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黨內生活走到正常的健全的境地”——劉少奇黨內生活思想研究

作者:    發布時間:2015-03-20   
分享到 :

“使黨內生活走到正常的健全的境地”

——劉少奇黨內生活思想研究

王玉強

我們黨的歷史和實踐証明,嚴肅的黨內生活是保証黨的凝聚力、戰斗力、創造力的法寶,是解決黨自身問題的重要途徑。劉少奇曾在論共產黨員修養的演講中指出:“使黨內生活走到正常的健全的境地,鞏固黨內的團結和統一。這是我們的黨員和干部,特別是各級組織的負責人所必須注意的。”(《劉少奇論黨的建設》,中央文獻出版社1991 年版,第196 頁。)作為黨的第一代中央領導集體的重要成員和理論家,劉少奇關於黨內生活的豐富思想理論和實踐經驗,對於當前的黨內生活仍然具有指導和借鑒意義。

一、劉少奇論黨內生活的基本內涵

劉少奇對黨內生活基本內涵的論述,集中在以下幾個問題上。

什麼是黨內生活?在劉少奇的著作中,“黨內生活”、“黨的生活”、“黨的內部生活”、“黨內政治生活”、“黨內民主生活”、“黨的組織生活”、“支部生活”等概念都出現過。他所講的“黨內生活”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黨內生活”,是指黨內一切活動和各種相互關系的總和﹔狹義的“黨內生活”,則是 指特定層級黨組織內的所有活動和相互關系。

黨內生活是由什麼決定的?劉少奇明確指出了兩個決定因素。首先,黨內生活是由黨的性質決定的。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這決定了黨內生活有別於其他政黨。劉少奇強調:“隻有當我們能夠從思想上、政治上、組織上把自己和其他一切階級區別開來的時候,我們才能成為無產階級的先鋒隊。”(《劉少奇論黨的建設》,第496 頁。)其次,黨內生活是由黨的組織結構決定的。劉少奇認為,中國共產黨是全體黨員按照一定的組織形式和規則結合起來的統一體,“整個黨的結合形式就是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全體黨員的結合,就是由黨的中央和黨的各部分、各機關以及各個支部的結合,就是黨的領袖、黨的干部和全體黨員大眾的結合,就是黨的上級組織和下級組織的結合”。“領導者和被領導者結合起來就成為一個統一的組織,有了這種統一的組織才有力量。這種統一的組織就是黨,這就是黨的基本組織結構。”(《劉少奇論黨的建設》,第320321 頁。)這樣的組織結構就產生了各種黨內關系,為了反映並處理這些關系,就產生了黨內生活。 

黨內生活的主要內容是什麼?中國共產黨的性質和特殊黨情,要求清除黨內一些與黨的性質不相容、有害黨的團結的“雜質”,這也決定了黨內生活的主要內容。劉少奇指出:“大量的小生產者的思想意識,甚至資產階級與封建階級的思想,也時常經過黨內的小資產階級分子傳達到黨內來,這就是黨內主觀主義、宗派主義、黨八股及政治上組織上的機會主義的社會來源。”(《劉少奇選集》(上卷),人民出版社 1985年版,第 323頁。)他認為,我們黨是一個充滿活力的肌體,它完全能夠自己消除那些局部地、暫時地沾染到的病毒,並且增強免疫力。(參見《劉少奇選集》(下卷),人民出版社 1985年版,第 415頁。)

黨內生活的主體是黨員。劉少奇指出:“共產黨員,無論到什麼地方,隻要有三個以上黨員在一起,就應該有自己的組織(除開特殊情形外),就應該使自己的行動統一,成為有組織的行動。”(《劉少奇論黨的建設》,第 303頁。)他認為,作為一名黨員,必須在政治上關心黨的一切、對黨負責,“每個黨員應該成為黨內積極的、活動的因素,應該起積極的、推動的作用,而不應起消極的作用”(《劉少奇論黨的建設》,第 323頁。)。所以,他強調了黨員積極參加黨內生活的必要性,要求基層組織從加強黨員思想教育著手,通過小組會、支部大會、黨課等形式,使黨內生活健全和活躍起來。(《劉少奇選集》(下卷),第 413頁。)

