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德五六十年代對我國經濟管理體制改革的可貴探索

作者:    發布時間:2017-01-10   
分享到 :

朱德五六十年代對我國經濟管理

體制改革的可貴探索

朱德不僅是偉大的無產階級革命家、軍事家,而且是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杰出的領導人。本文僅就他五六十年代對新中國經濟管理體制改革的探索作一概述和分析,以紀念他對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貢獻。

財政:主張建立四級管理體制

建國初期,我國的財政實行的是由中央政府統收統支的高度集權的管理體制。這一體制的確立有效地保障了中央政府對全國財政的管理,特別是對恢復全國經濟、支持抗美援朝戰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由於財權集中在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想辦一些事,就沒有財力,同時,也影響了地方政府稅收征收和辦工廠等的積極性。朱德對財政體制存在的弊端,以及對財政體制的改革意見早在1952年7月他對第一個五年計劃的意見中就提出過。他說:“關於地方財政,不要統得過死,否則會限制地方的積極性和創造性。”1953年11月,他在全國第二次民政會議上又說:“最近一個時期,在財政統一上所發生的統多了、統死了的錯誤,相當地削弱了一些地方政權的積極性,因為想辦事沒有錢,這是不利於發展生產的。”1955年10月,他又一次強調要改變財政由中央集中統一收支的管理方法,“要逐步建立中央、省、縣、鄉四級財政”,“各自都有獨立性。這樣才能便於發揮地方的積極性和創造性。”1956年8月,朱德在《我對主席指示的十大關系的體會和想到的一些意見》一文中也指出:“要逐步建立中央、省、縣、鄉四級財政”,“起碼也應該先把中央和省(市)這兩級劃分清楚。至於省(市)以下的那兩級,可由省(市)量力而行,能劃分下去的就劃下去,不能劃下去的就由省(市)暫時包起來。”1957年4月,他在給中共中央的報告中匯報了視察鄂、桂、粵、滇、川、陝的情況。在“關於體制問題”部分中,他對我國實行的財政、計劃、工業、貿易等方面都統一於中央集中的高度集權體制提出要改革。他寫道:“關於體制問題,中央雖已作了‘今年試辦,明年實行’的原則上的決定,但大多數省市覺得中央去年發下去的方案仍然不能很好地解決地方上的困難問題,主要是財政上仍有許多限制。為了更好地發揮地方的積極性,我以為財政、計劃、工業、貿易等方面的權力都應該逐步下放,使地方有機動之權。如國營企業利潤和外匯的超額完成部分,地方有提成的權利﹔商業不必一條鞭鞭到底,省市專縣都有辦商業的一定權力﹔地方財政超額完成或節余部分,地方有動用或提成的權利等。目前能夠下放的就應該下放,不必等待﹔不便於下放的也應該實行雙重領導,以便於地方同中央能夠協同一致把各項工作做得更好。”對於財政體制問題,朱德在報告中寫道:“體制問題的中心問題是財政問題,應下定決心把財權下放,不要害怕放下去以后拿不上錢來。放下去的初期,一定會遇到一些新的問題,可能出現一些困難情況,但同樣可以預料,財權下放以后,地方上就有膽量來辦更多的事,從而就有可能使工農業和各項生產事業獲得更大的發展,而隨著生產事業的發展,中央通過稅收等各項辦法所能拿到的錢將會是更多而不是更少。財政如果不下放,中央可能永遠靠打算盤來過緊日子,下放以后,可能會逐漸寬裕起來,而且隨著某些事業(如文教衛生等)的同時下放,中央的財政負擔也可以減輕一些。”他還指出:“財權不僅要下放到省市,而且還應當考慮下放到縣,逐步把三級財政(中央、省市和縣)建立起來,將來再視條件逐步下放到鄉,以建立四級財政。”

從上可以看出:朱德對建國初期高度集權的財政體制不但提出了批評,而且指明了改革的方向和步驟。他同時也是中共黨內較早對其弊端提出改革的領導人。

工業:主張發揮地方和企業的積極性

新中國誕生后,由於沒有從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實踐經驗,因此,隻有學習、模仿蘇聯的做法。在經濟管理體制上,強調中央集權,把財力、物力都集中在中央,來解決國家重點項目建設所急需的資金,這在當時是必要的。但是,由於什麼都集中在中央,因此,過多、過死地限制了地方、企業積極性的發揮。

