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小平對民主集中制的理論貢獻

作者:    發布時間:201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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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小平對民主集中制的理論貢獻

許耀桐

[摘要]鄧小平在列寧提出民主集中制基本理論、毛澤東對民主集中制作出重大發展的基礎上,深刻總結了民主集中制在實踐中的經驗教訓,作出了創新性的理論貢獻。這集中地表現為三個重要論斷:“民主集中制是黨和國家的最根本的制度”、“民主集中制的中心是民主”、“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

[關鍵詞]鄧小平﹔民主集中制﹔理論貢獻

[中圖分類號] A849[文獻標識碼] A

無論是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還是在社會主義建設時期和改革開放新時期,鄧小平對民主集中制問題都十分關注,作出了許多重要論述。鄧小平在列寧提出民主集中制基本理論、毛澤東對民主集中制作出重大發展的基礎上,深刻總結了民主集中制在實踐中的經驗和教訓,作出了創新性的理論貢獻。筆者認為,鄧小平對民主集中制的理論貢獻,集中地表現為三個方面。

“民主集中制是黨和國家的最根本的制度”

根據列寧闡述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理論,民主集中制是共產黨的組織原則和組織制度,也是一種根本的工作要求、工作方法和工作程序。但在整個黨和國家的制度體系中,民主集中制居於什麼樣的地位,列寧並沒有給出充分明確的論述。毛澤東把民主集中制作為國家的“政體”和“國體”來看待。他在《新民主主義論》中提出,民主集中制是“政體”。他說:“中國現在可以採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省人民代表大會、縣人民代表大會、區人民代表大會直到鄉人民代表大會的系統,並由各級代表大會選舉政府。但必須實行無男女、信仰、財產、教育等差別的真正普遍平等的選舉制,才能適合於各革命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適合於表現民意和指揮革命斗爭,適合於新民主主義的精神。這種制度即是民主集中制。……國體——各革命階級聯合專政。政體——民主集中制。這就是新民主主義的政治,這就是新民主主義的共和國。”(《毛澤東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77頁。)當中國建立了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后,毛澤東進一步論述了民主集中制是“國體”的一部分。他說:“沒有民主集中制,無產階級專政不可能鞏固。在人民內部實行民主,對人民的敵人實行專政,這兩個方面是分不開的,把這兩個方面結合起來,就是無產階級專政,或者叫人民民主專政。”(《毛澤東著作選讀》下冊,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23頁。)很顯然,毛澤東認為,作為社會主義國家國體的人民民主專政,一方面,工農階級和勞動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另一方面,在人民群眾內部實行民主,這就必然需要採取和運用民主集中制。這樣,民主集中制也就構成“國體”的重要方面。

從列寧關於民主集中制是共產黨的組織原則、組織制度,也是一種根本的工作要求、工作方法和工作程序,以及毛澤東關於民主集中制既是“國體”又是“政體”的觀點出發,鄧小平進一步提出了“民主集中制是黨和國家的最根本的制度”(《鄧小平文選》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12頁。)的重要論斷,確立了民主集中制在黨和國家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鄧小平的這一重要論斷,不但是對列寧、毛澤東的民主集中制思想的發展,也是對民主集中制的性質和意義作出的開拓性的闡釋,提升了民主集中制的品質和地位。鄧小平的這一論斷,是建立在堅實的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分析之上的。

第一,鄧小平認為,“民主集中制是社會主義制度的一個不可分的組成部分”(《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5頁。)。在社會主義制度的大系統中,民主集中制作為最根本的制度,不是一種孤立的、超然的狀態,而是與其他制度緊密地結合在一起的,並且作為一條主線深深地貫穿於所有的制度之中。在中國這樣的社會主義國家裡,民主集中制不僅執政黨、人大、政府、政協要遵守,民主黨派和其他社會團體組織也都要遵守。

第二,鄧小平認為,“民主集中制執行得不好,黨是可以變質的,國家也是可以變質的,社會主義也是可以變質的。干部可以變質,個人也可以變質”(《鄧小平文選》第1卷,第303頁。)。民主集中制既與政黨、國家有關,也與每個干部、每個人都有關。特別是黨的高級領導干部,一旦他們不能很好地堅持這一制度,丟掉了民主集中制,就會帶來整體性的破壞。“文化大革命”的教訓就充分証明了這一點。

第三,鄧小平認為,“堅持這個傳統的制度,並且使它更加完善起來,是十分重要的事情,是關系我們黨和國家命運的事情”(《鄧小平文選》第1卷,第312頁。)。民主集中制作為黨和國家的最根本制度,也還需要不斷完善。在鄧小平看來,不要以為一項制度形成了、建立了,就可以聽之任之、萬事大吉了。要真正貫徹落實好民主集中制,必須從對黨和國家命運高度負責的精神出發,不斷對制度本身下一番改進、鞏固的功夫。否則,就無法發揮民主集中制作為黨和國家最根本制度的作用。

“民主集中制的中心是民主”

在蘇聯,民主集中制較多地是被理解為由民主制和集中制兩部分組成。如在20世紀50年代出版的《蘇聯大百科全書》中,關於“民主集中制”的釋文就說明了民主集中制有“兩制”:“蘇聯共產黨黨章中明文規定的民主集中制,把布爾什維克的集中制和民主制不可分割地統一起來。”(《蘇聯大百科全書選譯:民主集中制黨內民主黨的集體領導黨內統一黨內紀律》,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1頁。)在中國,毛澤東認為,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制和集中制的關系,實際上就是民主和集中的關系。1937年,毛澤東指出,“政府的組織形式是民主集中制,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將民主和集中兩個似乎相沖突的東西,在一定形式上統一起來。……民主和集中之間,並沒有不可越過的深溝,對於中國,二者都是必需的”(《毛澤東選集》第2卷,第383頁。)。1945年,毛澤東對民主集中制進一步闡述道:“新民主主義的政權組織,應該採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大政方針,選舉政府。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說,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隻有這個制度,才既能表現廣泛的民主,使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高度的權力﹔又能集中處理國事,使各級政府能集中地處理被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所委托的一切事務,並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動。”(《毛澤東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57頁。)

