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社會主義改造的高潮

作者:    發布時間:2017-09-01    來源:中國共產黨歷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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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農業合作社急速發展的形勢,中央決定將原擬召開的省、市、區黨委書記及地委書記會議,改為召開擴大的七屆六中全會,以制定和通過關於農業合作化的全面規劃。

1955年10月4日至11日,中共七屆六中全會(擴大)在北京舉行。根據毛澤東《關於農業合作化問題》的報告,全會討論通過了《關於農業合作化問題的決議》。這個《決議》首先強調社會主義革命階段的農村階級斗爭,主要是農民同富農和其他資本主義因素的斗爭,是關於發展社會主義或發展資本主義的兩條道路的斗爭。批評黨內有些同志看不見農村中兩條道路的尖銳斗爭,看不見大多數農民群眾願意走社會主義道路的積極性,希望穩定農村的現狀,或者認為在農業合作化發展的問題上“應該採取特別遲緩的速度”。《決議》認為,“隻有徹底地批判了這種右傾機會主義,才能促進黨的農村工作的根本轉變,改變領導落在群眾運動后頭的局面。這個轉變,是保証農業合作化運動繼續前進和取得完全勝利的最重要的條件。”

《決議》根據幾年來的經驗,對建社的准備和步驟,發展工作同鞏固工作的結合,初級社內社員土地和私有財產的處理,股份基金和公積金的籌集和建立,保証增產的措施,國家財政和技術上的援助以及領導的工作方法等問題,作了具體的規定。同時要求把貧農、新老中農中間的下中農(約佔農村人口的60%—70%)這幾部分經濟地位貧窮或者還不富裕的農民首先組織起來,以便做出榜樣,說服更多的農民加入合作社。對於富裕中農(即新老中農中間的上中農),暫時不吸收入社,更不要勉強地把他們拉進來。應該用合作社的優越性去影響他們,等到他們的覺悟程度提高以后,再去吸收他們入社。這些政策規定是正確的。

《決議》對農業合作化的發展作了全面規劃,分別不同地區的條件,規定了合作化運動發展的速度。除了在某些邊疆地方採取比較緩慢的政策外,要求比較先進的地方在1957年春季以前、全國大多數地方在1958年以前,入社農戶達到當地總農戶的70%—80%,基本上實現半社會主義的合作化。這個新的規劃,比毛澤東在7月省、市、自治區黨委書記會議上提出的1958年春季有一半農戶加入初級社,1960年以后逐步地分批分期地由半社會主義發展到社會主義的規劃,大大超前了。

會議最后一天(10月11日),毛澤東以《農業合作化的一場辯論和當前的階級斗爭》為題作結論。他說:“我們這次會議,是一場很大的辯論。這是在由資本主義到社會主義過渡期間,關於我們黨的總路線是不是完全正確這樣一個問題的大辯論。”這場全黨性的大辯論,是從農業合作化的方針問題引起的,但涉及的面很廣。這個辯論要在農村中間展開,也要在城市中間展開,使各方面的工作速度和質量,都能夠和總路線規定的任務相適應,都要有全面規劃。

擴大的七屆六中全會批判鄧子恢在農業合作化問題上犯了“右傾機會主義”錯誤,“實質上只是反映了資產階級和農村資本主義自發勢力的要求”。這種批判,把本來屬於黨內正常的工作方針上的不同意見上綱為“兩條路線的分歧”,是不符合實際的。事實上,鄧子恢作為中央主管農村工作的負責人,在農業合作社迅猛發展的形勢下,強調必須注意客觀條件提供的可能性,堅持“生產需要、群眾覺悟、領導能力”三條辦社基本標准,堅持黨歷來的“由點到面,鞏固一批,發展一批”的工作方法,積極而又穩步地前進。這樣做,雖然從具體過程上看,似乎是慢一些,但從整個合作化來看,會是更快一些和更好一些。關於合作社“翻半番還是翻一番”的爭論,他認為問題不在於要不要增加幾十萬個社,而在於上面不斷加碼,會形成各級組織的單純任務觀點,勢必給農業生產造成損害。后來的歷史發展証明,鄧子恢關於農業合作化的步驟要穩一些的意見,是符合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的。可是,這些意見當時被當作“右傾機會主義”錯誤在黨內受到批判。這不僅損害了黨內民主討論、實事求是的作風,更助長了農業合作化運動中急於求成的傾向,導致出現一些缺點和偏差。這個歷史教訓值得深刻記取。

全會結束以后,“關於發展社會主義或發展資本主義的兩條道路的斗爭”,成為農業合作化運動乃至全部農村工作中的主題。各省、市、自治區在激烈批判“右傾機會主義”的政治氛圍下,再次修訂加快合作化步伐的規劃,使合作化運動形成猛烈發展的浪潮。自1951年中共中央作出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第一個決議到1955年年中大約四年的時間裡,加入合作社的農戶為1690萬戶,佔全國農戶總數的14.2%。而從1955年6月到12月下旬,僅半年時間,全國參加合作社的農戶已達到7500萬戶,佔全國農戶總數的比例一躍為63.3%。