黨內生活的目的何在?在任何一個時期,黨內生活的根本目的,都是為了增強黨的團結統一,提高黨的凝聚力、戰斗力、創造力。劉少奇認為,“正確地實行黨內民主生活,就可以加強黨內團結,加強黨的統一,加強黨的力量,加強黨的紀律”(《劉少奇論黨的建設》,第 391頁。),使全黨“團結得像一個人一樣去戰斗”(《劉少奇論黨的建設》,第 25頁。),這“是比什麼都還重要的事情,是解決黨的一切任務的中心關鍵與決定因素”(《劉少奇論黨的建設》,第 169頁。)。

二、劉少奇關於黨內生活的主要思想和重要論述

在長期實踐和思考中,劉少奇發表了一系列重要論述,闡明了黨內生活的准則、內容、形式和方法。這些思想在革命時期逐步形成,新中國成立以后繼續發展,既保持了一致性、連貫性、系統性,又隨著黨的地位的變化而有所調整。這些論述集中體現在劉少奇的著作中,比如《民主集中制未被正確實施》《黨規黨法的報告》《論共產黨員的修養》《黨內團結與黨內民主集中制的執行》《論黨內斗爭》《反對黨內各種不良傾向》《論黨員在組織上和紀律上的修養》《關於建設黨的幾個問題》《論黨》《為更高的共產黨員的條件而斗爭》《為增強黨的團結而斗爭》《關於執政黨建設的幾個問題》,以及在擴大的中央工作會議上的報告和講話等。

劉少奇關於黨內生活的思想和論述,主要有以下八個方面。

(一)黨章是黨內生活的最高准則和根本法規。

黨章體現了黨的整體意志。劉少奇強調:“黨章,是全黨的法規,是黨的生活的准則。一切黨組織和全體黨員,都必須無條件地、不折不扣地按照黨章辦事。”“在黨內生活中發生了許多不正常現象,這並不是由於我們黨內無章可循、無法可守,也不是由於黨所制訂的章程、制度不正確,而是這些章程、制度在一些黨組織中,沒有被執行,或者被歪曲了,被破壞了。”(《劉少奇選集》(下卷),第 413頁。)所以,嚴格按照黨章健全黨內生活,是一項根本性、全局性的長期任務。

(二)民主集中制是黨內生活的根本制度。

民主集中制是我們黨和國家的根本制度。由劉少奇等人負責起草、中共六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各級黨部工作規則與紀律的決定,首次將民主集中制概括為:“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黨的一切工作由中央集中領導,是黨在組織上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劉少奇論黨的建設》,第 5960頁。)這四個“服從”,就是建立黨內生活正常秩序的根本原則。

劉少奇對民主集中制的論述,深刻揭示了黨內生活的客觀規律和基本要求。首先,他從客觀規律的高度闡明,我們黨是黨的中央、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依照一定規律結合起來的統一體。“這種規律,就是黨內的民主的集中制。”(《劉少奇選集》(上卷),第 358頁。)

其次,劉少奇從黨內生活的根本目的出發,指出民主集中制是達到黨的團結統一、加強戰斗力的道路,因而是保証黨內生活的最基本的制度。(參見《劉少奇論黨的建設》,第 326327頁。)“在我們黨裡面有許多問題發生,是由於我們領導同志、領導機關,不能正確地運用民主集中制來建立黨內民主生活。”(《劉少奇論黨的建設》,第 386387頁。)

第三,劉少奇科學地分析了民主和集中的辯証統一關系,概括出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內涵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這個表述是七大時中央領導層的共識。毛澤東在七大上說:“少奇同志講得好,放手的民主,高度的集中。我跟他交談過,這是我們共同的意見,別的同志也贊成。我想可以叫做高度的民主,高度的集中。 ”《毛澤東文集》第 3卷,人民出版 1996年版,第 398頁。 )。他強調:“黨的民主集中制,是矛盾的統一體”(《劉少奇論黨的建設》,第 303頁。),“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劉少奇選集》(上卷),第 358頁。),“沒有真正的民主,也就沒有真正的集中”(《劉少奇論黨的建設》,第 25頁。)。所以,黨內必須在實行高度民主的基礎上,實行高度集中,使二者統一而不是對立起來。(參見《劉少奇選集》(上卷),第 365366頁。)