民主集中制中既包含著民主,又包含著集中,但是,怎樣才能把握和處理好民主與集中的關系呢?這是一個難點。在實踐中,往往容易出現不重視民主而偏重於集中的傾向。鄧小平針對“文化大革命”的教訓指出,我們過去“民主集中制沒有真正實行,離開民主講集中,民主太少”(《鄧小平文選》第2卷,第144頁。) 。經過痛定思痛的思考,鄧小平明確指出,“民主集中制的中心是民主”(《鄧小平思想年譜》(19751997),中央文獻出版社1998年版,第98頁。),這就解決了長期以來困擾我們的問題。

民主集中制的中心是民主,必須圍繞和立足於民主這個中心。從民主集中制的科學運行規程分析,正是如此。首先,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要實行“民主”,這個“民主”的過程,顯然講的是民主本身。其次,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當然也要實行“集中”,但這個“集中”的過程講的也還是民主本身。為什麼呢?這是因為,我們實行的“集中”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它是對多數人的認識和意見的“集中”,這種“集中”體現的正是民主﹔至於講“集中指導下的民主”,不過是以多數人的認識和意見形成的“集中”去“指導”即約束和規范少數人的不正常的“民主行為”,不允許少數人任意去推翻多數人的認識和意見,這從根本上說,體現的是對大多數人的民主權利的尊重,究其實質也還是體現了民主。所以,鄧小平說:“沒有民主,就沒有集中﹔而這個集中,總是要在民主的基礎上,才能真正地正確地實現。”(《鄧小平文選》第1卷,第304頁。)因此,我們絕對不能把“集中”理解為是和民主相抵觸的。歸根到底,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和“集中”這兩個方面,都是為了發展民主,更好地推動民主。

“民主基礎上的集中 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

在蘇聯,對於什麼是民主集中制,一直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表述,而隻有一些具體的規定。1934年聯共(布)十七大通過的黨章規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四個方面:“(一)黨的一切領導機關從上到下都由選舉產生﹔(二)黨的機關定期向自己的黨組織報告工作﹔(三)嚴格地遵守黨的紀律,少數服從多數﹔(四)下級機關和全體黨員絕對服從上級機關的決議。”(《蘇聯共產黨章程匯編》,求實出版社1982年版,第68頁。)這四條規定,此后幾十年基本不變。在中國,毛澤東很早就提出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毛澤東選集》第3卷,第1057頁。)。這樣的定義式表述為1945年黨的七大通過的黨章所採納,七大黨章首次對民主集中制作出了定義: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領導下的民主”(《中國共產黨黨章匯編》,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51頁。)。1956年在社會主義制度基本建立后,黨的八大黨章又在七大黨章的基礎上,作出新的表述: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中國共產黨黨章匯編》,第149頁。)。這個定義將七大黨章中的“集中領導下的民主”改為“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實際上恢復了毛澤東的提法,從而把集中與民主之間的關系由“領導”確立為“指導”。

不難看出,毛澤東以及黨章對民主集中制所作的定義式表述,是把民主集中制分為兩個過程,即“民主基礎上的集中”過程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過程,或曰第一過程和第二過程,但對於這樣的兩個過程具體有著怎樣的關系,並沒有明確表述。改革開放以后,鄧小平對民主集中制作出了進一步思考。1979年,鄧小平指出,“我們實行的是民主集中制,這就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鄧小平文選》第2卷,第175頁。)。與毛澤東和以往歷次黨章的論述相比,鄧小平為民主集中制的定義表述增加了“相結合”三個字,形成了民主集中制的完整的20字定義。鄧小平增加的“相結合”三個字非常重要,它使民主集中制的兩大過程有機地結合起來。而且,這樣的兩大過程“相結合”后,將循環往復地不斷發展,沒有止境。基於此,1992年,黨的十四大黨章將民主集中制表述為:“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

鄧小平提出的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兩個過程“相結合”的觀點,包含著深刻的理論見解。首先,對於民主集中制的兩個過程,不能任意顛倒它們的順序。民主集中制總是先從“民主基礎上的集中”開始,再到“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為止,這樣的順序規定非常重要,說明了民主集中制總是起步於民主,是從民主的進程而走向集中的進程,必須是有了“民主基礎上的集中”,才有“集中指導下的民主”。而如果貿然把“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放到前面去,使它成為第一個過程,那麼,這個制度就將變成“集中民主制”,也就從根本上改變了制度的民主性。其次,“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這兩個過程,誰也離不開誰,二者緊密聯系,不可分割,相得益彰。任何忽視或片面強調任一過程、割裂二者關系的行為,都是極其錯誤和有害的。在實踐中,必須加以避免。再次,隻有堅持和完成“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這兩個具體過程,才是一個完整的民主集中制的過程。當民主集中制的第一個過程完成之后,必須及時地轉入第二個過程,使之成為一個完整的過程。當一個完整的民主集中制的過程結束后,還會再開啟民主集中制的新的過程,如此循環往復。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這兩個過程是不會完結的,而是不斷發展的。鄧小平提出的“相結合”,使民主集中制獲得了生機勃勃的活力。

〔作者許耀桐,國家行政學院教授,北京100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