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泉:“一國兩制”與構建兩岸和平發展框架

作者:    發布時間:201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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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兩制”與構建兩岸和平發展框架

李家泉

自鄧小平1982年提出“一國兩制”的科學構想到現在,已經27年了。“一國兩制”原則本來是為台灣設計的,后來首先試用於港澳地區,實踐証明是完全成功的。而主張“台獨”的民進黨卻極力把“一國兩制”污名化,認為它不適用於台灣。尤其是在民進黨掌權的8年,對“一國兩制”極盡誣蔑之能事,在許多台灣民眾中,“一國兩制”似乎成了中共“統戰陰謀”的代名詞。目前,台海形勢已經發生積極變化,特別是台灣的“海基會”和大陸的“海協會”已經恢復功能,繼“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成功訪問大陸之后,大陸“海協會”會長陳雲林亦成功訪問了台灣,兩岸的間接“三通”已轉為直接“三通”,這是歷史性的突破。而民進黨由於執政期間的貪污嚴重,致使台灣經濟下滑,問題成堆,其在人們心目中的地位一落千丈。新執政的國民黨和馬英九團隊在改善兩岸關系上的態度是積極的,也提出了關於未來兩岸關系的一些和平設想。因而,如何構建海峽兩岸和平發展框架問題,已愈益提上議事日程。然而它與“一國兩制”是什麼關系?“一國兩制”是否適用於構建兩岸和平發展框架?還存在什麼問題以及如何解決?相信這些問題是許多人共同關心的,筆者准備就此進行一些初步探討。

一、“一國兩制”的提出及其在港澳的實踐
(一)“一國兩制”的提出及其基本內涵
1.“一國兩制”提出的背景。它是在中國大陸的“文化大革命”結束,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后,黨和國家工作重心由“階級斗爭為綱”調整為“全力發展經濟”和“實現四個現代化”時提出的。這個時候,人們很自然地要問:“海峽對岸的台灣人,包括本省人和新去的外省人,是不是中國人?”當然都是中國人。既然都是中國人,那麼海峽兩岸、國共兩黨,中國人斗中國人的局面還要繼續下去嗎?人們的回答自然是否定的,因為這對發展兩岸社會生產力和整個中華民族的振興沒有任何好處。
近代以來,中國人長期內斗,不團結,導致相互消耗,生產上不去,經濟愈來愈落后,這是長期受外人欺凌、壓迫、在國際上被歧視的最重要原因。既然新民主主義的革命戰爭已基本結束,整個中國的形勢大體定局,中國在國際上已獲得包括美國在內的絕大部分國家的承認,並於1971年恢復在聯合國的地位,成為安理會五個常任理事國之一。在這種情況下,隨著黨和國家工作重心的轉移,適時地調整對台政策是完全必要的。
2.“一國兩制”的發展過程。“一國兩制”這個概念的第一次公開提出,是在1982111日鄧小平會見外籍客人時,他說:“九條方針是以葉劍英名義提出來的,實際上就是‘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簡稱“一國兩制”。這裡所說的“九條方針”,是指1981930日葉劍英委員長向新華社記者發表的“九條”談話。
鄧小平這個思想的形成,也是對毛澤東和周恩來關於和平解決台灣問題思想的繼承和發展。在20世紀50年代中到70年代,中國大陸的對台政策就已根據毛、周指示,從過去的“武力解放”調整為“和平解放”,並於1963年提出“一綱四目”的原則方針。鄧小平在這個基礎上,把“和平解放”調整為“和平統一”,即“一國兩制”。往后從江澤民到胡錦濤兩代領導人,在這方面所作的貢獻主要是把“一國兩制”更加具體化和完善化,特別是進一步付諸實踐。
3.“一國兩制”的基本內涵。依據鄧小平的歷次闡述,以及中國政府於19938月關於台灣問題所發表的第一個白皮書——《台灣問題與中國的統一》,“一國兩制”的基本點可以作如下概括:
一是“一個中國”。世界上隻有一個中國,海峽兩岸都是中國,這是和平統一的基礎和前提,堅決反對“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和“台灣獨立”。目前兩岸雖然沒有統一,但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基本狀況,沒有任何改變。
二是“兩制並存”。大陸的社會主義制度和台灣的資本主義制度,長期共存,共同發展,誰也不吃掉誰,誰也不要以自己的制度去代替對方的制度。
