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澤東社會矛盾理論的當代意義

作者:    發布時間:201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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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澤東社會矛盾理論的當代意義

康曉強 潘娜

社會主義社會基本矛盾是什麼?社會矛盾具體有哪些類型?不同類型的社會矛盾如何有效化解?從1956年春起,毛澤東對社會矛盾的基本理論問題進行了獨立、深入思考,寫下了《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等光輝著作。這些思想對辯証看待、科學對待我國當前的社會矛盾,具有重要啟發意義、啟示價值。

承認社會矛盾的客觀存在是正確解決社會矛盾的基本前提

毛澤東最早提出社會主義社會的矛盾問題是在19564月《人民日報》發表的經中央政治局討論、他親自修改的《關於無產階級專政的歷史經驗》一文中。隨后,他在《論十大關系》、《再論無產階級專政的歷史經驗》中,從不同維度闡述了社會主義社會存在矛盾的思想。特別是他在《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中明確指出,要正確處理、有效化解社會矛盾,首要的是對社會矛盾有深刻體認、辯証認知:“許多人不承認社會主義社會還有矛盾,因而使得他們在社會矛盾面前縮手縮腳,處於被動地位,不懂得在不斷地正確處理和解決矛盾的過程中,將會使社會主義社會內部的統一和團結日益鞏固。”在這裡,毛澤東實際上表達了兩層含義:其一,社會矛盾的客觀存在是社會主義社會的內在規定性﹔其二,社會矛盾是推動社會發展的內在動力與重要“推手”,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的過程實質上是實現社會有效整合的過程。歷史事實反復証明:不要懼怕社會矛盾,社會矛盾本身具有兩面性,處理得好,有助於推動社會向前發展﹔處理得不好,小矛盾衍化為大矛盾,局部性矛盾發展成全局性矛盾,致使矛盾不斷激化升級,最終會影響到整個社會的和諧穩定。

我國正處於改革攻堅期、社會急劇轉型期,不僅歷史上積累起來的深層次社會矛盾日益凸顯,而且還出現了許多新的不確定的社會風險和社會問題,新舊社會矛盾交織、疊加、聚合。這是我國經濟飛速發展、社會深刻變革中難以完全避免的現象。我們黨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使命,其基本出發點是立足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著眼國內外形勢變化,實事求是地承認並逐步化解目前我國存在的社會矛盾。

社會“基本矛盾”是推動社會主義社會運動發展的根本動力

毛澤東根據馬克思的基本觀點,在參照蘇聯社會主義建設經驗教訓的基礎上,立足中國實際,第一次對社會主義社會“基本矛盾”的命題明確作出概括:“在社會主義社會中,社會的基本矛盾仍然是生產關系和生產力之間的矛盾,上層建筑和經濟基礎之間的矛盾。”他強調,這個“基本矛盾”是推動社會主義社會運動發展的根本動力。

圍繞社會主義社會“基本矛盾”的命題,毛澤東提出了兩個重要判斷。第一個判斷:雖然生產關系和生產力、上層建筑和經濟基礎之間的矛盾仍然是社會主義社會的“基本矛盾”,但社會主義社會“基本矛盾”同舊社會“基本矛盾”具有不同的性質,即社會主義生產關系比較舊時代生產關系更適合生產力發展,這樣就能夠允許生產力以舊社會所沒有的速度迅速發展。第二個判斷:社會“基本矛盾”在社會主義社會中有其特殊性,即生產關系和生產力、上層建筑和經濟基礎既有相適應的一面,又有相矛盾的一面。社會主義生產關系已經建立起來,和生產力發展相適應﹔但是,它又還很不完善,這些不完善的方面和生產力的發展相矛盾。此外,上層建筑和經濟基礎也存在又相適應又相矛盾的情況。社會主義社會“基本矛盾”可以通過社會主義制度的不斷完善以適應生產力和經濟基礎的發展要求。

當前我國的很多具體社會矛盾,歸根結底,是生產關系與生產力、上層建筑與經濟基礎之間的矛盾這一社會“基本矛盾”的必然產物,要通過全面深化改革來化解。改革,究其實質,是一種制度變遷、制度創新。隻有通過全面深化改革,對生產關系和上層建筑中不適應生產力發展的領域、環節進行變革,才能促進社會主義制度日臻完善,才能不斷解放、發展生產力。改革還需要有長期持續的戰略思維和思想准備,一步一步推進、一步一步突破,要有堅定的信心,敢於“啃硬骨頭”、涉險灘的決心。

區分兩類不同性質的社會矛盾

毛澤東在《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一文中,基於人與人之間階級關系的視角將社會矛盾劃分為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即敵我之間的矛盾和人民內部的矛盾。解決敵我之間的矛盾是分清敵我問題,解決人民內部矛盾是分清是非問題。敵我之間的矛盾是對抗性的矛盾﹔人民內部的矛盾,在勞動人民之間說來,是非對抗性的﹔在被剝削階級和剝削階級之間說來,除了對抗性的一面以外,還有非對抗性的一面。基於矛盾性質的不同,解決的路徑也不同。“企圖用行政命令的方法,用強制的方法解決思想問題、是非問題,不但沒有效力,而且是有害的……凡屬於思想性質的問題,凡屬於人民內部的爭論問題,隻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決,隻能用討論的方法、批評的方法、說服教育的方法去解決,而不能用強制的、壓服的方法去解決。”毛澤東把延安整風時期“團結——批評——團結”的公式加以推廣應用,作為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的基本方法。他還提出了處理不同類型人民內部矛盾的具體方法。例如,在科學文化工作方面採取“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法,在處理共產黨與民主黨派的關系上採取“長期共存、互相監督”的方法。

當下,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是關系改革發展穩定的全局性課題,是促進社會和諧的基礎性工作。毛澤東倡導的“團結——批評——團結”的矛盾化解的基本方法仍然有效。通過民主的方法,讓群眾把意見、想法表達出來,有助於釋放社會張力,從而不至於破壞社會結構和秩序。如果人民群眾的正當訴求在體制內渠道表達不暢、得不到及時有效的回應,部分人就可能產生負面情緒甚至過激行為。但是,民主不是隨意的,需要法治的支撐,要實現民主法治化,最大限度防止人民內部矛盾演變為敵我矛盾。法治是現代政治文明的主要標志,也是維護社會穩定的“調節器”。法律是一種社會行為准則,法律規范引導公民在社會生活中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什麼,怎麼做、做到什麼程度,相當於馬路上的“信號燈”。沒有“信號燈”,公民的行為必然失控,從而影響社會的正常運行。在這方面,各級領導干部要以身作則,率先垂范,自覺地以法治思維分析問題,以法治方式“定分止爭”。對法律和政策有明確規定的,要督促有關方面採取得力措施,不折不扣地加以落實﹔對要求合理、應予解決但法律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或規定不夠完善的,應抓緊研究和完善有關法律和政策﹔對因條件不具備、一時難以解決的,要講清楚道理,深入細致地做好說服教育工作,從而最大限度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

(來源:《學習時報》201310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