第四,劉少奇把黨的組織原則和工作路線相結合,創造性地提出民主集中制是黨內的群

眾路線。(鄧小平在八大上所作的《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中,吸收了這一理論創造,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我們黨的列寧主義的組織原則,是黨的根本的組織原則,也是黨的工作中的群眾路線在黨的生活中的應用。”《鄧小平文選》第 1卷,人民出版社 1994年版,第 225頁。)他指出:“黨內民主的集中制,即是黨的領導骨干與廣大黨員群眾相結合的制度,即是從黨員群眾中集中起來,又到黨員群眾中堅持下去的制度,即是反映黨內的群眾路線。”(《劉少奇選集》(上卷),第 359頁。)在黨內嚴格按照民主集中制辦事,就是一種執行群眾路線的工作方法。(《劉少奇選集》(下卷),第 433頁。)這就深刻闡明了民主集中制和群眾路線的內在聯系,實現了二者的有機統一。

第五,劉少奇從行為主體的角度,闡明了執行民主集中制的對應性和完整性。民主集中制的執行主體一方面是普通黨員、下級、少數人,另一方面是領導干部、上級、多數人。“全黨同志不論黨的領袖或普通黨員,均須絕對的無條件的執行。”(《劉少奇論黨的建設》,第 176頁。)在這個前提下,“黨的領導人和上級機關應多注意民主,黨的被領導者和下級機關應當多服從”(《劉少奇論黨的建設》,第 350頁。)。“這兩方面一定要配合起來,才能有完整的民主集中制。”(《劉少奇論黨的建設》,第 340頁。)

第六,民主集中制是黨委會的根本工作制度。劉少奇指出:“在黨委內部,應該實行集體領導、分工負責”(《劉少奇選集》(下卷),第 408頁。),同時採用民主集中制與個人負責制,“重要問題應該民主決定,但工作的執行則應個人負責”(《劉少奇選集》(上卷),第 67頁。)。他多次強調:要“集體領導”,不要搞“一言堂”、“個人專斷”、“大權獨攬”﹔要“分工負責”,不要搞“分片包干”、“各自為政”、“分散主義”。

(三)黨性修養是黨內生活的首要內容和前提條件。

劉少奇認為,黨的建設中最首要、最主要的問題,是思想建設問題。“僅僅是黨員的社會出身,還不能決定一切,決定的東西,是我們黨的政治斗爭與政治生活,是我們黨的思想教育、思想領導與政治領導。”(《劉少奇選集》(上卷),第 325頁。)所以,黨性修養既是開展黨內生活的前提條件,又是黨內生活的首要內容。“共產黨員的黨性,就是無產者階級性最高而集中的表現,就是無產者本質的最高表現,就是無產階級利益最高而集中的表現。共產黨員的黨性鍛煉和修養,是黨員本質的改造。”(《劉少奇論黨的建設》,第 225頁。)

每個黨員必須時刻從各方面加強黨性修養,這“在取得政權以后更為重要”。(《劉少奇選集》(上卷),第 103頁。)新中國成立后,劉少奇強調要“為更高的共產黨員的條件而斗爭”,並且制定了共產黨員標准的八項條件。這是黨執政后第一個關於黨員行為的具體規范。它的基本內容寫進了第一次全國組織工作會議通過的《關於整頓黨的基層組織的決議》和八大通過的黨章,成為黨員加強黨性鍛煉、開展黨內生活的重要准則。