三是“高度自治”。兩岸統一后,除帶主權性的外交權外,其余黨、政、軍、經、財等事宜,都由台灣自行管理,其中包括一定的外事管理權,可以同外國簽訂商務、文化、科技等協定。台灣方面有關人士還可出任全國性政權機構的領導職務,參與全國性事務的領導與管理。
四是“和平談判”。即由兩岸中國人,通過和平談判與民主協商的方式,來解決兩岸統一和統一后的各種有關問題,以避免干戈相向和骨肉相殘。統一前“過渡期”中的許多問題,亦可通過和平談判來協商處理。
4.“一國兩制”的主要特征。
一是原則性。核心問題是“一個中國”原則。
二是靈活性。在不違背“一個中國”的原則下,其他問題都應在政策上保有極大的彈性和靈活性。
三是科學性。它符合中國歷史發展的客觀要求,因而也是完全符合馬克思主義唯物辯証法的基本原理和認識論的。
四是可行性。通過港澳地區的實踐,証明它是完全行得通的。
有人認為,“一國兩制”沒有顧及台灣的“主體性”地位。這是不對的。高度自治實際上指的就是“一個中國”原則下的“主體性”地位,離開“一個中國”原則的“主體性”地位,那就是“台獨”,是不能允許的。
(二)“一國兩制”在港澳的成功實踐
香港是199771日回歸祖國的,從而結束了為英國殖民統治長達156年的歷史﹔澳門是19991220日回歸祖國的,從而結束了為葡萄牙殖民統治長達446年之久的歷史。19933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這兩個地區都已根據這個大法,分別制定了《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並據此先后實行了“一國兩制”,也都獲得了成功。
先就香港來說,《香港基本法》的基本原則是:“恢復主權、制度不變、高度自治、港人治港”。其所包括的內涵,實際就是“一國兩制”香港模式的精髓,是“一國兩制”在香港問題上的具體實踐和運用。
恢復主權——主要是處理與英國人的關系,把“英人治港”變為“港人治港”。
制度不變——主要是指資本主義制度不變。鄧小平說,50年不變,50年以至100年也不會變。
高度自治——就是中央不干預屬於特別行政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其權力和地位高於其他省市級政府。
港人治港——就是發揚民主,充分調動港人管理香港的積極性,相信香港人一定能治理好香港。
香港回歸到現在已11年多了,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一切運轉順利,比我們預期的還要好。

11年來,《香港基本法》所體現的“一國兩制”方針,在香港得到了認真的貫徹執行,維護了香港的繁榮穩定。香港繼續了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全面行使《香港基本法》所授予的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居民享有廣泛的民主權利和自由。
11年來,在中央政府和祖國內地的大力支持下,先后兩任行政長官董建華和曾蔭權與廣大香港同胞一起,團結奮進,“克服了亞洲金融危機沖擊、非典疫情等帶來的嚴重困難和挑戰,維護了香港社會大局穩定,實現了經濟復蘇,香港各項事業取得長足進步”。
11年來,香港對外交往日益擴大,繼續同世界各國、各地區以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經濟文化關系,繼續保持自由港和國際金融、貿易、航運中心的地位。香港的航運業務蓬勃發展,20067月船舶注冊即超越3100萬噸位,躋身全球十大船舶注冊之列,成為第七大航運中心。
11年來,香港同祖國內地的交流合作不斷深入,經貿合作更加緊密和活躍,特別是《內地與香港關於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的簽署,使香港與內地的經貿交流進入新階段。內地成為香港最大的出口市場。2007年全年及2008年前4月,香港出口到內地的產品比重佔整個出口的49%。
總之,香港回歸祖國之后,作為美麗的東方之珠,已較回歸前更加璀璨奪目,這是有目共睹、舉世公認的事實。胡錦濤在慶祝香港回歸祖國10周年大會暨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三屆政府就職典禮的大會上說:“今天的香港,社會保持穩定,經濟更加繁榮,民主有序發展,民眾安居樂業,展現出一派欣欣向榮的氣象。”他同時強調說:“事實無可爭辯地証明,‘一國兩制’方針是完全正確的,香港同胞完全有智慧、有能力管理好香港,偉大的祖國始終是香港繁榮穩定的堅強后盾!”[4]這就是事實,這就是結論,香港的明天一定會更好!