朱德對這一問題認識得較早。1955年12月,他同國務院副總理李富春談話時尖銳地指出:“現在中央一切都包了,整個社會不能發展,不能發揮下面的積極性。”

1956年4月,毛澤東在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上作了《論十大關系》的講話,全面總結了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七年的經驗。提出:“要發展社會主義建設,就必須發揮地方的積極性。中央要鞏固,就要注意地方利益。”毛澤東的講話實際上是對朱德探索這一問題的肯定和支持。不久朱德又深入實際調查,他針對工業的管理體制,主張部分工業管理權應下放給地方。1956年5月,他視察山西的工業生產后,在給中央和毛澤東的報告中提出:“今后中央有關部門最好把一些小煤礦及金、銀、銅、鐵等有色金屬小礦和小型煉鐵爐讓給地方去搞。地方工業利潤問題,請中央考慮能規定一定的比例給地方,在中央全盤計劃下,把利潤主要用在發展地方工業上,以發揮地方的積極性。”6月,他到遼寧省視察工業生產情況,回京后他給中央和毛澤東的報告中說:“過去上邊統得太死”,“我認為國營工商企業由中央各部和地方實行雙重領導最合理。”8月,他寫了《我對主席指示的十大關系的體會和想到的一些意見》,對毛澤東在《論十大關系》中提出的這一問題作了許多重要發揮,再一次強調了財政上、工業上實行分級管理的重要性。

毛澤東的《論十大關系》和中共中央提出的要解決好中央高度集權制問題,雖然已傳達下去,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朱德看到中央對地方仍然統得過死,管得過緊,權力仍然過分集中於中央。他在1957年1月對國務院副總理薄一波說:工業一定要下放,否則,地方上什麼都找中央不得了。隻有下放,中央才不致當“怨戶”。地方財政一定要劃分出來,否則,地方上年年當“長工”,積極性起不來。放下去造不了反。4月,他在給毛澤東的報告中指出:廣西、廣東、雲南、四川、陝西等地的工業表明,中央對地方的機械工業統得過死,把稍微像樣的機械廠都收歸中央管理,搞得這幾個省沒有一個像樣的機械制造廠,機械工業不能滿足地方工業、手工業和農業生產的需要,有的地方有時甚至必要的機械修理都發生困難﹔在礦產資源利用方面,這幾個省都是比較豐富的,有金、銀、銅、鐵、錫和其他稀有金屬,問題是國家對這些資源統得太死,地方和群眾都沒有活動的余地。

對於地方沒有像樣的機械工業和礦產開採權問題,應該怎樣處理呢?朱德提出:對於藏量大、宜於利用現代化設備進行開採的礦山和特種稀有金屬等,由國家統一計劃開採是必要的和正確的,是符合國家和人民利益的。但是對於藏量不大的、分散的、國家又無力開採的礦產資源,我認為應當允許地方有領導有計劃地開採,但必須保証國家礦山資源不被破壞和浪費。

朱德在強調要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的建議中,特別強調要改變什麼事、什麼權都集中在中央的高度集權的工業管理體制,要在工業管理上下放一部分權力給地方和企業。以上也可看出,朱德較早地發現了我國50年代工業管理體制中存在的“統得過死”、“高度集權”而制約地方和企業生產積極性、不利於生產力發展的弊端,也提出了一些“下放權力”、發揮地方和企業活力的措施和辦法。

商業:主張放開集體、私營商業

建國頭幾年,我國不但在工業建設上照搬蘇聯模式,而且在國內貿易中也照搬蘇聯模式。朱德對在商業體制上存在的嚴重超越當時生產力發展水平而採取“統管”的狀況,主張要放活一些,要讓合作社和個人自己去辦,國家不要在這些方面管得過細。1955年1月,他在視察廣州時說:“像蔬菜、水果這類東西,要放開,讓合作社去辦,可以養活很多人。”又說:“經濟是國家的命脈,要流通。經濟流通了,國家才能發展。”1956年5月,他對建工部副部長宋裕和等人說:“有些小商品生產還是讓給合作社去搞比較好,不能收為地方國營。”他還指出了合作社的集體經濟也是社會主義經濟的觀點。他說: “並不是什麼都交給公家搞就是社會主義經濟,合作社搞的集體經濟不也是社會主義經濟嗎?”“否則,一方面國家要吃虧﹔另一方面對群眾也不方便。”從而糾正了部分人認為合作社經濟不是社會主義經濟的錯誤認識。