(四)黨內生活應以擴大黨內民主為重點內容。

為什麼確定這個重點?劉少奇認為,因為中國缺少民主傳統,加上很多黨員不了解民主,所以,在黨內生活中長期缺乏民主精神,沒有養成民主習慣。(參見《劉少奇論黨的建設》,第198316頁。)因此,為了使黨內生活正常起來,“一切黨的組織,都必須採取切實有效的方法,發揚黨內民主”(《劉少奇選集》(下卷),第 410頁。),“適當地建立黨內民主生活,實行民主的領導方法,相當地實行黨內民主,這是完全必要的”(《劉少奇論黨的建設》,第 387頁。)。劉少奇指出:“黨內民主的實質,就是要發揚黨員的自動性與積極性,提高黨員對黨的事業的責任心,發動黨員或黨員的代表在黨章規定的范圍內盡量發表意見,以積極參加黨對於人民事業的領導工作,並以此來鞏固黨的紀律和統一。”(《劉少奇選集》(上卷),第 365頁。)

劉少奇認為,“加強和擴大黨內民主,也就是黨內的群眾路線,領導骨干與廣大群眾相

結合”(《劉少奇傳》上卷,中央文獻出版社 2008年版,第 466頁。)。實現和擴大黨內民主有兩個基本保証,一是黨員權利完全平等和被尊重,二是領導者和領導機關沒有特權。“我們的一切領導者,組織上法律上是賦予了一種對於問題最后決定的權利”,“除此以外,領導者與一般同志的權利是平等的,領導者沒有特權。”(《劉少奇論黨的建設》,第 25頁。)為了擴大黨內民主,劉少奇強調要注意兩個關鍵。第一,中心一環在於認真負責地、充分地開展黨內的批評和自我批評。(《劉少奇選集》(上卷),第 363頁﹔《劉少奇選集》(下卷),第 411頁。)第二,關鍵在於領導干部。“隻有黨員與下級的絕對服從,而沒有領導機關與上級負責人的正確領導與民主,那還是不能使黨內生活走到正常的健全的境地,鞏固黨內的團結和統一”(《劉少奇論黨的建設》,第 196頁。),所以,“首先就要我們的干部有民主修養,在行動上做模范,然后才能在同志中群眾中進行民主的訓練”(《劉少奇選集》(上卷),第 68頁。)。

(五)黨內監督監察是黨內生活的重要內容和保障機制。

為了健全黨內生活,必須加強黨內監督監察。劉少奇強調,“每一個黨的領袖、黨的領導者都要受黨員的監督,同時任何黨員都有權監督別人”,“下級對上級要服從,但同時又要監督他”。(《劉少奇論黨的建設》,第 327頁。)劉少奇尤其重視兩個合法的“越級”行為:一是“任何黨員、黨的下級組織,對於黨的領導機關、黨的負責人、黨的上級,如果有政治上、工作上原則的不同意見,要向高級黨部報告、提議或控告時,即越級報告、提議與控告時,均是合組織手續的,可以的”(《劉少奇論黨的建設》,第 303頁。)。二是“各級黨的監察委員會,有權不經過同級黨委,向上級黨委和上級監察委員會,直到黨的中央,直接反映情況和檢舉違法亂紀行為”(《劉少奇選集》(下卷),第 414頁。)。

(六)批評和自我批評是黨內生活的基本方法。

劉少奇認為,在黨內生活中,以整風精神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是黨和干部進步的原動力。他指出,“批評和自我批評是我們黨的生活的基本方法之一,是我們不斷進步的動力。我們應當努力提倡這種方法,並且糾正有些同志的那種害怕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情緒”(《建國以來劉少奇文稿》第 5冊,中央文獻出版社2008年版,第 303頁。),“特別重要的是,必須鼓勵、支持和保護自下而上的批評”(《劉少奇選集》(下卷),第 412頁。)。為了造成暢所欲言的批評和自我批評的空氣,領導干部要以身作則,“不但要造成條件,使黨員群眾敢於進行批評,而且還要做出榜樣,對於自己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誠懇地而不是敷衍地進行自我批評”(《劉少奇選集》(下卷),第 412頁。)。