再就澳門來說,《澳門基本法》是根據澳門地區的特點而把“一國兩制”原則具體化和法律化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所實行的大政方針大同小異,有以下幾個特點:
它直轄於中央政府,除外交事務和國防事務外,其余都由特別行政區自行管理,實行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政策。
它享有“四權”,即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它享有“四自”,即自行確定財政金融制度、自行發行貨幣、自行維持社會治安、自行制定社會和文化政策及制度,包括教育、文體、醫療衛生、科學技術、新聞出版、勞動保險等各方面的政策和制度。
它享有“四個不變”,即50年內,政治制度不變,經濟制度不變,原有的生活方式不變,原有的法律基本不變。與香港一樣,50年以至100年后也不會有變,即使有變,也會朝更好、人民更滿意的方向變。
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以使用自己的區旗區徽,可以用“中國澳門”的名義參加國際文化經貿交流、發展和建立對外經濟關系,簽訂有關對外協議。
澳門回歸以前的形勢是很不好的,經濟不振,治安混亂,人心不安,社會動蕩。回歸祖國以后的9年以來,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績效顯著,成績斐然,早已使“澳門社會面貌煥然一新”。
9年來,澳門特區實施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不僅改變了原來的混亂局面,使社會人心趨於穩定,而且使經濟形勢明顯好轉,旅游興旺,投資增加,與內地經貿往來更加密切,經濟由“負”增長轉入“正”增長。澳門經濟早已進入良性循環的新階段。
9年來,澳門整體經濟形勢日趨好轉。2002年至2004年經濟增長率連續3年超過10%,2005年雖然稍差但仍達到6.7%的實質增長﹔失業率由2000年的6.8%下降至20066月的3.8%﹔澳門人均GDP已達到2.4萬美元,特區政府的財政收入早在2005年即已由1998年回歸前的107億澳門元增至230億澳門元。
9年來,特別是近幾年,澳門服務貿易的發展一直快於商品貿易。由博彩旅游業帶動的服務出口,無論是從總額還是增速看都遠遠高於商品出口,其帶來的巨額順差,完全彌補了商品貿易的逆差。服務貿易順差連年增長,已由1999年的158.5億澳門元上升到2005年的563.9億澳元。其對澳門經濟的拉動力不斷增強。
今后的澳門經濟的發展前景仍然看好。它在大力發展博彩旅游業等支柱產業的同時,將加強與內地大型企業合作,以支柱產業帶動其他行業發展﹔與此同時,加快基礎設施建設,並與內地合作發展制造業。相信今后的澳門特區,將會與香港特區一樣,繼續保持穩定和繁榮。
二、“一國兩制”與構建兩岸和平發展框架的關系
(一)“一國兩制”原則同樣適用於台灣
“一國兩制”在台港澳三地的異同。台灣當局方面,許多人原來對港澳實行“一國兩制”並不看好,而結果卻取得了相當成功。於是又改變調門說,台灣不是香港,更不是澳門,“一國兩制”不適用於台灣。這樣必須回答的是:“一國兩制”究竟適不適用於台灣呢?
