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渡時期民族工作的新任務及其進展

作者:    發布時間:2016-11-23    來源:中國共產黨歷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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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渡時期國內政治關系的調整中,民族關系是一個重要方面。在開始大規模經濟建設和社會主義改造的新形勢下,黨在民族工作方面如何適應過渡時期總任務的要求,確定新的任務,推動實踐進展,成為亟待研究解決的問題。

新中國成立以來,黨所確定的民族工作方針和民族政策,在各少數民族地區基本上得到正確的貫徹執行,較好地溝通了黨和人民政府同各少數民族之間的關系,取得了少數民族勞動群眾以及一部分上層人士對黨和政府的信任,使他們相信黨的民族政策對其本民族的發展是有利的,歷史上長期形成的民族間的隔閡正在逐步消除,各民族的平等互助、團結合作得到加強,這就為向社會主義過渡的歷史階段中進一步做好少數民族工作打下了基礎。

從另一方面看,在有些地區,尤其是民族雜居地區,民族政策執行的情況仍存在不少問題。主要是沒有根據民族平等原則組織民族聯合政府﹔在政府機關中沒有配備適當名額的少數民族干部,或者雖然配備了,但對少數民族干部不夠尊重﹔沒有對民族、宗教上層認真執行統一戰線政策﹔不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甚至侵犯少數民族的利益,等等。這類情況,在少數民族人口較少的地區時有發生。個別地區甚至存在嚴重侮辱、歧視少數民族的做法,以至激起當地少數民族的極大不滿。有些少數民族地區還發生了帶有群眾性的騷亂,這主要是因為那裡的干部沒有正確地執行民族政策,或者採取某些歧視少數民族的措施所造成的。對此,中共中央、中央人民政府一經發現即及時糾正,並要求必須加強干部、黨員對民族政策的學習,以防止這些妨害民族政策正確實行的現象重復發生。

1952年8月,結合《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的發布施行,政務院公布了《關於地方民族民主聯合政府實施辦法的決定》和《關於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數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權利的決定》,並為此發出《關於學習民族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這三個文件是根據少數民族分布情況、《共同綱領》的民族政策和將近三年來各地民族工作的經驗制定的。為了正確實行這三個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文件中的各項規定,進一步鞏固和發展我國各民族的團結合作,需要在各有關地區開展一個民族政策的學習運動。中共中央轉發了政務院的這個通知,請各有關地區、部門的黨委注意領導這次學習,並將學習中的問題報告中央。

根據中央的指示,西北局向中央報送甘肅定西地委關於靖遠縣回漢雜居鄉民族政策執行情況的報告,反映了漢族干部和群眾有歧視當地回族的情況。抓住這個典型事例,中共中央於9月16日轉發了這個報告及甘肅省委的批示,要求西北、西南、中南每個有少數民族聚居或雜居地區的縣及地委,都要切實檢查所屬區鄉的工作情況,並向中央寫出報告。中央還在有關指示中指出,即使在少數民族較少甚至很少的地區,專門進行一次民族政策執行情況的檢查,也是必要的,不可缺少的。從各地檢查的情況來看,發現了不少缺點和錯誤。如中央民族委員會檢查團對河南少數民族的情況進行訪查,各方面都反映民族關系緊張,回、漢民族的隔閡突出表現在當地干部不尊重回族的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發生違反民族政策現象的主要原因,是在漢族黨員、干部和人民中間存在著嚴重的大漢族主義思想。這種錯誤思想的普遍存在,已經成為正確貫徹民族政策的障礙。