怎樣正確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劉少奇認為,批評和自我批評必須採取團結——批評——團結、“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針,“真正從團結的願望出發,以同志式的愛護的態度,提出意見,互相批評,弄清是非,達到團結”(《劉少奇論黨的建設》,第 674675頁。)。所以,批評應當實事求是,反對“過”與“不及”,對事不對人,正面提出意見,隻准明槍、不許暗箭,“方式應該誠懇、坦白、光明磊落,分別具體對象,採用具體辦法﹔應是客觀的,就事論事的,而不是憑空猜想的”(《劉少奇論黨的建設》,第 328頁。)。他強調,在批評中要注意兩點:一方面,要給被批評者以一切可能的申訴機會,“不能強迫人家承認錯誤,不能傷害同志的自尊心,不能使人家沒有發言權”(《劉少奇論黨的建設》,第 674頁。)。另一方面,被批評者也要採取正確態度,“虛心接受一切正確的批評,同時也應該受得起誤會、打擊,以至委屈冤枉,尤其不要為別人的一些不負責任的、不正確的批評和流言所刺激而沖動起來”(《劉少奇選集》(上卷),第 165166頁。)。

在批評和自我批評問題上,正確開展自我批評尤為重要。怎樣自我批評呢?劉少奇認為,自我批評也應當實事求是、態度誠懇,既不縮小、也不擴大缺點錯誤。“發揚自我批評精神,實事求是,不夸張,不抹煞,有功不驕,有過不隱,好就是好,壞就是壞。這樣的精神和態度是好的。”(《劉少奇選集》(上卷),第 384頁。)劉少奇本人曾在黨內會議甚至中央全會上多次自我批評,例如七屆四中全會、七千人大會等。安子文回憶說:“四十年代,五十年代,六十年代,我在列席或參加中央的一些會議時,多次聽到少奇同志在會上公開地進行自我批評。他總是直截了當地向同志們表示,自己在哪一點或哪幾點上犯了錯誤,並且負責地提出,為了改正這些錯誤,需要立即採取哪些措施,使黨少受損失。有一次,他在主持起草文件時,還把自己曾經犯過的錯誤寫上去,要求全黨‘切不可重復’。少奇同志是以嚴肅的自我批評精神來教育干部的。”(《人民日報》1980 5 8日。)

(七)在黨內生活中要尊重少數、保護少數。

如何對待少數,是黨內生活中的重要問題,也是黨內生活正常化、民主化的重要表現。劉少奇認為:“在思想原則問題上,經過爭論之后,如果還未在黨內最后取得一致,是可以通過多數決定的。在多數決定之后,少數同志如果還有不同的意見,在組織上行動上絕對服從多數的條件之下,是有權利保留自己意見的。”(《劉少奇選集》(上卷),第 213頁。)

尊重和保護少數人的基本權利,不但因為這是黨內民主所要求和不可缺少的,而且因為在某些情形下,真理可能為少數人掌握。(毛澤東也常常強調這個觀點。他在七千人大會上說:“隻要服從決議,服從多數人決定的東西,少數人可以保留不同的意見。在黨內黨外,容許少數人保留意見,是有好處的。”“許多時候,少數人的意見,倒是正確的。歷史上常常有這樣的事實,起初,真理不是在多數人手裡,而是在少數人手裡。”《毛澤東文集》第 8卷,人民出版社 1999年版,第 307308頁。)那是什麼情形呢?劉少奇說:“由於客觀事物的發展,歷史的進化往往由少數聰明、有天才、有遠見的人才看得到。在這種情形下,真理在少數人方面,而大多數人所主張的卻是非真理。”(《劉少奇論黨的建設》,第 331332頁。)即使在這種情況下,劉少奇還特別指出,那些能力強的黨員也應當絕對服從組織,“如果能力強的同志對組織不採取這種態度,而採取不服從、獨干、甚至與組織為難的態度,那他的能力愈強,可能對於黨的工作妨害愈大。這是特別值得警惕的”(《劉少奇論黨的建設》,第 183頁。)。