回答當然是肯定的。香港、澳門與台灣確有不同,一是,這三個地方與祖國內地分割的長短時間不同,香港是156年,澳門是446年,台灣如果從國民黨撤離大陸算起,不過是60年。二是,土地面積和人口不同,台灣土地面積是香港的32.9倍,是澳門的1531.9倍﹔台灣人口是香港的3.6倍,澳門的51.1倍。[3]三是,三地實行的資本主義特點不同,香港實行的是帶有香港特色的英式資本主義,澳門實行的是帶有澳門特色的葡萄牙式資本主義,台灣實行的則是帶有台灣特色兼有日本殘余的中式資本主義。四是,其直接統治者有英國、葡萄牙和中國人的不同。然而它們在主要方面又都是相同的,即都是中國的土地,都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部分,都曾因外國勢力以不同方式、不同時間的染指而造成與祖國內地的長期分割,所實行的也都是資本主義制度。
正是基於此,在實行“一國兩制”的方式和做法上也會各有不同。就是說,有“一國兩制”的香港模式,體現在《香港基本法》中﹔有“一國兩制”的澳門模式,體現在《澳門基本法》中﹔有“一國兩制”的台灣模式,必將體現在未來兩岸共同研究制定的《台灣基本法》中。我們絕不可因為它們有共同點,就忽視它們間各自不同點,生搬硬套地實行同一種模式﹔同時,也絕不可因為它們有各自不同點就忽略其共同點,從而否定“一國兩制”對三地共同的基本的適用面。
在台實行“一國兩制”有12大好處。筆者曾經在一次對台政策學習座談會上,把對台灣實行“一國兩制”的具體好處概括為以下12條:
1)總的符合台灣人民“求和平、求安定、求發展”的願望﹔(2)可以化干戈為玉帛,避免兵戎相見和骨肉相殘﹔(3)台灣人民不用擔心戰爭,社會長治久安,大家共享太平﹔(4)海峽兩岸及東亞地區將出現一片和平景象,大陸放心,台灣安心,美日死心﹔(5)消除海峽藩籬,兩岸實行直接“三通”后,可以“截彎取直”,省出大筆遠道轉運經費﹔(6)祖國大陸市場廣闊,台灣工商界大有用武之地,可以大展宏圖和大賺其錢﹔(7)可以省出大批擴軍備戰經費,用於台灣人民福利﹔(8)可以杜絕“金錢外交”,省出來用於台灣社會建設﹔(9)在“一個中國”原則下,可以有更廣闊的國際活動空間﹔(10)在“一個中國”原則下,台灣實現“高度自治”,人民當家作主不會受任何影響﹔(11)兩岸可以共享祖國這個大國的尊嚴和榮譽,不會在國際上受欺受壓﹔(12)兩岸合作,共振中華,將使中華民族更加繁榮昌盛,永遠躋身和屹立於世界民族之林。
12條好處,歸根結底是四大好處:一可在“一個中國”原則下,維護台灣的“主體性”地位,實行高度自治,當家做主人﹔二可保障台灣同胞的切身利益,生活方式不變﹔三可以大陸為腹地,獲得廣闊的經濟發展空間﹔四可以與大陸同胞一樣,行使管理國家的權利,共享偉大祖國在國際上的尊嚴和榮譽。
由於海峽兩岸長期隔海對峙,相互交流、溝通和了解不夠,加上極少數分裂主義者的蓄意扭曲和歪曲,使許多人對“一國兩制”存在著許多這樣或那樣的誤解和疑慮,如說什麼“一國兩制”是“陰謀”,是“陷阱”,是“矮化”,是要“吃掉”台灣等等。其實都是一些不實之詞。筆者在20017月香港《大公報》發表的文章中有這樣一段話:
“已故國家主席劉少奇在形容一個極端個人主義時曾說,這種人的基本態度是:‘我的就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而今天的‘一國兩制’則正相反:你的仍是你的,台灣還是由你管﹔我的還會給你一些,這就是整個國家的管理權,台灣人民不僅是台灣的主人翁,也是全中國的主人翁,不僅是在3.6萬平方公裡土地上,而且是在包括台灣在內的整個960萬平方公裡的土地上都享有主人翁的權利和義務。這有什麼不好?”