毛澤東高度重視這個問題。1953年3月16日,他為中共中央起草了《關於批判大漢族主義思想的指示》,指出:有些地方民族關系很不正常,“此種情形,對於共產黨人說來,是決不能容忍的,必須深刻批評我們黨內在很多黨員和干部中存在著的嚴重的大漢族主義思想……必須立刻著手改正這一方面的錯誤”。“根據不少材料看來,中央認為凡有少數民族存在的地方,大都存在著尚未解決的問題,有些是很嚴重的問題。表面上看來平靜無事,實際上問題很嚴重。”二三年來在各地所發現的問題,“都証明大漢族主義幾乎到處存在。如果我們現在不抓緊時機進行教育,堅決克服黨內和人民中的大漢族主義,那是很危險的”。中央要求對於大漢族主義的各種表現,應在報紙上根據事實,多寫文章,進行公開的批判,以教育黨員和人民。

按照中央的一系列指示,全國各有關地區從1952年底到1953年上半年,在各級黨組織、政府工作人員及廣大人民中,普遍進行了一次執行民族政策情況的大檢查。根據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聯系實際,集中地批判大漢族主義思想,使少數民族地區的黨員、干部和群眾受到一次馬克思主義民族政策的教育。許多漢族干部通過學習,認識了大漢族主義思想的危害和克服這種思想的必要性,提高了政策水平,增強了正確執行民族政策的自覺性。經過這次檢查,各地在執行民族政策和工作中存在的嚴重錯誤大多得到糾正。民族關系有了進一步改善,民族地區各方面的工作,特別是少數民族中的民主改革和社會主義改造得到健康發展。

1953年六七月間的第四次全國統戰工作會議對過去幾年的民族工作作了全面的評價,充分肯定這次民族政策執行情況檢查的結果,証明了中央所規定的在民族問題方面的任務,各項民族政策以及在不同民族中、不同情況下採取的各項工作方針與工作步驟是完全正確的。會議同時指出,在執行民族政策中所發生的錯誤和缺點,主要是由於有不少干部沒有認識到黨在過渡時期關於民族問題方面的任務,錯誤地認為在民族壓迫根本消除之后,民族問題已經不復存在了,已不再有新的內容了。針對這些錯誤認識,會議討論通過了《關於過去幾年內黨在少數民族中進行工作的主要經驗總結》,明確提出了過渡時期中國共產黨在民族問題方面的任務,這就是:“鞏固祖國的統一和各民族的團結,共同來建設偉大祖國的大家庭﹔在統一的祖國大家庭內,保障各民族在一切權利方面的平等,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在祖國的共同事業的發展中,與祖國的建設密切配合起來,逐步地發展各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其中包含穩步的和必要的社會改革在內),消滅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各民族間事實上的不平等,使落后的民族得以躋於先進民族的行列,過渡到社會主義社會。”

這個文件依據多年的工作實踐,闡明了黨的民族政策中的幾個重要問題,包括推行民族區域自治、少數民族地區的土地改革、在少數民族中建立和發展黨的工作、培養少數民族干部、少數民族上層統戰工作、少數民族的宗教信仰問題以及處理民族地區的叛亂等政策問題。中共中央將這個文件的草案發給有關省委、工委研究並提出意見后,於1954年10月正式批發了這個文件。中央在批語中指出:這個文件系統地總結了過去幾年內黨在少數民族中進行工作的主要經驗,正確地闡明了過渡時期黨在民族問題方面的任務和政策,中央認為是正確的。要求各中央局、分局、省市委認真研究,並依據各有關地區的不同情況,加以執行。

文件明確指出:在過渡時期,實行民族區域自治仍然是解決中國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事實上,實行這項政策已經改變了實現區域自治的少數民族同中央的關系,並開始改變著自治區域內政治、經濟、文化的面貌,這是過去任何時代所未曾有過的。如果不這樣做,就不能建立和鞏固中央和邊疆各民族間的關系和聯系,不能建立各民族間的相互信任,實現聚居的少數民族在各方面的權利,也就無法用事實來駁斥民族分裂主義的讕言和打擊帝國主義的分裂陰謀。