1956年1月,由毛澤東主持選編的《中國農村的社會主義高潮》一書出版。他為這本書寫了兩篇序言和104條按語。其中有怎樣辦好合作社的經驗總結,有關於黨的思想政治工作的論述,還對農村經濟工作、文化教育工作、婦女青年工作等提出不少正確意見。毛澤東在序言中贊揚“群眾中蘊藏了一種極大的社會主義的積極性”,並判斷“隻需要1956年一個年頭,就可以基本上完成農業方面的半社會主義的合作化”。這本書在全國城鄉尤其是從事農村工作的干部、黨員中組織了認真的學習,對於在廣大農村掀起社會主義高潮產生了重要影響。

農業合作化運動是關系改變中國億萬農民生產資料佔有方式、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社會大變革。對於合作社建立、鞏固、發展的一系列政策問題,中共中央在1951年、1953年、1955年的三個決議及有關指示中,都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而1955年夏季以后,在不斷升溫的反“右傾”的政治氛圍下,決不能侵犯中農的利益、剝奪中農的財產等政策約束力被大大削弱了。許多地方發生強迫命令現象,規定土地入股的分紅比例偏低,對社員入社的耕畜、農具作價過低,未能及時或沒有償付價款等,嚴重侵犯了中農特別是富裕中農的利益。雖然中央提出要認真做好建社前的准備工作,注意控制合作化的進度,要注重合作社的質量,反對單純追求數量的偏向,但在實際工作中並沒有做到。許多地方建社准備條件不足,卻要求過急,發展過快,工作過於簡單粗糙,使合作化運動在1955年至1956年一個冬春席卷了整個中國農村。至1956年1月,加入合作社的農戶由上年末佔總農戶的63.3%猛增到80.3%。全國基本上實現半社會主義合作化的時間大大提前。

關於從半社會主義的初級社向完全社會主義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轉變,1955年10月擴大的七屆六中全會要求在有條件的地方,有重點地試辦高級社,為以后幾年的並社升級工作創造條件。1956年1月23日,中央政治局提出《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國農業發展綱要(草案)》,其中強調:“對於一切條件成熟的初級社,應當分批分期地使它們轉為高級社。不升級就妨礙生產力的發展。”《綱要》要求:合作化基礎較好並且已經辦了一批高級社的地區,在1957年基本上完成高級形式的合作化。其余地區,則要求在1956年每區辦一個至幾個大型(100戶以上)的高級社,以作榜樣,在1958年基本上完成高級形式的農業合作化。6月30日,毛澤東以國家主席名義公布《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規定高級農業社實行主要生產資料完全集體所有制,社員的土地必須轉為合作社集體所有,取消土地報酬,耕畜和大型農具作價入社,等等。

這時,我國農業合作化運動正處在急劇發展的高潮中。一大批剛剛建立的初級社還立足不穩,社員入股的土地報酬、生產資料折價償付等許多緊迫的問題尚未解決,有的沒有經歷一個生產季度,甚至沒有進行生產安排,又急速地進入新一輪的並社升級的浪潮。在高級社示范章程公布實施后一個很短的時間內,各地都有成立不久的初級社成批地轉為高級社,還有許多互助組、甚至單干農民直接進入了高級社,遠遠超出了中央原先規定的“重點試辦”的要求,成為各地農村空前高漲的群眾運動。到1956年底,加入農業生產合作社的社員總戶數已達全國農戶總數的96.3%,其中初級社戶數佔8.5%,高級社戶數佔87.8%。就是說,隻用1956年一個年頭,就基本上完成了高級形式的合作化。在中國農業合作化的這個階段,步子顯然走得太快了。

盡管如此,農業合作化的完成,實現了中國土地的公有化。隨著土地及耕畜、大型農具等主要生產資料歸農業生產合作社集體所有,在廣大農村建立起勞動群眾的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經濟。這標志著我國基本上完成了對個體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億萬農民徹底擺脫了小塊土地私有制的束縛,走上合作經濟的發展道路,進入了建設社會主義農村的歷史時期。在農業合作化后,我國農業的發展就有條件對土地的利用進行合理規劃,逐步進行大規模的水利灌溉、大規模的農田基本建設,逐步推廣機械耕作、施肥、殺虫等農業科學技術,從而使我國農業生產條件大為改觀。如果沒有農業合作化,仍然隻在原來的小塊土地上做文章,這些都是難以想像的。

 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中國共產黨歷史(第二卷)》(1949-1978),中共黨史出版社2011年1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