現在看來,這段話仍然是具有現實意義的,它充分體現了中國大陸的誠意、善意和包容性。不是“一國兩制”不好,而是人為干擾造成一些不明真相的人的困擾。如何在這些人中恢復“一國兩制”的本來面貌,仍然是一項非常艱巨的任務。
“一國兩制”是現有方案中最佳方案。早在2000年至2001年間,筆者就集中地收集和研究了各種有關如何解決台灣問題的主張和方案。大體可分為三類:“一國一制”、“兩國兩制”與“一國兩制”,共102種﹔直至目前為止,各種新提出的主張和方案,筆者也收集了一批,但仍沒有超出這個范圍,其中不少只是換了一個名稱,內容仍大同小異。故仍以原收集的資料為基礎進行一些分析和比較。
關於“一國兩制”,主要以鄧小平1982年間提出的科學構想為代表,而這以后不少人所提出的這類想法,無非是在“一國兩制”的表述和具體化上加上自己的想法,自然不能與鄧小平所提出的構想相提並論,甚至與之並列。筆者本文前面關於“一國兩制”的闡述,主要依據鄧小平的歷次談話,以及根據這些談話所作的評析,故這裡就不再重復,而將重點放在“一國一制”和“兩國兩制”上,統稱“非一國兩制”類。
關於“一國一制”。主要有“大陸模式”和“台灣模式”兩類,共11種。大陸模式,是主張以大陸的社會主義制度代替台灣的資本主義制度﹔台灣模式,是主張以台灣的資本主義制度代替大陸的社會主義制度。這后一類,有蔣經國提出的“一國良制”,姜敬寬提出的“一制多元”,邵玉銘提出的“中華民國模式”,楊國樞提出的“台灣發展模式”等。
關於“兩國兩制”。共有六大類70種,其中“一國兩府”類24種,“邦聯制”類13種,“經濟模式”類18種,“文化模式”類2種,“一中一台”類11種,“奧運模式”類2種。這六大類,各不相同,十分復雜。“一國兩府”類,雖冠以“一國”,但完全是“虛”的,有名無實。“聯邦制”類,雖多冠以“中華”、“中國”、“大中華”、“大中國”等,也都徒有其名。其他四類,亦多強調台灣政治主權獨立。
以上兩類共81種,均屬“非一國兩制”類,還有未列入的包括“聯邦制”在內,共20種,這些所謂“模式”或構想,往往是可此可彼,很難區分它是屬於“一國一制”類,還是“兩國兩制”類,但大體上均可肯定為“非一國兩制”類。故除“一國兩制”外,其余屬“非一國兩制”的共101種。
這裡順便說一下“邦聯制”和“聯邦制”,提出這兩種方案或模式的很多,前者屬“國家的聯合”,其成員都是主權獨立國家,故列入“兩國兩制”類﹔后者是“聯合的國家”,情況各有不同,總的均不適合中國國情。在所列方案中,有些雖名為“聯邦”,而實際與“邦聯”相似,故亦不宜採用。
總之,如果把以上“非一國兩制”的“一國一制”和“兩國兩制”,與鄧小平提出的“一國兩制”相比較,從國家的主權和治權的關系來看,就會出現以下三種情況:
1.“一國一制”——主張主權與治權均統一,這就會使得權力高度集中或過度集中。
2.“兩國兩制”——主張把主權和治權都分開,很顯然就是“台灣獨立”或“一中一台”。
3.“一國兩制”——主張在主權統一的前提下,使主權與治權相對分開,這就可以避免以上兩種極端做法。
在以上三種情況下,“一國一制”類,不是你吃掉我,就是我吃掉你,戰爭會不可避免﹔“兩國兩制”類,那就是分裂國土,戰爭同樣不可避免﹔“一國兩制”則不同,平等協商,實事求是,合情合理,一定可以避免戰爭。
於此可看到,“一國兩制”較之“一國一制”和“兩國兩制”具有無比的優越性:(1)它滿足了兩岸中國人長期盼望的國家統一願望,也滿足了台灣同胞長期盼望的“當家做主人”的願望﹔(2)它既不是以大陸的社會主義制度吃掉台灣的資本主義制度,也不是以台灣的資本主義制度吃掉大陸的社會主義制度,而是長期共存,取長補短,共同發展﹔(3)它是把單一制的國家權力結構形式和復合制的國家權力結構形式巧妙地結合了起來,可以避免現存各種“聯邦制”之短,比較科學和更符合實際。
“一國兩制”是在實踐中不斷豐富和發展起來的。在未來對台灣的實踐中,既可吸取港澳地區實行“一國兩制”的經驗,也可吸取“非一國兩制”各種主張或模式中的一切可以吸收的營養成分,以進一步豐富和充實已提出的“一國兩制”的內容,使其能更好地實踐於台灣。