對於少數民族地區的社會改革,文件確定仍須堅持慎重穩進的工作方針。但同時重申,慎重穩進並不意味著不准備去幫助少數民族人民進行社會改革,也不意味著要勉強去推遲社會改革。過去幾年,在社會經濟結構和漢族地區相同或大體相同的少數民族地區,已經完成或開始進行土地改革,而尚未進行改革的民族地區社會經濟的發展則更為落后。因此,對於這些地區的社會改革,可以考慮不再採取激烈的階級斗爭方法,而採用比較和平的方法即經過曲折迂回的步驟和更為溫和的辦法去進行社會改革,以便穩妥地推動這些地區向前發展。

我國的少數民族大都信仰宗教。文件強調,宗教問題不僅是個人信仰問題,而且是整個民族問題不可分離的一個重要部分。因此,對待宗教信仰問題,必須長期地採取十分謹慎的態度,堅決執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切忌任何用行政命令辦法干涉宗教的錯誤做法。

為糾正一部分漢族干部中存在的大漢族主義、主觀主義與命令主義的思想作風,文件規定,凡有少數民族的地區,各級黨政機關在進行帶全局性的工作部署和頒發帶全局性的決定或法令時,均應根據各少數民族的不同情況,在政策及工作方法上作必要的或適當的交代。其未作交代者,各少數民族地區一律不得機械執行。

在反對大漢族主義的同時,文件正確地闡述了反對地方民族主義的問題,明確指出:大漢族主義或少數民族中的地方民族主義,都是與共產黨的原則,亦即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原則不相容的。必須指出,實現各民族自治機關逐步民族化是和加強黨對自治區的領導與上級人民政府對自治區的領導分不開的,是和漢族或其他民族干部的幫助與支持分不開的。如果認為:“當家作主”或“民族化”是可以無需黨來多領導了﹔可以不注意國家統一的法令、制度和不那麼服從中央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與上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了﹔可以不需要漢族人民和干部的幫助和支持了,等等,很顯然這些都是錯誤的,應該注意防止的。

中共中央批發的《關於過去幾年內黨在少數民族中進行工作的主要經驗總結》,是中國共產黨在多年實踐基礎上形成的關於國家民族問題的一整套工作方針和具體政策的基本文件,具有長期指導意義。認真貫徹實行黨的這一套民族工作方針和政策,我們國家就獲得了長遠的利益。

明確過渡時期黨在民族問題方面的任務和政策,有力地推動了民族工作取得新的進展。在政治方面,為保障少數民族人民的民主權利,1953年3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實施的《選舉法》規定:全國少數民族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50人,由中央人民政府參酌國內各少數民族的人口和分布等情況規定其名額分配。在此規定之外,少數民族選民有當選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者,不計入150人名額之內。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凡境內有少數民族聚居區者,每一聚居的少數民族均應有代表出席。一切散居的少數民族成分,均參加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應選代表的名額以人口比例為基礎,其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一般不得少於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1/2。依照上述規定,我國各少數民族都有相應數量的代表出席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一屆全國人大的1226位代表中,少數民族代表有177人,約佔代表總數的1444%,使少數民族的民主平等權利得到體現。

自1949年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作為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確立后,通過貫徹實行195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逐步建立起一批民族自治地方,組成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利,使民族區域自治走出法律化、制度化的第一步。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將民族自治地方分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三級,縣以下的少數民族聚居區設民族鄉,使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更加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根據憲法的規定,國務院發布指示,將過去各地建立的民族民主聯合政府,依照不同情況和條件,逐步改建為自治州、自治縣或民族鄉。改建工作至1956年完成,當時全國共建立27個自治州(另有雲南大理白族自治州在籌建中)、43個自治縣。

按照憲法的規定,在少數民族聚居區域較大、聚居人口較多的地區,開始進行建立省一級自治地方的各項籌備工作。最早成立於1947年5月的內蒙古自治政府,在1949年12月改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1955年10月1日,經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宣告成立。這是繼內蒙古自治區之后成立的全國第二個省級自治地方。1956年4月,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在拉薩成立。醞釀成立廣西壯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的籌備工作也在加緊進行。這標志著我國推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工作取得了重大進展。

