狼牙山五壯士”英雄事跡和英雄本人海澱判決書認為,“狼牙山五壯士”是抗日戰爭中產生的諸多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跡的典型代表,體現了中華兒女不畏強敵、不懼犧牲的偉大精神,堅定了無數中華兒女奮勇抗日的決心。這些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跡,已經構成我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歷史記憶,他們的大無畏犧牲精神和堅貞不屈的民族氣節,已經成為中華民族感情和精神世界的重要內容。在此問題上,我國社會公眾的共識是一致的﹔豐台判決書認為,以“狼牙山五壯士”為代表的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跡,已經成為中華民族不畏強敵、不懼犧牲精神的典型代表,他們的精神氣質,已經成為中華民族精神世界和民族情感的重要內容﹔北京判決書認為,八路軍“狼牙山五壯士”是抗日戰爭中產生的英雄團體,是中國人民不畏強暴、以身殉國的杰出代表之一。他們所展現的大無畏犧牲精神和堅貞不屈的民族氣節已經成為中華民族的共同歷史記憶和寶貴精神財富﹔西城判決書認為,“狼牙山五壯士”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八路軍在抵抗日本帝國主義侵略的偉大斗爭中涌現出來的英雄群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全民抗戰並取得最終勝利的重要事件載體。在抗日戰爭時期,“狼牙山五壯士”的英雄事跡成為激勵無數中華兒女反抗侵略、英勇抗戰的精神動力之一,成為人民軍隊誓死捍衛國家利益、保障國家安全的軍魂來源之一﹔在和平年代,是我國公眾不畏艱辛、不怕困難、為國為民奮斗終身的精神指引,這已經獲得全民族的廣泛認同,是中華民族共同記憶的一部分,是中華民族精神的內核之一,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可見,四份民事判決書均認為“狼牙山五壯士”是抗日戰爭中無數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跡的典型代表,它所彰顯的是一種不畏強敵、不懼犧牲的革命精神和民族氣節,這已經成為中華民族共同的歷史記憶,也成為中華民族普遍的精神財富和民族情感,對此社會公眾也已經形成一致的共識。需要注意的是,囿於審理范圍的限制,盡管海澱判決書、豐台判決書和北京判決書並未直接對“狼牙山五壯士”英雄事跡的真實性予以認定,這只是由於受訴法院基於案件審理范圍的限制,使其不宜超出案件審理范圍直接對“狼牙山五壯士”英雄事跡的真實性進行司法審查並得出判決結論,但從它們對“狼牙山五壯士”英雄事跡歷史意義的闡釋中不難看出,三份民事判決書對“狼牙山五壯士”英雄事跡持肯定性態度。此外,令人矚目的是,西城判決書還進一步將民族的共同記憶、民族精神乃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認定為社會公共利益的一部分。
3四份民事判決書均認為質疑或顛覆“狼牙山五壯士”英雄形象的行為不僅是對英雄的褻瀆,同時是對廣大人民群眾感情的嚴重傷害海澱判決書認為,形式上對抗日戰爭史中一個具體英雄事跡細節的探究,試圖質疑甚至是顛覆“狼牙山五壯士”的英雄形象,實質上是對這起英雄事跡所代表的抗戰史尤其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歷史地位和歷史作用的再評價,在一定范圍和一定程度上傷害了社會公眾的民族和歷史情感﹔豐台判決書認為,質疑甚至顛覆“狼牙山五壯士”英雄形象的行為,是對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跡的不當言論和評價,甚至是對該英雄事跡所代表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歷史地位和歷史作用的再評價,都將會傷害社會公眾的民族情感﹔北京判決書認為,以不同史料之間的差別甚至是細微差別,來質疑、矮化“狼牙山五壯士”的英雄形象,挑戰社會公眾的傳統觀念和主流價值觀,傷害了社會公眾的民族情感和歷史情感﹔西城判決書認為,通過強調與基本事實無關或關聯不大的細節,引導讀者對“狼牙山五壯士”英雄人物群體抗敵事跡和舍生取義精神產生質疑,進而否定基本事實的真實性,進而降低“狼牙山五壯士”的英勇形象和精神價值,在一定范圍和程度上傷害了社會公眾的民族和歷史情感。可見,四份民事判決書均認為通過考究英雄事跡細節的特定行為試圖質疑或顛覆“狼牙山五壯士”的英雄形象,是對社會公眾的民族情感和歷史情感的一種傷害。但在四份民事判決書中,也有明顯的四個不同之處:第一,海澱判決書和豐台判決書對試圖質疑或顛覆“狼牙山五壯士”英雄事跡的行為的認識,較北京判決書走得更遠,認為該種行為實質是對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歷史地位和歷史作用的再評價,北京判決書對此未做明確的認定﹔第二,較海澱判決書和北京判決書而言,豐台判決書和西城判決書對試圖質疑或顛覆“狼牙山五壯士”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跡的行為作了法律意義上的界定,即豐台判決書認定該種行為系“不當言論和評價”,西城判決書認為這是一種以貶損、丑化的方式損害他人名譽和榮譽權益的行為,而海澱判決書和北京判決書未對該種行為的性質作出富有法律或准法律意義的界定﹔第三,海澱判決書、北京判決書和西城判決書未將試圖質疑或顛覆“狼牙山五壯士”英雄形象的行為明確地界定為一種歷史虛無主義行為,而豐台判決書對該行為的社會性質作出了明確的界定﹔第四,與海澱判決書、豐台判決書和北京判決書有著重大不同的是,西城判決書不僅認為民族和歷史情感因該種行為受到傷害,同時,社會的公共利益也因此受到了侵害。