由上可見,“一國兩制”與構建兩岸和平發展框架的關系是密不可分的。構建海峽兩岸的和平發展框架必須以鄧小平提出的“一國兩制”為基礎,這是科學的,並且已經為實踐所証明,其他已經提出的各種構想、模式或方案都是很難行得通的,不適合中國國情的。鄧小平的“一國兩制”本身就是以和平發展為目的的,就是要推動兩岸問題或台灣問題的和平解決﹔如果不是這樣,所謂構建兩岸和平發展框架就會流於空談。
和平發展是中國政府目前包括對台工作在內的一個大目標和大戰略,台灣問題關系到中國的國家核心利益,而這個問題又是在中國被壓迫、被侵略、被欺凌的歷史條件下產生的,故台灣最終必須統一於中國,以徹底洗刷中華民族在歷史上所蒙受的屈辱。但在目前條件下,統一問題完全可以使之融入中國和平發展的大目標和大戰略之中。筆者堅信,和平發展與和平統一是一致的,是可以相互促進的,隻要政策對頭和工作做得好,以和平發展來帶動祖國的和平統一是完全可以實現的。這樣做,也是符合包括台灣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的,是一定會得到他們的理解、支持和擁護的。
三、關於落實“構建兩岸和平發展框架”的幾個問題
近年以來,隨著兩岸關系形勢的變化,胡錦濤發表了一系列重要講話。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一是2008429日,他會見中國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時發表的十六字箴言,即“建立互信、擱置爭議、求同存異、共創雙贏”﹔一是20081231日,他在紀念《告台灣同胞書》發表30周年座談會上的講話,從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涉外、談判等方面提出“六點意見”。這些,實際上都是今后對台工作的指導性和綱領性文件,是對中共十七大關於兩岸關系和平發展思想的進一步深化、具體化和靈活運用,也是在新形勢下對鄧小平“一國兩制”構想的新發揮和新發展。現在的問題是,如何結合這個新形勢和已經變化的情況,構建一個以鄧小平“一國兩制”為基礎的合情合理的兩岸和平發展框架,以爭取更多人的理解和支持,從而把兩岸關系推向一個新階段。以下探討與此有關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何謂統一”的正名。民進黨人說,所謂“一國兩制”,就是“你是中央,我是地方”﹔“你吃掉我,我被你吃掉”。這完全是荒誕之言。台灣著名哲學教授、歷史學教授王曉波早就說過:“所謂‘一國兩制’就是就地合法化。”這是因為,兩岸雖暫時沒有統一,但“同屬於中國”的事實,並無任何改變﹔兩岸現在實行的是不同的社會制度,這也是事實。所以,所謂統一,就是把兩岸客觀存在的“一國兩制”轉化為“主觀認同”,也就是說,使現狀“共識化”、“合法化”、“完善化”、“制度化”。這樣做,當然還會有運作上的許多具體問題,有待兩岸平等協商解決。
現在,台海各有關方面,包括大陸、台灣、以至美日等國際勢力,都希望海峽兩岸能夠維持現狀,保持和平穩定局面,而“一國兩制”的就地合法化和完善化,就是最好辦法。
(二)關於台灣政治定位問題。這當然是必須解決的一個問題。長期以來,我們似乎沒有把“領土”和“政權”嚴格地區別開來。所謂“領土”,是指一個國家所管轄的土地疆域,它是歷史形成的客觀存在﹔而所謂“政權”,則是在這塊土地上人為形成的權力實體。
台灣和大陸同屬中國領土,這是長期歷史形成的客觀存在,是不可以加以分割的。台灣雖曾先后被荷蘭和日本侵略者搶佔過,但畢竟都已收復。自1949年以來兩岸雖因國共內戰而至今尚未統一,但正如上所說,其同屬於中國的事實也並未改變。“台獨”分裂主義者雖有心改變,但那是不可能的,也是絕不允許的。正因為這樣,所以前面談到的關於“兩國兩制”的多種模式,都是行不通的,是不能考慮的。
另一方面,目前的台灣與大陸又是兩個互不隸屬的政治實體,它是國共內戰歷史遺留下來的,不能說是中央對地方的關系,其實行的也不是同一個政治制度。這兩個政權,現在既然都不想以武力解決矛盾,那就必須以適當方式坐下來談判。談判當然是平等的,不是一方吃掉另一方,也不是以大壓小或以小傲大。正因為這樣,前述所謂“一國一制”的若干模式,也是不適用的,不能考慮的。