8月,他又指出,將集體經濟“收歸國有”,其弊端是給國家增加負擔,而且容易產生官僚主義。他說:“如果全歸國家所有,一方面商業業務復雜,涉及面很廣,上至通都大邑,下至窮鄉僻壤,國營商業很不容易領導起來﹔另一方面在工資、福利、修建等問題,也存在著很大困難……國家很難全部背起來﹔再一方面,是失去了群眾的監督與關心,更容易產生官僚主義。”

朱德在50年代中期就對我國在商業體制上存在的弊端有這樣深刻的認識,並提出其改革方法是“放開”。這不但說明了朱德對我國國內貿易十分關心,也說明了他對我國經濟流通有獨到見解,對社會主義經濟成份有正確的認識和把握。

對於如何搞活國營商業問題,朱德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196296日,他在看了《中共中央關於商業工作問題的決定(草案)》后給李先念副總理寫信,提出了在商業體制上應想辦法改變不統則亂,一統就死的狀況。他說:應該在統一領導下,把市場搞活一些,以促生產和流通。改變過去那種“不統則亂,一統就死”的狀況。下旬,中共八屆十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商業工作問題的決定》,以糾正前幾年在商業工作中存在的各種問題,重新規定了商業的性質等,還提出了今后我國商業發展的方案,從而肯定了朱德的建議。

外貿:主張宏觀統一、微觀搞活

建國以后,我國的外貿體制是按蘇聯的模式建立起來的,其特點是:國家壟斷外貿,強調中央集權,由國營外貿公司獨家統一經營,基本上採用計劃管理和行政干預的方式。這套體制在建立外貿之初曾起過積極作用,但隨著外貿的發展,特別是外貿已成為國民經濟發展的支柱產業后,這種體制就越來越暴露出其弊端,就越來越不適應外貿的進一步發展了。

對此,朱德在進行大量的調查研究后,向外貿部門、中共中央和毛澤東提出,要進行外貿體制的改革,以鼓勵多生產、多出口。1953年6月,他對外貿部部長葉季壯說:要給地方一定的機動性,鼓勵他們多生產,多出口。1957年4月3日,他對國務院副總理薄一波說:“國家可以同地方訂合同,規定出口物資的數量、質量。國家專業公司一般地不設在縣級以下。中央不能集中得過多、過死,要使地方的積極性都發揮出來,這樣就能夠辦很多事。”4月18日,他視察了廣東、廣西、雲南、四川、陝西等省后給中共中央和毛澤東的報告中提出:“要減少經營管理環節,允許產地基層單位直接同外貿系統挂鉤……有計劃有領導地組織行商走販收購山區物資﹔恢復過去的山貨行棧和重點建立加工整理部門。”1958年4月,他在視察了浙江、上海、江蘇等省市后致函中共中央和毛澤東、劉少奇,明確提出要改革外貿體制。他在信中寫道:“外貿體制方面,條條集中的權力過多,希望能在中央的統一計劃、統一出口價格的領導下,多下放一些管理職權,內貿外貿搞成一套,不要多一層買賣關系,並且統一核算手續。”5月,他又致函中共中央和毛澤東:“在外貿工作方面應該改進外匯分成辦法和改進貿易體制。”1962年1月,他在中央擴大工作會議山東組又強調:要正確處理好外貿工作中的集中與分散,宏觀與微觀,生產與外貿等關系。使我國的外貿體制在集中和自由、分散和統一中找到最佳結合點和結合方法,以便發揮宏觀與微觀之長而克服兩者之短,隻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推動外貿事業的發展。可以看出,朱德對外貿體制改革提出的建議的思路是:要堅持集中和統一的原則,在統一計劃、統一政策、統一對外的三統一原則的前提下,性減少管理機構、下放管理權力,以發揮地方政府、地方外貿部門和商業部門以及外貿企業的積極,對內鼓勵競爭擇優,對外形成統一集團,以形成宏觀上統一、微觀上搞活的新的

