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景宇:學習鄧小平民主法制思想  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

作者:楊景宇    發布時間:2012-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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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鄧小平民主法制思想 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
楊景宇

  鄧小平理論繼承和發展了毛澤東思想,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當代中國實踐和時代特征結合起來,永遠是引領全黨全國人民從勝利走向新的勝利的光輝旗幟。鄧小平民主法制思想作為鄧小平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程,奠定了理論基礎,提供了指導原則。

一、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就沒有社會主義的現代化

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關系到社會主義優越性的充分發揮和社會主義的前途命運,是社會主義發展進程中需要深刻認識和切實解決的一個重大問題。鄧小平同志在總結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果斷地作出了“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就沒有社會主義的現代化”的科學論斷,把民主提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興衰成敗的高度,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為什麼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因為民主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內在屬性。民主的含義原本就是人民當家作主。列寧說過:“民主是一種國家形式,一種國家形態。”鄧小平同志認為,社會主義民主作為一種國家形式、國家形態,首先要從政治上“充分發揚人民民主,保証全體人民真正享有通過各種有效形式管理國家,特別是管理基層地方政權和各項企業事業的權力,享有各項公民權利”。我國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制度決定:人民,隻有人民,才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就是我們的國家制度的核心內容和根本准則。從憲法規定的各項制度來看,“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個根本准則是從多層次上體現出來的,主要是:(1)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掌握國家權力,以此保証國家制定的法律和方針、政策能夠體現人民共同意志、維護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當家作主。(2)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以此保証國家各項事業的發展符合人民的意願、利益和要求。(3)實行基層直接民主、群眾自治,群眾自己的事情由群眾自己依法辦理,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4)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法律上、事實上廣泛的、充分的、真實的自由和權利,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由此可見,我們國家的各項制度都是、也應該是圍繞如何保障和實現“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個根本准則來建立、完善的。隻有人民的權力和各項權利受到制度保障,不受侵犯,人民才能運用屬於自己的權力和各項權利去維護和實現自己的利益。因此,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重在維護人民的權力和各項權利。明確了這一點,我們才能懂得,要搞社會主義,就必須實行民主。反之,如果不實行民主,我們搞的也就不是真正的社會主義。

民主和社會主義的現代化又有內在的必然聯系。憲法規定:“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我國基本國情和國家根本任務的科學確定,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實現戰略轉折的核心內容,又是鄧小平同志率先作出的重大決斷。隻有深刻理解基本國情,一是社會主義,二是初級階段,才能准確把握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會生產這個主要矛盾,始終扭住經濟建設這個中心不動搖,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自覺堅持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推動社會全面進步,逐步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做到這一點,依靠誰?隻能依靠人民。人民是歷史的創造者,也是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建設者。社會主義現代化是全體人民的事業,又是惠及全體人民的事業。隻有充分發揚民主,使人民真正當家作主,才能增強人民作為國家和社會的主人的自豪感、責任感,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的主動性、積極性、創造性,並且保証社會主義現代化沿著符合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軌道來實現。鄧小平同志一再強調,為了實現社會主義的現代化,必須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積極穩妥地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發展社會主義民主,調動人民和基層單位的積極性”﹔“首先調動農民的積極性,把生產經營的自主權力下放給農民”,“同時廣泛調動工人和知識分子的積極性,讓他們參與管理,實現管理民主化”。反之,如果沒有民主的保証和支持,社會主義現代化就失去了強大的動力,甚至有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相背離的危險,而這樣的現代化也就不能稱之為社會主義的現代化。

民主作為上層建筑,是一個政治概念。在民主問題上,鄧小平同志在對我國的歷史和現實進行深入觀察和思考的基礎上,明確提出反對兩種錯誤傾向,為全黨全國人民指明了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正確方向:

一方面,要破除封建主義傳統。1980年8月,鄧小平同志在《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講話中指出:“舊中國留給我們的,封建專制傳統比較多,民主法制傳統很少。”他說,在黨和國家的領導制度、組織制度中存在著不少弊端,主要是“官僚主義現象,權力過分集中的現象,家長制現象,干部領導職務終身制現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權現象”,這些弊端“多少都帶有封建主義色彩”,因此“現在應該明確提出繼續肅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義殘余影響的任務,並在制度上做一系列切實的改革,否則國家和人民還要遭受損失”。同時,他又嚴肅指出,要對封建主義遺毒的表現作具體的、准確的、如實的分析。他說:“首先,要劃清社會主義同封建主義的界限,決不允許借反封建主義之名來反社會主義,也決不允許用‘四人幫’所宣揚的那套假社會主義來搞封建主義。其次,也要劃清文化遺產中民主性精華同封建性糟粕的界限。還要劃清封建主義遺毒同我們工作中由於缺乏經驗而產生的某些不科學的辦法、不健全的制度的界限。不要又是一陣風,不加分析地把什麼都說成是封建主義。”