(八)對犯錯誤的黨員應採取“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針。

正確處理犯錯誤的黨員,“是黨的正確領導的必要條件之一”(《劉少奇選集》(下卷),第 271頁。),應以真正教育、幫助他糾正錯誤,教育和鞏固黨為最高目的。所以,既要用一切方法糾正黨員中的一切錯誤,又要對犯錯誤的黨員“著重思想的教育,而不輕易採取紀律處分”(《劉少奇選集》(下卷),第 272頁。)。怎樣教育呢?劉少奇認為,“應該對那些犯錯誤的同志(尤其是新同志)採用同志的、誠懇的、甚至是溫和與委婉的態度,愛護他,尊重他,細心的從原則上去分析他的錯誤,使他從原則上去了解錯誤與改正錯誤”,“隻要他的錯誤能糾正,不處罰最好”。(《劉少奇論黨的建設》,第 44頁。)否則,處罰離開了教育,就要犯懲辦主義的錯誤。

在這個問題上,劉少奇強調要特別注意兩點。首先,切實保障黨員申訴與爭辯的權利和一切可能的申訴機會,“任何黨的組織,不能禁止任何同志在被處罰后向上級申訴。黨員的上訴權不能剝奪”(《劉少奇選集》(上卷),第 213頁。)。其次,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處分,對此應高度慎重。“在黨內對於黨員的處分,隻能以開除黨籍為最后手段。除此以外,不得再採用其他手段。”(《劉少奇論黨的建設》,第 493494頁。)

三、劉少奇對黨內生活“偏向”的批評

90多年來,我們黨的黨內生活總體上是健康正常的,但也經歷過曲折,有時還存在嚴重不正常的情況,出現過多種偏向。劉少奇重點批評了五種偏向。

一是家長制。這是黨組織的負責人容易發生的偏向。其主要表現是把自己置於組織之上,自視為黨組織的支配者,要求別人服從他、遵守他的紀律,而他不服從一切、不遵守一切紀律。“他就這樣把黨的民主集中制,改為家長制,而他作的,是家長。”“這種組織上的家長制作風,是由他的個人主義、個人英雄主義、支配欲、特權階級的特權思想而來的。這種人如果不給以糾正、斗爭和打擊,讓他發展下去,他就可能干出各種罪惡與不法行為來。”(《劉少奇論黨的建設》,第 305頁。)

二是極端民主化。極端民主化思想的主要表現是否認組織性,否認黨內有領導者與被領導者﹔脫離黨的集中領導和整體,不顧大局,不顧整體的長遠的利益,按照自己的興趣和見解在黨內任意地、自由地行動﹔不嚴格遵守黨紀,不執行領導機關的決議﹔在黨內傳播各種非組織的、非政治的、非原則的言論,或者在黨內播弄是非,或者展開無限制的空談與爭論,甚至利用“多數”的名義來實現自己的企圖。(參見《劉少奇選集》(上卷),第 360頁。)

在黨內生活中,上述偏向是兩種密切相關的極端現象。“極端民主化的現象,又常常當作專制主義傾向的一種懲罰而出現,凡是專制主義傾向較嚴重的地方,那裡就可能出現極端民主化的現象。這兩種傾向都是錯誤的,都極大地妨害與破壞黨內的真正統一與團結,全黨必須警惕,嚴防這些現象的發生。”(《劉少奇選集》(上卷),第 361頁。)

三是黨內無原則糾紛。劉少奇認為:“在黨內存在的個人主義、個人英雄主義、本位主義以及其他各種不正確的思想意識,是黨內各種無原則斗爭的來源。”(《劉少奇論黨的建設》,第 309頁。)其主要表現是站在個人利益或派別利益的立場上,懷著不純或不正確的目的,憑感情在黨內鬧糾紛﹔或者在一些個別的零碎的實際問題上,和他人作絕不妥協的爭論﹔或者不擇手段地進行黨內斗爭,拉攏或打擊同志,在同志間挑撥離間,陷害同志,當面不說、背后亂說,以及對黨不負責任地亂批評、亂廣播及造謠、撒謊、誣蔑同志等。(《劉少奇選集》(上卷),第 200203頁。)無原則糾紛是沒有思想和原則分歧的相互傾軋,對黨、對工作、對同志間的相互關系,有極大的破壞與妨害作用。