外貿體制。

實踐証明,朱德提出的改革外貿體制的建議等思想,是符合中國實際的、切實可行的。在朱德的關心下,在全國外貿部門的積極努力下,我國的外貿事業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得到較快的發展。朱德提出的宏觀統一、微觀搞活的體制,至今看來仍然是正確的,仍具有指導意義。

企業:走托拉斯生產經營之路

朱德不僅十分重視工業、財政、內外貿易體制問題,並對其提出改革建議,而且,也對企業管理體制問題進行過初步探索,提出用建立托拉斯經濟組織的方法,來解決用行政管理工業企業產生的弊端。

60年代初,我國工業企業的管理體制上最突出的問題是:用行政辦法管理經濟,按行政區劃劃分經濟區域,使同一行業的企業分別隸屬於中央或地方各級不同部門領導。由於分頭管理、分散經營,重復建設現象十分嚴重。其中絕大部分工廠規模小、技術落后、產品質量低劣,經濟效益十分差。但在地方保護主義下,這些落后的企業不但沒有關、停、並、轉,反而繼續生產、經營。這些工廠的存在一方面浪費了大量的寶貴資源,影響原材料對國家重點企業的供應,另一方面造成大量的低劣產品的積壓。這些行為嚴重地沖擊了國家計劃內的任務,打亂了國民經濟的綜合平衡。由於企業隸屬關系不同,相互間缺乏合理的分工與協作,從而建立起許多“大而全”、“小而全”的全能工廠,不少設備和技術力量分散使用,各不配套,生產能力都得不到充分發揮,技術水平和勞動生產率難以提高。

針對這些矛盾和問題,1963115日至7日,朱德在視察石景山鋼鐵公司時,明確指示: “你們可以考慮搞托拉斯”,“包括鐵廠、鋼廠、化肥廠、礦山等等”,都進行“聯合經營”。

朱德提出的用建立托拉斯來組織企業生產和經營的指示,並不是即興而發或對中共中央、劉少奇提出改革用行政辦法管理工業的指示的表態,而是他長期關心我國工業經濟建設、企業發展的繼續。19184月,列寧首開國際共產主義運動之先河,提出俄國在經濟建設中可以採用資本主義國家創造的托拉斯組織形式來組建、經營俄國的工業。朱德20年代初留學蘇聯,學習過列寧的這一理論。因而,當中國共產黨即將取得全國勝利之前,他在194710月,就提出在解放區,要在企業中組建托拉斯的指示。他說:“將來冀中區還要設一個大的托拉斯,……我們非設不可。”其原因是:“因為社會上需要它。”

當劉少奇、朱德提出要用托拉斯經濟組織形式來解決按行政管理企業的辦法后,毛澤東在19641月,聽取關於工業交通會議及試辦托拉斯等情況匯報時說:“目前這種按行政方法管理經濟的方法,不好,要改。”這實際上是同意、肯定了朱德建立托拉斯的想法。從1964年第三季度開始,我國在工業、交通、卷煙等行業建起10個托拉斯。如中國煙草工業總公司、中國鹽業公司、中國汽車工業公司、中國拖拉機內燃機配件公司等。1966年“文革”開始后,組建托拉斯的試點工作才被迫中斷。當時,我國組建的托拉斯是全民所有的、全國統一計劃下的相對獨立的經濟組織。國家直接同托拉斯發生計劃管理、資金調撥、上繳稅利等關系。托拉斯按本行業的特點,根據專業化協作原則改組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對企業的產、供、銷、人、財、物實行統一管理,這就克服了企業經營分散、各自為政的現象﹔便於統一調度,加速物資周轉,節約了流通費用﹔統一合理安排人、財、物,提高了經濟效益﹔精減了機構,減少了管理層次等,從而克服了單純用行政手段管理企業而產生的弊端。

綜上所述,朱德在五六十年代對我國經濟體制改革進行了探索,盡管由於種種原因沒有取得較好的效果,但對當時體制的調整有一定積極作用,為中共第二代領導人的全面、深入改革提供了一定的經驗和教訓。

(來源:《黨的文獻》200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