另一方面,要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是兩種本質不同的社會制度,於是也就有了社會主義民主和資產階級民主兩種性質不同的民主。為了澄清一些人在這個問題上模糊的甚至錯誤的認識,鄧小平同志反復強調,我們決不能搞三權分立、多黨競選、議會制那一套西方的民主政治制度,因為它不符合我們的國情,不符合我們國家的人民民主性質。他說:“什麼是中國人民今天所需要的民主呢?中國人民今天所需要的民主,隻能是社會主義民主或稱人民民主,而不是資產階級的個人主義的民主。”“我們過去對民主宣傳得不夠,實行得不夠,制度上有許多不完善,因此,繼續努力發揚民主,是我們全黨今后一個長時期的堅定不移的目標。但是我們在宣傳民主的時候,一定要把社會主義民主同資產階級民主、個人主義民主嚴格地區別開來,一定要把對人民的民主和對敵人的專政結合起來,把民主和集中、民主和法制、民主和紀律、民主和黨的領導結合起來。”隻有劃清社會主義民主同資產階級民主的界限,並“把肅清封建主義殘余影響的工作,同對於資產階級損人利己、唯利是圖思想和其他腐化思想的批判結合起來”,才不致迷失正確的方向。不然的話,隻能使我們的國家陷入十年“大民主”那樣的無政府狀態,使國家更難民主化,使國民經濟更難發展,使人民生活更難改善。前事不忘,后事之師。對歷史的經驗,我們永遠不能忘記。

  二、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

民主與法制好比一枚硬幣的兩面,密不可分,“沒有廣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沒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社會主義民主需要用社會主義法制來保障,社會主義法制的內涵就是社會主義民主。

26年前,鄧小平同志在《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團結一致向前看》這篇實際上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的主題報告中提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他是把這個問題提到關系黨和國家的前途命運的高度來闡述的。這是他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統一,深刻總結我國歷史的與現實的、正面的與反面的經驗,特別是十年內亂的沉重教訓,同時研究了國際的經驗以后,作出的科學的、符合客觀實際和人民利益的結論。

在人類的文明史上,統治階級掌握政權以后,無不致力於新制度的不斷加強和完善,並且用法律的形式予以體現和保護,把自己的階級意志變為國家意志,依靠國家的強制力量,維護自己的階級利益。無產階級團結人民大眾經過長期的、艱苦的、復雜的斗爭取得政權以后,在為建設人類社會發展史上嶄新的、廢除人剝削人、人壓迫人的社會主義制度的奮斗中,要不要建立、健全維護人民權利和利益的社會主義法制?在這個重大問題上,我們走過一段曲折的路。在制定1954年憲法的過程中,毛澤東同志就曾指出:“一個團體要有一個章程,一個國家也要有一個章程,憲法就是一個總章程,是根本大法。”1956年,黨的八大提出:“由於社會主義革命已經基本上完成,國家的主要任務已經由解放生產力變為保護和發展生產力,我們必須進一步加強人民民主的法制,鞏固社會主義建設的秩序。國家必須根據需要,逐步地系統地制定完備的法律。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使人民的民主權利充分地受到國家的保護。”那個時期,我們黨和國家對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是重視的,國家安定團結,社會秩序井然,經濟蓬勃發展,人民都很高興。但是,由於社會主義民主法制還不健全,社會主義的具體制度、主要是領導制度、組織制度中存在的弊端沒有得到解決,后來“以階級斗爭為綱”的政治運動越來越偏離了社會主義法制軌道。直至發展到“文化大革命”中的“和尚打傘,無法無天”,社會主義法制遭到嚴重破壞,使我們付出了沉重代價,教訓極為深刻。

十年內亂結束之后,人民痛定思痛,很自然地都在關心和思索著一個共同的問題:怎樣才能防止“文化大革命”那樣的災難重演?在這個歷史轉折關頭,鄧小平同志以無產階級革命家的洞察力、膽略和氣魄,高屋建瓴地抓住了問題的關鍵,明確指出:重要的是一個制度問題,“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至於“文化大革命”這種全局性的、長時間的嚴重錯誤,“不是說個人沒有責任,而是說領導制度、組織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這種制度問題,關系到黨和國家是否改變顏色,必須引起全黨的高度重視。”當然,這裡所說的“制度問題”並不是指我國的根本制度。我們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制度是優越的。“隻有社會主義才能救中國”,這是已經為以往的實踐所証明、必將為今后的實踐進一步証明的真理,我們決不動搖。同時,正如鄧小平同志指出的,“黨和國家現行的一些具體制度中,還存在不少的弊端,妨礙甚至嚴重妨礙社會主義優越性的發揮。”這些弊端同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是不相容的,同社會主義法制的本質特征也是不相容的,妨礙著“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個根本准則的實現。因此,隻有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並且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維護和發展安定團結、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集中一切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使國家興旺發達,人民富裕幸福。