4四份民事判決書均對質疑或顛覆“狼牙山五壯士”英雄形象的行為持否定態度海澱判決書認為,試圖質疑或顛覆“狼牙山五壯士”英雄形象的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評價、回應、批評乃至公眾的反應,並因此對后者負有較高的容忍義務﹔豐台判決書認為,試圖質疑或顛覆“狼牙山五壯士”英雄形象的行為人對其行為所引發的社會公眾的批評、激烈批評,甚至是負面評價應當有所預見,其應當承擔的容忍義務也相對較高﹔北京判決書認為,試圖質疑或顛覆“狼牙山五壯士”英雄形象的行為人對其行為的后果應當具有一定的認知,對於由此而引發公眾的廣泛批評甚至是激烈反應,應當負有更高的容忍義務﹔西城判決書認為,試圖質疑或顛覆“狼牙山五壯士”英雄形象的行為人對該歷史事件所蘊含的精神價值應具有一般公民所擁有的認知,對“狼牙山五壯士”及其所體現的民族精神和民族感情應具有通常成年人所具有的體悟,對其行為將會損害到“狼牙山五壯士”的名譽及榮譽、損害到近親屬的感情和精神以及損害到社會公共利益應有所認識,在此情形下行為人依然以既有狀態發表文章,在主觀上顯然具有過錯。可見,海澱判決書、豐台判決書和北京判決書均認為試圖質疑或顛覆“狼牙山五壯士”英雄形象的行為人對社會公眾的回應、反應和批評,應當有所預見,並應當負有較高的容忍義務﹔西城判決書出於案件審理的直接需要,更是認定試圖質疑或顛覆“狼牙山五壯士”英雄形象的行為人具有主觀上的侵權過錯。
5四份民事判決書均對維護“狼牙山五壯士”英雄形象的行為持事實上的肯定態度海澱判決書認為,維護“狼牙山五壯士”英雄形象的行為人是出於維護“狼牙山五壯士”英雄形象的主觀目的,也是對社會共識、民族情感的表達,其所代表的思想,符合我國社會的主流價值觀,並未超出批評的必要限度。其批評行為雖不構成侵權,但仍有不妥之處,因其網絡言論具有廣泛的影響,在法律上亦應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在社會義務上更應以身作則,堅持並善於使用文明語言,通過說理方式表達自己對問題、行為、事件的看法和意見,為優化、淨化網絡環境作出更多努力﹔豐台判決書認為,維護“狼牙山五壯士”英雄形象的行為人所作出的帶有感情色彩的評價和評論,是社會公眾普遍民族情感的直觀反映,是出於維護“狼牙山五壯士”英雄形象的目的,主旨和主觀動機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應當予以肯定。但維護“狼牙山五壯士”英雄形象的行為人負有使用文明語言,維護網絡環境的清朗潔淨的義務,使用不文明語言顯屬不當﹔北京判決書認為,維護“狼牙山五壯士”英雄形象的行為人雖個別用語有不妥之處,但不構成侵權﹔西城判決書認為,“狼牙山五壯士”近親屬的感情和精神受到了傷害,其合法權益應得到法律的保障。可見,海澱判決書、豐台判決書和北京判決書均認為維護“狼牙山五壯士”英雄形象的行為人的行為其主觀目的符合社會公眾的普遍情感和主流價值觀,其行為並不構成侵權,但用語尚存在不妥之處,應加以改進﹔西城判決書基於案件爭議焦點的解決,對維護“狼牙山五壯士”英雄形象的行為人即案件當中“狼牙山五壯士”的近親屬,明確了其受到侵害的合法權益,並為其保障提供了司法救濟。
二、四份民事判決書的判決共識和意義
四份民事判決書形成了如下判決共識:
第一,抗日戰爭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推翻帝國主義在中國統治的戰爭,是新民主主義革命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共產黨所起到的是中流砥柱的作用,中國共產黨的中流砥柱作用是抗日戰爭取得勝利的關鍵。
第二,“狼牙山五壯士”是抗日戰爭中無數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跡的典型代表,它所彰顯的是一種不畏強敵、不懼犧牲的革命精神和民族氣節,這已經成為中華民族共同的歷史記憶,也成為中華民族普遍的精神財富和民族情感,對此社會公眾已經形成一致的共識。
第三,試圖質疑或顛覆“狼牙山五壯士”的英雄形象的行為,傷害了社會公眾的民族情感和歷史情感。
第四,試圖質疑或顛覆“狼牙山五壯士”英雄形象的行為人對社會公眾的回應、反應和批評,應當有所預見,應當負有較高的容忍義務。
第五,維護“狼牙山五壯士”英雄形象的行為人的行為其主觀目的符合社會公眾的普遍情感和主流價值觀,其行為並不構成侵權,但其用語應符合文明規范。四份民事判決書所形成的判決共識應深予贊許。贊許的原因,不僅是因為四份民事判決書開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在個案訴訟中反對歷史虛無主義的先河,更在於四份判決書的判決要旨與憲法精神完全符合,是審判機關在黨的領導下依法獨立公開行使審判權的表現,這對推動憲法的實施具有重大意義。《憲法》“序言”規定,“一九四九年,以毛澤東主席為領袖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經歷了長期的艱難曲折的武裝斗爭和其他形式的斗爭以后,終於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統治,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偉大勝利,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的奮斗的成果”。《憲法》的“序言”作為憲法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憲法》其他組成部分一樣,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准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証憲法實施的職責。由此觀之,歷史虛無主義的言論和行為,其行為的根本屬性在於構成了對憲法規定和憲法精神的違反,在於其違憲屬性,在於其褻瀆了憲法的尊嚴、破壞了憲法的實施。四份民事判決書在個案訴訟中對歷史虛無主義的反對,是國家機關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准則、維護憲法尊嚴和保証憲法實施的具體體現,它的意義不僅在於對民事侵權案件的裁判,更在於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秩序的維護和彰顯。