這裡必須指出的是,現海峽兩岸執政的國共兩黨,歷史上雖有嚴重的意識形態分岐,但是都共同維護了中國領土主權的完整。要認真地和共同地處理好帶有分裂傾向的民進黨問題,要爭取他們,團結他們,化解歧見。兩岸和解,中國統一,這絕不是“賣台”,而是“愛台”,也是“愛國”。有人企圖挑撥和分化兩岸中國人和國共兩黨愛國合作的關系,是不可能得逞的。
根據一國之內“領土”和“政權”關系,未來在構建兩岸和平發展框架,或對台灣進行政治定位時,必須兼顧領土的完整性和兩岸現政權的平等性。要把台灣作為中國的一個“地區”,與歷史在這個地區遺留下來的一個“政權”區別開來。這樣才有可能找到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當然,這隻能是一個中國,而絕不是“一中一台”或“兩個中國”。
(三)關於台灣特區政府構架。這個問題是前國務院副總理錢其琛於2001年提出的。當年910日,他在《二十一世紀的中國與世界》國際論壇開幕式的講話中,在談到對台灣實行“一國兩制”時曾列舉了以下八條:台灣可以繼續使用台幣﹔繼續保留軍隊﹔繼續作為單獨關稅區﹔繼續保持政府架構﹔大陸不收取台灣一分一厘的稅收,不會調取台灣一分一厘的資金﹔台灣人民的生活方式保持不變﹔台灣企業家保有原有財產﹔台灣人事自主,大陸不派官員去台灣任職。
其中第4條,即為“繼續保持政府架構”,我曾就此按個人理解在香港《大公報》發表《“錢八條”與“一國兩制”》文章,認為這是“一國兩制”台灣模式的某種具體化,是化解兩岸矛盾、改善兩岸關系、最終實現和平統一的一個好模式。我在所發表的這篇文章中,提出了如何落實這個“保持政府架構”的問題,主張對台實行祖國大陸內地曾經實行過的“大行政區”模式。
(四)關於兩岸政黨關系問題。兩岸的三個主要政黨,即共產黨、國民黨、民進黨,構成不等邊的“三角關系”,可以保持相互間的交流和良性互動。民進黨中有些人有分離主義傾向,這是歷史形成的,他們中有些人至今還在強調的所謂“主權議題”,這是一種逆勢操作,不符合主流民意,不能排除他們有可能在前進中自我解決。大陸和台灣都有民主黨派,大陸有8個民主黨派,台灣有130多個,各自都有不同情況,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對方的政黨制度,但相互間可以進行有益的接觸和交流活動。
僅就中國大陸來說,主要是同台灣執政的政黨打交道,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應吸收台灣民意機構推薦的若干代表外,中國人民政協也應同時吸收包括民進黨在內的在野反對黨中有一定代表性的優秀分子參加。
(五)關於台灣“國際空間”問題。總的應在“一個中國”原則下求得合理解決,比如,參加聯合國,可仿效聯合國成立時的做法,即由國共兩黨共組代表團,現可改為海峽兩岸共組代表團﹔其他國際組織,應區別其主權性和非主權性分別解決。
至於兩岸現有的對外關系,可以暫時維持現狀。將來可否探討這樣一個方案:至少是過渡期間,凡現與中國大陸有外交關系者,以大陸為主,派大使,台灣可派工作組參加﹔同樣,凡現與台灣有外交關系者,以台灣為主,派大使,大陸可派工作組參加。大使館或領事館內,均由大使或領事館負責人統一領導。遇到問題,未來可依兩岸和平發展與和平統一進程,由雙方隨時協商處理。
(六)關於簽訂兩岸和平協定。應由雙方具體協商,按照“一國兩制”原則來進行。其內容除應包括本文上面已經談到的關於兩岸政治定位、兩岸政黨關系、台灣國際空間等外,還可考慮應否包括:關於“九二共識”或“一個中國”的文字表述,關於“軍事互信機制”,關於“政治互信機制”、“兩岸協商機制”、“兩岸共同市場”,以及關於“兩岸和解的方向、原則和步驟”等。簽訂這樣的和平協議,應有一個相互醞釀、討論和協商的過程,以便把兩岸的互動納入一個良性、健康和比較長期穩定的框架內。

(原載《中共黨史研究》2009年第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