法律制度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說到底,是調整各種利益關系的。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改革的深化、開放的擴大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經濟成分、組織形式、就業方式、利益關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樣化,社會關系和社會利益格局已經發生並且還在繼續發生深刻變化,具體利益不同的社會階層、社會成員勢必都會要求把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反映到包括法律制度在內的上層建筑中來。在這種形勢下,我們的法律制度怎樣才能恰當地調整好人民內部的各種利益關系,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呢?在這個問題上,鄧小平同志格外重視民主集中制的貫徹執行,他說:“民主集中制是社會主義制度的一個不可分的組成部分。在社會主義制度之下,個人利益要服從集體利益,局部利益要服從整體利益,暫時利益要服從長遠利益,或者叫做小局服從大局,小道理服從大道理。我們提倡和實行這些原則,決不是說可以不注意個人利益,不注意局部利益,不注意暫時利益,而是因為在社會主義制度之下,歸根結底,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是統一的,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是統一的,暫時利益和長遠利益是統一的。我們必須按照統籌兼顧的原則來調節各種利益的相互關系。如果相反,違反集體利益而追求個人利益,違反整體利益而追求局部利益,違反長遠利益而追求暫時利益,那末,結果勢必兩頭都受損失。民主和集中的關系,權利和義務的關系,歸根結底,就是以上所說的各種利益的相互關系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的表現。”

民主集中制之所以能夠成為調整各種利益關系的最好的、最有效的制度,從根本上來說,是因為它的內在要求與價值取向是平等。黨內同志之間的關系是平等關系,人民內部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也是平等關系。在社會生活、黨內生活中,必須堅持“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黨員在黨章和黨紀面前人人平等”。如果不肅清家長制、等級制、宗法觀念、特權思想等封建殘余影響,那就沒有平等可言。搞無政府狀態,搞“大民主”,表面上看起來熱熱鬧鬧,實際上亂哄哄,各行其是,誰都要自己說了算,誰的胳臂粗、嗓門高就得聽誰的,也不可能平等。隻有真正實行平等,才能做到集思廣益、多謀善斷。而民主集中制是真正講平等的,而且把平等的原則貫穿於民主與集中的各個階段,貫穿於民主集中制實施的全過程:一是討論、研究問題階段,公民以憲法為指導,黨員以黨章為指導,充分發揚民主,暢所欲言,各抒己見,真正把問題敞開,堅持真理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對就是對,錯就是錯,誰對就聽誰的。二是在充分發揚民主的基礎上作出決定階段,堅持人人平等參與決定的原則,少數服從多數。三是作出決定之后執行階段,國家實行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公民都要不折不扣地遵守法律和制度,誰都沒有超越法律和制度的特權﹔黨內實行黨章和黨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黨員都要不折不扣地執行黨的決議,誰都沒有超越黨章和黨紀的特權。如果說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成功有賴於全體人民的積極性和凝聚力的話,隻有發揚民主才能調動積極性,隻有正確集中才能增強凝聚力,隻有根據平等的原則實行“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的民主集中制,才能把積極性和凝聚力有機統一起來,集中力量搞建設、辦大事。

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為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確定明確方向、提供制度保障,促進“三個文明”協調發展,必須始終把握正確的政治方向,最根本的是要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嚴格依法辦事統一起來。黨的領導是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根本保証﹔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要求﹔憲法和法律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相統一的體現,是以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為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的。

三、從根本上說,沒有黨的領導,就沒有現代中國的一切

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是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根本保証。要把中國的事情辦好,包括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証,最根本的是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鄧小平同志在改革開放初期就明確指出,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核心,是堅持黨的領導。他說:“從根本上說,沒有黨的領導,就沒有現代中國的一切。”為什麼呢?因為“沒有黨的領導,就沒有一條正確的政治路線﹔沒有黨的領導,就沒有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沒有黨的領導,艱苦創業的精神就提倡不起來﹔沒有黨的領導,真正又紅又專,特別是有專業知識和專業能力的隊伍也建立不起來。這樣,社會主義四個現代化建設、祖國的統一、反霸權主義的斗爭,也就沒有一個力量能夠領導進行。這是誰也無法否認的客觀事實”。

