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恩來與和平共處五項原則

作者:    發布時間:201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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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恩來與和平共處五項原則

李達南

今年628日和29日是中印和中緬兩國總理分別發表聯合聲明,共同倡導和平共處五項原則60周年,這是值得紀念的日子。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經過一個甲子的歷史考驗,越來越為國際社會所普遍接受,成為發展國家關系和解決國際爭端的公認的基本准則。

其實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最早是周恩來總理19531231日接見來北京談判中印關於兩國在中國西藏地方關系的印度政府代表團時,第一次完整地提出的。195041日,中國和印度正式建交及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后,印度政府不願意放棄英國過去在中國西藏地方的一些特權。中國政府通過各種途徑向印度政府明確表示,中印兩國在中國西藏地方的關系有必要通過協商在新的基礎上建立起來。1952211日,印度政府向中國交來一份《關於印度在西藏利益現狀》的備忘錄,共開列七項涉及中國主權的權益。周恩來總理於同年614日對印度駐華大使潘尼迦先生指出:“中國同印度在中國西藏地方的關系的現存情況,是英國過去侵略中國過程中遺留下來的痕跡,對於這一切,新的印度政府是沒有責任的。英國政府與舊中國基於不平等條約而產生的特權,現在不復存在了。因此,新中國與新的印度政府在中國西藏地方的關系要通過協商重新建立起來。”195392日,印度總理尼赫魯建議兩國政府盡早就此問題進行談判。周總理於1015日歡迎印方時建議,談判可於本年12月在北京舉行。

當時我任外交部亞洲司四科(主管除阿富汗和巴基斯坦以外的南亞各國事務)副科長,參加了這次談判,擔任雙方全體會議的記錄。在會談前,外交部做了緊張的准備工作,由外交部副部長章漢夫任團長,團員有亞洲司司長陳家康和中央人民政府駐西藏代表外事幫辦楊公素。印方指派第二任駐華大使賴嘉文先生為團長,外交部聯合秘書(相當於正司長)考爾為副團長,外交部官員戈帕拉查理為顧問。我國政府代表團會同外交部亞洲司、政策委員會等一起討論了談判方案,由亞洲司負責起草請示報告送周恩來總理審批,但是方案一直沒有批下來。

周總理是十分注意信用的。當時中方同意在195312月進行談判,盡管印度代表團因故遲至12月底才抵京,周總理還是抓緊時間在那年的最后一天,即1231日接見印度代表團,中方代表團參加10人,作為中印雙方正式談判的開始。接見在中南海西花廳舉行,譯員兼記錄由外交部情報司(即今新聞司)的陳輝同志擔任。周總理說:“中印兩國的談判在今天,12月的最后一天開始了。我們說過在1953年開始這一談判,現在實現了。”他接著說:“我們相信,中印兩國的關系會一天一天地好起來。某些成熟的、懸而未決的問題一定會順利地解決的。新中國成立后就確立了處理中印兩國關系的原則,那就是互相尊重領土主權、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處的原則。兩個大國之間,特別是像中印這樣兩個接壤的大國之間,一定會有某些問題。隻要根據這些原則,任何業已成熟的、懸而未決的問題都可以拿出來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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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12月,周恩來在北京會見印度政府代表團時,首次提出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並載入19544月《中印關於中國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的通商和交通協定》之中

195413日,周恩來以他本人的名義向中央寫了關於中印談判方案的請示報告,其中一一列出上述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作為談判的指導方針。報告還提出談判要先易后難,這次不談邊界問題,印度在西藏所沿襲的各種特權應該取消,但考慮到便利貿易和朝聖的慣例,凡不損及中國主權的,可以適當保留。談判方案得到中央批准。這就是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由來,這些原則是周恩來親自創導和首次提出來的。

中印關於兩國在中國西藏地方關系的談判經歷了4個月的漫長過程。先后舉行十二次全體會議和無數次的小組會。在第四次全體會議上,雙方就以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作為談判的指導方針達成一致。盡管談判過程交鋒相當激烈,但由於有這一共同的指導方針,正如談判結束后發表的公報所說,談判自始至終是在融洽的氣氛中進行的,得到了雙方滿意的結果。1954429日,雙方達成協議,簽署了《中印關於中國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的通商和交通協定》及換文。《協定》在序言中寫明:“基於互相尊重領土主權、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惠及和平共處的原則,締結本協定。”關於這一點,由於我方不便強加於人,是在印方表示贊同的建議的基礎上寫上的。協定有效期原內部建議為十年,后由周總理改為八年。當時由於周總理已去日內瓦參加會議,簽字儀式由政務院董必武副總理和宋慶齡副主席出席。

協定簽訂和公布后,兩國總理互致賀電。周總理在賀電中指出:隻要各國共同遵守上述各項原則(指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採取協商方式,國際間存在著的任何問題均可獲得合理解決。尼赫魯總理在賀電中說,此一基於和平共處五項原則而締結的協定,加強並鞏固了中印兩國人民的友誼。