三、四份民事判決書的判決共識對司法實踐的重要作用
四起民事侵權案件只是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特別是以個案訴訟方式反對歷史虛無主義的開始,而絕非終結。四份民事判決書均以維護反歷史虛無主義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方式較為成功地反對了歷史虛無主義,因此,它們所形成的判決共識對於以后涉及歷史虛無主義的民事案件的審理活動具有重大的司法意義,同時對於理論界對歷史虛無主義的反對也起到了鼓舞人心的作用。對於四份民事判決書,也應當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予以對待,使共識和共識的作用以制度的方式得以體現﹔易言之,使四份民事判決書,能夠對以后涉及歷史虛無主義的民事侵權案件的審理活動具有法理乃至法律上的約束力。
1完善立法,為審判機關的審判活動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據建議國家立法機關根據《立法法》的有關規定,將四份民事判決書中成功的、行之有效的法理觀點上升為法律,將經得起檢驗的經驗和做法升華為法律制度。目前,國家立法機關正在審議《網絡安全法(草案)》,為徹底地、完整地實現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建議在總則部分增加“不得利用網絡從事傷害社會公眾民族情感和歷史情感的活動”的表述。
2指導司法,對審判機關的審判活動進行規范和提供指引
學界通說認為,我國系成文法國家,與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國家不同的是,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例,既不具有創設立法的功能,對上級、同級和下級人民法院的審理活動也沒有必然的約束力。換句話說,人民法院在之前審判活動中所形成的判例,對后來的人民法院的案件審理活動並沒有強制的約束力,即該判例並不具備英美法系國家“在先判例”的作用。但是,根據《憲法》“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的規定,和《人民法院組織法》關於“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受上級人民法院監督”的規定,在長期的審判實踐中,我國審判機關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創設出富有中國特色的案例指導制度。筆者認為,對於四份民事判決書所形成的判決共識,可通過案例指導制度,對以后的涉及歷史虛無主義的民事侵權案件的審理產生法理乃至法律上的拘束力,以能夠更好地、一貫地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特別是以訴訟方式反對歷史虛無主義。
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可將該四起涉及歷史虛無主義的民事侵權案件及其判決共識作為指導性案例進行發布。在我國審判實踐中,指導性案例對各級地方人民法院具有非常顯著的規范指引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往往能夠通過各種信息披露形式展示指導性案例的處理模式和思路,有效地統一各級人民法院的裁判尺度。將該四起涉及歷史虛無主義的民事侵權案件及其判決共識作為指導性案例進行發布,借助指導性案例的業務指導意義,還可以起到宣傳法制、預防糾紛的重要作用,對促進公正、統一司法、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權威性也將大有裨益。
其二,各高級人民法院還可以將四起涉及歷史虛無主義的民事侵權案件及其判決共識作為參考性案例進行發布,並輔之以適當的法官培訓,對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歷史虛無主義民事侵權案件的審理活動進行指導。
其三,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審理案件和總結審判經驗、組織法官培訓等形式,對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涉及歷史虛無主義民事侵權案件的審判業務工作進行指導。
其四,鑒於《人民法院案例選》在促進應用法學研究、指導審判實踐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並受到社會各界的好評。因此,也可以將該四起涉及歷史虛無主義的民事侵權案件及其判決共識編入《人民法院案例選》,以更好地發揮這四份涉及歷史虛無主義民事判決書的規范指引作用。
(作者:蘭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