共產黨領導人民推翻舊政權、建立新政權,進入建設社會主義時期之后,如何執政,如何在新的形勢下發揮黨的領導作用,如何正確處理堅持黨的領導、發揚人民民主和嚴格依法辦事的關系,這是國際共產主義運動過去長期沒有解決或者沒有很好解決的一個重大的理論問題和實踐問題。正是鄧小平同志開創了解決這個重大問題的先河。1980年1月,他在《目前的形勢和任務》的報告中,第一次提出了“為了堅持黨的領導,必須努力改善黨的領導”的重要課題。他說:“我們堅持黨的領導,問題是黨善於不善於領導。黨要善於領導,不能干預太多”,“干預太多,搞不好倒會削弱黨的領導。”那麼,黨管什麼?鄧小平同志說:“中國要出問題,還是出在共產黨內部”,“說到底,關鍵是我們共產黨內部要搞好,不出事”。因此,“黨要管黨,一管黨員,二管干部。對執政黨來說,黨要管黨,最關鍵的是干部問題,因為許多黨員都在當大大小小的干部。”“黨要管黨內紀律的問題,法律范圍的問題應該由國家和政府管。黨干預太多,不利於在全體人民中樹立法制觀念。這是一個黨和政府的關系問題,是一個政治體制的問題。”他一向認為,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上的領導,也就是政治原則、政治方向和重大決策的領導,路線、方針、政策的領導。早在1941年,他在《黨與抗日民主政權》一文中,就明確提出:“黨的領導責任是放在政治原則上,而不是包辦,不是遇事干涉,不是黨權高於一切。”1978年3月,他在全國科學大會開幕式的講話中說:“黨委的領導,主要是政治上的領導,保証正確的政治方向,保証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1980年8月,他在《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講話中又說:“政府工作當然是在黨的政治領導下進行的,政府工作加強了,黨的領導也加強了。”黨的十六大提出“改革和完善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進一步改革和完善黨的工作機構和工作機制”,認為“這對於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具有全局性作用”。這一重大決策正是根據鄧小平同志關於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的思想,適應新世紀新形勢的要求而作出的。

馬克思主義的政黨學說和國家學說認為,政黨不是國家機器,黨的主張不是國家意志。列寧在《論糧食稅》一文中指出:“無產階級專政就是無產階級對政治的領導。”這同鄧小平同志關於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上的領導的論斷是一致的。如果不把黨的領導主要放在政治原則上,而是不適當地過多包辦、干預具體事務,那就會自覺或者不自覺地把黨的地位從領導者降低為管理者,結果倒會削弱而不是加強黨的領導。江澤民同志說:我們黨是執政黨,全黨同志都要增強執政意識,提高執政本領。怎樣增強執政意識,提高執政本領?很重要的就是要從思想上明確並在實踐中善於發揮國家政權的職能和運用法律武器的力量,以此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實現黨的主張。

黨的十五大總結我國的和國際的經驗,繼承並在新形勢下發展鄧小平民主法制思想,作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鄭重結論,明確提出: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証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這就把堅持黨的領導、發揚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了起來,從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証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方針的貫徹實施,保証黨始終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從而也就准確地確定了黨、人民與法的關系,就是: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又領導人民遵守、執行憲法和法律,黨自己也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隻有這樣認識問題,我們才能在立法工作和執法活動中自覺地、切實地堅持黨的領導。

我國的憲法第一條就開宗明義地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工人階級的領導是通過它的政黨實現的。堅持中國共產黨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領導地位,是歷史的結論、人民的選擇,是國家發展、民族振興、中國人民為人類文明作出更大貢獻的根本保証。因此,講社會主義法制,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就是法的實質,就是法的靈魂。在立法活動中堅持黨的領導,最根本、最重要的就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通過法定程序,使體現“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要求的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成為國家意志,作為全社會都必須一體遵循的活動規范、行為准則,並且最終依靠國家的強制力保証它的實施。也就是說,隻有法的全部內容特別是有關主要制度的規定全面、准確地體現了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才能保証嚴格依法辦事,就是堅持黨的領導。

既然我們的憲法和法律體現了黨的主張,那麼,各級政府機關在黨的領導下依法行政,嚴格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本身就是堅持黨的領導的體現,就是黨的執政地位的體現。國家行政機關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擔負著依法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的繁重任務。行政權的運用,最經常、最廣泛、最密切地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個人利益,體現國家政權的性質,影響黨和國家同廣大人民群眾的關系。因此,依法行政在很大程度上對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實行,是具有決定性意義的。

總之,實行依法治國、依法行政,不論立法工作,還是執法活動,都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這是一個重大的原則問題,我們必須堅定不移。如果把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同黨的領導割裂開來甚至對立起來,自覺或者不自覺地企圖削弱甚至取消黨的領導,更是完全錯誤的,我們必須堅決反對。

(來源:《人民日報》1993年9月13日)