對於發展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中央要求各省、自治區在制定五年計劃時,要以發展農業、牧業、貿易、交通為重點。在一切少數民族地區,要以等價交換甚至實行補貼的辦法,大力推進貿易工作,並逐漸發展供銷合作社。除修筑鐵路的地區外,逐步建立公路干線,修補重要道路和橋梁,並有重點地在若干地區逐步建立郵政、電報、電話。除國家選定建設的重要工礦企業外,在少數民族的中心區或人口集中地區,建立為人民生活所必需與發展生產有密切聯系的工業﹔逐步建立醫院、衛生院和農村牧區的醫療隊、防疫站及其他衛生醫療設施﹔發展各種學校教育、成人補習教育,開展掃盲工作,建立少數民族語文的出版、廣播工作,開展文藝及體育活動。

我國發展國民經濟的第一個五年計劃,體現了各民族人民長遠的利益。在五年計劃中,不少重點建設工程,如包頭鋼鐵聯合企業、新疆有色金屬工業和克拉瑪依油田等石油工業,都分布在少數民族地區。五年計劃新建的八條鐵路干線中,有五條在少數民族地區或直接與少數民族地區相聯接,如貫通甘肅、新疆的蘭新鐵路,聯結西北和西南的寶成鐵路,內蒙古集寧到二連浩特的鐵路,內蒙古包頭經寧夏到甘肅蘭州的鐵路,廣西黎塘到廣東湛江的鐵路。五年計劃中公路修建的重點,也在西南少數民族地區和邊疆、沿海地區。康藏公路和青藏公路經過幾年的艱苦修筑,在1954年12月同時舉行通車典禮。這些鐵路和公路的修建,大大改變了少數民族地區閉塞的狀況,增進了各地區的物資交流和各民族之間的往來,為以后經濟文化的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隨著資源的開發和工業的建立,少數民族地區的現代工業開始興起,初步改變單一的經濟結構,為進一步發展經濟打下了基礎。

雖然少數民族地區大規模的建設事業開始得較晚,但發展的速度和取得的成就是顯著的。據統計,在農業和畜牧業方面,少數民族地區的糧食產量和牲畜頭數,1957年與1949相比,分別增長629%和141%。民族自治地方的工業總產值,由1948年的54億元增至1957年的295億元,增長了四倍多。許多少數民族地區建立了一批中小型工礦企業。在內蒙古、新疆、廣西、青海等省、自治區,還興建了一些大型的現代工業基地。截至1957年,少數民族地區鐵路通車裡程達5400多公裡,公路通車裡程達六萬多公裡。隨著工業、交通的發展,少數民族地區的文化、教育、衛生事業也得到很大發展,全國在校的少數民族大學生、中學生、小學生都有了成倍增長,衛生機構普遍建立。用蒙古、藏、維吾爾、朝鮮、哈薩克、壯、彝、傣、錫伯、柯爾克孜、景頗、傈僳等13種民族文字出版的報紙有23種,雜志35種,各類圖書1763種。少數民族的干部隊伍也進一步成長壯大,由1949年的48萬多人發展到1957年的48萬多人。

在黨中央、毛澤東確定的過渡時期民族工作的任務以及一整套民族工作方針和政策的指導下,我國的民族和宗教工作在整個過渡時期進行得比較穩妥。少數民族地區的社會主義改造工作,是根據每一個少數民族的地區特點和民族特點,循序漸進地引導那裡的各族農民、牧民、手工業者走上互助合作道路,引導私營工商業者加入公私合營。1956年至1958年,全國少數民族地區(除西藏外)陸續基本完成社會主義改造。總的來說,中國共產黨從多民族統一國家的實際情況出發,領導全國各族人民鏟除了舊中國階級壓迫和民族壓迫由以產生的階級根源和社會根源,使各族人民獲得了根本的社會解放,共同逐步地過渡到社會主義。這樣,就為鞏固和推進整個中華民族的團結統一、共同進步展現了更加光明的前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