日內瓦會議沒有邀請印度參加。尼赫魯總理派他的密友克裡希納·梅農先生作為特使,在會外進行活動。周總理多次會見他,實際上是在幫助印度做工作。尼赫魯為表示感謝,在6月底日內瓦會議各國代表團團長休會空隙,由梅農代表他邀請周總理走南路,順道訪問新德裡。當時中國代表團內部對是否接受此邀請有分歧,有人認為時機尚未成熟。經周總理電中央請示,毛澤東主席613日發來指示,認為此次機會不可放棄,還是周總理到印度走一趟,做做印度的工作。625日,周總理抵達新德裡,同尼赫魯總理進行多次會談。628日,兩國總理發表聯合聲明,重申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並指出這些原則不僅適用於各國間,而且適用於一般國際關系中。一時間中印友好掀起熱潮,周總理所到之處響起“印地秦尼巴依巴依”(印中人民是兄弟)和“潘查希拉金德巴”(五項原則萬歲)的歡呼聲。后來新德裡的一條大街還被命名為“五項原則大街”(PanchaShila Ma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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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6月,周恩來訪問印度時,在機場受到印度總理尼赫魯(右二)及各界人士的歡迎

印度人稱五項原則為“潘查希拉”。尼赫魯同周恩來談話中介紹說,梵文中的潘查希拉(五項原則)是佛教的一種教義,是佛教為人們所規定的五條人生戒律,即不殺生、不偷盜、不飲酒、不淫色、不妄語。我們共同倡議的五項原則可以說是國家之間相處的五條戒律。我們兩國將這五項基本原則作為國家關系准則肯定下來。

628日,周總理訪問緬甸,在29日發表的兩國總理的聯合聲明中,確認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也應該是指導中國和緬甸之間關系的原則”,並指出“如果這些原則能為一切國家所遵守,則社會制度不同的國家的和平共處就有了保証,而侵略和干涉內政的威脅和對侵略和干涉內政的恐懼將為安全和信任感所代替”。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個別措辭后來稍有改變。在1954年中印、中緬總理聯合聲明中,平等互惠改為平等互利(英語是一樣的)。在1955年亞非會議上,周恩來總理的發言中,互相尊重領土主權改為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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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恩來和印度群眾在一起

周恩來首創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列寧關於處理不同社會制度國家間的關系這一論斷的新發展。早在新中國成立時發布的《中央人民政府公告》中即宣布:“凡願遵守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領土主權等項原則的任何外國政府,本政府均願與之建立外交關系。”1950214日簽訂的《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是以周總理主持起草的中方文本為談判基礎的。其中第五條規定:“雙方保証以友好合作的精神,並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及不干涉對方內政的原則,發展和鞏固中蘇之間的經濟和文化關系。”這一條文已將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前四項概括起來。1954年中印、中緬共同倡導的五項原則是在這一基礎上的新發展,用詞上更精煉、完美和通俗易記。19554月,在印度尼西亞第一次亞非會議上達成的萬隆會議十項原則,實際上是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引申和發展。

后來的事實証明,在社會制度相同的國家之間,同樣也應該強調和貫徹和平共處五項原則。195610月波匈事件后,中國政府在111日的聲明中指出:社會主義國家之相互關系更應該建立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礎上。19688月,捷克斯洛伐克發生“布拉格之春”的改革運動,蘇聯、波蘭、民主德國、保加利亞和匈牙利五國派兵侵人捷克斯洛伐克,對其內政進行干涉。周恩來總理於823日發表講話,對蘇聯霸權主義行徑進行了嚴厲的譴責。

據統計,到19761月周恩來去世時,有90多個國家同我國共同發表的文件中確認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而在此基礎上同我國建交的國家增加到100多個。這五項原則被應用到中蘇宣言、中美上海聯合公報、中日建交聯合聲明和19788月中日和平友好條約上,成為社會制度相同和不同國家之間的關系准則和國際政治新秩序的核心。198812月,鄧小平在會見印度總理拉吉夫·甘地時明確提出,要以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作為建立國際政治新秩序的基礎。他說:“我認為中印兩國共同倡導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經得住考驗的。我們向國際社會推薦這些原則,首先我們兩國之間的關系要遵循這些原則,而且我們同各自的鄰國之間的關系也要遵循這些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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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6月周恩來訪問緬甸期間和緬甸聯邦總統巴宇(右二)、總理吳努(右一)交談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建立健全的、國際的新型國際法理,它同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的舊國際法理是對立的,它代表的國家領土主權神聖、國家平等原則、內政不允許外來干涉、不得對他國進行侵略與和平共處的思想,是國與國交往的准則。隨著時代的演變,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也在不斷豐富與完善。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是違逆時代潮流的,而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整個國際社會根本利益的體現者,是不可替代的國際關系的基本准則。今天紀念它誕生60周年,各國人民仍需努力,排除萬難,讓它永放光芒。(編輯 王雪)

(作者是外交部離休干部)

(來源:《百年潮》2014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