四是機械過火的黨內斗爭方式。劉少奇認為,“黨內斗爭是黨外階級斗爭的反映”(《劉少奇選集》(上卷),第 179頁。),“但是它的實質,它的內容,基本上還是一種思想斗爭”(《劉少奇選集》(上卷),第 180頁。)。然而,機械過火的黨內斗爭方式卻“把黨內斗爭簡單化、機械化、庸俗化”(《劉少奇選集》(上卷),第 195頁。),“機械地、主觀地、橫暴地、不顧一切地來‘斗爭’”(《劉少奇選集》(上卷),第 156頁。)。劉少奇尖銳地批評說:“這些似乎瘋癲的人”,“在黨內並沒有原則分歧的時候也硬要去‘搜索’斗爭對象”(《劉少奇選集》(上卷),第 162163頁。),“故意制造黨內斗爭,並且濫用組織手段甚至黨外斗爭的手段來懲罰同志,企圖依靠這種所謂斗爭和組織手段來推動工作”(《劉少奇選集》(上卷),第 156頁。)。在黨的歷史上,這種黨內斗爭方式曾在一個時期佔著統治地位,“在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曾經造成黨內生活不正常的現象”(《劉少奇選集》(上卷),第 198200頁。),“在黨內生活上也完全破壞了黨內的民主制度”(《劉少奇選集》(下卷),第 267頁。),“造成了黨內是非不明、死氣沉沉的狀況,使黨內的有生力量受到了摧殘,使黨的事業受到了重大的損失”(《劉少奇選集》(下卷),第 271頁。)。

五是組織處理上的“懲辦主義”。它與機械過火的黨內斗爭方式密切相關,是后者的集中表現。劉少奇認為,懲辦主義產生的根本原因,在於“不是從政治上來觀察那些犯錯誤的同志,耐心地從思想上和政治上來糾正那些同志的錯誤”(《劉少奇論黨的建設》,第 43頁。),而是“用簡單的對同志的組織上的處分去代替黨內教育,代替黨內的批評與自我批評,代替黨內對於問題的正常的討論與辯論”(《建國以來劉少奇文稿》第 3冊,中央文獻出版社2005年版,第 583頁。)。它的突出表現是主要依靠黨內的法律、組織手段去解決一切問題,並濫用組織手段。(《劉少奇論黨的建設》,第 205頁。)所以,懲辦主義“是一種極不民主的習慣”(《劉少奇選集》(上卷),第 66頁。)。它助長了黨內的家長制、極端民主化及自由主義、宗派主義和無原則糾紛,“在黨內實行命令主義,遇事武斷,實行家長式的統治,實行‘愚民政策’,提倡黨員的盲目服從,實行無情打擊的黨內斗爭與懲辦主義,大批處罰、開除與清洗黨員,造成黨內機械的紀律與封建的秩序,使黨內生活死氣沉沉”(《劉少奇選集》(上卷),第 328頁。)。

劉少奇關於黨內生活的思想理論和實踐經驗,對於當前嚴肅黨內生活具有重要啟示。他對黨內生活的來源、目的、主體、內容以及制度、方法等的深刻論述,是黨的寶貴財富,需要我們繼承、發揚並堅持下去,決不能因為社會環境的變化而丟掉。而劉少奇對黨內生活“偏向”的批評,同樣是黨的財富。它警示我們,既要在實踐中切實避免、認真克服這些“偏向”,更要防止和克服新的“偏向”,比如黨內生活庸俗化、隨意化、平淡化傾向,搞自由主義、好人主義等等。

總之,嚴肅黨內生活隻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我們不但要堅持既有的原則、制度、方法和傳統,而且要根據形勢變化而豐富內容、創新形式、健全制度,通過總結歷史經驗、梳理現實問題、制定相應對策,從而增強黨內生活的政治性、原則性、戰斗性,使黨內生活具有實質內容,能夠解決突出問題。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就有針對性地採取了一系列重要舉措,例如制定八項規定、開展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等,在反對“四風”、加強作風建設的同時,嚴肅了黨內生活。當然,從長遠來看,嚴肅黨內生活最根本的還是要靠有關具體制度的逐步完善。

〔作者王玉強,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研究員,北京 100017

(來源:《黨的文獻》2015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